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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髒證人 在 粒方不插電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遊戲這裡買➡️https://myship.7-11.com.tw/cart/confirm/GM2008191889365
0:00 5 心靈共感
4:43 4 推理事件簿
8:33 3 高塔神廟
11:57 2 國家公園:自然之旅
15:28 1 心靈同步(靈光同現)
但是近期讓我最驚豔,也帶給我許多朋友們數不禁的娛樂的作品,當然就是《心靈共感》,
該怎麼開始形容這遊戲?
我是說,你看看它的外表就會忍不住被吸引了吧?
這個看起來像是嗑了迷幻藥,全身上下都在告訴你「玩我」的封面,
每次有人第一次來我的工作室時,第一個好奇的桌遊幾乎都是它。
而你一打開來,看到的就是一個幾乎像是玩具,卻又同時像是個魔術戲法的東西,
它一拿起來,插在盒子上,不需要任何設置就能拿出來玩了,
這令人目不轉睛的設計,幾乎像是在炫技,一擺出來,馬上就能讓人眼睛一亮。
這就是所謂真正高明的派對遊戲,連人都還沒開始玩的時候就已經炒熱氣氛了,
這個輪盤是什麼? 這個指針是做什麼用的?
「我馬上就會跟你們解釋了」你笑著回答。
啊,多麼美妙的感受
但是,這遊戲到底怎麼玩?
非常好的問題,現在,容我用我今天剛出的遊玩影片其中的規則說明。
下一款要來介紹的,就是《推理事件簿》,
我知道,看起來不太像是你平常認知的聖誕交換禮物桌遊,
但是,相信我,如果你要送一個真的收到會開心的禮物,沒有人會不喜歡這個桌遊。
推理事件簿,是一個打開就能玩,完全不需要看規則的遊戲。
我是說真的,不是「規則很簡單」,是完全不需要看規則。
因為這個遊戲最特別之處,就在於它是一個搭配app進行的遊戲,
你在遊戲過程中,就是到各個地點,盤查各個看起來心懷鬼胎的人物以及目擊證人,
蒐集線索,去詢問專家,來尋找出任何破解案見的蛛絲馬跡。
而你是怎麼做這些事? 拿著你的手機,掃這些卡片的QR Code。
它甚至還有提供一個教學關卡,在玩完之後,你就能馬上毫無障礙地進行這個遊戲了,
我會推薦《推理事件簿》的原因就是因為故事性,
相信各位應該很少遇到不喜歡懸疑推理故事的人,而在這個桌遊之中,
你就能自己真正扮演警探,去逐漸將這些案件的拼圖逐漸拼湊出來。
而這些案件,我得說,都非常具有挑戰性,
不像許多你可能玩過有推理元素的電玩,
這遊戲是真的要用上你聯想以及觀察的技巧,才能知道要拿什麼線索去問什麼人,
要跟誰打聽某人的蹤跡。
而你看到什麼線索,就請其他玩家幫你把那一張線索卡拿起來,掃一下就好了,
看到這個機制,你可能會想「那為什麼這是一個桌遊? 幹嘛不做成遊戲就好了」
但是關鍵就在於,這也許是到目前為止將電子內容與桌上遊戲融合得最好的內容,
因為這些線索以及地點和人物,全都是擺在桌上看得清清楚楚的圖片以及文字,
你不需要費盡心思去連結或是做筆記。
當你心中有一個理論,就先去找一個人,再掃一下你想問的線索或是人物就好了。
嘿,這位...看起來一副就是很可疑的中年男子,
請問你對於這個繩子有什麼看法?
「這個...說來話長,這是我的個人癖好,你還是不要知道比較好」
而說實話,這遊戲的故事有時候可說是流於D俗,甚至是B級片等級,
有時候更是有一些刻板印象,但是這並不是一個影響遊戲體驗的缺陷,
有時候甚至還讓它更讓人沉浸於其中,也加快了節奏以及整體的刺激程度。
其中充滿各種八點檔的荒唐故事以及案件,每破完一個劇本都讓人覺得「貴圈真亂」,
但是這正是這個遊戲的吸引人之處,
在聖誕節那天,打開這盒遊戲,大家一起推理這些離奇又好笑的案件,
互相丟出各自荒唐的推論,
絕對是一個不容錯過的遊戲。
而之後更是有更多劇本擴充,跨足不同時代,從50年代的黑色電影到80年代的怪奇物語都有
更重要的是,有時候你懶得找其他人玩,這個遊戲當然也可以單人遊玩。
《推理事件簿》,非常推薦。
現在,你可能在想「嘿! 那如果我想要在我們的聖誕派對上喝酒,
然後在ㄎㄧㄤ掉的情況下玩遊戲,那要玩什麼?」
噢,孩子,讓我跟你推薦一個完美的遊戲。
見見《高塔神廟》,這個遊戲,實際上的體積超小,一個夾鏈袋就能帶出去玩,
我們上次去台南玩的時候就是在民宿拍了這個遊戲的影片。
為什麼我會說超適合邊喝酒邊玩?
