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雙和醫院發生令人憤怒、難過的事情,一位確診病患持刀砍傷三位冒著被傳染風險,仍然堅持在醫療前線救治病患的護理師。根據新聞的報導,這三位受傷的護理師,其中一位韌帶、神經被砍斷、一位氣胸,另一位腹部受傷;其中兩位傷勢較重的護理師,住院治療中。
這件事情絕對無法被容忍。
為了保障醫護安全, #醫療法第24條第2項 規定: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
以強暴、脅迫、恐赫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最高可處3年有期徒刑,併罰金30萬元。萬一,因此造成醫事人員重傷,刑度3年以上10年以下;致死,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第4項,也都明文規定⚠️
這些刑事責任不管輕重,都是非告訴乃論之罪,不用等待被害的醫事人員提告,檢警就要積極偵辦,將犯罪嫌疑人繩之以法,讓他們負起應有的責任。
在這個疫情危急時刻,許多醫護人員在醫療前線堅守陣地,協助被感染的病患,他們是我們健康與生命的守護神。對這樣殘忍的醫療暴力行為,我們予以譴責並絕不容忍。
讓我們一起維護醫事人員,安全&安心的工作環境💪
#挺醫護
#保醫護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06的網紅陳靜敏,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出事要扛、被打活該… 護理師總是弱勢犧牲者! 去年造成15人死亡的護理之家大火,昨天偵查終結,潘姓代理護理長與陳姓護理師因沒有制止護理之家住民自行攜帶「超長波床墊」進入病房,也未依規定按月檢查住房內是否有人使用私人電器,#遭到新北地檢署依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 💥💥消息一出,馬上在護理界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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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中的重製與改作
小花創作了一首歌曲,而小美聽到這首歌曲後,抄襲這首歌曲的旋律創造出自己的一首歌曲,然而兩者的歌曲在旋律上幾乎一模一樣,僅有少數的幾個旋律有做出更改,然而小美這樣接觸了小花的音樂著作後,所做出來有實質近似且實質近似程度不低的作品,小美抄襲的行為到底是屬於非法重製?還是非法改作?
Q:甚麼是重製?甚麼是改作?
A:依據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及同條第11款之規定:
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
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
Q:抄襲是甚麼?抄襲是非法重製?還是非法改作?
A:實際上,著作權法條文規定中並沒有使用「抄襲」這二個字,而最高法院對於抄襲有所定義:所謂抄襲,乃係剽竊他人之著作,並當作自己所創作之謂,而據以認定抄襲之要件有二:即接觸及實質近似(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914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然而,這樣的定義,還是没有明確說明抄襲的行為到底是屬於非法重製?還是非法改作?還是包含
「重製」與「改作」?以目前較多數的見解來說,所謂的「著作抄襲」應該是包括著作「重製權」或「改作權」的侵害。
而就實務在認定個案是屬於重製權還是改作權的侵害問題上,主要會以較晚做出該作品之人是否有自己的獨立創作包含在新創作內來做判斷,意即較晚從事創作之人,就新的作品如果沒有獨立創作的內容,或獨立創作的內容未達到著作之要件在新的作品內,則這樣的抄襲行為,就屬於重製權的侵害;反之則為改作權的侵害問題。
從上可以看出所謂的重製並非完全相同才能稱為重製;而所謂改作,依著作權法所規定意旨指的是就原著作另為創作,故改作與原著作亦不相同,也因此重製舆改作間之界線是甚麼?在實務裁判上常常發生爭議。
Q:這樣的爭議會發生甚麼問題?
👉「重製」與「改作」若没有明確的標準,可能發生「衍生著作」的認定問題:
依據著作權法第6條第1項規定「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而縱使是非法改作,依據我國目前的實務見解認為,就非法改作的新著作一樣認為屬於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但還是會侵害原著作權人之著作權),此時重製與改作如果沒辦法有明確的標準,會衍生較晚創作之人的作品,是不是一衍生著作的問題。
👉法院認定行為人是「重製」或「改作」,二者之間刑度有不小差異:
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及,對比92條的情況下,同樣意圖銷售或出租的情況下,當被認定屬於擅自「重製」他人著作而侵害他人著作權行為時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然而如果是屬於「改作」則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兩者適用除了法律到底要如何適用的問題外,兩者的刑度差異也不小。
👉依據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91條之1第3項及同法第100條之規定,倘非法重製物或改作物之載體為光碟時,涉及是否為非告訴乃論之罪之問題。
也因此,有智慧財產法院與地方法院法官認為「重製」跟「改作」的界線曖昧不明易生爭議,且無法使受規範者預見其行為之法律效果,為此多名法院法官以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本文規定所稱「重製」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向大法官提起釋憲案。
Q:大法官又是怎麼看「重製」跟「改作」?
