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生氣之外還能做些什麼
這兩天,歐陽娜娜登上中國央視國慶晚會節目,獻唱〈我的祖國〉,而退役上將、前陸軍總司令陳廷寵發言表示:「我們是中國人驕傲象徵、我們戰力是零擋不住中國解放軍」。歐陽娜娜和陳廷寵的言行,引起台灣人民議論紛紛,很多人很憤慨。
在當下台灣的國家局勢險峻的狀況下,任何削弱抵抗、刻意呼應中共的行為,都一定會造成傷害。但究竟這些行為,是否濫用言論自由?是否違反《兩岸條例》第三十三條之一而受到裁罰?我們除了生氣之外,還能做些什麼?
#現況法條能約束嗎
現況之下,我們憲法相關的解釋並不多。目前比較引用的,是過去針對設立人民團體時,因為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就不予許可的案例。我國《人民團體法》第二條(現在已經刪除)規定「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第五十三條前段(現在已經刪除)規定「申請設立之人民團體有違反第二條之規定者,不予許可。」
以上法條已受到大法官釋字六四四號宣告違憲。大法官解釋認為這兩條文不予許可的主張,是違反言論自由的。亦即人民團體之目的與活動,須要達到足認已對國家之存在,或自由民主憲政秩序,造成明顯而立刻危險的明確事實,才能廢止許可,方能保障人民言論與結社的自由。
#那特定職務身份的人怎麼辦?
根據這號釋字,我們認為或許未來相關政府部門,可以有更細緻的討論。比方如果具有特定公職人員身分,配合了或協助了中共,導致干擾我國政府,或者影響我國自主權限,依然可以適用一般人民團體主張共產主義的標準嗎?在現在的局勢下,這類行為,是不是已對我們自由民主憲政秩序,造成某種程度的危險?
兩岸條例第33條之一規定「「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非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下列行為:一、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或涉及對台政治工作、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機關(構) 、團體為任何形式之合作行為。二、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為涉及政治性內容之合作行為。」
根據陸委會103.7.25 陸法字1039907767號函釋提到,其中「合作行為」需要雙方主觀有彼此相互同意、合作,客觀面有分工合作行為,以達成共同目標之協同行為;且具體個案是否構成合作行為,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審酌具體合作內容、立法意旨、有無官方參與等因素共同判斷之。
#曾經裁罰過的紀錄
細究違反《兩岸條例》33條之一裁罰過的狀況,只有地方政府未經許可下,與大陸地方機關的合作行為有裁罰記錄。也就是陸委會過去實際上認定違法的,是違反第一款的「非經許可不得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或涉及對台政治工作、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機關(構)、團體為任何形式之合作行為」,而非第二款的「非經許可不得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為涉及政治性內容之合作行為。」
我們想問,陸委會要怎麼認定何謂「政治性合作」?這合作的範圍涵蓋到哪裡?行為有怎樣的準則判定?上央視國慶活動是否能適用?未來要如何強化相關的規範?
#境外勢力影響透明法草案來救援
去年台灣基進和尤美女委員、王定宇委員等合作推出《境外勢力影響透明法》草案,而現在我也將準備提出這部法案的2.0版。我們已留意到,有些疑似濫用言論自由,很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和自由民主的行為。其中,2.0版草案將針對具有特定公職人員身分的人,如果明示或接受暗示,與中共呼應,就需要受到一定程度的檢視;像陳廷寵這樣的身分,就特別需要注意其行為,不能倡和中共一國兩制發表共同聲明,應有相關約束規範。比如與中共共同發表危害我主權國家地位的相應聲明,或是配合或協助中共,導致干擾我國政府或公權力行使,或者影響我國政府的自主權限,我們將設定為違法事項,同樣配合罰則。也希望法案提出後,行政部門能有更積極的作為,和我們一起討論如何強化台灣的防衛性民主!
防衛性民主釋字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民主能包容反民主嗎?】
前立委邱毅先是被國民黨列在不分區立委名單,但他過去親中的言論受外界質疑,後來跳槽到新黨更是備受爭議。
很多朋友問我,台灣是民主國家,人民有言論自由,親中也是一種言論,為什麼親中立場表達,會遭致質疑不適合選立委呢?
