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大陸兒少網路遊戲新規範,規定兒童和青少年在非節假日不得玩網路遊戲,而且在週末和節假日晚上只能玩一小時。比原本的舊規定,「18歲以下的玩家在週1-5不得超過90分鐘,週末每天不得超過三小時。」更嚴格。並課責求網路遊戲公司,嚴格落實網路遊戲使用者帳號實名註冊與登錄規定,相關單位將嚴格監督依法處罰。
一位美國母親表達對此政策看法:作為美國人直覺這是一種權利侵犯,但想想家中孩子每天和他們爭論關掉網路遊戲,可能政府直接規定是一種更簡單的做法。
#家長管理兒少網路的使用其實挑戰很大,除了使用#時間規範之外,更困難的是如何掌握孩子#接觸的內容及網路交友情況,犯罪網路化之下,更擔心孩子會成為下一個網路受害者。中國大陸對於解決兒少沉迷網路手段也許過於極端,但也反映網路兒少保護不論在哪個地區都是棘手的問題。
#兒童線上隱私保護為美國兒少網路安全基石
美國2000年生效的兒童線上隱私權保護法(Children's Online Privacy Protection Act,COPPA),強制網路服務業者,對於線上蒐集、使用13 歲以下兒童個人資訊,須訂立的保護規則,也必須取得監護人同意,否則將予重罰,在2019 年YouTube就因違反COPPA,因未取得監護人同意下識別孩童發送廣告,被處1.7億美元巨額罰款。雖然此法是針對兒童隱私保護,但業者在網路服務的過程中,一定會涉及蒐集以及儲存的過程,所以等於是迫使所有網路服務業者,必須#檢討自身服務、#產品適齡規範,並#建置出合理的兒少使用條款。
Covid-19疫情蔓延,各國採取封城、停課措施,讓兒童、青少年有更多時間在家上網,使得兒少網路鋪險增加,涉及兒少的網路犯罪在世界各國都有增加趨勢,聯合國兒童基金會也呼籲各國政府、網路業者、教育工作者和父母保持警戒,確保兒童網路安全。英國在2021年推出「網路安全法案(Online Safety Bill)」草案嚴格規範網路平台、交友軟體等業者,應採取必要之兒少防護措施,包括提供年齡驗證、移除兒少有害內容,並要定期進行安全性風險評估,違者將處以最高1,800萬英鎊(7億元),或年營收之10%。美國2020年參眾兩院的兩黨議員提出COPPA的進階版「保護兒童法( PROTECT Kids Act)」父母可以要求網路公司刪除其子女資料,保護更由13歲擴及至所有未成年人,也禁止兒少的位置及生物特徵收集。
#台灣兒少網路環境安全保護機制亟欲建制
我國兒少網路使用規範及保護措施非常不足,目前除線上遊戲要求進行年齡分級之外,網路交友平台、論壇及其他類型類軟體都沒有分級規定。雖然許多交友軟體都有聲明註冊年齡須滿18歲,但實質上並無年齡認證措施,管理機制鬆散,且交友軟體中不乏色情資訊,倘若兒童謊報年齡使用難以察覺。目前兒少保護法規中,僅要求對有害「內容」進行分級管理,並主要透過民眾檢舉方式,才會進一步進行審查。網路除了「內容」管理之外,其實還有使用者的身分管理,更重要的是兒童隱私保護等問題。
此情況反映網路服務業者,在用戶管理並未考慮適齡規範及保護等問題。以智慧音箱為例,由於智慧音箱在產品常有「側聽」等設計,使用者便可以透過某先關鍵字啟動其功能,所以在歐美大廠是限制兒童使用,其中原因包括,智慧音箱涉及聲紋比對,也會儲存使用者的生活資訊,這些都可能違反COPPA或其他兒童個資保護法規範。但在台灣大部分的智慧音箱卻是訴求以兒童為主要服務對像,像是智慧故事機、智慧學習夥伴等,讓忙碌的父母可以用AI機際人充當保姆,但在法規未完全的情況下,兒童的隱私保護恐臨極大的風險。
台灣雙薪家庭是很普遍的情況,大部分的父母忙於工作,對於兒童網路使用雖然關心但卻無心力管理,兒少雖然人在家上網,但是所接觸的網路世界卻是暴露在無限的風險之中,因而兒少網路安全制度建制亟欲政府積極努力,才能確保兒童在安全健康的環境中長大。
#支持兒少隱私保護
#已提案修法強化兒童隱私保護
#孩童網路安全不能等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燦爛時光會客室】資安疑慮中暫緩施辦 eID政策有什麼問題 數位身分證eID政策近年推動時,民間不斷對政策、法規的不足提出質疑和建議,內政部則持續推行與發包標案,直到近幾個月議題受到廣泛重視、執政黨立委也紛紛表達疑慮才煞車喊停。行政院長蘇貞昌日前指示,將在完善法規後才重啟推行。 數位身分證在功能...
