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永欽大法官兼司法院副院長,針對「美河市案」發言,認為被徵收的土地根本是機廠用地,不是毗鄰地,因此不在釋字732宣告違憲的範圍之內。並且直接認定本案無法聲請再審,沒有救濟可能。此舉引發「干預未來審判」的批評之後,蘇副反而「越挫越勇」,隔日即投書反駁,用溫柔的筆調,苦口婆心的語氣,還是老調重談,卻也更加「清楚明白」:「尊重」民眾聲請再審,但可能需要「仔細閱讀」相關再審規定,也相信法院對於能否再審,一定會「審慎審查」。文末並特別強調,自己為何「一定要跳出來」,是因為媒體「明顯而全面的誤導」,如果大法官被問了還「不語」,是一種「不合時宜的法律神秘主義」。
王健壯先生隨後撰文,認為美國大法官雖已逐漸打破「法官不語」傳統,但指出蘇副兩度對釋字732發表意見,非常罕見;隨後並批評大法官的法律語言學太差,才是大家讀不懂大法官解釋的真正原因。蔡志宏法官隔日亦為文表示贊同,認為如果是大眾錯誤解讀,「容許司法自己適時及早做出澄清、解釋,應是發揮司法權功能的較佳設計」。
筆者贊同王健壯先生和蔡志宏法官之言,然而,蘇副言詞精美取巧,心中所想的、嘴上所說的,恐怕和兩位秉持善意的先生在談的,天差地遠。
根本不是在澄清「釋字」
適當地平衡「法官不語」,值得肯定,法官判決不要再莫測高深「假鬼假怪」,老老實實和人民溝通,才會逐漸獲得信任。「容許司法自己適時及早做出澄清、解釋」,也確實是一個比較好的方法。然而,蘇副在說的、想說的,真的是釋字732嗎?其實,並不是。
釋字732並沒有談到「美河市案」能不能再審,蘇副根本撈過界。除了主席賴浩敏大法官,其餘大法官都有提出協同或不同意見書。除了林鍚堯大法官主張本案不應受理的不同意見之外,沒有人提到「個案」。
更不用說,完全沒有大法官談到「個案將來的命運」如何、又應該如何。蘇副這樣的談法,算是在「澄清釋字732」嗎?如果其他大法官都做的到謹守自持,不碰個案,為何蘇副可以特立獨立,儼然「超越」其他的大法官?
民間司改會日前(10/14)在司法院門口舉行記者會,批評蘇永欽對美河市發表的言論企圖干預審判,嚴重危害司法獨立,應立即道歉並辭職,否則即應移送法官評鑑。(民間司改會提供)
民間司改會日前(10/14)在司法院門口舉行記者會,批評蘇永欽對美河市發表的言論企圖干預審判,嚴重危害司法獨立,應立即道歉並辭職,否則即應移送法官評鑑。(民間司改會提供)
當然,或許有人會說,個案和釋字綁在一起,談大法官解釋,難免會扯到個案。這種說法可被接受,因為,國外向來有憲法訴願制度,我國如果引進,大法官本來就可以處理個案的違憲問題。若有憲法訴願制度,談法律,就會談到個案。只是,蘇副向來是帶頭反對這個制度,很難想像他是無心而非有意的在談「個案」。
例如,他在釋字725的協同意見書表示:「現行大審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規定的人民聲請程序,為單純客觀的規範審查程序,此所以解釋結果也只作系爭法令有無違憲的認定,解釋文和理由書都不對聲請人的主張作任何敘述和回應,對於啟動程序的原因案件也不作任何說明。」
簡單的說,蘇副認為:人民聲請大法官解釋,只是提供可能違憲的「法律素材」,讓大法官來決定這些素材有沒有違憲。大法官不回應人民聲請釋憲時,講了什麼,也不說明人民聲請釋憲時,所採用的個案。以「美河市案」來說,人民主張違憲的理由,大法官不受拘束,也不用回應。對於美河市這個「個案」,更是不會作「任何說明」。
由此可知,蘇副顯然對「美河市案」特別「情有獨鍾」,和過去的態度截然不同。定要以美河市這個「個案」,對外發言。就算冒著被質疑不是在「澄清釋字732」,還被批評「踩過」其他大法官,仍然在所不惜,定要對外發言。轉變幅度之大,實在太過令人拍案驚奇!
