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流高流要發動引擎了!但…誰來添柴加薪?】
想要成為驅動台灣流行音樂產業引擎的北流與南流加起來耗資超過百億興建,但在組織上的角色有些尷尬,既要負起培育音樂人才、促進產業發展的公共責任,另一方面則有著自負盈虧的壓力。在缺乏中央資源挹注,僅靠地方行政法人營運團隊與地方政府的支持,未來如何在數位平台時代將「台流」推向國際,值得密切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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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866的網紅陳麗娜,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一、毒品防制局要發揮預防功能 近年來高雄市為了針對毒品問題成立毒防局,希望藉由毒防局來統 整相關反毒防毒業務 。但是真實狀況是,毒防局的業務跟各局處都 有重疊,而且多數經費佔人事成本高,相關反毒的工作反而無法給 予支持與補助。嚴格地說毒品防治局相當於是反毒企劃局,然而毒 品防制局既然已經成立,我們就...
高流 行政法人 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公益勸募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第 1 條
為有效管理勸募行為,妥善運用社會資源,以促進社會公益,保障捐款人
權益,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公益:指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
二、非營利團體:指非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第八條公益事業,依法立案之
民間團體。
第 3 條
除下列行為外,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勸募行為及其管理
,依本條例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從事政治活動之團體或個人,基於募集政治活動經費之目的,募集財
物或接受捐贈之行為。
二、宗教團體、寺廟、教堂或個人,基於募集宗教活動經費之目的,募集
財物或接受捐贈之行為。
第 4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
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5 條
本條例所稱勸募團體如下:
一、公立學校。
二、行政法人。
三、公益性社團法人。
四、財團法人。
各級政府機關 (構) 得基於公益目的接受所屬人員或外界主動捐贈,不得
發起勸募。但遇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時,不在此限。
第 6 條
各級政府機關 (構)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前條第二項之勸募:
一、開立收據。
二、定期辦理公開徵信。
三、依指定之用途使用。
前項政府機關 (構) 有上級機關者,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辦理情
形函報上級機關備查。
勸募團體基於公益目的,向會員或所屬人員募集財物、接受其主動捐贈或
接受外界主動捐贈者,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公立學校並應於年度終了後二
個月、其他勸募團體於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及收支決算函報
許可其設立、立案或監督之機關備查。
第 7 條
勸募團體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 (以下簡稱勸募活動) ,應備具申請書及
相關文件,向勸募活動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
勸募活動跨越直轄市或縣 (市) 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前項申請許可及補辦申請許可之程序、期限、應檢附文件、許可事項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8 條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以下列用途為限:
一、社會福利事業。
二、教育文化事業。
三、社會慈善事業。
四、援外或國際人道救援。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事業。
第 9 條
勸募團體於最近三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勸募許可:
一、違反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二條規定
。
二、有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經主管機關廢止其勸募許可。但其負責人
或代表人經無罪判決確定者,不在此限。
三、有第十條第二款、第三款或第十一條規定情形,經主管機關廢止或撤
銷其勸募許可。
第 10 條
勸募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勸募許可:
一、勸募團體之負責人或代表人因進行勸募涉犯罪嫌疑,經提起公訴。
二、依第十六條規定開立之收據,記載不實。
三、違反會務、業務及財務相關法令,情節重大。
第 11 條
勸募團體申請勸募活動許可之文件有不實之情形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勸
募許可。
第 12 條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期間,最長為一年。
第 13 條
勸募團體應於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捐款專戶,並於勸募活動開始後七日內
報主管機關備查。但公立學校開立捐款專戶,以代理公庫之金融機構為限
。
第 14 條
勸募行為不得以強制攤派或其他強迫方式為之。亦不得向因職務上或業務
上關係有服從義務或受監督之人強行為之。
第 15 條
