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金法尤物Day⚠️
日前發生震驚全台的花蓮台鐵出軌重大事故,造成多人死傷,檢察官經過調查後,認為軌道上方包商的工地經理嫌疑重大,且有羈押原因及羈押必要,向花蓮地方法院聲請羈押。但,花蓮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李姓男子雖有羈押原因,但應有其他可替代的手段。因此裁定具保 50 萬元,並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兩個月,也禁止與本案相關人士接觸。隨後,檢察官不服,提起抗告,原裁定遭花蓮高分院撤銷,發回地院,花蓮地院法官裁定羈押。
說了這麼多,到底羈押與否的判斷標準是什麼?什麼又是具保、責付?不予羈押是否就是偏心壞人,就是恐龍法官?有錢人是不是真的如傳聞中的比較不會被關呢?
羈押只是一種確保司法程序能夠順利進行的手段,只是要確保被告不會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的可能,並不是最後確定的判決;換句話說,受羈押的人,經過司法審判程序,其實最後有可能是清白的,沒有被羈押的人,最後也有可能經有罪判決,入監服刑。
另外,因為羈押一關就是三個月,是為了確保審判公平的手段中最為強烈的,所以一定要有非常高度的懷疑被告會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才能羈押被告,如果只是輕微的懷疑,法院也可以責付給一定之人,受責付者,需出具證書,載明如經傳喚應令被告隨時到場,有點類似保證人的概念。
至於具保,就是強度介於羈押和責付之間的替代手段,這邊也有一個很常被大家誤解的地方,就是具保並不等於罰金!具保的意思有點類似保證金,只要被告在審判程序終結前沒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的行為,是會全額退還的;而具保的金額,法院會參考被告為上述行為懷疑程度以及被告的資力決定,所以具保金額多寡跟最後審判結果是完全無關的喔。
其他替代手段:
還有其他像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都是屬於羈押以外的其他替代手段喔,往往也會與具保或責付搭配裁定,以確保在保障被告權利的同時也可以確保審判的公平性。
最後,來做個小小的結論,其一,羈押與否取決的是被告有沒有可能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跟實體犯罪的審理是完全無關的;其二,交保的金額多寡,也不代表犯罪的輕重,其性質趨近於擔保的概念,以上兩點小小的法律觀念借最近的新聞跟大家分享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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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太魯閣案交保五十萬,壞人有錢就不用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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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天發生的太魯閣號出軌案,造成多人死傷。檢察官調查後,認為軌道上方的包商負責人嫌疑重大,訊問後認為有羈押原因及羈押必要,向花蓮地方法院聲請羈押。
花蓮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李姓男子雖有羈押原因,但衡量之後,有其他可替代的手段。因此裁定具保 50 萬元,並限制住居在花蓮市某處,限制出境、出海兩個月,也禁止與本案相關人士接觸。檢察官也表示不服,將提起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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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開幹法院縱放壞人之前,我們先來了解上面這一連串、你很常聽到,但不一定知道是什麼的「交保」、「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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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保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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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保的目的就是希望確保刑事追訴、審判與執行都能實現,可是要怎麼確保實現?就是要求犯罪嫌疑人付「保證金」,我們在日常生活中都會碰到要繳交保證金的事情,透過這樣得擔保來避免大家不遵守契約的規定。
而交保也是如此,只要你乖乖的不要亂跑,並且都很配合法院,那這筆錢不論是「億」還是「萬」,我們都會還給你。但如果你不乖,就會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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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羈押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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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羈押」跟「坐牢」真的是兩件不同的事,以多少錢交保而免羈押不代表就無罪、沒事了,因為法院根本還沒進行實體判決。再來,「羈押」就只是比「交保」更強烈的手段。
但是檢察官在調查犯罪嫌疑人是不是真的有犯罪,是需要時間的。同樣的,法院審判也須要時間,不是一起訴就可以馬上判決出來。「羈押」,就是對於犯罪嫌疑人,怕他在檢察官偵查到一半、或法院審理到一半,做出「影響偵查或判決」的行為,才會先限制被告人身自由。
因此羈押的要件包括:「犯罪嫌疑重大」+「法定羈押事由」+「羈押必要」。例如什麼狀況呢?法院如為嫌疑人可能會「逃亡」、「變造證據」、「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等等狀況,才能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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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到新聞,應該要先想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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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看到自己不喜歡人,就希望他被羈押,好像羈押就是正義,好像沒有羈押就是恐龍法官,好像只要交保就是縱容壞人。
但其實大家要知道,無論是「羈押」還是「交保」,在《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無罪推定原則」之下,在被判決有罪之前,這個人都還是「無罪」的狀況,這時候的交保和羈押都只是要確保日後的審判可以更加公平,因為真正要來審判的是「法官」,不是警察、不是檢察官、更不是人民。
看到這邊,或許會有人抱怨,是因為這個標題說是「壞人」被吸引進來,許多人也會因為羈押的關係覺得是被關起來,就認定可能是「壞人」。但其實基於無罪推定,在判決確定之前,他都是一般人,標題是反映很多人的想法,但或許不應該是這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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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羈押 #交保 #太魯閣 #台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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