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客話題:如果有一天老師叫你頭戴尿布吃朝天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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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客電台更新了:https://reurl.cc/NZZv2e
教師節要到了,但對許多台灣人來說,在學校的共同記憶卻是「體罰」。
體罰最大的問題卻是,讓孩子覺得「有權力的人可以使用暴力」這樣的錯誤觀念,甚至可能認同暴力,無形之中為暴力辯護。
2006 年,立法院三讀通過《教育基本法》修正案,明文禁止一切形式的體罰。然而 15 年過去,體罰仍時有耳聞。時至今日,仍有許多家長「感謝」老師幫忙「管教」小孩。
除了體罰以外,要求學童賞自己耳光、要學童吃朝天椒之類誇張的「管教行為」,仍在校園裡發生。
嘉義特教學校曾經發生過一件事,老師要學生吃下朝天椒、戴尿布在頭上等等,被檢察官以涉犯強制罪起訴,但法院審理後,採認老師的陳述,認為無法證明老師的行為是否構成強制罪,因此判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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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教師法下的教師懲戒制度,因為「師師相護」過於嚴重,甚至當發生教師性侵害學生的事件,學校都不願解聘教師。
本集邀請到人本教育基金會的校安主任張萍,告訴我們到底現在的校園有哪些需要改革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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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本新書:不適任 - 兒童不應因走入校園而失去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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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精彩重點 💡
✓ 人本基金會的成立宗旨
✓ 體罰為何應該退出校園?
✓ 不適任教師以及各種師師相護的故事
✓ 不能打罵的教育,是唱高調還是真的能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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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法客話題 #人本教育基金會 #法客電台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866的網紅陳麗娜,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政風單位用業務費買烘碗機?陳麗娜痛批:上樑不正下樑歪 陳麗娜踢爆,高市某局處政風室主任用業務費購置大型烘碗機,流程更已經跑到會計要簽核了。反觀新北市政府還特別發公文重申各機關不得於辦公空間使用非公務用電器,處長室有沒有烘碗機?在高雄用業務費買烘碗機是合理的嗎?林合勝回應,處長室有一台小型的烘碗機,但...
陳文禮檢察官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月旦知識庫 ⭐最新上線
🗒教學案例
1.法學方法──判例研究與民法發展/王澤鑑
2.金融機構於受債權質權設定通知時,有無告知質權人其得行使抵銷權的義務?/陳忠五
3.眾包工作者之勞動保護/李健鴻
4.以病人為中心的告知說明與同意/林萍章
5.案例式研討大陸台商常見的退場機制與實務解析/黃謙閔
📕論著
1.定型化契約專題(一):定型化契約與內容控制/曾品傑、陳聰富、黃立等
2.租賃專題研究(三):借地建屋/吳從周、林更盛、謝哲勝等(2019.06)
3.集中審理與失權/吳從周、張文郁、廖蕙玟
4.跟著律師訂契約──商務契約/李永然等
5.受控外國公司課稅制度之研究/黃示亘
📑精選文獻
1.法人犯罪與認罪協商(下)/王皇玉
2.民事訴訟法第531條第1項所定損害賠償責任之範圍--簡析最高法院相關裁判/陳瑋佑
3.被告被訴事實之訊問與準備程序處理之事項(中)/吳燦
4.檢察官指揮刑事裁判執行在正當程序遵行上之實證案例分析/劉邦繡
📚期刊
1.消費者報導483期(2021.07)
2.藥物食品安全週報820期(2021.06.04)
3.問題與研究(日文版)50卷3期(2021.06)
4.圖書資訊學刊19卷1期(2021.06)
5.電子商務學報23卷1期(20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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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文禮檢察官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月旦法學教室 第226期(2021,8)
本期有兩篇刑事大法庭選輯與整理介紹。由於大法庭設置的主要目的在於統一有爭議的法律見解,以追求裁判一致性。因此每一個大法庭的裁定都舉足輕重,動見觀瞻。首先是常見的經濟犯罪議題,有關於內線交易直接利得的計算問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4349號刑事裁定內容分別探討了有關內線交易罪中,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應如何計算?以及得否扣除犯罪過程中,所支付之成本。其次,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426號刑事裁定,主要在處理審判及上訴不可分的重要議題。細言之,檢察官以裁判上或實質上一罪起訴之案件,其中一部分罪名於一、二審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僅被告就得上訴第三審之有罪部分提起上訴。則該不另為無罪諭知的部分,是否為第三審審判的範圍?換言之,不另為無罪諭知的部分,是否判決確定。此亦為審判實務常見的爭議問題。當然對於被告權益的影響亦甚鉅。
另外有新的連載刊登,主題為即將於2023年1月正式上路的「國民法官法」。本刊特別邀請對於此程序法非常熟稔的林裕順老師,就國民法官法的重要條文,以及在先前模擬法庭過程中,所發生的可能問題。同時林老師也將參考日本人民參審裁判員的經驗,來補充說明我國將來實施後的借鏡。本連載預計採隔月刊登方式,共有4講。敬請讀者期待!