比起護航,更在意體制
司法院副院長蘇永欽 (2012年資料照片,吳東牧攝)
很多人影射蘇副院長和馬總統關係匪淺,才會刻意演出,定調護航。 (2012年資料照片,吳東牧攝)
很多人影射,蘇副和馬總統關係匪淺,「美河市案」可能讓馬總統卸任後吃上官司,甚至有牢獄之災,於是,蘇副才會刻意演出,定調護航。或許是太過自信,也或許是忙中有錯,反而飽受批評,彷彿幫了倒忙。
不過,這些都不是我們最在意的地方。政治權力,起起落落,早晚會有人去茶涼的一天。我們在意的是體制的維繫和司法的獨立。大法官的地位尊榮,需要眾人包括大法官自己在內的維護。司法的獨立更是,大法官責無旁貸,尤其蘇大法官還兼任副院長。
向來,大法官潔身自愛,從未有直接對外發表意見之憲政慣行。在釋字公布後,大法官要再度對外說明,也不是不行,但總得要有一套比較明確的遊戲規則。難道每個大法官都可以毫無章法,愛怎麼說就怎麼說,各吹各的調?何況,蘇副發言的內容,「綁架」整體大法官,隱約指涉所有人,都是和他一樣的見解。甚至包括對個案的認定,也是和他一模一樣。這可能嗎?就算真是這樣,大法官說出「個案聲請再審會被駁回」,合適嗎?
最後是司法獨立性的問題,蘇大法官身兼副院長高位,應該十分清楚自己的言行,動見觀瞻,所作所為,對司法可能會造成的影響力與殺傷力。我國於威權時代,司法高層經常透過司法人事權,掌控司法人員的升遷、懲處與調動,來影響審判獨立。一般人民,對司法的疑慮仍深,司法高層維護普通法院清靜的審判空間都來不及了,更不可能、也不應該背道而馳。
蘇大法官對於具體之個案,公開發表如此明確的「個人意見」,未來法官不管如何判定,都已注定落人口實。沒有謹言慎行的結果,已預先造成人民對司法信任的傷害。或許,有人會說法官並不一定會感受到蘇副的壓力。只是,有記者提到,向來「砲聲隆隆」的法官內部論壇,似乎完全沒有人在討論,蘇副此舉有無干預審判的問題。我們當然不知道法官心裡真正的想法如何,但一片沉默,或許就透露出一種訊息。
「法官不語」的理論是原則,當然可以有例外。澄清憲法解釋很好,請大法官們自律出一套固定的機制,不要誰想跳出來就跳出來,也請自律出一套客觀的範圍,不是誰想說什麼就說什麼。「憲法訴願」制度,在理論上各有優缺點,我們可以理解,但請不要模糊地操弄理論,甚至為了不足為外人道的緣故,就背棄自己向來的原則。甚至對「可能傷害」到司法的獨立,都在所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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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732一起讀判決 在 [爆卦] 超越大法官的大法官-蘇永欽- 看板Gossiping 的推薦與評價
9月30日時,大法官兼司法院副院長蘇永欽針對9月27日出爐的大法官釋字
第732號(捷運設施毗鄰地區土地徵收案)發表意見,稱「美河市不是毗
鄰地區,而是蓋在捷運機廠用地上,因此不符合此次認定違憲的部分。」、
「將來千萬不要再審法院認為,大法官宣告違憲的範圍不到這裡,駁回了,
就說再審法院沒有憲法意識,我們的法官基本上都還是會很仔細地讀大法
官解釋。」
https://billy3321.github.io/images/su/su.jpg
https://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0930/702277/
蘇永欽的發言引發法界許多人的批判,認為他已經不適任大法官與司法院
副院長。問題在哪裡?請讓小弟慢慢拆解。
本文有些圖,歡迎開啟圖文好讀版: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44832597.A.5A9.html
