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使投資人租稅優惠,為新創產業添柴火💖
創新創業在國際已蔚為潮流
但新創事業初期往往缺乏資金💰
因此產創條例第23條之2
提供 #天使投資人租稅優惠:
🔴凡個人以現金投資於設立未滿2年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持有股份達2年者,其投資達一定金額可自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更多詳情
經濟部訂定「個人投資新創事業公司所得減除辦法」,明定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資格條件(例如公司的產品或服務須具備創新性、發展性或市場化潛力)與申請程序,以及所得減除申報程序(公司於其個人股東持股滿2年後,向國稅局申請核發減除證明書,後續個人股東檢附前開證明書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等相關事項。
#補充說明
為利公司申請適用,工業局網站已提供相關申請書表格式,可於網站「申請事項-產業創新條例相關申請事項-編號0063」下載運用👉https://bit.ly/2MgQoiX
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申請 在 余宛如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打破防弊心態,天使投資獎勵六月上路】
去年11月,《產業創新條例》三讀通過,其中攸關新創的天使投資人獎勵,更是振奮民心。但子法《個人投資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適用所得減除辦法》草案,不但處處防弊、也讓人失望。
子法中第2條明訂:「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指公司自設立登記核准日起2年內者,其所有之技術或商業模式具創新性及發展性,且其開發或提供之產品、勞務或服務有潛力產業化或商業化,並應符合公司團隊須具有持續創新與開發能力、可提供目標市場新解決方案或創造新需求、團隊須具備有將其產品、勞務或服務市場化之能力等條件。」
此外,「申請程序部分,公司應於108年12月31日前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定為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
所謂的「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的適用範圍與資格條件、申請程序,以及審查專家的適格性,不但容易掀起爭議,也未必能達到當初立法鼓勵投資新創早期的美意。因此,我與賴瑞隆委員一起召開公聽會,了解各方民意,並請主管機關經濟部工業局回應。
與會人員多數一致認為,「高風險」一詞太負面,而其他「具創新性及發展性」等字眼的定義都太模糊。草案在整體上限制太多,若新創團隊能夠完全符合草案的要求,會成為創投們爭相挹注的對象,也不需要天使投資的鼓勵了。此外,在進行審查時,審查委員希望能夠引進外部專家,比例達3分之2。
賴瑞隆委員表示,政府的法令若是太保守,就不容易鼓勵創新,希望子法的規定能夠盡量放寬,不要只是防弊思維。
我則是建議,可以參考英國的負面表列方式,在大原則上定義即可,這樣才能鼓勵民間的新創活力。而《個人投資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適用所得減除辦法》的草案名稱,也可以中性、正面一點,改為《新創早期投資獎勵方案》之類。
很高興主管機關經濟部工業局副局長游振偉,當場給大家正面回應。他表示,會大幅放寬子法第二條,刪除「產業化」等字眼,用原則性字眼表達即可,審查委員引進比例達3分之2的外部專家,這個建言也會帶回去研究。綜合外界意見之後做的子法草案條文修改,預計在今年5月底完成,再報請行政院公告後,將於6月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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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以下關心新創發展的列席單位: AppWorks、#台灣天使投資協會、Anchor Taiwan、TXA 創業家私董會、EY Taiwan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台灣金融研訓院、交通大學校友會 NCTU Alumni Association#天使投資俱樂部、#安侯法律事務所、#私立南臺科技大學創新創業育成總中心、#台灣矽谷創業家協會、 台灣紫牛創業協會 PurpleCow Startup Association、台灣雪豹科技。
#天使投資 #產業創新條例 #新創
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申請 在 蘇治芬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立法院三讀通過「產業創新條例修正案」,有限合夥事業可採「穿透式課稅」,不課其營所稅,而向合夥人課所得稅,以免雙重課稅。天使投資人每年最高可減除300萬元之稅額。
為獎勵新創、研發、留才,新修「產創條例」提供有限合夥創投事業、天使投資人、學術機構創作人多種租稅優惠。
除將新興的有限合夥事業納入「產創條例」,適用研發支出之投資最高抵減30%稅額以外,若是設立於2017年至2019年間的有限合夥新創事業,實收出資額達3億元、投資新創達實收出資35%或3億元者,可採「穿透」課稅;亦即有限合夥事業本身不課營所稅,在收益歸於合夥人後,才對合夥人課所得稅,若合夥人為國內營利事業,股利所得免稅,避免對新創事業雙重課稅。優惠長達10年,可申請延長5年。
為鼓勵天使投資人投資新創事業,只要是投資成立未滿2年、經核定的高風險新創事業者,投資額達100萬元、持股滿2年,就能自個人年度所得扣減50%的投資額,每年最高可扣減300萬元。
此外,若國內學術或研究機構以「技術作價入股」所取得之股票,分配給創作人,創作人可選擇不計入當年度所得,直到實際轉讓股票日,再按照轉讓價格計算所得課稅。
公司分紅給員工之股票,在500萬元的限額內,也將從現行最長「延緩繳稅」5年,改為「緩課」,直到員工實際轉讓股票日,再按照轉讓價格計算所得課稅。且不管是創作人或員工,都能規劃分年轉讓,藉以降低各年度綜所稅適用稅率。相關租稅優惠均自新修條文公布日起,施行至2019年底。
其實,《產創條例》的修正並非單純給予研發之租稅優惠。本次修正之重㸃在於鼓勵研發並鼓勵本國人或本國企業之研發成果投入市場、商品化,以發揮經濟效益。也藉此創造個人、企業、社會及國家多赢的局面!
產業持續創新是台灣經濟永續發展的根基,鼓勵研發更是推動產業創新的重要動力。期冀藉由本次《產創條例》的修正,帶動台灣研發的動能;讓我們共同努力,為台灣創造再一次的經濟奇蹟!
# 產業創新條例 修正4大重點:
1. 活化產業用地
經主管機關公告的閒置工業土地,土地所有權人若未於2年期限內處
理,政府可採先罰後賣的方式處理土地。
2. 產學合作
個人技術入股、學研機構創作人獲配技轉股票及員工獲得的獎酬股票,
可免計入當年度課稅範圍,待移轉時再課稅。
3. 促進產業投資
a.個人投資一家成立未滿2年的新創公司達100萬元,且持有股份2年,
投資金額50%可自個人所得額中減除,每年上限300萬元。
b.依有限合夥設立達門檻,可免徵營所稅,僅針對合夥人課綜所稅。
4. 強化國營事業投入研發創新
國營事業預算一定比例投入研發;辦理研發研究的採購,可採限制性
招標,不受政府採購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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