📕本期目錄
【法學教室】
🎯擎天崗水牛案國賠事件/林明鏘
🎯公務員之表現自由與行政中立/李仁淼
🎯因不可抗力而無法施工是否免計逾期違約金/謝哲勝
🎯背信妄利──主體不能之可罰性/蔡聖偉
🎯醫師依法所開立「診斷證明書」之證據能力/陳文貴
🎯表決權拘束契約在企業併購之運用/王志誠
🎯載貨證券準據法約款之效力──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980號裁定/蔡華凱
【特別連載】
🔸行政法研究室:第二講
行政法上之狀態責任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下)──行政法上責任與義務的關聯與體系/李建良
🗣️關連影音:http://qr.angle.tw/6wt
🔸經濟刑法:第三講
租稅刑法(上)/柯格鐘
🔸國民法官:第一講
人民參審與無罪推定/林裕順
【實務選編】
🔸公法類
🔸民事法類/曾品傑
🔸刑事法類
【大法庭選輯】
ℹ內線交易直接利得之計算
ℹ偽造有價證券
【時事直擊】
🔸獵槍X野生動物X原住民文化權──釋字第803號解釋
🔸量販店收取新店贊助費──淺談公平交易法顯失公平行為
📕完整介紹:http://qr.angle.tw/yp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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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文禮檢察官 在 陳麗娜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政風單位用業務費買烘碗機?陳麗娜痛批:上樑不正下樑歪
陳麗娜踢爆,高市某局處政風室主任用業務費購置大型烘碗機,流程更已經跑到會計要簽核了。反觀新北市政府還特別發公文重申各機關不得於辦公空間使用非公務用電器,處長室有沒有烘碗機?在高雄用業務費買烘碗機是合理的嗎?林合勝回應,處長室有一台小型的烘碗機,但據他了解政風室內都沒有烘碗機,也許政風室有某種考量。陳麗娜追問,究竟用業務費買烘碗機對不對?林合勝竟以他未看到簽呈為由,回答「我不知道」,引起陳麗娜痛批,白紙黑字都可以查得到,議員不會在議事廳講沒有資料的事情!連合不合法、合不合理都無法回答,政風室甚麼事都不去查,怎麼會知道有問題?下面的人已經無法認同長官,領導統御已產生問題!
此外陳麗娜質疑,台電促協金是否已成為民政局的小金庫?台電促協金分為發電年度促協金、輸變電促協金、建廠前置促協金等3種,民政局業務報告中明明列出興達電廠與大林電廠的相關促協金,回饋範圍竟然沒有小港?發電年度與輸變電促協金共有8734萬,其中民政局執行4198萬,民政局前局長張乃千曾挪用促協金購買酒類禮盒,是否就在民政局執行的款項中?甚至張乃千買的一些酒類禮盒,放民政局辦公室沒有被查,她上會期就提出問題,民政局自然輕輕帶過,但政風處竟然也沒去查,這就是政風的問題!