A:大法官解釋第804號解釋認為第91條第2項、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本文規定所稱「重製」沒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大法官認為:著作權法規定所稱之重製,係指重複製作而言,其意義並非難以理解,且與改作係將原著作之形式或內容加以改變,而有創作元素,亦明顯有別;又個案事實是否屬於上述重製定義規定所欲規範之對象,仍為一般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認定及判斷,沒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大法官認為行為人之行為究屬於非法重製或非法改作,應由法院就具體事實做個案判斷:
就部份個案屬於重製與改作之邊界問題,法官於個案適用法律規定時,本應為適當之解釋,以確定其意涵,並非謂法律文義應具體詳盡而無解釋之空間與必要,且於任何個案之適用均應毫無疑義者,始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法官於個案適用時,如遇少數邊界案例而有認事用法之疑義,應本獨立審判之權責,自行研究後而為裁判。此亦為司法院大法官與各級法院間,應有之權限區別及角色分工。
所以小美聽完小花所創作之歌曲,未經小花同意,創作出一首實質近似程度很高之作品的行為,到底是屬於非法改作?還是非法重製?就要回到小美就小花的原著作之形式或內容是否有加以改變,而有創作元素在裡面來認定,如果小美的創作只改變幾個小片段,其餘幾乎一樣的情況下,就比較容易被認定沒有創作元素,而屬於侵害小花的重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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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塗銷怪客?
最近接到一個非常荒謬的陳情。
起因在於陳情人說他家附近的社區,原本已經畫紅線,但近期卻被私自塗黑,造成很多車子誤會而停車,恐怕會有危險。
我們首先請交旅處先盡快改善,但一開始,交旅處以公務繁忙,並且這個地方並沒有急迫危險為理由,說之後再找時間畫回去。
交旅處公務繁忙我可以理解,但給我們一個畫回去的時間,真的不難,如果交不出期程,那就是工作效率的問題。
而且,這個不只是畫回去的問題了。
民眾私自將紅線塗銷,讓紅線失去功能,已經構成刑法上的毀損罪。尤其又是政府依程序畫的紅線,更已可能觸及公物毀損罪。
原本交旅處遲遲不願意回覆我們何時把紅線畫回去,我們只能同時請助理去報警,成為公物毀損罪的「告發人」,希望可以找出兇手。
更有趣的來了,據目擊證人所述,私自把紅線塗銷的人,竟然還穿著工人背心,一副煞有其事地把紅線塗銷,不知情的人或許真的會以為是公所或縣府的人派來做事的。
但真的不是,因為我們已經打給縣府和市公所確認,沒有任何該路段塗銷紅線的工程。
最後交旅處承諾我們,今天下午會把紅線畫回去。但身為告訴人的他們,不願意提起公務毀損罪的告訴。
那就佛心期待,這種事再也不會發生。
#八點更新
感謝留言中有劉律師指教:道路標線是主管機關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設置,對外發生道路管理規制效果的一般處分,是機關對外表達規制意思而塗記於道路上的符號,依刑法220條第1項,以文書論。因此那個塗銷標線,是變造公文書的非告訴乃論之罪喔,可以直接去函告發,就算是從公務員掌管的文書被毀損,也是非告訴乃論的妨害公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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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事要扛、被打活該… 護理師總是弱勢犧牲者!
去年造成15人死亡的護理之家大火,昨天偵查終結,潘姓代理護理長與陳姓護理師因沒有制止護理之家住民自行攜帶「超長波床墊」進入病房,也未依規定按月檢查住房內是否有人使用私人電器,#遭到新北地檢署依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
💥💥消息一出,馬上在護理界掀起軒然大波,病人與家屬的物品屬於私人財產,請問基層護理人員真的有管理權限可以「強制檢查」並「沒收床墊」嗎?甚至是冒著被罵、被打的暴力風險前去勸阻?#難道違法攜帶私人電器的民眾與醫院負責人都不需要負起一點責任嗎?就這樣讓這兩名無辜的護理師背上15條人命的陰影與責任,成為「業務過失致死」的「加害人」,實在有失公平!
護理師總是弱勢犧牲者!許多機構為了節省經費,#都讓護理人員兼任非自己專業的角色,以這次事件為例,護理人員便還兼任了防火管理權人,一肩扛起安全管理責任、場所管理責任、防火責任,在沒有受到完整專業訓練的情況之下,出事了又都算在掛名的護理人員頭上,這合理嗎?以後誰還敢擔任沙包基層護理人員呢?