因為,這遊戲是所謂的「技巧型遊戲」,也就是那些考驗你手眼協調的桌遊,
在這個合作遊戲之中,玩家們的共同目標是要把這個高塔建到指定的層數,
最少三層,最多...沒有上限,這我等一下再來解釋。
每一回合,你就是要抽一張藍圖牌,並且依照上面的指示來放柱子,
有一些可能是要你放兩根,有些可能是要你把兩根下層的柱子移到上層。
關鍵是,你只能把柱子放在相同顏色的格子之中,所以這並不是一個讓你隨便亂放的遊戲,
而每次把一層的格子都填滿之後,你就必須要加一個樓層板塊,
如果你覺得這放下去絕對很不穩的話,可以擴建地基,但是這樣的話就要加一張樓層牌,
意思就是說,你們的目標,從建造三層變成了建造四層。
而如果你無法達成藍圖的指定目標,或是不想答層的話,一樣要加上樓層目標。
所以,這遊戲就是各種你和你隊友自己成為自己的絆腳石,
上個回合放的柱子以及樓層板塊,下個回合才發現,
啊,完蛋了,我現在面前的柱子組合根本放不上去。
所以這不只是一個比誰的手比較不抖的遊戲,其中還有一些規劃以及策略,
而藍圖牌還有分簡單、中等、困難,因為每種難度都是有限的,
所以你沒辦法一直選擇簡單了藍圖來蓋,要在情況不怎麼危急的時候挑戰一下困難藍圖。
那你知道這遊戲更困難的地方是什麼嗎? 你不只要建到指定的樓層數,
你還要把柱子全部用完,或是把樓層板塊全部蓋完,或是把藍圖全部用完,
才能結束遊戲。
所以即使你已經建到了指定的層數,還是要戰戰兢兢地把這個搖搖欲墜的高塔蓋得更高,
因此,這是個不斷的掙扎,我到底要勉強試圖達成這個藍圖,
還是放棄,把它加到樓層牌堆?
有時候,在你規畫得好的話,你甚至能夠把這個高塔建到不可思議的高度,
我之前就有看過有人在蓋到七層的情況下贏得遊戲。
那想像一下,在一群人黃湯下肚,已經有點神智不清的情況下玩這個遊戲,
想像一下每個人都掙扎著拿著柱子,費盡吃奶的力氣不要把這個高塔弄倒,
結果還是不小心因為自己之前放的板塊不太平衡,結果,整座高塔,就這樣傾頹。
多麼美妙的一瞬間,即使輸了,所有人都還是共享那爆炸性的一瞬間。
如果這不是一個好遊戲,那我真的不知道什麼是了。
下一個遊戲,大概是這幾個之中最跳Tone的,
這個遊戲,是《國家公園:自然之旅》
欸等等嘛不要走得那麼快! 回來啦拜託我保證它沒有聽起來的那麼無聊
欸!
我是說...你就看看這遊戲!
你大概沒有看過如此美麗的遊戲吧?
這盒子一打開,就是一張明信片歡迎你,以及一本用神奇的紙質做成的說明書,
接下來,就是一些完美收納著的資源,就好像幾盒你不小心忘記收在哪裡的巧克力。
我的天啊,你就看看這些卡牌以及板塊,
每一個畫的都是一座不同的國家公園,每一張都是精心的手繪藝術,
充滿鮮豔的色彩,鮮明的線條,強烈的光影對比,
就連對大自然沒什麼興趣的我,每拿到一張,都忍不住多看幾眼。
但是,這遊戲並不是有顏值而已,
在這幾個排好的板塊上,每個人會有兩個冒險者,
而你要做的事,就是往前移動任意的格數,但是你一但移動了,就不能回頭。
更重要的是,你不能站到其他冒險者存在的地點,除非你用掉你的營火,
而營火token每一次更換季節才會翻回來。
意思就是說,你必須要仔細思考你究竟真正需要的是什麼?
