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在律師團律師及關心我們的朋友陪伴下,我與同被蔡英文當局以「危害國安」起訴的明正及家父親自到庭聽判,在獲知包括周泓旭在內所有被告均無罪後,於法院門口接受媒體聯訪。
對於台北地方法院法官蔡羽玄、李佳靜、解怡蕙組成的合議庭秉於良知和正義,宣判所有被告無罪,我表示深切的肯定。尤其稍早透過媒體了解法院的聲明,除表示本案本就是我們正當發展宣揚理念的組織,相關收入也是我自己在大陸的出版、節目所得外,更直指檢調濫用國安法限制人民集會結社自由,有違反憲法之虞,值得稱許。
我對今天無罪判決的結果,既有「不意外」也有「意外」。「不意外」是此案根本連立案、起訴都不應該,依法判決自當無罪。「意外」則是真正起訴我們的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林俊廷,審判過程中幾乎沒有到庭參與攻防,直到最後辯論終結時才到庭,把調子拉得很高,發言充滿政治化的語言,而且向法院求處重刑,但法院仍能抵抗這種「政治」壓力,做出無罪判決,仍是我的一點「小意外」。
很遺憾北檢連仔細先等收到判決書後詳閱都不做,就對媒體放話說會上訴。此案從2017年12月19日以證人身分到我家「查水表」,到2018年4月將我們轉被告並進而起訴,至今已經三年餘,我們也一直被限制出境。今天我們還算是社會關注的公眾人物,能有較大話語權抵抗當局的迫害,如是一般參與兩岸交流的人民被如此惡整,更是早就心力交瘁,這種用公權力濫訴破壞兩岸交流的做法,所有有識之士都應群起攻之。
感謝陳麗玲、徐履冰、郭吉助、魏憶龍、何謹言、李恬野、黃乃芙全體律師團律師,還有與我政治立場不同但秉於公義為周泓旭辯護的劉繼蔚律師,同時也感謝一路以來關心、協助我們訴訟的新黨前主席郁慕明、新黨副主席李勝峰,及眾同志、好友。須要感謝的人實在太多,千言萬語,永存心中!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2萬的網紅王炳忠,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今天(9日)下午正式控告周玉蔻女士,刑事自訴周女涉犯洩密及加重誹謗罪,民事具體求償新台幣1487000元。 我在提告前發表宣言,提告不只為了我和全家人的清白,也為台灣的輿論環境掃除空污,為台灣的新聞工作者爭回被敗壞的尊嚴! 很遺憾有網友到現在還在扭曲,說什麼我提告「洩密」等同承認周女士的指控是真...
陳麗玲法官 在 千錯萬錯,柯神不會有錯!爹親娘親,不如小英主席親!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民進黨大老知法犯法,官員還死命護航!蔡碧仲下台!
應該用力抓洗錢的蔡碧仲怎麼會不知道,分批多筆提領,洗錢防制中心還是有義務要查!還是可以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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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次長蔡碧仲說:「該筆款項分次提領,每次未超過50萬元,依法確實不用申報,「很多人也在規避通報」
陳麗玲表示,她不敢相信這是出自於法務部次長之嘴,負責洗錢防制督導業務的蔡碧仲說很多人都規避通報,那意思就是被抓的人就該死,沒被抓到就算了?這是負責應大力宣導、並且嚴格執法的長官該說的嗎?難怪,1萬條菸叫超買,輪船大副帶25條就得判刑,反正這些陳明文們顏色對了,連法務部都得罩!
