很開心我的文章在幾個社團裡引起討論,有人支持檢舉行為,也有人反對,看法兩極,當然違規就是不對,不要違規就沒有違法、違憲的問題,違規不僅自己傷荷包,也影響其他用路人的安全,只不過還是希望鍵盤手們、酸民們先把我的文章看完,不要只看到違憲就跳起來了,如果看完要帶風向再帶,要筆戰也歡迎來這裡喔,感謝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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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大法官釋字第六八九號解釋
以下資料來源:司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38號行政訴訟判決 裁判要旨
(一)依道交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警察機關依法負有查證屬實的義務與責任,否則不得舉發。且行為終了日逾7日之檢舉,不應舉發。警察機關如果未能查證屬實,將因誤判而舉發錯誤。再者,警察機關有依法行政的義務,在交通裁決事件,除了道交處罰條例等交通法規以外,更應依據位階更高的憲法關於人民基本權利的保護規定,例如比例原則,也就是說,警察機關在判斷舉發是否屬實而應否舉發時,仍應將憲法比例原則列入執法時的指導原則,警察機關在判斷是否構成違規而應予舉發時,若未正確適用比例原則,即屬違法。在本院過去審理交通裁決事件的經驗,警察機關在違規停車的事件,確實曾經以比例原則斟酌違停的事實後,自行撤銷原舉發或建請交通事件裁決所予以免罰。警察機關如果未依法善盡法定的查證屬實義務,所做的逕行舉發就不合法。被告以不合法的舉發為基礎所做的原處分,同樣也不合法。
(二)而道交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最初是在85年12月31日增訂,86年3月1日施行,當時條文為「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也就是尚無「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規定。當時立法理由為「由於警力有限及民眾取巧違規成性,為交通秩序混亂原因之一,民眾如能利用適當管道檢舉交通違規,除可彌補警力之不足外,亦將產生極大之嚇阻效果。」。該次修法還將道交處罰條例第7條修正為「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紀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執行之。前項稽查,得由交通助理人員協助執行,其稽查項目為違規停車者,並得由交通助理人員逕行執行之;其設置、訓練及執行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定之。」修正理由為「鑑於目前道路交通違規情形極為嚴重,增列交通助理人員之設置,以協助執行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及辦理違規紀錄與交通秩序之維護。」。換言之,該次修法一方面增加協助交通稽查的交通助理人員,需要予以訓練。另一方面,讓民眾直接提出檢舉,舉發機關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三)但道交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於103年5月30日又有所修正,增訂「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修正理由為「為避免檢舉人刻意鑽營法律文字,造成法條之目的逸失,甚至衍生社會、鄰里之不安與不和諧,同時保障法條原立法精神目的在維護交通、保障安全,故針對舉發部分,擬定期限之規定,可強化社會秩序之安定性。」。可證開放民眾檢舉交通違規,已經造成許多不良影響,而必須加以限制。85年增訂本條的所想要達到的嚇阻效果,實質上是造成許多用路人的困擾。相較於員警執法應遵守例如交通違規稽查與輕微違規勸導作業注意事項,區分逕行舉發、攔停舉發、「非固定式」或「固定式」科學儀器採證違規而有不同作法,目的在於導正員警執法觀念、提升員警執法品質、增進警民互動。避免以偷拍、造成警民衝突的方式執法。但道交處罰條例7條之1,卻是允許完全不受上述法令、價值理念所規制的一般民眾進行檢舉,警察機關仍得受理並舉發,這是道交處罰條例極為矛盾衝突的兩個規定。在適用上,必須嚴格要求舉發機關對於民眾檢舉資料進行查證屬實的義務與責任。如果舉發機關未能善盡此項義務與責任,就是違反道交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
(四)因此,證據若無法確實證明違規事實而仍有所懷疑者,應對被檢舉人作有利認定。
