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侮辱的90度急轉彎:這樣也能拗?!】
有些人罵的時候很開心,被起訴的時候為了替自己辯解就「硬拗」。今天找一些轉得很硬的例子搏君一笑😂
🎸什麼婊子,我是說ㄅ...包子啦!
(台中地院103易字1901號)
A與B因為代購衣服產生糾紛,A就在臉書社團內PO出糾紛內容,並寫著「我龍心大悅決定放過這個BIAO ZI」。B認為自己被罵「女表子」,就去地檢署提告。
(我怕被檢舉貼文所以就分開寫啦你們看得懂就好)
到了法院,A辯解「BIAO ZI」不是在罵人,是覺得B很像皺著臉苦情哀求退款的「包子」,每個人對包子感受不一,也許有人覺得包子很可愛,不是在侮辱B。
法官最後….當然是沒有信啦!
🎸草泥馬,很可愛啊!
(高雄地院102易字735號)
A、B是工作競爭對手,一直以來都相處不好。某日因為糾紛,A就在工作場所當著B的面罵「草尼馬,你看什麼看!」,結果就被起訴。
A的律師辯解,「草尼馬」意涵兩極,有人拿來形容可愛,也有人拿來當髒話,當天A的用法不是用來罵人的。(你看看當律師多難,還要硬拗這種自己都不信的話)
法官認為,A、B本來感情就很差,難以想像會彼此誇獎可愛;假如說身處在牧場或動物園,還可以相信草泥馬真的在講馬(我說羊駝),可是當天是在工作場所,難以想像有任何羊駝在旁邊,法官怎麼會相信這種說法呢?
🎸我不是故意罵人,是「印記理論」讓我這樣做啦!
(台中地院106年易字4232號)
A罵B人扎,被判公然侮辱有罪,法官命令A要寫道歉啟事。沒想到A假借道歉啟事,故意強調「人扎」、「這個人扎」,還把別人名字改成有「扎字」的,因此又被告了一次。(真是有夠不服輸)
A狡辯自己會這樣寫,是因為歷經前一個訴訟與警局作筆錄,導致在腦海中不斷產生B與人扎之間的強烈聯想,以至於書寫出來的時候還是寫出不好的話,這個是心理學上的「印記理論」,屬於自然現象。(我記得鴨子認媽媽的印記理論,怎麼不記得印記理論可以這樣用…)
法官認為,寫錯至少要更改,但A更正的方式是用紅筆特別畫叉或雙引號,根本是在強調,不是更正,因此讓A獲得了第二份有罪判決。
我是覺得,真的要賭一口氣罵人,要不就乖乖道歉,要不就勇敢認罪,轉得這麼硬真的是讓人又好氣又好笑,還要律師去想奇葩的理論來脫罪。法院是個明理的地方,真的不要硬拗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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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北投女童割喉案,事件當晚的媒體氛圍其實就可以嗅出一些端倪:為什麼報導的這麼密集?
這種報導方式,彷彿就是要輿論聚焦討論廢死議題。這幾乎是這幾年的一貫模式,用陰謀論來看的話,其目的就是要掩蓋其他消息(儘管柯文哲上任後比較不需要用這招),可參考這篇: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32980315.A.BE5.html
那麼,這次是要掩蓋甚麼呢?我原本猜是攪亂第三勢力的立委參選情勢吧,畢竟當中不少人是支持廢死的,不過也有朋友提最近是反黑箱課綱全省大串聯。
至於廢死議題本身的討論,我試著回應下述的常見質疑--雖然似乎並不是常見的回應方式。
「你有想過被害者家屬的感受嗎?等到你的至親被殺,再來跟我說廢死。」
因為昨天剛好去了同志活動,路上我在想著的是:「家屬」是誰?
在討論多元成家時,我們時常點出的是:法律上的「親屬」未必很親,未必彼此之間還有深刻的情感連結。相反地,連姻親都不算的同居人與摯友,也許反而對於當事人有更多情感、有更多瞭解。
如果詞彙改成「被害者親友」,似乎可以跳脫這個看似岔題的質疑,但也更突顯了更核心的問題:加害人的刑責,跟被害者親友的感受有甚麼關係?