首先,先來解釋一下大法官解釋是什麼。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是司法院大法
官針對憲法之解釋、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案件所做出的決定,且依釋字
第185號解釋,司法院大法官所為之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
大法官的釋憲目前採三分之二多數決,也就是要超過出席的三分之二的大
法官投票同意,釋憲才會成立。釋憲案成立後,參與決議的大法官還會做
出許多協同意見書、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以及不同意見書,針對解
釋內容提出個人的法律意見。簡而言之,大法官解釋的主文是大法官們的
共識,而個人意見會放在意見書當中。在拘束力方面,大法官解釋的主文
部分有拘束力,但意見書則沒有拘束力。
以個人意見擅自解讀大法官共識
蘇永欽出來解釋「大法官釋字第732號」的問題在於,己經有解釋文了,解
釋文中有對何為毗鄰地區的認定與範圍,刻意保持模糊的文字。就這些文
字如何解讀,一共有十位大法官提出協同與不同意見書,蘇永欽只是其中
一位。實務上,釋憲成功的當事人聲請再審時,法官只需依大法官解釋的
主文,審查個案情況,做出判決。就大法官個人的各種意見書,因為沒有
拘束力,法官可以審酌具體的情形,選擇參考何種說法,或完全不參考。
釋字第732號的意見書
https://billy3321.github.io/images/su/su1.jpg
蘇永欽的個人意見已經呈現於協同意見書當中,但他卻親自出來「解釋」
釋字第732號,很明顯就是試圖把他個人的意見凌駕於大法官的共識之上,
強調釋字732號解釋必需依照他的個人意見書解釋,試圖影響輿論方向。
行為與過往主張不一
蘇永欽自己知道行為不妥嗎?事實上,蘇永欽是法界反對「憲法訴願」的代
表人物。所謂「憲法訴願」,是指大法官除了可以決定「抽象法律」是否違
憲之外,還可以一併判斷聲請釋憲的個案是否也違法違憲。在「憲法訴願」
的制度裡面,大法官就會討論個案,憲法訴願可以直接讓人民獲得司法救濟,
就不必再聲請再審。我國現行不採憲法訴願制度,當然,要立法改採訴願制
度也可以,只是蘇永欽向來反對。例如,他曾在《法令月刊》第58卷3期發
表「裁判憲法訴願?」一文,反對憲法訴願制度。
又例如,在釋字第725號的協同意見書中,蘇永欽指出:
「現行大審法(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規定的人民聲請
程序,為單純客觀的規範審查程序,此所以解釋結果也只作系爭法令有無違
憲的認定,解釋文和理由書都不對聲請人的主張作任何敘述和回應,對於啟
動程序的原因案件也不作任何說明。」
但這次蘇永欽接受媒體採訪時卻直接指出,「美河市的聯合開發宅用地,屬
於捷運機廠用地,並不符合這次宣告違憲範圍」,這很清楚是對個案做出說
明與回應,與他向來的立場不一致,也與他之前在釋字725號解釋的協同意
見書相違悖。簡單說,他是向來最討厭大法官談論個案的人,今天卻跳出來
談,前後判若兩人,讓人懷疑是另有所圖。
發言可影響後續判決
而且,蘇永欽除了大法官身分外,還有司法院副院長的身分,有能力影響法
官的升職、懲處。當他的發言被媒體解讀為「美河市徵收案不符合這次宣告
違憲範圍」,「再審會遭駁回」,請問接下來法官收到這個案件的時候會怎
麼判?那位法官如果駁回再審,就被視為揣摩上意,如果不駁回,是不是法
官「沒有仔細讀大法官解釋?」未來升遷管道是不是可能受到影響?由於蘇
永欽的地位與影響力,他的發言就算沒有直接干涉法官對美河市案未來的判
決,也已經對法官造成了壓力,破壞了公平審判的環境,會讓人民不信任法
院將來的判決。
《法官倫理守則》第17條第1項寫:「法官對於繫屬中或即將繫屬之案件,不
