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潘姓女子2008年透過屏東地院法拍,標到一塊土地蓋起冰品廠,沒想到屏東地院在程序中出包,相關通知只寄到原地主鄭女的戶籍地,沒寄到住所,導致送達程序不合法,拍賣無效,鄭女隨即打官司要潘女拆屋還地勝訴確定,潘女只好拆掉辛苦興建的冰品廠,怒告屏東地院要求國家賠償,最高法院判屏院須賠潘女損失458萬元確定。
1.這個案子有趣的地方是
被告是「地方法院」,
而且法院審理後認定屏東地方法院要賠。
那這個案子是告屏東地方法院,
一審的時候,屏東地方法院可以審理嗎?
這個案子因為還有另一個被告在高雄,
一審是由橋頭地方法院判決,
不然就有趣了。
2.這個國賠案子的由來,
是因為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送達有問題,
執行名義被廢掉,導致法拍程序無效,
既然法拍無效,
拍定人買下後蓋的廠房,原來地主就可以要求拆除。
那為什麼支付命令送達有問題?
一般都是送債務人戶籍地就好了,
但債權人提供的文件裡面有債務人居住地,
那債務人是否住在戶籍地,
就變成法院應該職權調查的事項,
不然就應該兩個地方都送達,
屏東地方法院只送戶籍地,支付命令送達不合法,
就產生後面的問題。
3.屏東地方法院撤銷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時,
其實已經確認了自己的疏失,
後面法拍無效,就是骨牌效應,
之後的國賠訴訟,人家就是拿這個點打你的。
4.那國賠之後,
承辦的司法事務官
會不會被屏東地方法院求償呢?
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支付命令不是送達戶籍所在地就一定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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