我真的需要這一格的資源以及動作嗎?
或者我可以先到其他格做事,不急著用掉我的營火?
在這幾個簡單的機制之中,就產生了許多張力,
在後面的格子有一些我非常需要的資源,那也許...我可以讓我的一個冒險者直接衝過去,
然後再讓我另外一個冒險者慢慢走?
更有趣的是,在你拿到水資源的時候,還能裝滿水壺,用來換其他更多的資源,
這遊戲看似簡單,確實也是很簡單,你甚至拿給你爸媽玩也行,
但是其中卻有不少從它外表看不到的策略。
就連你走到這一條路的最後時,還是有更多選擇,
你要直接把資源換成國家公園卡來得分,還是要買裝備讓你之後比較好做事?
或者是先預約你資源還不夠換的國家公園,以防被其他人搶走?
而這個看起來非常悠閒的遊戲,事實上卻充滿著各種間接的競爭性,
因為一切都是如此清楚明瞭,你一眼就能看得出來其他玩家到底想做什麼,
哦,它在蒐集一堆光跟森林資源,看起來就是想要拿走黃石公園,
那這時候你就可以先把那個公園預約走,來打亂對方的計畫。
或者是看到其他人已經預約了一個公園,而且營火又已經用掉了,
那你就可以故意踩到有著他需要的資源的那一格,讓他咬牙切齒地在心內罵你髒話。
這就是這遊戲最吸引人之處,它玩起來確實非常chill,的確只是個拿資源來換資源的遊戲,
卻充滿著各種卡人以及節奏上的規劃,走得快,你可能會錯過一些東西,
走得快,你可以做比較多事,但是好東西也有可能都被別人拿走了,
這就是這遊戲的絕妙之處。
所以,這不僅是個充滿顏值的好遊戲,還適合任何人一玩再玩。
當然,最適合拿來交換或是一群人一起玩的遊戲,是這幾個遊戲之中最小盒的,
但是卻也可能是設計得最巧妙的。
這個遊戲,是心靈同步,現在改名叫做《靈光同現》
很多人大概都是因為之前我們玩的影片才知道這個頻道的,
而據我認識的桌遊店老闆和廠商,在那部影片發布之後,全台灣好像缺貨了半年,
我在此誠摯地道歉,但是也謝謝各位。雖然我沒有賺到半毛錢
這個遊戲,非常簡單,有1-100的數字牌,第一關,每個玩家發一張牌,
第二關2張,第三關3張,以此類推。
而我們的目標,就是依照數字從小到大把牌打出。
聽起來很簡單,對吧?
但是關鍵就在於你沒辦法溝通,你不能跟隊友提示你手上的牌是什麼數字,
最硬核的玩法,則是完全不能說話。
這就是這個遊戲「心靈同步」的地方了,
一開始你只能瞎猜,推測什麼牌什麼時候能出,
有時候你手上的牌明明就超大,但是為什麼就是沒有其他人要出牌?
難道他們手上的牌更大嗎?
而從這個遊戲的第一場、第二場、第三場,你就會如此不斷地培養默契感,
不斷地看出每個隊友對於數字的概念,有些人會出得很急,但是有些人死都不出牌。
你還可以把手舉起來喊暫停,再繼續重置這次的尷尬互看,
就有如西部片的對決,隨時都可能有人開響下一槍,
你只能從其他人的眼神推測你到底該不該開槍。
而每次有人不小心出了不該出的牌,全場的哀號總是讓人同時鬆了一口氣,卻又變得更為緊張。
你還可以發動手裡劍來讓每個人丟掉手上數字最小的牌,
但是因為整場只能發動約莫三次,你要謹慎選擇什麼時候發動,
太早發動,可能會浪費在原本靠默契就能解決的情況上,
太晚發動,可能也沒有太大的幫助。
這遊戲就是如此,像是個讓人上癮的魔藥,在你失敗之後會想要馬上接著下一場,
接著再一場,然後再一場。
雖然你從頭到尾都不能說話,但是你卻能感受到深刻的...心靈同步,
就好像你在玩了這個遊戲之後就學到了讀心能力一樣。
一個如此簡單的遊戲,卻能創造出如此樂趣,真的是令人極為崇拜。
所以,如果你想要看起來沒什麼厲害,但是卻有無限爆發力的遊戲,
極為推薦《心靈同步》
狼人殺 阿瓦隆 派對遊戲 驚爆倫敦
除髒證人 在 香港花生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再論對郭文貴的看法------
今輯的講者曹長青,在
【粵語郭文貴5 】美聯社都説郭文貴涉嫌強姦啦! 人格謀殺的一個個案之研究分析,即
https://youtu.be/wrjRC3rcTcw
早已同大家見過面。
大家可以重溫一下。
如果以前沒看過,更應點擊入去看看,因為昭示著可以怎樣看郭文貴,也就是,
以中共龐大的維穩費,幾年以來,早就製造了無數的假資訊,充斥著互聯網,用噪音掩蓋真相。這就是本視頻裏說到,許多評論員不自覺地採用了中共直接間接散播的消息,來決定自己怎樣評價郭文貴,的一個重要誤區。
只要排除了中共來源的資訊,倒較難找到郭文貴大奸大惡的事實。(小奸小惡,見末段。)
這是許多人對郭的為人之事實認不清的問題。
但另一問題,是邏輯問題。那就是,他的為人,跟他爆的料,有沒有關係?又或者,
問得尖銳一點﹕即使郭真的如中共所說,是殺人犯、強姦犯、貪污犯、詐騙犯、小偷大盜、紅通逃犯、通敵賣國、情婦一籮籮、同時性無能......,那麼,就能證明他爆的料是假的嗎?就能證明王歧山不是最大的貪污犯?就能證明孟建柱沒有非法殺人如麻?就能證明孫力軍、傅政華、江系權貴等等不是以權謀私以權謀色以權免起訴的盜國賊?就能證明海航王建只是意外死亡而非被盜國賊們謀殺?
對郭文貴的看法的另一個大誤區,就是以上的邏輯誤區。偏偏,中共就只能靠這誤區去欺騙人,一天到晚攻擊爆料人,絕少反駁他爆的料。再可惜是,不少論者,都墮入這個誤區。
蓋罪行被舉報,其真假全賴證據,不在乎舉報者本身有沒有污點;大家都知道,即使污點證人的證詞,法庭都會接納。中共花了這麼大力氣搞郭文貴,卻總迴避正面反駁他的舉報,倒可成為舉報屬實的一種旁證。(更何況,證據相當確鑿。)
既然大奸大惡也不影響他舉報的真實性(舉報內容是否真確只在於證據),那麼小奸小惡又何足道哉?
但為了滿足部份觀眾不算無理的要求,也為了一點持平,姑列舉郭文貴的幾項明顯的小奸小惡吧。好一些是他親口承認的。
-好酒,而且酒後往往口不擇言,以致一年多來,幾百輯直播視頻,約有三五輯取消了、收回了。
-報過小假料,他叫做「釣魚」,讓盜國賊上當。例如,高調預定今年11月林肯中心開王建新聞發佈會,只為誘出盜國賊出手,禁止使用林肯中心,來說明中共對美國機構的管控。
-策略矛盾。曾講明不反習,卻一度很接近反習,經北京老朋友勸籲,最近才再改口,2020年之前不反習。
-中共上層權貴腐朽骯髒,郭說是屎坑一般(他叫中南海做「中南坑」),裏面都是蛆蟲;而他曾說自己都曾是其中的一條蛆蟲。只是沒具體說怎樣個蛆法。
-不夠重視和爭取美國民主黨等相對左派的支持,(被看見)一面倒只同共和黨的極右派合作。這是支持他的作家哈金(參考【粵語郭文貴7】)所提出的批評。
-炫富。常常特別提到很有錢才可能享用的衣著、飲食、生活方式等等的品味。太介意別人,尤其是中共和爪牙,說他其實沒錢。
-恕道不夠,太狠,對攻擊他的人,當他認定是中共爪牙惡意造謠時,即使只是三四流貨色,他也要法律追究,錙銖必較;目前,應有十宗左右官司。他的解釋是,對抗盜國賊的假、醜、惡,必須真、善、狠。
-信神信佛,但自有一套,祈禱時三教諸天神佛共冶一爐,犯了許多一神教的教規。
-雖然同情下層人民,但字裏行間仍未完全擺脫歧視性用詞的影響,例如,曾介意被人說成像農村婦女般見識。
-(這一點頗像香港極端自認民主派的口吻,海外也有一定代表性,我雖不認同,姑仍列之)未與萬惡的中共撤底劃清劃線,例如,一直有同北京(未倒台的)高層或前高層通電話;2017年爆料初期,還緊密交易(可參考[粵語郭文貴10a],(騙?)得到中共放他妻女出國與他團聚。
說了這麼多,以上好一些你還可以說是見仁見智,未必是奸是惡的,反倒可見,他直播時,常以真性情見觀眾,並非高瞻遠瞩攻於心計討好一切人的政客所為。
骨頭挑完。我勸你還是回去多了解和廣傳郭文貴的主要屬性﹕郭七條、揭露中共體制越來越多的假、醜、惡。他說,潘多拉盒子真的還未打開呢。最後,你還可以收看普通話的﹕
https://youtu.be/GzFS5RzzU20
「曹长青:我力挺郭文贵的十大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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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片來自台灣的民視,由華人自由燈塔剪輯而成,連結如下﹕
https://youtu.be/AskqW0RvSFU
曹長青【政經看民視】評論:王健死前15分钟录像证明王岐山警卫在场201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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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議題:
