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現場要不要驅離就是警察說了算啦,有什麼問題就等被驅離完去尋求麻煩的救濟管道啦。
想和平表達訴求的人又要多一層困擾了。
說好的自由民主呢?
(搞笑阿肥)
#刑法 #集會遊行法 #聚眾 #3人 #人權 #民主 #自由
集會遊行法救濟 在 民報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針對去年10月原先預計申請高雄車站一樓廣場舉行反送中集會,卻遭以「政治性集會」為由拒絕場地申請。台灣人權促進會今在高雄車站一樓廣場舉行記者會,會後也將行政救濟的訴狀送達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正式提起行政訴訟,期待藉由司法手段促成長久以來集遊法制的缺失。
時代力量的高市議員林于凱到場聲援,他表示,立法院曾提出包含廢除「禁制區」、從許可制修改為報備制等許多不同的版本,但至今都未能處理。他期待本會期可以正視集會遊行自由與言論自由,盡速修正《集會遊行法》。
今天是三一八運動的6周年,台權會指6年前的三一八正是人民行使集會自由、進而影響國家重大政策的具體表現。台權會南部辦公室主任林彤指出,2019年10月台權會原先預計與香港學生合作,在10月27日於高雄車站舉行集會以聲援香港反送中運動,依《集會遊行法》先向臺鐵局申請使用許可,再向管轄的警分局申請集會。其後,臺鐵局以「政治性活動」為由,拒絕台權會的場地申請;也因此原先向警局提出的集會申請,遭到駁回。台權會隨即透過既有的法律管道向高市警局提出申復,但仍不予許可,導致無法舉行原定集會。
「許可改報備 集遊真解嚴」台權會法務主任王曦認為,本案所凸顯的,正是現行《集會遊行法》採用「許可制」的制度性問題,廢除許可制積極保障集遊權 才能真正落實言論自由;台權會執委蔡易廷律師也以「釋字第718號」與「釋字第734號解釋」認為「以行政規則禁止在火車站集會 違反憲法對言論自由的保障」…..
集會遊行法救濟 在 陳惠敏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週六1221光復高雄遊行,宣告「罷免不適任落跑市長韓國瑜」的行動正式啟動!當天,原本惠敏打算在現場開直播要跟大家說明和另一個相當重要的法案——《集會遊行保障法》,但因現場人數太多了網路塞車,無法順利直播,改用錄影來向大家報告!
《集會遊行法》目前已達共識的修法版本,重點包括:
☑ 將集會遊行由申請(許可)制改為報備制
☑ 課予行政首長更多的政治責任
☑ 協助、保護集會遊行所派之人員需佩戴易於辨識身分之名牌及臂章(協商版本第十六條,本條已於協商時獲共識)
《集遊法》在本屆新國會(今日已不新)的第一會期時,進行了四次的委員會討論(3/17、4/25、5/9、5/12送出委員會),並經一次實質協商(2016/7/1)、一次協商未實質討論(2016/11/04)後終於送出委員會。院長協商曾經有列入議程過,但不曾進入討論。(【議事小提醒】:院長協商並非必要的議事程序)這三年來,就這樣擱置著,未能在院會進行二三讀,時代力量黨團我們曾經在院會變更議程列入討論事項達20次,但沒有成功過!
我在時代力量黨團參與協商時對最後關鍵的三個爭點的立場是這樣的(其中第二點已解決):
一、刪除禁制區規定(協商版本第五條)
禁制區原本是以保護國家重要機關與軍事措施為立法目的,但人民選擇集會遊行之地點、場所本即為表現自由之形式,經常與其主張或訴求難以切分。為貫徹本法維護公共空間表意自由之修正意旨,免去對於集會遊行自由之不當箝制,我們堅持禁制區規定必須完全刪除。
二、協助、保護集會遊行所派之人員需佩戴易於辨識身分之名牌及臂章(協商版本第十六條)
除課予現場指揮官主動表明身分之義務外,我們更要求明定現場所有執勤人員應佩戴易於辨識身分之胸前名牌、臂章名牌,符合一定尺寸大小,且不得遮蔽。其目的在使人民於公務員違法執行職務時,得以明確提起事後救濟,追究個別執勤人員相關之法律責任。
➡ 此點在324的行政院暴力驅離事件之後,更顯重要。而此點也已於協商時極力爭取,獲得共識。
三、刪除命令解散權(現行法第二十五條;協商版本保留)
我們主張刪除主管機關之命令解散權,避免過度侵害參與者行使集會遊行之基本權利,若有違反法令之行為,應回歸現存之法律規範(如刑法、刑事訴訟法、警察職權行使法、行政執行法等),相關執法人員得各依該具體行為態樣,對違法情事採取法律所授權之措施。這也是警方現行已採用的作法。本法既已重新定位為「基本人權保障法」,不應繼續存在命令解散權或相似之強制排除規定,避免創造主管機關恣意妨礙集會遊行之空間。
▶▶▶
我想要再次強調:#保障人民集會遊行的權利,#是集會遊行保障法最重要的意義‼‼
大家如果還記得,韓國瑜在去年參選高雄市長時,就大放厥詞說,他一旦上任,就要禁止意識形態的集會遊行。這暴露出,如果我們將集會遊行當作是當權者所恩賜的活動,那就完全搞錯了憲法保障人民集會結社自由的真意。
我知道,會有不少朋友在對中國滲透的疑慮,以及對部分中國國民黨執政縣市的擔憂,退到希望將這樣的權利能夠掌握在「信得過的人」手上,因而能接受《集遊法》不修改。然而,我還是要請大家靜下心來想一想:
1⃣ 你把自己的權利交給別人,就是會被政客所把持。我們唯一能做的,就是用法律來約束規範政客的行為。