https://udn.com/news/story/120717/4032089…
陳麗玲法官 在 王炳忠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監委針對去年1219檢調對新黨青年軍違法搜索事件,經過一年調查,於日前通過對法務部糾正案,糾正的是長期以來存在的「他字案」違法濫權、侵害人權的通案,未料北檢卻在16日低調發布新聞稿,宛如做賊心虛,針對新黨青年軍個案,說法謬論連篇,更企圖以國家安全大帽,迴避監委及社會大眾關注的人權問題。新黨發言人王炳忠、新黨文宣委員會副主委林明正、律師陳麗玲特召開記者會,回應如下:
一、此次監察院通過對法務部之糾正案,雖源自監委針對1219違法搜索事件而起的調查,但最後是對「他字案」長期存在侵害人權的通案問題提出糾正。法務部至今對此沒有正式回應,反而是北檢趁假日發出一篇新聞稿,全文針對新黨青年軍之個案,謬論滿篇,更想以1219事件混淆監院糾正之通案問題(迴避監院糾正文列舉其它同樣被違法侵權的多個案例),足見其心態之傲慢。
二、檢調拿新黨青年軍正當的兩岸交流及政治宣傳大作文章,是「目的不正確,手段更難堪,最後更賠上司法的公信力」。所謂目的不正確,是因為政治操作斧鑿太深,要拿新黨青年開刀,平衡李明哲案。但由於幕後政治考量太深,才會造成檢調程序粗糙,手段禁不起檢驗。台灣經歷白色恐怖時代及多次司改,人民逐漸重建對司法的信心,也因此毀於一旦。
三、北檢於去年1219指揮調查局國安站展開對新黨青年軍之違法搜索,更使用「三票齊發」的方式(搜索票、傳票、拘票)引起社會高度爭議,政治受難者互助會、台北律師公會、台灣人權促進會、立法院跨黨派國際人權促進會等團體皆表達侵害人權的質疑。
四、如今監察院提糾正後,北檢仍不承認違法濫權,新聞稿稱合乎「急迫性」,故不受證人傳票應於24小時前送達所限。然王炳忠等新黨青年軍於去年1219被以證人身分搜索、搶押問訊後,又遲至今年4月高等法院判決,周泓旭國安法案與新黨青年軍案不應併案、「打臉」北檢後,檢調才迅速將新黨青年軍轉為被告,到後來羅織構陷硬將王炳忠等人起訴,中間拖了長達半年,何來「急迫」之有?
五、北檢稱緊急傳喚、拘提新黨青年軍作證,是為了「國家安全」,避免證人間勾串,所以有「急迫」必要。但法律上只有被告與證人勾串,周泓旭案的被告周泓旭當時被收押在看守所,證人如何與之勾串?
六、當時林明正作為證人,不願配合未經24小時前通知的違法傳喚程序,檢調竟立即出示已準備好的拘票,將其強行拘提。然對證人用到拘票,自應是「屢傳不到」才如此,檢調之前根本沒有「傳」過,如此「三票齊發」,就是把證人當被告,又利用刑事訴訟法的漏洞,證人不得請律師,還不受憲法規定檢察機關留置被告24小時的限制,當然是違法濫權。
七、北檢在16日新聞稿中,還好意思說當時有核發證人費,所以我們是證人沒被當作被告對待。但事實是北檢未依法主動給證人費,經過王炳忠主動要求,北檢才給予證人費,且拖到今年一月中旬,只給一天時間領取,又以林明正是被拘提為由,不願給予證人費。
八、檢調扣押證人私人物品,包含電腦、手機等,未經與當事人一一檢視其中所存檔案,說明究竟與案情有何關係,便通通帶走,而後執行檔案抽取、還原時,更從卷宗中看不見任何檢察官或法官出示公文、下達鑑識命令的函件,調查局憑什麼直接對這些證人的電腦、手機進行解析,侵害隱私,甚至放給特定媒體對外洩漏?鑑識人員的資格,對證人隱私侵入的依據,都禁不起考驗。(如在今日記者會後,才又忽然出現這份下達鑑識命令的公函,那我們更合理懷疑是事後偽造,因爲法院公開的卷宗裡沒有。)
九、須知檢調事後對證人手機、電腦進行解析,形同監聽一樣侵害人民隱私。既然監聽都需要法院核發同意,執行對證人手機、電腦的資料侵入,怎可沒有核准程序?