如果是隨機殺人,那麼不管他殺到的是一位已無親友在世的遊民,或是一位大家庭的經濟支柱,刑責都應該要相同。(民事賠償額度則可以不同,類似於撞到喜美和撞到法拉利的差別)也就是說:被害者親友的感受,根本就不該是刑責的考量重點。刑事法庭如果引用被害者親友的證詞,其目的也應該是藉以判斷加害人於事後的表現與悔意,而作為衡量刑責的依據。
那麼,被害者親友的感受,要怎麼面對?民事求償是一條不太能期待的路,因此我們要著重的應該是讓「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至於「等到你至親被殺之後,就不會這樣主張了」的宣稱,則可以解析一下句型:「等到『X』發生,你就不會堅持『Y』了」,意思是「因為『屆時你也不堅持Y』,所以『Y並不是對的』」。
可是這個「因為…,所以…」的邏輯是對的嗎?我們把台詞換一下:
「等到你被劈腿,就不會主張『被劈腿也不能毀謗對方』了。」
「等到你被吃案,就不會主張『被吃案也不能對對方使用私刑』了。」
「等你沒戴套子但對方舌頭已經舔到酥麻,就不會主張『再怎麼樣都要戴套』了。」
「等到你至親被殺,就不會主張『家屬也不能去毆打被告,犯罪者的處罰只能由國家執行』了。」
上述的例子中,雙引號內的主張都是主流意見所奉行的,而我們其實也都承認:人在遇到各個情境時,的確可能會有想要違反「自己所認同的規範」的衝動。但在上述的例子中,主流意見並沒有因此而反對雙引號內的規範。相反地,反而是一種「雖然會有那樣的衝動無可厚非,但我們仍應當堅守雙引號內的規範」的價值,也就是說「因為『屆時你也不堅持Y』,所以『Y並不是對的』」的論述,在上述的例子中並不適用。
那麼,為什麼在死刑議題上,「等到你的至親被殺,再來跟我說『廢死』」卻可以成為常見的大絕了呢?跟前述的例子相同的是,我也認為自己「等到『X』(至親被殺)發生,就不會堅持『Y』(廢死)了」,但那並不表示我所認定的Y就是錯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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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我比較常質疑反廢死的言論(注意以上僅論述了「那句話不是反廢死的有效理由」,而沒有證明「反廢死派的理由都不成立」),不過對於廢死派的論述,也常常覺得有瑕疵。
舉例來說:「如果死刑有嚇阻重大犯罪的效果,為什麼死刑存在且仍會執行的幾千年來,仍有重大犯罪的存在?」
這種質疑,除了簡單的「有效果,但不是根絕,所以仍有需要」之外,其實同樣用替換法也可以找到漏洞:我們會怎麼檢視「警察的存在並沒有根絕重大犯罪,所以警察不需要存在」這樣的論述呢?
其中一種可能的答案是:因為單只有死刑/警察的「存在」仍不會有根絕重大犯罪的效果,必須有其他完善制度的配合--只是幾千年來我們沒有讓制度完善過,而那並不表示制度沒有完善的可能。
重貼一下一年前的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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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娟芬老師在決定支持廢死之前的思考:「死刑為什麼成為『最重』的刑罰?為什麼不是較少或更多?」
關於這個「更多」,我最近才想到法律上有意義的解釋:
既然姦殺跟強盜殺人比殺人的法定刑還重,就表示我們認為姦殺和強盜殺人比殺人侵害了更多法益--即使被害人根本就同一。
如果一個人對另一個人可以有比單純地「殺害」更嚴重的行為,那麼國家對那個人當然也可以。
可是,我們為什麼不考慮所謂的「更多」,比方說在執行死刑之前先讓他斷手斷腳,或是水銀剝皮、用棍棒從肛門慢慢貫穿,或是關進「鐵處女」直到死亡之類的呢?
嗯?這時候要說不慘忍/冷血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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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我得要承認這些發言都有些冷血、有些抽離、有些無法體會被害人家屬與加害人家屬的傷痛,但我也要說世界上就是得有人跳脫出這些,才能讓爭吵變成討論。(即使我未必能成為那樣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