2⃣ 大家還記得2008年的野草莓運動嗎?當時抗議陳雲林來台第二次江陳會期間,馬英九政府不僅將所有的國旗收起來,還將要向陳雲林抗議的台灣民眾推倒在地上、強力排除,大幅限制言論自由。
我主張,保障集會遊行自由,應明確列出哪些是集遊法該保障的條款,同時,就可能的違法對人身之妨礙攻擊、組織聚眾等,由《刑法》及其他現有法規等,就能來處理。絕對不要因噎廢食。同時,也必須要搭配對《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方執行守則》等實務上的法規同步檢討。在我進入立法院之後,集會遊行法是我要推動修改的重要法案之一,這是民主運動長期以來的訴求,也是台灣一步一步勇敢向前行的必要。
#鳳山向前行
#幸福主權公義
#鳳山立委請投5號陳惠敏
#政黨票請投6號時代力量
集會遊行法救濟 在 翰林社會公民八下第5章行政法規與行政救濟(建議播放清單 的推薦與評價
Library. this is hidden. this is probably aria hidden. 翰林社會公民八下第5章行政法規與行政救濟 ... 占凱道58hr遭傳喚時力籲修集會遊行法. 台視新聞TTV ... ... <看更多>
集會遊行法救濟 在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集會遊行法修正案續審 的推薦與評價
... 救濟,追究個別執勤人員之相關法律責任。 三、命令解散權(刪除第十七條) 時代力量支持「刪除主管機關命令解散權」之修正,要求國家應積極採取有效 ... ... <看更多>
集會遊行法救濟 在 [課業] 集會遊行法第9條- 看板Examination 的推薦與評價
集會遊行法第九條但書,【但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
的者,不受六日前申請之限制】
偶發性及緊急性集會遊行處理原則 第二點
(一)偶發性集會、遊行:指因特殊原因未經召集而自發聚集,且事實
上無發起人或負責人之集會、遊行。
(二)緊急性集會、遊行:指因事起倉卒,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其目的
之集會、遊行。
我的問題是,到底第九條一項但書到底是偶發還是緊急
我看講義立法要旨是講保障偶發性
寫選擇也是以偶發性為題幹在出(EX:偶發性集會遊行16條救濟時間..)
但看處理原則比照集遊法應該是緊急性(當初上課也是講緊急性)
我借用一下【一起讀判決】https://casebf.com/2017/08/22/718/
第二,第9條第1項但書及第12條第2項:這兩條一起看的話,「緊急性」集會遊行仍然要
事先申請,並且可能要等24小時。
真是...
偶發:目前不用事前申請
緊急:用第9條一項但書+12條二項+救濟16條各項但書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00.48.1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27323129.A.608.html
(A)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者,不受 6 日前申請之限
制
(B)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時起 24 小時內,以書面通知負責人
(C)負責人於受通知後,其有不服者,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時起 24 小時內以書面附具理由
提出申復
(D)原主管機關認為申復無理由者,應於收受申復書之時起 24 小時內連同卷證檢送其上
級警察機關。上級警察機關應於收受卷證之時起 12 小時內決定,並通知負責人
98年舊題,我只要確定現在9條1項是否專指緊急性
※ 編輯: jardon (1.200.48.10), 05/26/2018 16:38:22
第九條 (修正)
條文 室外集會、遊行,應由負責人填具申請書,載明左列事項,於六日
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者
,不受六日前申請之限制:
一、負責人或其代理人、糾察員姓名、性別、職業、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
號、住居所及電話號碼。
二、集會、遊行之目的、方式及起訖時間。
三、集會處所或遊行之路線及集合、解散地點。
四、預定參加人數。
五、車輛、物品之名稱、數量。
前項第一款代理人,應檢具代理同意書;第三款集會處所,應檢具處所之所有人或管
理人之同意文件;遊行,應檢具詳細路線圖。
理由 為保障人民偶發性集會、遊行之自由,並配合司法院釋字第四四五
號解釋,爰修正第一項序文之但書,使符合實務需要。
※ 編輯: jardon (1.200.48.10), 05/26/2018 16:43:03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