🎸言論自由的界線-防衛性民主
這邏輯可以從德國說起。
德國在經歷納粹透過民主掌權而成為獨裁政體後,有感於不該讓民主自我毀滅,建構了一套具自我防衛能力的民主體制,「防衛性民主」提倡民主應該要有權「先出手」和獨裁對抗,自由權利必須為民主制度做出妥協,換言之,為了讓民主制度長存而可以對自由權利做出合理的限制。
所以德國不容許有政黨主張廢除自由民主,不然將由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裁判解散,不過並不是要禁止特定意識型態,而是政黨以實際行動確實威脅到民主秩序的時候才會解散,例如2017年德國憲法法庭審理德國國家民主黨(NDP)解散案中,法院雖然認為國家民主黨有藐視民主憲政秩序的主張,但因為沒有具體跡象有機會成功,所以不解散也沒關係。
而我國憲法第一條開宗明義就講台灣是民主政體,雖然憲法第七條也規定了言論自由作為基本權利也受到保障, 但參考上面防衛式民主的邏輯,言論自由被想毀滅民主體制的敵人利用時,是該有些方法來鞏固和保護民主制度。
台灣和中國的國際關係,普遍被認為中國會利用政治、經濟與武力威脅台灣,當台灣成為中國的一部分,比較現在香港的現況,很難想像台灣還能擁有民主了,在這個思考邏輯下,為了避免台灣的民主體制消失,對於某些言論自由做出限縮,甚至有一些政黨行為或是公投題目根本就不該出現,因為一旦選擇接受,民主政體就無法維持。
🎸那插五星旗該不該禁?
台灣現在依然有在路邊拿五星旗搖的人、或是主張統一的團體存在,是不是應該禁止呢?大法官曾經作出解釋認為,主張共產主義、分裂國土的團體還是可以申請設立,對政治上言論的內容作事先審查,並當作不許可設立的理由,不符合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與言論自由,相較於德國刑法禁止傳播、使用有關納粹的口號、圖形、旗幟、納粹禮,連講都不能講,可以說台灣對言論自由的保障具有高度的容忍,我們不禁止人民發表特定言論,只要沒有實際危害到自由民主,就算把五星旗插在車上滿街跑也是人民的自由。(大法官釋字第644號)
🎸台灣怎麼防?
從釋憲實務來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是我國憲法的基礎,所以修憲是有界限的,憲法中有些體制的原則是不能更動的,例如民主國原則、基本權保障,如果可以隨便變更,憲法整體規範秩序就會破毀,所以就算修改也是無效。(大法官釋字第499號)
而台灣的防衛性民主和德國一樣主要展現在「政黨違憲解散」,也就是不容許有政黨危害中華民國存在或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如果有這樣的政黨,大法官依職權可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是否解散,另外《政黨法》也呼應政黨的組織及運作,應符合民主原則。(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政黨法第5條)
還有今年上半年陸續通過的「國安五法」,主要是修改《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刑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安全法》,例如把中國、香港、澳門及境外敵對勢力增列為刑法外患罪的適用範圍、延長涉密離退職人員出境管制年限、加重處罰為中共發展組織者、規定退休將領和政務官不得參加中國黨政軍的活動典禮、兩岸簽署政治協議時,必須在協商前及簽署後交由國會「雙重審議」,然後經全國性公投通過才生效等等,甚至是新推出的《反滲透法》草案,最終都是為了避免民主體制被破壞而砌的防火牆,也可以說是防衛民主的一種體現。
相較於德國社會具有高度共識,防衛性民主的運作也有一定的成熟度,台灣現在是處於不同意識形態對立的狀態,如果民主是台灣人民認同的最高價值,也認為民主有敵人,制定遊戲規則來保全民主的存續就很重要,不論政黨有沒有在操弄「亡國感」,都應該要有更高的警覺性。
雖然台灣是民主政體,但並不是大家想怎樣就怎樣,要維持民主政體,勢必有一些防線要建立,當有人或政黨確實威脅了民主,那些傷害民主的行為跟言論,就不該再受到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