◆扯!NCC關切大愛下架連續劇 政治干預拿換照威脅?NCC稱將列大愛換照審查考量 國安問題?政治威脅?大愛:因戰爭場面下架非關聯政治 NCC政治力介入?大愛為”和諧”下架損失千萬 NCC順應上意不准卡?NCC也加入與國台辦隔空叫陣 把大愛電視台當棋子?國台辦:反對戲劇美化侵略 NCC插手單純戲變政治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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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髒證人 在 [心得] 司律檢事官書記官訴訟法猜題- 看板Examination 的推薦與評價
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有很多很繁雜又基本條文,如果這些
沒有搞得很熟,有時下筆時,一錯全部後面都跟著錯,另外這類的條文,檢事
官、監獄官、書記官、法警,很喜歡考,以下小的先就刑事訴訟法列出有哪些
與設計口訣:
..............................................................................
一.檢察官的絕對不起訴部分:
第 252 條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一○、犯罪嫌疑不足者。
口訣:決完赦廢乃審死罰除足
............................................................................
二.免訴判決部分:
第 302 條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口訣:決完赦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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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受理判決部分:
第 303 條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
告訴期間者。
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
十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
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
口訣:程重乃再王審八
................................................................................
四.簡式審判程序與簡易判決處刑以及協商程序的分辨
第 273-1 條
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
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
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
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
之。
口訣:死無三高
................................................................................
第 449 條
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
,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
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
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
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口訣: 緩罰勞拘金
................................................................................
第 455-2 條
除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
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第一
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得於徵詢被害人之意見後,
逕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請求,經法院同意,就下列事項於審
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
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一、被告願受科刑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
二、被告向被害人道歉。
三、被告支付相當數額之賠償金。
四、被告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
檢察官就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事項與被告協商,應得被害人之同意。
第一項之協商期間不得逾三十日。
口訣:死無三高
................................................................................
五.告訴類型部分:
第 232 條
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
第 233 條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
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
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
相反。
第 234 條
刑法第二百三十條之妨害風化罪,非左列之人不得告訴:
一、本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妨害婚姻及家庭罪,非配偶不得告訴。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妨害婚姻及家庭罪,非配偶不得告訴。
刑法第二百九十八條之妨害自由罪,被略誘人之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
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亦得告訴。
刑法第三百十二條之妨害名譽及信用罪,已死者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
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得為告訴。
第 235 條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為被告或該法定代理人之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血親、三
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被告者,被害人之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
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告訴。
口訣:還沒想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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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需要言詞辯論的種類部分:
第 307 條 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
第 372 條