十、檢調先是以周泓旭早已上訴中的國安法案件為由,將新黨青年軍以證人身分強行搜索、訊問,後又在被高院「打臉」不予併案後,立即將新黨青年軍「證人轉被告」,並以新黨青年軍以證人身分被扣資料,拿來羅織指控新黨青年軍有罪的罪證,嚴重違反「不自證己罪」原則,侵害人權甚大。
十一、檢調至今仍在放話,以所謂「影響國安茲事體大」,混淆1219違法搜索的問題,更迴避監院糾正的通案。然檢調將王炳忠等人起訴的案件,法院已開庭兩次(本月12日第一次公開審理),檢察官始終說不清到底新黨青年進行的網路宣傳、校園社團、讀書會座談如何危害國安?檢調故作神秘的「軍人」,也已經公開審理公開,毫無國安問題,本月26日會再公開審理,歡迎媒體及社會大眾旁聽。
民進黨當局宣稱「轉型正義」,卻被爆根本是「綠色東廠」,在此次選舉也遭受人民嚴厲教訓。如今「促轉會」又要國防部配合拆蔣公銅像,說是要清除威權象徵,但更該清除的「白色恐怖」卻依然存在,轉變成台獨打壓異己的「綠色恐怖」。北檢動輒以「國家安全」帽子壓人,凌駕在程序正義之上,這不才是「轉型正義」應該關注的大問題嗎?
陳麗玲法官 在 王炳忠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今天(9日)下午正式控告周玉蔻女士,刑事自訴周女涉犯洩密及加重誹謗罪,民事具體求償新台幣1487000元。
我在提告前發表宣言,提告不只為了我和全家人的清白,也為台灣的輿論環境掃除空污,為台灣的新聞工作者爭回被敗壞的尊嚴!
很遺憾有網友到現在還在扭曲,說什麼我提告「洩密」等同承認周女士的指控是真的?!我講得明明白白,「洩密」指的是周女士在地檢署公布前,就已多次洩漏「戰時管用」這四個和後來新聞稿上相同的字。連我被問訊時都沒看到的資料,周女士從何得知?她說不是檢調,而是被問訊的軍人?那事情就更嚴重,周女士可以直通「軍事機密」?
至於周女士所謂「有500萬台幣等值的外幣匯入王炳忠父親帳戶,用來為中共發展組織、訓練軍隊」的不實指控,在我揚言提告後,周女士回應「北檢起訴書可茲佐證」。但且不論1月2日北檢發布的是「偵結新聞稿」而非「起訴書」,該新聞稿從頭到尾都沒有周女士所說500萬等值外匯的內容,周女士憑空捏造,無中生有,已是不爭的事實。
早就不記者多年的周女士,頂著「資深媒體人」頭銜胡謅亂咬,已是法院認證的誹謗慣犯。就在我提告後兩小時,法院判決周女士污衊馬前總統收受頂新獻金案,周女士須賠償百萬並登報道歉。這位周女士可說是一犯再犯,法官諄諄訓勉可見並無效果,請求法院從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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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並發表宣言如下:
所謂「資深媒體人」周玉蔻周女士,早已不是記者多年,卻沉迷不實爆料不思悔改,一旦被告就以採訪自由推託責任,不僅信口雌黃傷害他人,更敗壞全體新聞工作者名聲,踐踏台灣媒體人尊嚴。
周玉蔻周女士,是中華民國法院認證的誹謗慣犯。從郭台銘先生的「三億男案」,到馬總統新台灣人基金會遭受到的不實指控,法院都已判決周女士敗訴賠償,公開道歉。周女士汙衊馬總統收受頂新二億元案,更經法院判決定讞,誹謗有罪,周女士沒有以坐牢自證清白的氣魄,低調易科罰金,飛奔英國,閃避媒體。
法官說,希望她爾後記取教訓,謹慎處理,本於專業給予民眾正確的事實認知,量刑不必從重。很遺憾的,周女士顯然仍無悔意,更不願改頭換面、重新做人,直到今天,依然如馬總統所言,「口沒遮攔、恣意汙衊、從不查證、毫無責任」,故請求法官從重量刑,並准許本人之具體求償新台幣1487,000元,作為本人家人之精神撫慰,以及捐助公益回饋社會,購買弱勢團體產品與大眾分享。
周女士總以對方是財團或總統為由,塑造自己被打壓形象,但本人在她面前絕對是小人物,因為早在我還在讀小學時,周女士就已是驚動社會的話題人物,掌握媒體顛倒眾生。身為大人物的周女士,有資格可憐我這個小小政黨工作者,但我不敢可憐周女士,只敢努力透過我的提告,為所有可敬的新聞工作者爭回尊嚴,為台灣被汙染的輿論環境掃除空汙,為我個人及全家人的清白討回公道!
