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晚上6:30直播的重點資料先提供給大家,各位可以先預習準備
行政法國家考試重要命題一大法官解釋與司法實務
一、大法官解釋
1、釋字第784號:有關學生之行政爭訟(1-52頁)
2、釋字第802號:跨國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並未違反比例原則(1-84頁)
3、釋字第807號:勞基法規定女性不得於夜間工作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上課第一本講義)
4、釋字第794號:菸害防制法第2條第4款菸品廣告、第5款菸品贊助,第9條第8款促銷、廣告丶宣傳等規定,並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1-120頁)
5、釋字第788號:廢棄物清理法所課之回收處理費(課徵之構成要件、效果、業者範圍丶費率)以授權之法規命令定之,符合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1-133頁)
6、釋字第793號:黨產委員會之設置是否違反憲法増修條文第3條規定?(2-15頁)
7、釋字第787號:退伍軍人與台灣銀行優存利息給付事件(2-29頁)
8、釋字第785號:有關公務人員之行政爭訟救濟(2-55頁)
9、釋字第806號:台北市政府訂定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自治規則),未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以自治條例規定,亦未獲得自治條例具體明確之授權,與法律保留原則有違。(上課第1本講義)
10、釋字第797號:行政程序法第74條寄存送達生效日之規定,是否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3-44頁)
11、釋字第778號:藥事法規定醫療急迫情形,限於「立即」、「當埸」施與針劑或口服藥品為限,有違法律保留原則。(4-18頁)
12、釋字第808號: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規定,刑事法律追訴並判決有罪確定,仍處以罰鍰,構成重複處罰,違反法治國家一罪不二罰原則。(4-224頁)
二、最高行政法院聯席會議決議
1、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法庭第5號裁定:性別平等委員會之組織,後來修法後如何適用?是否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2-77頁)
2、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法庭第4號裁定:稅捐稽徵法第28條於民國98年修法之溢繳稅款,其退稅請求權關於行政程序法第131條10年之規定,如何適用?(4-135頁)
3、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聯席會議決議:公立高中職以下敎師之年終考核、平時獎懲之法律性質、救濟?(2-77頁)
4、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敎師法規定,大學不服教育部再申訴決定,不得提起行政訴訟(2-81頁)
5、最高行政法院104年聯席會議決議:戶籍法第48條之「催告」法律性質、不服救濟?(4-47頁)
6、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違章建築處理辦法所規定之「補辦通知單」、「拆除通知單」之法律性質與救濟(4-52頁)
7、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公務員考績丙等之行政處分機關究為服務機構或銓敘部?(4-68頁)
8、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違法授益處分撤銷除斥期間的起算點(4-98頁)
9、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的起算點?(4-133頁)
10、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108年):行政機關對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是否有「權利失效」法理之適用?(4-100頁)
11、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109年):鐡路法於103年修法將違反加價販售車票之行為,由刑罰改為行政罰,究如何處罰?(4-240頁)
12、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藥事法第65條規定,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其實連續宣播廣告,究為一行為或多數行為?(4-240頁)
13、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行政執行法第9條聲明異議後不服,究應如何救濟?(4-250頁)
14、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聯席會議決議:遲到的行政處分與續行訴願(5-25頁)
15、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原處分機關是否適用「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5-40頁)
16、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公益訴訟之行政訴訟類型?(5-82頁)
三、重要修法
1、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行政程序重開(4-124頁)
2、行政訴訟法第237-18條都市計畫審查程序(5-131頁)
3、國家賠償法第3條:有關公共設施國賠之規定(5-168頁)
四、重要時事
1、疾病指揮中心所為疫情資訊公布等措施之法律性質、救濟?(4-189頁)
2、花蓮縣礦區,附近居民提起行政訴訟並經行政法院判決撤銷經濟部展延20年之開礦權(4-55頁)
3、地方法規可否較中央法令作更高或更嚴格之規定,有關萊豬自治條例之爭議?(2-134頁)
以上為司法實務之考試重點,至於詳細命題方式、內容,上課時再作說明。
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根據現行移民法的規定,如果是跨國境的婚姻媒合,一律禁止對價行為。有法官在審理相關案件的時候,質疑有違憲之虞,申請釋憲;大法官會議今天做出了釋字802號解釋,宣告全數合憲。 詳細新聞內容請見【公視新聞網】https://news.pts.org.tw/article/514893 ■ 按讚【公視...