不僅身兼數職、業務包山包海,#護理人員照顧病人的專業職責還備受質疑,在許多人眼中,醫師才有專業,護理師只是服務業,只有資格做打針、換藥、換床單等雜七雜八的工作,甚至連「打針太痛」也會被視為不專業的一種表現遭到客訴,非常不合理😡😡
在護理師的業務範圍不明確、專業不被重視的情況之下,護理師的權益被嚴重侵害,醫療暴力事件頻頻發生。即使政府在103年修正《醫療法》,將醫療暴力行為納入刑事處罰範疇,並列為非告訴乃論之罪,但成效仍然有限。106年的醫療暴力通報件數有353件,107年有400件,#平均每天都有一件以上的醫療暴力事件發生,其中有高達60-70%的通報案件沒有移送司法、完全沒有被處理,結果令人心疼。
國際護理協會(ICN)早在2001年就報導指出,護理師是醫療機構中最容易被攻擊的對象,#遭受職場暴力的機會是其他專業的三倍。然而我國卻沒有保護醫護人員的通報系統,只有台灣病人安全通報系統(TPR),還不須通報「非關病人安全之異常事件」。
我強烈建議醫院要確實落實建立「需特殊關懷名單」,讓系統在具有潛在暴力風險的病人、家屬或訪客掛號時,通知相關人員,並立即採取防範措施,#以起到預警的作用,避免無辜的醫護人員再次陷入醫療暴力之中。
根據某醫學中心急診室針對工作滿三個月以上的護理人員所做的研究報告,有高達94.3%的急診護理人員都有經歷過暴力事件,其中以言語暴力事件最高佔94.3%,威脅行為其次佔65.8%,身體暴力事件則佔32%。
這些護理人員在遭受到暴力事件後,皆感到生氣、委屈及無力等情緒,#繼而產生職業倦怠,相繼離職,造成護理人力短缺的狀況,而這也是護理師執業率僅有60%的原因,我們必須要正視並解決。
📌📌為此我再一次請勞動部輔導各醫療機構成立工會,並偕同衛福部研擬「在民眾教育部分對於預防醫療暴力」的具體可行方案,同時調查台灣病人安全通報系統在落實「警示訊息」的執行成效。
#部長竟然不知道護師節幾號
#質詢
#醫療暴力
#護理師
#護理之家大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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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b0Rh8ca ]
作者: razan (僅供參考)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新聞] 酒駕撞死人又肇逃 新北男賠掉一間房產
時間: Wed Sep 13 21:36:04 2023
1.媒體來源:
自由時報
2.記者署名:
王定傳
3.完整新聞標題:
酒駕撞死人又肇逃 新北男賠掉一間房產
4.完整新聞內文:
趙姓工人去年2月8日酒後駕車撞死石姓男子,檢方今年5月依酒駕致死、肇事逃逸致死罪
嫌起訴趙男,全案適用國民法官法;趙男坦承犯行,並以700萬元與家屬和解,但他賠了
100多萬元後無力再賠,遂將名下房產作價750萬元過戶給家屬作為賠償,多退少補,換得
家屬原諒,新北地院合議庭審酌家屬意見,酒駕致死部分依刑法59條減刑後,依酒駕致死
、肇事逃逸致死罪判刑4年5月。
由於死者家屬在審理時多次表達趙男有積極與誠意處理民事賠償事宜,願意原諒,希望給
予緩刑機會,讓趙男不要入監,能繼續工作履行賠償事宜,以免雙方家庭均破碎等;合議
庭審酌,趙男坦承酒駕致死犯行,犯後態度尚佳,且基於尊重家屬意見,以及趙男已履行
或正履行大部分和解文件所示條件,因此依刑法情堪憫恕規定,酌減此部份刑期。
至於肇事逃逸致死部分,合議庭認為,趙男否認知道有撞到被害者,此部分並未有何真誠
悔悟,無從依情堪憫恕規定,酌減其刑。
本案發生於去年2月8日下午3時許,在桃園市觀音大潭三路工地工作的趙男喝了保力達後
,仍於晚間6時許酒駕開車上路,行經新北市鶯歌區大湖路760號時,從後方直接追撞石姓
騎士後開車逃逸;警方調閱監視器通知趙男到案,約在晚間8時許,還測得吐氣酒測值達
0.19毫克。
檢方調查,被害者石男則因遭追撞、人車倒地,受有創傷性硬腦膜下出血、瀰漫性蜘蛛膜
下腔出血、顱骨骨折、疑似左側股骨頸骨折等傷害,送醫不治死亡;檢方調查後依酒駕致
死、肇事逃逸致死嫌起訴趙男。
趙男雖與家屬和解,並在審理時認罪,但又說不知道撞到被害者、沒聽到撞擊聲等;檢方
則認為他坦承酒駕致死、否認肇逃,但有與家屬和解,不過之後又再犯一件酒駕案,希望
法院量處4年半到6年之間徒刑。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不可用YAHOO、LINE、MSN等轉載媒體: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427066
6.備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國審交訴字第1號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8-941506-b389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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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3.152.8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694612168.A.9A4.html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YOPOYOPO (36.230.176.120 臺灣), 09/16/2023 16: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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