隱私權政策法規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很多時候,我們不以為意而掛在嘴上的:
「相忍為國,忍一下會怎樣?」
「沒做虧心事幹嘛怕國家監控?」......等言說,
其實都涉及人們基本權利的限制。
如果你不在乎自己的權利,還要要求別人在沒有明確與完善的法律制度下「忍一忍就好」,其實是草率的拋棄了前人為我們爭取來的自由與法治,可能讓台灣倒退回到幾十年前。
「透過實聯制簡訊,可以描繪出一個人日常生活出入公共場所與消費的痕跡,其實涉及人民高度的活動隱私。如果人民不願意暴露隱私,那麼可能付出的代價便是無法進入商店進行消費、進入公共場所參與活動,對於基本生活、自由權利都會受到重大的影響。與其說人民自願暴露生活軌跡,不如說是「不得不」之下的選擇,因此此一政策涉及隱私權、自由權等限制,本應要有完善的法制配套措施,特別是明確的法源、規範內容、(不配合的)法律效果等。」
「 最令人百思不解的是,在指揮中心一年多的「超前部署」期間,以上涉及隱私權、個人資訊保護以及自由權利限制的政策,並沒有完整明確的法規規範,只見指揮中心於5月29日網路公布的《「COVID-19(武漢肺炎)」防疫新生活運動:實聯制措施指引》。然而這份「指引」中並沒有看到法律位階的授權基礎,其法律定位與定性為何、違反或不符合指引要求的法律效果如何?並不清楚。而指揮中心記者會的各種保證與說明,在法律上又有什麼意義?恐怕也會引起爭議。
縱然衛福部於5月28日以衛授疾字第1100200495號發文公告「因應COVID-19第三級疫情警戒相關措施及裁罰規定表」,稱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配合接受主管機關之檢查、治療、預防接種或其他防疫、檢疫措施」、第37條「其他經各級政府機關公告之防疫措施」概括授權條款授權該公告,要求全體民眾「配合實聯制」,否則將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然而,從該文義似乎也只能推導出對於全民以簡訊或紙本等方式配合實聯制的要求,關於隱私權保障、主管機關的監督、如何避免濫用等細節,依舊付之闕如。」
隱私權政策法規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法官吹哨「簡訊實聯制」遭不當利用,問題在於台灣防疫蒼白的法制面〉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626/5547273
關於台中地院張法官於6月19日在 鳴人堂 專欄投書〈我必須成為吹哨者:「簡訊實聯制」資訊遭利用,指揮中心請儘速反應〉,文中提及之「簡訊實聯制」個資遭到不當利用之問題。
本文則 #補充偵查的通訊監察實務經驗,點出該文所描述現象的癥結,其實 #不是通訊監察的偵查活動本身,而是 #法制面蒼白而帶來一片混亂的惡果:
不論是簡訊或紙本實聯制所引發的法律爭議,問題關鍵均在於指揮中心公布的《「COVID-19(武漢肺炎)」防疫新生活運動:實聯制措施指引》,以及透過記者會、臉書粉專圖文一再保證「僅限作為疫調使用」等「承諾」的 #法律授權依據與定性不明。此外,也是在建置個資蒐集的科技系統時 #忽略了資訊蒐集與保存的法制面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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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IT大臣但沒有法務大臣的「實聯制」
〔......然而遺憾的是,我們只看到外國有QR Code實聯制的「表象」,攻錯他山之石的時候卻未通盤觀察他國的法規與運作方式,在急就章之下號稱三天內推出簡訊實聯制度。發送簡訊看似免費實則耗費電信資源(編列數億元的「電信業者報銷成本」),將儲存民眾個資的任務交給各電信業者,然而卻沒有中立的監督機構,法源依據、是否「排除目的外利用」與其監督機制、法律效果等卻曖昧不明,引發法界與民眾質疑。