民政局長閻青智表示,回饋金範圍應有納入小港,有明確資料會再回覆給議員。林合勝則回應稱,促協金現在民政局已有一套規範在處理,至於張乃千部分他們有了解,當時檢察官對他買的酒、茶葉、白米等,都有查過,認為不是犯罪所得所以沒扣押。但陳麗娜質疑,當時根本被搬到儲藏室去,哪裡有被查到?她要求政風處應給她資料來釐清,從上會期提到現在,民政及政風兩局處都未對她說明,根本毫無作為。
大林蒲遷廟條件真優於紅毛港?陳麗娜怒:這種態度沒人能接受
紅毛港遷村案中明文規定「廟宇安置按現有登記面積加一倍」,大林蒲遷村案中卻未比照辦理,大林蒲遷廟條件真的優於紅毛港嗎?民政局局長閻青智回應稱,大林蒲用全新重建價格推算,但紅毛港當時有折舊,且土地一坪換一坪,當然比紅毛港來得更好,這引起陳麗娜怒批「如果用這種態度遷村,大林蒲人到底敢不敢遷啊?」
陳文禮檢察官 在 江志銘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台北市議員江志銘辦公室新聞稿 2012/5/9
江志銘:警察業者搶屍體、市府風紀亮紅燈!
上個(4)月26號在萬華龍山寺的魚池發現一具無名的女屍,沒有想到在這個不幸事件的背後,竟然扯出「警察業者搶屍體、市府風紀亮紅燈」的「案外案」。
過去警察在辦案的時候,發現無法確認身分的「無名屍」,往往會私下聯絡他們所認識的殯葬業者來處理,而產生利益勾結和風紀敗壞的問題。
後來,「殯葬管理條例」做了修正,明文規定「無名屍」必須由市政府殯葬處評選指定的業者來處理,不能由警察私自轉介或通知其他殯葬業者來提供服務,就是要徹底斬斷警政單位與殯葬業者之間可能有的不當連結與掛勾。(相關規定請詳見附件)
日前,與殯葬處簽約的業者向台北市議員江志銘陳情,表示4月26日早上,他們接到殯葬處的通知到龍山寺魚池幫忙打撈屍體,讓現場的警察做必要的採證後,就依程序將「無名屍」送到第二殯儀館,等待檢察官來做進一步的勘驗。
沒有想到,當他們抵達第二殯儀館時,卻發現已經有其他的殯葬業者等在現場,說之後就由他們來接手,甚至強力把殯葬處的指定業者趕走。為了避免當場起衝突,指定的業者當時選擇先離開,事後才向殯葬處提出嚴正的抗議並要求立即解約。
同時,根據業者的陳情,龍山寺的無名屍並不是單獨的個案,接到殯葬處的通知後,其他業者半途殺出搶先把遺體領走或載走的事情不斷發生,過去兩三個月就發生兩次,而市府相關單位也沒有提出任何合理的解釋和交代,逼得當初由專家學者評選出來的業者因此憤而要棄標。
俗話說「無風不起浪」,大家心裡都很清楚,會發生這種事情和基層員警的風紀敗壞絕對有直接的關係,而殯葬處為了不想得罪人而不願意力挺評選出來的業者,也間接助長了這一股「警察業者搶屍體」的歪風。江志銘議員要求市政府要立即徹查和檢討,尤其是警察局和殯葬處要加強對基層工作人員工作風紀的要求,徹底落實殯葬業務的改革。(E)
附件:
殯葬管理條例 第54條:
憲警人員依法處理意外事件或不明原因死亡之屍體程序完結後,除經家屬認領,自行委託殯葬禮儀服務業者承攬服務者外,應即通知轄區或較近之公立殯儀館辦理屍體運送事宜,不得擅自轉介或縱容殯葬服務業逕行提供服務。公立殯儀館接獲前項通知後,應自行或委託殯葬服務業運送屍體至殯儀館後,依相關規定處理。
非依前二項規定或未經家屬同意,自行運送屍體者,不得請求任何費用。
第一項屍體無家屬認領者,其處理之實施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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