王炳忠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感謝陳麗玲律師一路相挺!並感謝到場關心的民眾及媒體朋友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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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麗玲法官 在 王炳忠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今天(22日)上午新黨記者會嚴正揭發,1219綠色恐怖事件,調查局國安站人員在國安站副主任葉麗卿帶隊下,一組人大陣仗地強行找鎖匠開我家門,手持的竟是「沒有法官簽名」的搜索票!而我父母住處被搜索後留下的扣押收據清單,上頭完全沒有我父母的簽名。
此外,當時我詢問調查員是以何身分要搜索我家,第一時間先說是「目前設定是犯罪嫌疑人」,後改口「是證人」。也許大家會以為是一時口誤,但當天(19日)台北地檢署的新聞稿,竟仍稱「有關今日王姓民眾等人因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云云,顯示檢調根本預設立場,不僅將我們幾人設定為犯罪嫌疑人,甚至根本就是「犯罪人」(新聞稿用字連「涉嫌」二字都不提),其第一時間回答我的答案,就是不小心說漏了嘴,居心叵測。
在此要特別感謝網友,從我臉書直播的影片中發現調查員手持的搜索票根本沒有法官簽名。也正因為如此,當時我問該男性調查員法官是誰,他只是不斷在空白處用手劃圈,說「在這裡」,我追問他「在哪裡」,他又繼續在空白處劃圈說「在邊邊」,我再問「叫什麼名字」,他拿起搜索票看,卻仍然答不出,其身後的調查局國安站副主任葉麗卿才趕緊說「廖紋妤」。
如今台北地檢署秀出所謂蓋有「廖紋妤」私章(非職章)的搜索票,著實令人起疑,究竟是當天我和該位男調查員都「鬼遮眼」,還是現在大家「活見鬼」?何況《刑事訴訟法》128條規定,搜索票「由法官簽名」,簽名就是簽名,不是「簽章」。
再者,我說如果,如果現在台北地院公布的蓋有「廖紋妤」私章的搜索票,是事後才補蓋的,那更涉及更嚴重的偽造文書的問題。我完全贊同陳麗玲律師主張的,應交予國際組織鑑識,到底是我直播當時就蓋有「我和該位男調查員都看不到」的章,還是事後補蓋?
另再向大家說明,由於當天我不願意開門,調查員找來鎖匠強行開門,並立即扣走我正在直播的手機。但好險因為前面的直播,才讓媒體朋友知道此事,趕來我家門口,拍下已經也趕到場的陳麗玲律師,竟被調查員強行隔離於我家的兩道門外,連打開第二道門、讓律師隔著第一道鐵門看屋內情況都不允許。當時我隻身一人被他們整組近十人關在「黑箱」裡,新黨秘書長祖先生、陳麗玲律師不斷敲門,我也願意開門,卻都被強行拉住在屋內。
當時他們騙我說:「證人被搜索時,律師不能在場,因為偵查不公開,讓律師或任何人看就是洩密。」我非法律專業,也就這樣被唬住,直到這幾天沉澱心情,看了前法務部長、資深新聞人及相關法條後,才知道法律並無規定「證人被搜索時,律師不能在場」,既然律師及時趕到,檢調根本沒有憑據可以把律師擋在門外,也不能阻止我開門。
且檢調疑似刻意用模糊的「第三人」身分,讓我不能以「當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的身分「隨時選任辯護人」(刑事訴訟法27條),並欺騙、要脅我不能讓律師進來,否則就會「妨害公務」。
記者會後,中午我已在陳麗玲律師及新黨黨部同志陪同下,正式按鈴、遞狀控告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及法務部調查局承辦人員等非法搜索、侵入民宅、妨害自由。同時,由於台北地檢署本身就是涉嫌者,因此也向台灣高檢署聲請移轉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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