勸募團體所屬人員進行勸募活動時,應主動出示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及該勸
募團體製發之工作證。但以媒體方式宣傳者,得僅載明或敘明勸募許可文
號。
第 16 條
勸募團體收受勸募所得財物,應開立收據,並載明勸募許可文號、捐贈人
、捐贈金額或物品及捐贈日期。
第 17 條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之必要支出,得於下列範圍內,由勸募活動所得支
應:
一、勸募活動所得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者,為百分之十五。
二、勸募活動所得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未逾新臺幣一億元者,為新臺幣一
百五十萬元加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八。
三、勸募活動所得超過新臺幣一億元者,為新臺幣八百七十萬元加超過新
臺幣一億元部分之百分之一。
前項勸募所得為金錢以外之物品者,應依捐贈時之時價折算之。
第 18 條
勸募團體應於勸募活動期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將捐贈人捐贈資料、勸募
活動所得與收支報告公告及公開徵信,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勸募活動所得金額,開支新臺幣一萬元以上者,應以支票或經由郵局
、金融機構匯款為之,不得使用現金。
第 19 條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所得財物,應依主管機關許可之勸募活動所得財物
使用計畫使用,不得移作他用。
如有賸餘,得於計畫執行完竣後三個月內,依原勸募活動之同類目的擬具
使用計畫書,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動支。
前項之賸餘款項再執行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第 20 條
勸募團體應於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執行完竣後三十日內,將其使用
情形提經理事會或董事會通過後公告及公開徵信,連同成果報告、支出明
細及相關證明文件,報主管機關備查。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長,其
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勸募團體應將前項備查資料在主管機關網站公告,主管機關並定期辦理年
度查核。
第 21 條
主管機關得隨時檢查勸募活動辦理情形及相關帳冊,勸募團體及其所屬人
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 22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將勸募所得財物返還捐贈人:
一、非屬第五條規定之勸募主體發起勸募。
二、勸募活動未經許可。
三、勸募活動之許可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但於撤銷或廢止前,已依原
許可目的使用之財物,經查證屬實者,不在此限。
四、逾許可勸募活動期間而為勸募活動。
五、違反第十四條規定。
前項財物難以返還,經報請主管機關認定者,應繳交主管機關,依原勸募
活動計畫或相關目的執行,並得委託相關團體執行之。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所得之賸餘財物,因勸募團體解散或未依第十九條
規定辦理者,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第 23 條
主管機關應將已核定之勸募活動、其所得及使用情形等資料予以上網公告
。
第 2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制止仍不遵從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罰鍰,並公告其姓名或名稱、違規事實及其處罰;經再制止仍不遵從者,
得按次連續處罰:
一、非屬第五條規定之勸募主體發起勸募。
二、勸募活動未經許可。
三、勸募活動之許可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仍為勸募活動。
四、逾許可勸募活動期間,仍為勸募活動。
前項罰鍰,於勸募團體或其他法人、團體,併罰其負責人或代表人,並公
告其姓名。
第 25 條
違反第十四條規定,經制止仍不遵從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
下罰鍰,經再制止仍不遵從者,得按次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
其勸募許可。
第 26 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二條規定者,得予以警告並
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
次連續處罰。
第 27 條
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規定之檢查者,處新臺幣一萬元
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強制檢查;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勸募許可
。
第 28 條
違反第六條規定者,由其上級機關、許可其設立、立案或監督之機關予以
警告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
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第 29 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者,除依本條例處罰外,其有犯罪嫌疑時,應移送司法機
關處理。
第 30 條
本條例所定之罰鍰,除第二十八條規定者外,由主管機關處罰之。
第 31 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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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柒. 高流副執週記 }}_13