重要 大法官解釋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老師於明天9/29(星期三)晚上6:30將為考生們,直播講解行政法重要的大法官解釋、司法判解及時事考題:
1、請大家收看時準備上課課本及講義
2、老師已經有準備書面的重點,包括:大法官解釋、最高行政法院聯席會議決議、大法庭裁定、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最新修法、時事考題等提供給大家,請各位將老師所列的重點加強復習。
3、觀看連結網址:
https://bit.ly/2XT6tVx
重要 大法官解釋 在 Workforce勞動力量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嗨嗨大家,我們在前陣子撰寫了一篇有關釋字第807號「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案」的文章,主要是因為大法官認為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違反了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因此該條文應自釋字第807號公布之日起失效☝🏻
如我們在文末提到的疑慮,由於大法官是直接宣告該條文第1項失效,因此當時有不少專家學者認為可能會出現「懷孕與哺乳期間女性員工不受保護的空窗期」,雖然當時勞動部受訪時就已有提出他們的立場與看法,但畢竟仍然沒有很明確的解釋的話,實在有點難讓勞資雙方有遵循的依據😅好在勞動部在9月13日提出了正式的解釋令,再次強調了禁止懷孕或哺乳期間女性員工在夜間工作的原則,主要是分成以下三個層次說明:
❶釋字第807號雖然宣告勞基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違憲而失效,但並未宣告同條第3項規定:「女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也失效,既然本項規定仍然有效,那麼雇主就不可以強制這些有特殊理由的女性員工在晚上10點至隔天凌晨6點的夜間工作,否則就會違反勞基法第49條第3項規定。
💡要特別注意的是,此項是整部勞基法中少數有刑事責任的條款,老闆或人資們應特別注意。
❷在大法官解釋中,有特別提到「系爭規定(指勞基法第49條第1項)之目的概為追求保護女性勞工之人身安全、免於違反生理時鐘於夜間工作以維護其身體健康,並因此使人口結構穩定及整體社會世代健康安全等,固均屬重要公共利益。⋯⋯」等,看起來應是大法官也肯認母性保護措施具有必要的公益性,因此勞動部也基於此理由,再次重申勞基法第49條第5項限制懷孕或哺乳期間的女性員工在夜間工作的規範仍然有效。
❸基於上述理由,雇主仍然應注意不能讓有健康因素、其他正當理由、懷孕期間或哺乳期間的女性員工在夜間工作,否則被查證屬實的話,仍然會因此而被處分。
總之,勞基法第49條第1項規定被宣告違憲後,程序上的爭議(女工夜間工作是否需要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反而比較是受到更多討論的重點,但對雇主來說,有關母性保護措施的一些規範大致上仍然沒有變動,希望需要在夜間輪班出勤的勞資雙方們可特別留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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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大法官解釋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根據現行移民法的規定,如果是跨國境的婚姻媒合,一律禁止對價行為。有法官在審理相關案件的時候,質疑有違憲之虞,申請釋憲;大法官會議今天做出了釋字802號解釋,宣告全數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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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大法官解釋 在 Ghost Island Media 鬼島之音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大法官釋字第790號於3月20日下午出爐,就「栽種大麻罪案」作出解釋,這對台灣未來毒品法制發展,和小農們的命運有何重要的意義與影響呢?
本來法定刑五年的栽種大麻罪,因為沒有自白減刑的規定,導致最後判下來會比法定刑7年(現在新法變10年)的製造大麻罪還重。依大法官790號解釋,不分種多種少、長得多大多小,一律五年起跳實在太重了,種大麻自白不給減刑不違憲,但不分青紅皂白的判這麼重卻不給減就違憲了。
法官認為,量刑要顧及個案公平、罪與罰衡平,讓被告有機會重新站起,像有的被告還有妻小要照顧,一旦入獄就會影響家庭功能,司法的功能不是只把人抓去關。
感謝大法官在420到來前給了這麼大的禮物,以後少量栽種大麻不需要再冒險去認較重、且與事實不符的製造大麻罪,拼緩刑終於有依據了!
「大麻煩不煩」EP13 重點,兩件事:
1)「大麻在台灣,還是超級違法!超級違法!超級違法!」講三遍知道什麼意思了吼!
2) 超級好消息:以後少量栽種大麻不需要再冒險認製造重罪,拼緩刑有望了!
段落摘要:
00:00 重要事宣布!
00:50 突發:「栽種大麻罪案」大法官釋憲
01:35 再亂搞驚奇律師一定把你送辦
02:10 打折方案:製造運輸販賣 vs 種植
03:10 為何提出釋憲
03:45 情節輕微,可減刑½
05:15 好消息:以後栽種大麻罪可拼緩刑
05:40 歷史好好笑:民國43年「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草案」會議記錄
06:50 大麻抽葉子的謠言:找到元兇了啦!