(五)本院引用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89號解釋,關於個人的私人活動、隱私權在公共場所仍受保護的意旨如下:「蓋個人之私人生活及社會活動,隨時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或公開揭露,其言行舉止及人際互動即難自由從事,致影響其人格之自由發展。尤以現今資訊科技高度發展及相關設備之方便取得,個人之私人活動受注視、監看、監聽或公開揭露等侵擾之可能大為增加,個人之私人活動及隱私受保護之需要,亦隨之提升。是個人縱於公共場域中,亦應享有依社會通念得不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接近等侵擾之私人活動領域及個人資料自主,而受法律所保護。」。以原告的情形為例,長期以來遭受他人檢舉違規停車,這表示長期以來有人一直在注視、監看原告在自宅土地上的停車行為,這是嚴重的侵害隱私,但原告卻不知道是誰在從事這樣的注視、監看行為。我們以同理心來看待原告的處境,也會覺得個人受憲法保護的行動自由、私人活動、隱私權等基本權利,不應該被道交處罰條例第7條之1以檢舉交通違規為名義的法律所過度侵害,有違反憲法比例原則的情形。我們雖然期待立法機關可以儘速修正道交處罰條例第7條之1的規定,但在修法以前,警察機關、裁決所、司法機關在適用道交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時,至少都應該參照釋字第689號解釋的意旨、憲法比例原則去做合憲性解釋,這才能在每一個生活中的個案去落實法治國家最基本的依法行政原則,人民基本權利得以獲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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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天換照案是國家機器打壓新聞自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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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天新聞台的執照將於 12 月 10 日到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將於 10 月 26 日召開中天新聞台換發執照的聽證程序。
其實早在 2014 年中天就面臨過一次換照危機, NCC 在當時讓中天換照,但同時也開出 4 項附款要中天履行:
1⃣️ 定期辦理員工教育訓練
2⃣️ 倫理委員會外部委員包含性別平權、婦女權益、兒少保護、新聞自由、消費者保護等相關的公民團體與專家學者
3⃣️ 盡速補實一名專職專責編審人員
4⃣️ 落實獨立審查人制度。
今年再度面臨換照的中天電視台,還能安全過關嗎?
●
❐ NCC 在做什麼
NCC 所負責的業務,包含制定通訊傳播監理政策及法令、通訊傳播事業營運之監督管理及證照核發、維護通訊傳播競爭秩序。
在成立 NCC 之前,這些業務原本是行政院新聞局和交通部電信總局負責。後來,政府考量到傳播媒體的重要性,認為設立獨立機關更能避免政治力干預,因此仿照美國聯邦通信委員會成立了 NCC。
NCC 是獨立機關,依照專業自主決定,不受政治或外力影響之裁量空間。如果有傳播媒體違反通訊傳播相關法令, NCC 也有權力取締及處分。
●
❐ NCC 的考量
2014 年, NCC 審查委員會認為中天新聞台「對於涉己事務之處理不夠謹慎」、「無法確認能善盡新聞媒體的整體社會責任」、「雖已建立相關機制,認定中天在執照期間表現違反相關規範情節嚴重」等事由,讓中天有條件換照。
NCC 要求中天在換照半年後,提報具體執行情形,並將執行狀況納入評鑑及換照之重點審查項目。
然而,中天電視台遲至 2019 年才聘請獨立審查人。
2020 年 3 月 26 日,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陳時中在 3 月 26 日的記者會上提醒「未來的確診數會持續增加,要過 8 天以後才會逐漸平息」,中天新聞台報導「封台倒數 6 天」再次引發爭議。
事後,中天電視倫理委員會檢討認為,這則新聞「起心動念沒有惡意,發現錯誤而立即更正,這是應該堅持的媒體態度和理念,也符合衛星廣播電視法的法律規定,也懲處相關人員,並會加強新聞的編審」。
根據衛星廣播電視法規定,製播新聞不得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而在衛星廣播電視內部的自律規範機制調查後作成調查報告,提送主管機關審議。
如果節目或電視公司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的規定,NCC 有權對違反上述條文的節目、電視公司,處 20~200 萬元的罰鍰,並可以令其停止播送該節目或廣告。
自從 2014 年中天換發執照以來,中天遭 NCC 開罰的案件數及金額遠遠多於其他新聞頻道,裁罰金額已經高達 1073 萬元。
●
❐ 憲法如何看待新聞自由
大法官在釋字第 689 號解釋說過,新聞自由是維持民主多元社會不可或缺的機制,也是憲法第 11 條言論自由的一環。不過,言論自由的保障並非無限上綱,大法官也說過,國家可以在合理的範圍內限制言論自由,這也包括新聞自由。
許多人認為這次的換照事件是在侵害新聞自由,然而,我們更應該思考的是在訊息傳播速度倍增的今天,假新聞和假訊息對社會造成的傷害是不是也更深?也因此有人主張政府應該想辦法管制假訊息。
然而,要如何在政府有效管制假新聞的同時又不過度侵害言論自由,恐怕不是一時三刻能找到的答案。回過頭來,民主社會最重要的機能仍是提升閱聽人的素養,並且擁有獨立判斷是非的能力,自然讓假新聞沒有見縫插針的餘地。
╳
#法律白話文運動 #中天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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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天換照的問題,
其實首先要看的是,
2014年那次的承諾改善事項完成了嗎?