第三百六十七條之判決及對於原審諭知管轄錯誤、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上
訴時,第二審法院認其為無理由而駁回上訴,或認為有理由而發回該案件
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第 437 條
受判決人已死亡者,為其利益聲請再審之案件,應不行言詞辯論,由檢察
官或自訴人以書狀陳述意見後,即行判決。但自訴人已喪失行為能力或死
亡者,得由第三百三十二條規定得為承受訴訟之人於一個月內聲請法院承
受訴訟;如無承受訴訟之人或逾期不為承受者,法院得逕行判決,或通知
檢察官陳述意見。
第 449 條
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
,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
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第 455-4 條
法院應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口訣:還沒想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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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得一造辯論判決的種類部分:
第 294 條
被告心神喪失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
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前二項被告顯有應諭知無罪或免刑判決之情形者,得不待其到庭,逕行判
決。
第 305 條
被告拒絕陳述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其未受許可而退庭者亦同。
第 306 條
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
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第 332 條
自訴人於辯論終結前,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
所列得為提起自訴之人,於一個月內聲請法院承受訴訟;如無承受訴訟之
人或逾期不為承受者,法院應分別情形,逕行判決或通知檢察官擔當訴訟
。
第 371 條
被告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口訣:還沒想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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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得第三審上訴部分:
第 376 條
左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三、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五、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六、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七、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贓物罪。
口訣:三竊侵詐背恐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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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第三審的判決違背法令部分:
第 379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一、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審判者。
三、禁止審判公開非依法律之規定者。
四、法院所認管轄之有無係不當者。
五、法院受理訴訟或不受理訴訟係不當者。
六、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未於審判期日到庭而逕行審判者。
七、依本法應用辯護人之案件或已經指定辯護人之案件,辯護人未經到庭
辯護而逕行審判者。
八、除有特別規定外,未經檢察官或自訴人到庭陳述而為審判者。
九、依本法應停止或更新審判而未經停止或更新者。
一○、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
一一、未與被告以最後陳述之機會者。
一二、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或未受請求之事
項予以判決者。
一三、未經參與審理之法官參與判決者。
一四、判決不載理由或所載理由矛盾者。
口訣:還沒想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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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傳聞法則的例外:
第 159 條 第2項
前項規定,於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項之情形及法院以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
判決處刑者,不適用之。其關於羈押、搜索、鑑定留置、許可、證據保全
及其他依法所為強制處分之審查,亦同。
第 159-1 條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
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
得為證據。
第 159-2 條
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
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
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第 159-3 條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
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
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一、死亡者。
二、身心障礙致記憶喪失或無法陳述者。
三、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者。
四、到庭後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者。
第 159-4 條
除前三條之情形外,下列文書亦得為證據:
一、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
二、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
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
三、除前二款之情形外,其他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
第 159-5 條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
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
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