最令人百思不解的是,在指揮中心一年多的「超前部署」期間,以上涉及隱私權、個人資訊保護以及自由權利限制的政策,並沒有完整明確的法規規範,只見指揮中心於5月29日網路公布的《「COVID-19(武漢肺炎)」防疫新生活運動:實聯制措施指引》。然而這份「指引」中並沒有看到法律位階的授權基礎,其法律定位與定性為何、違反或不符合指引要求的法律效果如何?並不清楚。而指揮中心記者會的各種保證與說明,在法律上又有什麼意義?恐怕也會引起爭議。
縱然衛福部於5月28日以衛授疾字第1100200495號發文公告「因應COVID-19第三級疫情警戒相關措施及裁罰規定表」,稱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配合接受主管機關之檢查、治療、預防接種或其他防疫、檢疫措施」、第37條「其他經各級政府機關公告之防疫措施」概括授權條款授權該公告,要求全體民眾「配合實聯制」,否則將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然而,從該文義似乎也只能推導出對於全民以簡訊或紙本等方式配合實聯制的要求,關於隱私權保障、主管機關的監督、如何避免濫用等細節,依舊付之闕如。......〕
通訊監察的執行實務:簡訊內容當然可能看光光
〔......而「簡訊實聯制」的制度,恰恰好促使民眾不得不發送簡訊,因此不但歷程記錄、上網基地台位址等會被電信業者記錄,如果其恰好是檢警通訊監察之對象,那麼簡訊內容當然也會被監視,因此,這些都是有可能被偵查機關查得的個人隱私資訊。難道我們的指揮中心、簡訊實聯制開發者在設計制度之初、保證「僅供防疫目的使用」之時,沒有想到這麼基本的常識嗎?對於此一問題,在急就章開發出科技制度時卻沒有想到法律實務問題,是一個現代進步的法治國家應有的態度嗎?〕
對於基本權的限制,紓困條例第7條不是尚方寶劍
〔筆者進一步質疑,一個進步的法治國,在沒有法制先行的情況下,急就章設計出的簡訊實聯制,竟然還能廣為媒體稱頌。最後在法律實務上發生問題、引發民間爭議後,主管機關仍然不檢討法制的問題,反而繼續透過媒體踢皮球、給出法律意義曖昧不明的交代,......
問題是,指揮中心到底依照什麼法律與安全機制一再開支票保證「簡訊實聯制」的安全性、又憑什麼「請警政署通令所有警察機關不使用特定資訊」、NCC要以何種行政行為具體的「督促電信事業」?如果警政機關、電信業者「不配合」上開新聞稿的內容,法律效果又將如何?這些措施,是否需要更完備的法制與周延的監督呢?
更讓人心生疑問的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偵查主體為檢察機關,指揮中心又依照什麼法源取代檢察機關指揮警察?
種種問題的癥結,其實就是一開始法制面的蒼白。......〕
- 〈法官吹哨「簡訊實聯制」遭不當利用,問題在於台灣防疫蒼白的法制面〉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626/5547273
隱私權政策法規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燦爛時光會客室】資安疑慮中暫緩施辦 eID政策有什麼問題
數位身分證eID政策近年推動時,民間不斷對政策、法規的不足提出質疑和建議,內政部則持續推行與發包標案,直到近幾個月議題受到廣泛重視、執政黨立委也紛紛表達疑慮才煞車喊停。行政院長蘇貞昌日前指示,將在完善法規後才重啟推行。
數位身分證在功能面提供資料整合等便利性,然而除了資訊安全受到大眾關注外,隱私權同樣引發保障不足等侵害疑慮。而隱私權亦不單是個資保護的層次,數位足跡等資料也具有統治層面的意義。原本應是美意的數位身分證在政策推行上出現什麼問題?內政部面對民間質疑,又做了什麼樣的社會溝通?本集節目邀請台灣人權促進會專員周冠汝,聊聊民間團體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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