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經營權之爭,公司派使出法律策略力保林郭文艷等董事席次,一舉剷除市場派勢力,但投保中心認定大同公司違法阻礙股東行使權益,今日決議對林郭文艷提起裁判解任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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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股東會到底發生什麼事】
大同 (2371-TW) 在 6 月 30 日舉行股東會,公司派於開會現場宣布刪除超過 12 億股 (總股數 23 億股),等同超過 5 成的股權遭剝奪投票權,公司派大獲全勝 9 席全拿,然而此舉引起極大的爭議,市場派認為投票權遭剝奪、權益受損。
股東會現場包括代表投保中心到場的律師於現場表示異議,金管會更將大同股票交易方式改列為全額交割股,並將請集保中心查核相關股務作業,若發現違法,將處分大同不得再自辦股務事務,究竟大同股東會爭議為何?
截至大同股東會前的統計,公司派加計大同大學、大同高中以及員工持股,整體占比尚不足14%,市場派部分,王光祥以羅得、競殿、三雅3家投資公司持有約11%股權,鄭文逸部分也約10%,而公司派認為涉嫌「假外資」的8個外資帳戶共有近24%,公司派如能順利將該些主要敵手持股之表決權剔除,自然無人能與之匹敵。
以話題談論度最高的黃國昌為例,其在電子投票中得到 18 億 7732 萬 6662選舉權數,佔總選舉權數的8.916%,為全部獨立董事候選人中得票最高的候選人,然因公司派將市場派表決權刪除,最終仍然無緣進入董事會。
依據大同公司於股東會後發布的重大資訊可知,公司派刪除該些股東表決權的法律依據分為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以及企業併購法,前者即為大同公司經營權爭奪戰開打以來爭執不休的陸資疑雲,於股東會開會前大同公司更已向台北地院起訴請求確認該些外資公司無表決權,後者則為股東會當天始浮上檯面的主張。
【指控外資為陸資,請求法院確認表決權不存在?】
針對陸資疑雲部分,依據大同公司公布的重大訊息可以知道公司派認定鄭文逸及外資法人專戶涉嫌引入不法陸資,認為依據為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 8 條以及民法第 71 條的規定,該些取得股份之行為無效,所以這些人都不可以行使選舉權及表決案。
其中針對外資涉嫌協助陸資購入大同公司股份部分,經過大同公司向台北地院起訴在案,依本站取得的公司派民事起訴狀內容,大同公司派起訴理由大略為:陸資曾買進大同公司股票,最高可能達 18% ,經金管會裁處要求釋出股份,然陸資疑似繼續利用其他外資專戶買進大同股票。
公司派懷疑該些外資背後是陸資的原因為:該些外資本來並未持股,但於陸資被金管會要求出脫股份後持股數量明顯增加,而這些外資持股比例與金管會要求陸資出脫持股的比例接近,大同公司以此推論該些外資背後為陸資掌控,主張該些買賣因為違反陸資非經許可不得投資之規定,依照民法第 71 條無效,因此沒有表決權。
因本案尚在繫屬中,故本文不便對該大同公司之主張進行深入評論,然陸資持股被金管會要求全數釋出後,這些外資本有機會取得該些持股,且交易必然是一買一賣,故僅以時間點密接且買賣數量剛好一致,推論這些外資與陸資存在關聯,論證及舉證強度似有不足,未來大同公司於訴訟中是否能提出其他證據舉證相關待證事實,除可觀察當事續行訴訟之策略外,社會各界並應靜候判決結果。
【股東會突襲拋出訴訟未有的企業併購法】
根據《企業併購法》第27條規定:「……為併購目的,依本法規定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份者,應於取得後十日內,向證券主管機關申報其併購目的及證券主管機關所規定應行申報之事項;申報事項如有變動時,應隨時補正之。違反前項規定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者,其超過部分無表決權。」
在股東會中,大同公司派認定市場派係為併購目的共同取得大同公司超過百分之十股份,因此主張該些股東不得行使表決權。然而對於如何認定該些股東的「共同併購目的」,大同公司並未多做解釋。
社會輿論因此遭質疑,如果公司派可以擅自將其他股東合併視為「為併購目的取得股份」,未來恐引發其他上市櫃公司仿效作法,小股東權益難保。且大同公司並未於民事訴訟中提出企業併購法的相關主張,卻於股東會當天作為剔除表決權的主要理由,其考量原因為何,令人感到費解。
【真相未明之際,是否可以先剔除表決權?】