得公開發表可能影響裁判或程序公正之言論。」《司法院大法官自律實施辦
法》第6條也寫:「大法官對明知已繫屬於司法院之案件,應避免公開發表評
論或提供諮詢意見。」蘇永欽發表的言論明顯違背了法官倫理守則,而大法
官自律實施辦法,根本就沒有想到大法官會去評論普通法院的個案,才會只
說「已繫屬於司法院之案件」。由此可知,大法官評論一般的個案,是多麼
誇張的行為。
蘇永欽不惜違背法官倫理守則,也違背他過去所堅守的「不對個案說明」理
念,要跳出來談美河市案,又是為了什麼?恐怕是因為,美河市案是馬英九
擔任市長任內所引發的弊案。
與馬英九關係匪淺
自由時報報導,蘇永欽和馬英九是高中、大學同學,蘇的夫人彭鳳至也是馬
大學同窗,而蘇彭夫婦和馬英九、周美青兩家,更是定期進行家庭聚會,馬
英九和蘇永欽的私誼,遠遠超過外界想像的親近。
而馬英九回到政大教書一事,也有許多傳言指出,當時就是蘇永欽的護航,
才讓馬英九可以回到政大教書。1997年,政大法學院該學年度第一學期的教
職申請在該年三月底已截止,馬英九於5月8日辭去政務委員後才提出申請,
法學院為此召開臨時院務會議通過受理申請,並將申請截止日期為馬先生量
身打造延長到五月底止。
當時的BBS戰文(著名的葉狀師都來護航了):
https://www.ptt.cc/bbs/Lawyer/M.1282676330.A.AF8.html
違反人權的諸多發言
之前2010年馬英九提名蘇永欽為大法官時,司改會也曾經做出評鑑,引用許
多蘇永欽違反人權的發言、投書,整理如下:
評鑑:
https://www.jrf.org.tw/newjrf/index_new2014.asp?id=2732
在1987年10月17日,一黨獨大時代,蘇永欽發表「現階段政治結社的規範問
題」,反對訂定足以促進政黨政治及規範政黨公平遊戲規則的政黨法。
在1988年3月30日的「正視臨時條款的時代意義」一文中,蘇永欽說「果有強
人得民意支持而變更憲法中的權力分配,只要不牴觸憲法的基本精神,正足
顯示民主政治彈性的可貴,怎能說是不民主」,合理化「動員戡亂時期臨時
條款」之存在、為「強人政治」辯護。
https://talk.ltn.com.tw/article/paper/433216
在1995年大法官釋字392號,宣告檢察官羈押權違憲的解釋過程中出具專家意
見書《檢察官實施偵查羈押合憲性問題意見書》一文,反對取消檢察官的偵
查羈押權。
在1995年《當代青年》雜誌的「核四公投評議」一文中,主張必須待政黨政
治發展成熟後方能於我國施行公民投票等直接民主制度;在《創制複決與諮
詢性公投》一文中,他更從根本上否認公民投票之直接民權屬人民基本權利,
僅認為屬權力分立制衡的一種方式。
蘇永欽在聯合報1987年04月04日接受聯合報採訪,於《劃定遊行禁制區的幾
個觀念與問題》一文中指出,「遊行者只是國民的少數,不具代表性,卻可
能有脅迫之行為出現」。他還主張,集會遊行禁制區應包括民意機關,限縮
人民藉由集會遊行影響公共決策的能力,也主張將審查及准駁集會遊行許可
的裁量權交由警察機關行使,反對由較公正之組織進行裁量。在同年10月17
日的《誰來審查人民違憲》一文中,他寫:「集會遊行幾乎已成為推翻一個
憲法秩序的主要利器」。
https://billy3321.github.io/images/su/su04.jpg
在聯合報1987年7月29日的對談中,蘇永欽支持於國安法與集會遊行法中禁止
人民之集會結社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並明白主張應於人民團體法中禁
止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
在聯合報1987年7月29日的報導中,蘇永欽主張政府應禁止台獨言論進入集會
遊行等意見市場。