如果當年承諾會改善的事情都沒完成,
那這次又說可以改善,NCC為什麼要相信你?
倒帶一下回2014年,
NCC表示:
「審酌中天新聞台過去表現與未來六年的營運計劃,
檢視其裁處紀錄已呈現逐年降低趨勢」,
因此儘管在委外組成的換照審查委員會中,
有過半數委員(六人)評不及格分,
但不滿出席委員的三分之二(八人),
委員會也沒有做出否決換照決議,故給予換照。」
NCC在記者會中表示,
中天新聞台需在換照後半年內,落實四項條件:
1 定期辦理員工教育訓練,
2 倫理委員會外部委員涵納性別平權、婦女權益、兒少保護、
新聞自由、消費者保護等公民團體與專家學者,
3 盡速補實一名專職專責編審人員,
4 落實獨立審查人制度。
而中天新聞先前承諾的「新聞自主公約」,「涉己事務制播規範」等
也將被持續監督。
另外,有幾個概念要釐清一下:
1.新聞自由是言論自由的一部分嗎?
過去釋憲實務中,大法官並未明確指出
新聞自由受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的保障,
因而長期以來存有新聞自由是否屬於憲法第11條保障,
抑或為憲法第22條保障之基本權之爭議。
大法官釋字第689號解釋
首度明白表示新聞自由為憲法第11條之保障範圍,
解決了長久以來之爭議。
2.新聞自由得否受到限制?
這個部分是肯定的!就是要受到限制,
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但刑法還是有妨害名譽罪,
顯示言論自由也不能無限上綱,超過紅線還是要處罰的
像上面提的大法官689號解釋,
起因就是蘋果日報記者以尾隨、盯梢、守候方式
追訪某電腦企業公司副總夫妻
因此遭到裁罰衍生出來的案子,
大法官在那個案子裡
認為對記者裁罰的規定符合比例原則,並不違憲...
新聞自由不能做為阻卻違法事由,主張免罰。
3.承上所述,
不管是言論自由或新聞自由,都不能無限上綱,
只要超過紅線,政府機關還是可以裁罰的!
特別是新聞自由是一個工具性很強的機制,
這個新聞自由是建立在監督政府施政的前提下,
如果新聞報導內容不是監督政府,
而是替政府抹粉,或是成為中國大外宣的一部分,
是比較不受保障的,
再者,新聞頻道使用的是公共頻道,具有公益性,
政府自可以監督各該頻道使用是否合理,
不然也不會有一個NCC作為主管機關了。
結語:
每個人都有言論自由,蔡董當然也有,
不過蔡董手上那個大聲公(媒體)是公共財,
政府是可以進行管制的,
不過政府是否續照,
主要還是看之前承諾改善事項有沒有做到,
當然中天過去六年的表現是否符合營運計劃、
裁處紀錄有無改善,也是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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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節重點:
00:00 開頭
01:46 違法的GPS偵查
03:39 科技偵查法規定了什麼?
06:13 爭議最大的設備端通訊監察
08:16 科技偵查法的其他問題
09:30 我們的觀點——想上太空也要做好準備
10:43 我們的觀點——該怎麼做才好?