[二. 高雄行動紀實_08] - {01_高流系} 之『樂團興奮波』_06
我其實真的沒有預料到,『樂團興奮波』會是如此精彩!
這五組性質全然不同的樂團,在十天的時間裡,從第一次複賽到第三次的決賽,所有人都像去過了『精神時光屋』瘋狂修煉過一般,整個音樂呈現的水平與節目的設計,所有提升的量能,根本是一整場精心規劃的『五團聯演 Show』!
這真的是評審動動口、分享一些經驗建議就可以辦得到的嗎?我不覺得。
當然!評審聚精會神地觀察著每一組樂團的演出,隨後在各自的十五分鐘所給出的經驗、建議,或能起到『助一臂之力』的作用;但說實話,我覺得這些年輕的音樂人,不只是要證明給評審團看,他們可以做到多少,更真實的是,他們向自己證明了『絕對不讓夥伴失望』的那種團結向心力,證明了追求夢想所有可以付出的心力!
所有評審都不覺得只是在參與一種競賽的氛圍,而是,一個見證的過程。
而因為這整個行動,『人才培育』的意義高過於競賽的內涵,所以在五組樂團都演出結束、工作人員收集評審團的評分表結算成績的過程中,我邀請了三場賽事都擔任音響主控的『徐妹』(徐振偉 - https://bit.ly/2ViMBq0 ),對所有參賽者就現場在器材選擇與音樂性之間,以一位音響工程師的角度,做出許多深入的觀察分析,希望能提供給所有樂團在下一個演出時,有更客觀的自我了解、以及修正改進的具體方案。
在成績公布之前,我以副執行長的身份,代表『高雄流行音樂中心行政法人』做了簡單的報告:
『幾個月前剛來到高雄流行音樂中心時,我以為這裡是音樂人的聚落,我們應該是要開心地玩耍音樂。但很快的,我意識到我們其實是公法人,也就是公部門;既然是公部門,那麼我們的責任就是協助政府單位,將國家的資源,盡力公平地分配給在地所有的音樂工作者。
這次的活動,整個經費是來自文化部的人才培育計畫補助款,我希望我們這次所執行的工作,沒有對不起這個國家、整個社會。
我同時要感謝所有的評審與我的 Crew!是這些台前、幕後的工作人員,支撐起這整個賽程,我要向他們鞠躬來表達我深摯的感謝。
因為今天是決賽,我看到了許多樂團的親友進到我們場館,為自己熟識的樂團加油;但今晚,你們也同時看到了幾個你可能從來都不認識的樂團 – 我想告訴你,全臺灣各地,都有著這些年輕、巨大的創作能量,他們不見得只是音樂範圍,還包括了其他的藝術形式,他們在各個角落的努力,你可能也都還沒有認識、看見。我期待在今晚之後,你會更願意走進我們場館與其他的展演場域,用行動具體支持這些創作能量!我們會需要觀眾,這整個產業才能真正地被挽救。
對於這五組樂團,我想對你們說,在整個過程中,每一次我都提到了要感謝工作人員的辛勞;你們不知道的是:這一次的成績,除了評審團之外,我邀請了我們場館的整個 Stage Crew 一起加入了評分,他們所看到的你們、因此給出的評價,會是未來你們進入業界時,一個極為重要的提醒。
成績馬上就要公布了!不論結果如何,我希望我們沒有人是輸家、每一位都能在這個過程裡,帶走所有你們可以帶走的東西。
謝謝大家!』
『高雄流行音樂中心』行政法人官方報導:
https://bit.ly/33uSLYp
https://reurl.cc/Md5qy3
我們產生了一組『贏者全拿』的隊伍;至於整個賽事有沒有輸家 … 就如同評審『麋先生』所闡述的:這個活動結束了,比賽才真的要開始。
我只是知道,未來,他們其中會有人,將再一次地改變了臺灣的音樂產業面貌。
他們是~
樂團『Resa Club』:
https://reurl.cc/gmyOKV
樂團『Yilith』:
https://reurl.cc/ldrq36
樂團『吾橋有水』:
https://reurl.cc/zzRv20
樂團『草包小姐』:
https://reurl.cc/A8mo1j
樂團『鐵擊』:
https://reurl.cc/Z73p7l
再一次誠摯地感謝所有參與的人、事、物!你們之中如果有任何一點點的不同,我們就沒辦法擁有這麼美好的回憶!謝謝這個時空、這個宇宙!
我很滿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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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高雄觀察_06]
十一月,執行完兩個重要的行政法人工作計畫,以及一個突然就不見的重大事務之後,我結束了我在高雄的工作。
事態的演變,有著一種極為不合理,但卻又毫不意外、順理成章的自然。
套一句幾個月前我對著某位同事所怒斥的話:『對於你們這種政治場景,我深惡痛絕!』
但因為當時許多的計畫與預算規劃,都已經是箭在弦上,因此,我留下來將我所主責的工作,盡力不留遺憾地執行完成;如今,工作執行完畢,也就應當離開這一個我改變不了什麼的環境了。
對於『高雄流行音樂中心行政法人』,主管機關有著一種我難以理解但心知肚明的規劃,在那種規劃體制之下,我不覺得我可以發揮什麼功能,同時,也沒有興趣去參與其中。
明天,我會開始我的離職程序。而既然決定要走,『不在其位,不謀其政』,這個『高流副執週記』的專題文章也會在這一篇做為完結。
我仍然深深愛著這塊土地!這動盪的 2020 年,依然是我生命中絕美的風景。
謝謝妳!高雄~
高流 行政法人 在 陳麗娜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一、毒品防制局要發揮預防功能
近年來高雄市為了針對毒品問題成立毒防局,希望藉由毒防局來統
整相關反毒防毒業務 。但是真實狀況是,毒防局的業務跟各局處都
有重疊,而且多數經費佔人事成本高,相關反毒的工作反而無法給
予支持與補助。嚴格地說毒品防治局相當於是反毒企劃局,然而毒
品防制局既然已經成立,我們就希望能夠發揮反毒的研究規劃、教
育宣傳功能,做好毒品防治的預防工作,保護高雄市民。
二、落實監督,去年12月修高流自治法
高雄海洋流行音樂中心2014年3月3日動土,預計2020年8月30日完
工,除了工程上的問題,106 年通過的「高雄流行音樂中心設置自
治條例」第二條明定高流中心為行政法人,監督機關為高雄市政府
。然而高流董事3年任期,但與市長的始期不同,且市府每年要補助
高流,自治條例相關規定卻使市府無法監督高流。
為導正錯誤,議會去年12月修法,落實誰當市長,高流董監應要同
進退,同時把監督權拿回議會。當時共修了6條,分別是文化局長為
當然董事、董監事任期和市長相同、董監事利益迴避、改變執行長
及副執行長聘用方式等等。
神預言,民進黨議員說中央不會備查成真!
市議會去年通過部分條文修正案時,民進黨議員全力反對,最後還
說內政部不會同意備查。沒想到預言成真,修正內容在今年一月六
日送行政院備查,然而五個月過去了,行政院真的還沒完全備查。
這讓人不禁懷疑,民主多數決到底還有沒有用?難道只要地方政府
顏色不對,連代表地方民意通過的自治法規,民進黨都可以用中央
行政權凍結?
![post-title](https://i.ytimg.com/vi/TWaoKT9dMMk/hqdefault.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