雖然蘇永欽曾撰文批判民進黨的遊行,可是,在2006年紅衫軍抗議時,憲兵
儀隊現役的官兵上網號召「刺扁」,蘇永欽擔任主委的NCC卻認為這是「言論
自由」,應予以包容。
2007年時,時任國民黨黨主席的馬英九將淨值152億元的三中(中影、中廣、
中時),賤賣為40億元,其中112億元的差價憑空消失。當時擔任NCC主委的
蘇永欽卻核准股權轉移及負責人變更案,遭行政院以院台法字0960088227號
函送最高法院檢察署偵辦。不過,在2014年08月05日,特偵組卻認定三中沒
有遭到賤賣,將全案簽結。
https://www.newtaiwan.com.tw/bulletinview.jsp?bulletinid=75125
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40805000465-260106
但無論如何,根據這個人的各種言行,大家可以思考,為什麼這樣的一個發
表許多違反人權言論的人,可以在國民黨的推薦下擔任NCC主委,又能在國民
黨立院黨團的護航下,成為大法官?
今天司改會召開的記者會,是希望蘇永欽能自己道歉、辭職司法院副院長的身
分。如果他不道歉、辭職,司改會將會想辦法要求司法院或監察院給予懲處。
根據《司法院大法官自律實施辦法》第7條,大法官違反本辦法者,由其他大
法官組成大法官自律會議審議之。副院長為受審議大法官或因故不能召集時,
由資深大法官召集。目前最資深的大法官是黃茂榮,如果要審議副院長蘇永欽,
就要由黃茂榮召開會議。屆時大家可以看看,司法院究竟會把關法官自律的原
則,還是遇到副院長就轉彎、護航自己人?
延伸閱讀:
大法官釋字732號
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732
【更新】美河市案柯P不用腿軟了 因為大法官說....
https://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0930/702277/
蘇永欽 與馬相交數十年
https://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422221
馬總統老同學蘇永欽在高調什麼?
https://bit.ly/1NGYIFb
移送蘇永欽個案評鑑記者會
https://www.jrf.org.tw/newjrf/index_new2014.asp?id=4465
司法院大法官人選評鑑報告公布記者會
https://www.jrf.org.tw/newjrf/index_new2014.asp?id=2732
尤美女委員質詢蘇永欽發言事件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EQt5sXfVXHE
蘇永欽聯合報相關報導下載:
https://bit.ly/1PsF8f5
劃定遊行禁制區的幾個觀念與問題 聯合報 1987.4.4
集會遊行草案再斟酌 聯合報 1987.7.29
集會遊行法應依常態立法 學者多數主張罰則從輕 聯合報 1987.7.29
誰來審查人民違憲 聯合報 1987.10.17
現階段政治結社的規範問題 聯合報 1987.10.17
民意調查顯示 台獨言論 多認應加禁止 聯合報 1987.7.29
從街頭示威活動看遊行者的民事責任 聯合報 1988.1.13
正視臨時條款的時代意義 聯合報 1988.3.30
民間司改會FB:
https://fb.com/jrf.tw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09.220.23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44832597.A.5A9.html
其實不少法律人在罵耶....