意。
第 206 條
鑑定之經過及其結果,應命鑑定人以言詞或書面報告。
性侵害防治法
犯罪組織條例
口訣:還沒想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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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拒絕證言權的部份:
第 179 條
以公務員或曾為公務員之人為證人,而就其職務上應守秘密之事項訊問者
,應得該管監督機關或公務員之允許。
前項允許,除有妨害國家之利益者外,不得拒絕。
第 180 條
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
一、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二、與被告或自訴人訂有婚約者。
三、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現由或曾由被告或自訴人為
其法定代理人者。
對於共同被告或自訴人中一人或數人有前項關係,而就僅關於他共同被告
或他共同自訴人之事項為證人者,不得拒絕證言。
第 181 條
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前條第一項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
得拒絕證言。
第 181-1 條
被告以外之人於反詰問時,就主詰問所陳述有關被告本人之事項,不得拒
絕證言。
第 182 條
證人為醫師、藥師、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
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就其因業務所知悉有關他人秘密之
事項受訊問者,除經本人允許者外,得拒絕證言。
口訣:還沒想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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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實體法的告訴乃論於訴訟法可以撤回告訴以及提自訴所需的判斷:
第 229-1 條
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
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第 236 條
第二百三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 245 條
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及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罪,須告
訴乃論。
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
第 287 條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百八十四條及第二百八十
五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
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第 308 條
第二百九十八條及第三百零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一項之罪,其告訴以不違反被略誘人之意思為限。
第 314 條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 319 條
第三百十五條、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二之
罪,須告訴乃論。
第 324 條 第2項
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竊盜之罪者,須告
訴乃論。
第 363 條
妨害電腦使用罪章,須告訴乃論。
口訣:還沒想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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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實務見解的證據排除法則法條:
第 100-1 條 第2項
筆錄內所載之被告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除有前項但書情形外
,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
第 131 條 第4項
第一項、第二項之搜索執行後未陳報該管法院或經法院撤銷者,審判時法
院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
第 156 條
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
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第 158-2 條 第1項
違背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一百條之三第一項之規定,所取得被告或
犯罪嫌疑人之自白及其他不利之陳述,不得作為證據。但經證明其違背非
出於惡意,且該自白或陳述係出於自由意志者,不在此限。
第 158-2 條 第2項
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受拘提、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
人時,違反第九十五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者,準用前項規定。
第 158-3 條
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
。
第 158-4 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
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
第 159 條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
證據。
第 160 條
證人之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除以實際經驗為基礎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第 416 條 第2項
前項之搜索、扣押經撤銷者,審判時法院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
據。
口訣:還沒想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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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刑事訴訟法的法定證據方法:
被告、證人、鑑定人、文書、勘驗、外加學說"共同被告之自白"一共六種
口訣:被證鑑文勘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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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3.145.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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