較有爭議者在於大同公司能否在判決出爐前先行剔除爭議股東的表決權?投保中心和金管會都明確表態,中資與否的認定權限在主管機關,公司不應逕自認定排除股東投票權利,投保中心表示不排除將向主管機關建議取消大同自辦股務。
除此之外,大同公司在民事起訴狀中也明確表示,該些外資是否為陸資「尚屬有疑」,且主管機關亦在調查中。在真相未明且行政機關調查尚未完結的情況下,如果未來調查完竣,並發現無不法情事,大同公司自行做出認定並否定該些股東表決權之行為,恐讓公司背負沈重的法律責任。然而,這些外資與陸資有關的可能性亦不可否認,現行法是否已提供充足法律工具處理類似問題,仍待討論和調整。
事實真相為何,因目前各說各話,仍待相關程序釐清。然而不管答案為何,台灣訴訟程序漫長,2017年董監改選爭議訴訟迄今尚未定讞,2020年董事會就已改選,且此舉縱然造成公司及相關股東的權利,未來是否能求償?損害賠償金額為何?縱使受罰,被處罰的對象也可能是「公司」而非「股東」,換言之,罰鍰及賠償恐由全體股東買單,而且證交所因為本次事件將大同列為「變更交易方法股票,一般俗稱全額交割股,對於股民權益影響劇烈。因此股東權益的保障議題,也有待進一步討論。
本文也呼籲,對於股東會決議瑕疵,司法應從速認定,否則將對公司後續的運作造成相當大的影響,也會嚴重損害股東權益。在今年一月商業事件審理法已三讀通過,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的修正也相應上路,這次的爭議更凸顯這些制度性變革應該施行的迫切性。此外,主管機關能否記取此次經驗並建立相關機制,避免未來其他公司有樣學樣,濫用企併法否決表決權,以讓公司法制及治理均得以步入正軌。
全文這邊請 👉 https://plainlaw.me/2020/07/02/2371-tw/
非獨立董監持股增加 在 燈火闌珊處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個股研究筆記分享
時間:2015年
個股:元山(6275)
「我想你應該多少也看過元山過去的獲利狀況和財務體質了吧,說實話,還蠻糟糕的,當然這我都了然於胸,但我想知道他是否和金洲一樣,現在是一個轉淚點,隨著營運更上層樓,財務體質自然隨之改善,換句話說,現在或許正是買進的最好時機。我會等他Q1季報出爐,觀察兩個重點,第一是負債比是否下降,第二是現金流入是否增加。
我們到目前為止比較著重在他的營運面,但通常財務面才是我的第一關,我今天有稍微讀一下他去年年報,我關心兩件事,第一是銀行借款近幾年持續上升,公司為何持續有資金需求,這些借款產生的財務成本是否對公司造成壓力,第二是公司發行可轉債,這部分除了和借款一樣可能對公司造成財務壓力之外,也可能稀釋了未來的eps,我想評估這兩項負負債對公司的影響。
元山是家族企業,表面上董監持股不高,但前十大股東幾乎都是家族成員,持股比例相當高。董監事成員獨立性不錯,但是董事會缺席率太高,感覺上恐怕還是像傳統家族事業那樣董事長一個人說了算。
公司近幾年資金需求那麼高,沒有配息是可以理解的,重點是隨著晉升為tier1廠商,是否營運真能步步高升,更長遠來看則是公司是否有賴以生存的核心競爭力。
以元山現在的財務狀況,業績不可能提升太快,否則會有無法周轉的危險,加上大股東趁這短時間股價上漲持續賣股,我相信股價不至於漲太快,應該會有很足夠的時間讓我們好好研究,同時我也要等他財務體質進步到我比較能放心的地步,才會考慮投資。
你看到的1~2億元短期投資並不是債券,而是拿去抵押的受限制存款,所以說元山的財務體質比你以為的還要糟糕。元山2015Q1手上能動用的資金只有1.4億,長短期借款卻有近5億,且公司並非獲利穩定,一旦陷入虧損銀行可能雨天收傘,現在這個時間點我是絕對不敢投資的。
我非常不認同元山買回庫藏股,這讓我對它扣很多分。元山現在最重要就是改善財務體質,他今年發放現金股利我就已經不贊成了,現在實施庫藏股我更是無法認同。」
註:內容取自本燈和友人共同討論的筆記,本燈只分享我的留言,且上面文字有時間跨度,因此讀起來會比較不連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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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著內部人共進退!董監持股「進階活用」投資策略】
今天北北基賺到一天颱風假,適合在家鑽研投資策略XD
HC 喜歡關注董監內部人的持股增減狀況,
但其實有時候不能只單看持股的增加/減少,就判定一檔個股的好壞,
還有很多的眉眉角角是投資人需要注意的,
在這篇「進階活用」的文章中,3700 字的投資研究,
會教你如何簡單判讀董監持股更關鍵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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