有關係就沒關係,沒關係就有關係(誤)
夫妻兩個都當過大法官耶,穩賺不賠!
正解!深怕沒人關心他的見解,還可以順便強迫推銷自己的見解~
他的意見應該在意見書裡面呈現,而非跳出來接受採訪。
更何況他還掌握著人事上的影響力...
※ 編輯: billy3321 (140.109.220.235), 10/14/2015 22:42:22
大法官、監察委員、考試委員都是馬英九的人XD
※ 編輯: billy3321 (140.109.220.235), 10/14/2015 22:45:28
嚴格說起來,司法院副院長的身分不該對個案發表意見。
至於如果大法官們要一起發表意見,那就是透過憲法訴願的制度,讓大法官們
可以一起共同對個案進行違憲的審查。
畢竟,目前台灣只能針對法律違憲進行審查,但對於政府處理手段的違憲,卻
無法處理。比如說,警察打人,但檢察官不偵查、自訴法院不受理,這種狀況
就要靠憲法訴願。
感謝您的支持,您也可以一起支持司改會喔!
https://2015.jrf.org.tw
新台灣新聞週刊的這篇「馬英九官司多恐難輕易脫身善了」您可以參考:
https://www.newtaiwan.com.tw/bulletinview.jsp?bulletinid=75125
至於中廣公司空頭交易案,除了民進黨立院黨團的告發外,行政院也在去
年七月間撤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核准的中廣股權移轉及負責人
變更案,並認為NCC主委蘇永欽等五位委員,以及中廣董事長趙少康、華
夏公司負責人陳明暉二人,分別涉及圖利、違反公司法等罪嫌,將七人函
送偵辦。
根據行政院的調查發現,中廣移轉的股權總值約有三十二億元,然而華夏
公司卻僅用不到七億的價格賣出,而且在只收到一億元價款的情況下,就
辦好股權轉移並變更負責人,如果不是另有內情,天下那有如此好康的交
易?至於趙少康則利用「好聽」等多家空頭公司,作為迂迴取得中廣股權
的工具,因此被認為違反公司法而遭到移送法辦。
由於空頭交易事跡敗露,趙少康已在十月底宣布退出中廣經營權,但特偵
組並不因為趙少康的退出經營權就停止偵辦行動,對於中廣空頭交易案,
檢察官已調閱相關資料並密集傳訊了有關的證人,也將擇日傳喚馬英九和
趙少康等人到案,以便進一步查清案情。
至於中影黑吃黑案,也是典型馬英九為了脫手不義黨產而搞得烏煙瘴氣的
弊案。國民黨營的中央投資公司,代表國民黨和正崴精密董事長郭台強的
妻子羅玉珍,以及西門町總統戲院大樓的業主莊婉均簽訂買賣契約,並由
國民黨籍立委蔡正元及律師李永然擔任買賣見證人,買價為卅一億餘元,
國民黨並要求中影名下不動產日後若再轉手,得款還要再分配給中投公司。
買了中影之後,羅、莊二人則請蔡正元出任中影董事長。
不料在四個月後,蔡正元和莊婉均卻爆發互控的糾紛。莊婉均指控蔡正元
「坑殺」她並將她踢出中影;蔡則反咬莊掏空中影七億餘元。至於國民黨
的中投公司,則一方面向法院聲請凍結蔡的董事長職權,一方面又向檢方
告發莊侵占,逼得蔡最後不得不辭去董事長一職。至於其中黑幕到底如何,
恐怕有待司法機關進一步調查清楚。
至於中視洗錢通黨庫案,則和中影、中廣的三中交易案有關,也就是當年
馬主席包裹賤賣給中時的榮麗公司的三中案,是知名度很高的案子,也需
要檢方進一步的偵辦。
這可是真正的八年遺毒了,任期八年呢。
歡迎大家幫忙轉貼 >"<
※ billy3321:轉錄至看板 PublicIssue 10/14 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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