12:06 問題
12:30 結尾
#科技偵查法 #打擊犯罪 #保護隱私
【 製作團隊 】
|企劃:冰鱸
|腳本:冰鱸
|編輯:土龍
|剪輯後製:絲繡
|剪輯助理:珊珊
|演出:志祺
——
【 本集參考資料 】
→ 公告周知預告制定「科技偵查法」草案。:https://bit.ly/3b3kJiv
→最高法院審理106台上字第3788號王育洋妨害秘密案件新聞稿:https://bit.ly/3b0eP1M
→釋字第689號解釋:https://bit.ly/3b8ZxYu
→【投書】無視人權與民主參與的科偵法草案:https://bit.ly/3nforbg
→立法院-「科技偵查手段引發人權爭議」公聽會報告:https://bit.ly/389dq72
→科技偵查法草案評析 -- 提供於立法院民國109年10月8日公聽會意見與會後補充:https://bit.ly/2JHUbs3
→法務部的「科技偵查法」草案-上集:https://bit.ly/358fhaj
→「科技偵查法」GPS、空拍偵蒐規範寬鬆惹議 法界:偵辦效率不應犧牲隱私:https://bit.ly/35778mE
→廖伯威/科技偵查會不會成為極權的幫凶:https://bit.ly/3naj3Gr
→林俊宏/《科技偵查法》擴張國家監控人民權利:https://bit.ly/3o7L1nw
→林誠澤/還沒上太空就進場維修的《科技偵查法》?:https://bit.ly/3obNoWl
→科技偵查法 辦案還是偷窺?:https://bit.ly/2KWnzew
→社團法人臺中律師公會聲明:https://bit.ly/3pLI6kN
→【法務部搞007】強推科技偵查法侵人權 App用戶恐無辜受「駭」:https://bit.ly/3rPzknK
→《科技偵查法》「全民公敵?威權再現?」 法界反彈:法務部是沒事做了嗎:https://bit.ly/2Mqjq2R
→用LINE通話可被監聽 《科技偵查法》准植入程式搜證:https://bit.ly/2LhLjcW
→認識科技偵查法草案中的五種偵查方式:https://bit.ly/2X6YvE7
→《科技偵查法》草案嚴重侵犯隱私權 律師提醒有違憲疑慮:https://bit.ly/358x3KB
→科技偵查法恐威權再現?綠委:應保留法院核發監聽票以避免濫權:https://bit.ly/3nbgTGK
→科技偵查法 蔡清祥:待彙整研議各界意見後修正提出:https://bit.ly/2X9YqzM
【 延伸閱讀 】
→【開放文化觀點】數位身分證在台灣:被低估的隱私及資安風險:https://bit.ly/35apnaW
→GPS監控方式之偵查行為: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788號:https://bit.ly/2Mzxoz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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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天換照 #NCC #新聞自由
各節重點:
00:00 開頭
01:08 什麼是「換照」?
02:27 2020年的中天換照
03:52 聽證會討論了什麼?
07:00 中天:NCC打壓新聞自由
08:07 我們的觀點:聽證會的程序有問題嗎?
11:30 提問
11:42 結尾
【 製作團隊 】
|企劃:冰鱸
|腳本:冰鱸
|編輯:土龍
|剪輯後製:絲繡
|剪輯助理:珊珊
|演出:志祺
——
【 本集參考資料 】
→ 1091026 上午9:30 召開「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換發中天新聞台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案」聽證會:https://bit.ly/3jKRsd7
→ 公告「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換發中天新聞台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案」召開聽證會:https://bit.ly/2TRuPJr
→ 衛星廣播電視法:https://bit.ly/3l22uMs
→ 行政程序法:https://bit.ly/38g7NET
→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換照審查辦法:https://bit.ly/3elPizQ
→ 釋字第364號解釋:https://bit.ly/3jJnpmc
→ 釋字第509 號解釋:https://bit.ly/35YIhRo
→ 釋字第689號解釋:https://bit.ly/2TLv49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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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緣聲請人為蘋果日報社記者,主跑娛樂演藝新聞;分別於中華民國97年7月間二度跟追神
通電腦集團副總苗華斌及其曾為演藝人員之新婚夫人,並對彼等拍照,經苗某委託律師二
度郵寄存證信函以為勸阻,惟聲請人復於同年9月7日整日跟追苗某夫婦,苗某遂於當日下
午報警檢舉;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調查,以聲請人違反系爭規定為由,裁處罰
鍰新臺幣1500元。聲請人不服,依同法第55條規定聲明異議,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
度北秩聲字第16號裁定無理由駁回,全案確定。
聲請人認上開裁定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1條新聞自由、第15條工作權、第23
條法律明確性、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等之疑義,爰提本件聲請。
..............................................................................
釋字第 689 號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100年7月29日
解釋爭點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規定,使新聞採訪者之跟追行為受到限制,違憲?
解釋文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旨在保護個人之行動自由、免於身心傷
害之身體權、及於公共場域中得合理期待不受侵擾之自由與個人資料自主權,而處罰無正
當理由,且經勸阻後仍繼續跟追之行為,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牴觸。新聞採訪者於有事
實足認特定事件屬大眾所關切並具一定公益性之事務,而具有新聞價值,如須以跟追方式
進行採訪,其跟追倘依社會通念認非不能容忍者,即具正當理由,而不在首開規定處罰之
列。於此範圍內,首開規定縱有限制新聞採訪行為,其限制並未過當而符合比例原則,與
憲法第十一條保障新聞採訪自由及第十五條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尚無牴觸。又系爭規定
以警察機關為裁罰機關,亦難謂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有違。
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689
警特這樣看應該OK了...除非要考司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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