08:15 「栽種大麻罪」哪來的?
09:20 Zoe的誠懇修法建議
11:10 節目開播來,Zoe最感性的發言
12:35 那些令人敬佩的法官們
13:40 那些該被感謝的改革者
15:00 大麻真的不防武漢肺炎ok?!
謝謝大法官和提出釋憲聲請的法官和台農們,你們所付出的已經為台灣帶來了正向的改變與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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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目聲明:大麻雖有神奇療效,過度使用還是會讓你腦袋壞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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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島之音 Ghost Island Media 出品
嘖嘖集資:https://www.zeczec.com/projects/ghostislandme?r=99798cd2c6
#大麻煩不煩 #podcast #釋憲
主持 - 李菁琪律師 (有麻煩 Better Call Zoe)
製作人 - 凱西 Cathy Hsu + 湯瑪仕 Thomas Lee
剪接混音 - 湯瑪仕 Thomas Lee
聽眾信箱:web@ghostisland.media
MB016QPHLGYB7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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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大法官解釋 在 苗博雅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小學生也能懂的6分鐘:立法院醒醒啊!
【馬習會重傷台灣,立法院如何止血?】
馬英九在國際社會面前以總統身分公開「拋棄各自表述」,全然擁抱「一個中國原則」,更是給予國際錯誤印象,嚴重傷害台灣主權,斲傷台灣利益。國際媒體紛紛以「兩岸認同一個中國」為報導主軸,台灣主權瞬間蒸發。
在現行的憲政架構下,除了門檻極高、在現實上非常困難的「罷免、彈劾」之外,立法院仍有其他作法可以對馬習會做出具備「憲政意義」和「對國際宣示」性質的挑戰與質疑。
如果現在的立法委員都不願意採取行動,我在此承諾,若我1月16日當選立法委員,將在明年2月1日就職後,立即全力推動下述具備憲政意義的作為,搶救馬習會對台灣的傷害,也避免即將卸任的總統在5月20日前再度暴衝傷害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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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聯合三分之一立委,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
這是門檻最低,但CP值極高的方式。只需要三分之一的立委連署就可以依照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5條1項3款,就「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聲請大法官解釋。
聲請釋憲不需國民黨立委配合就能完成。而「在野黨遞交釋憲聲請書」的動作,本身就可向國際社會傳達重大的訊息。若司法院大法官認為馬習會違背憲政程序,馬習會的結論當然就是不被認可的「毒樹果實」。即使來不及糾正馬習會的錯誤,大法官的憲法解釋可建立未來的憲政程序,把馬英九的違建紙紮橋拆除重建。
即使大法官都是馬的人,決議不受理或認為馬習會的程序合憲,也會讓大法官們負擔「青史留名」的壓力,在台灣法律史上留下臭名。
2. 提案做成立院決議,拒絕接受馬習會任何結論:
憲法賦予立法院「重大事項議決權」,而總統接受「一個中國原則」絕對是國家的「重大事項」。立法院若做成決議拒絕接受馬習會結論,將可對國際社會釋放「台灣民意拒絕接受馬習會結論」的明確訊息。
3. 提案設置「馬習會調閱委員會」:
依照立院職權行使法45條以下,立法院可決議設置調閱委員會,要求總統、總統府、行政院(陸委會)、國安局等與馬習會相關的機關,就馬習會涉及事項提供資料,讓馬習會的黑箱攤在陽光下,追究行政機關隱匿馬習會資訊,未依法(立院職權行使法17條)向立院報告重要事項的責任。
4. 邀請總統進行國情報告:
依照立院職權行使法15-2條提案邀請總統於馬習會進行國情報告,並依照立法委員職權對總統的報告提問,對國際社會表達台灣國會議員對馬習會的反對與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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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2.3.4.點提案,即使因為多數立委放水護航而無法通過,「連署提案」的動作本身就可對國際社會傳達台灣的民意,至少留下「贊成、反對」的紀錄(即使是朝野政黨協商而胎死腹中,也必須按照立院職權行使法留下協商記錄),讓所有的政黨及立法委員展現自身對馬習會的態度,讓國際社會聽見台灣人民的不同聲音,讓放水護航者對歷史負責。
從政者必須要有擔當,不能只有選舉考量,忘卻自身對歷史、人民、國家的責任。當行政權暴衝成為事實,立法院全力制衡就是義務。
我是苗博雅,我承諾,當選立法委員就職後,將立刻推動憲政行動,防範憲政空窗期的國家危機,搶救馬習會對台灣的傷害。
〔支援好政治 阿苗需要你!〕
政見一覽:http://goo.gl/iHNy6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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