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主委黃天牧今(10)日上午接受網路財經節目專訪,被問到對台股及年輕人買台股的看法。他說「投資人的最大風險是不知道自己在做什麼」,他認為選擇商品是很重要,但更重要要先懂得自己個性上的弱點,要能管理自己的性格。
就如我之前貼文說的,在資本市場中最重要的,不是有多厲害的技術或是資金,而是心態,有強大的心理素質,才是能在資本市場存活的首要條件。
說真的,利率維持在歷史新低,再加上預期未來可能會有通膨,已經有愈來愈多人加入資本市場。不過,許多人剛進入資本市場的主要目的並不是抗通膨,而是想賺快錢以此翻身,或是能和親朋好友炫耀。
因此,許多散戶小白才會看到看到新聞報甚麼就買甚麼,如黃天牧所說,根本不知道自己在做甚麼,這就是在資本市場最大的忌諱,有如矇著眼上戰場亂開槍,最後怎麼死得都不知道。
此外,黃天牧也說,金管會對年輕人的金融知識教育非常重視,他說美國有一個金融知識教育委員會,財政部長擔任領導人,他曾說那是一個可以實現美國夢的藍圖 。黃天牧說,他也希望透過金融知識教育的落實,讓台灣年輕人在台股實現他的台灣夢。管理每個人生階段的財富與知識,知識也會創造財富,金融知識應該是國民的基礎教育。
總之,無知沒有錯,不肯學習才是罪惡,如果你因為自己的怠惰出現虧損,你也不用怪東怪西,畢竟問題就出在你身上,如果你沒意識到這點,那麼沒人能救得了你。
因此,在上戰場前,奉勸大家要先把心態調整好,接著好好練功,增加自己的知識與技術,至少要了解何謂總體經濟,才能提高勝率,以及避開可能到來的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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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天牧說「投資,不是知道什麼,就一定會做出滿意的投資」他說,塞蒙的有限理性決策(Bounded rationality decision)理論說到,「做決策時,你的個性性格,會決定未來投資的成敗。」黃天牧進一步解釋,投資不只是知道金融或股票知識,還要管理自己的性格,要眼觀四面、耳聽八方,更重要是知道自己的個性與性格,尤其要有紀律與耐性,因為這會影響投資時點進退場時間,這是2013年2013年諾貝爾經濟獎勞勃•席勒(Robert James Shiller)擅長的行為金融學與2017得主理察•塞勒(Richard Thaler)提出的行為經濟學中最重要的觀念。
對新一年的期許,金管會主委黃天牧說,今年還在擺脫疫情的一年,金管會對台灣資本市與金融市場,有很多規畫,包括在韌性永續包容與科技創新上有很多不同計畫;希望今年資本市場能夠更平順發展,在金融市場上有更多授信,針對不同的包括有錢人、中產階段、年輕人或是弱勢族群或是身心障礙者也好,都能滿足大家的需求。
此外,台股有46%比重是外資,外資重視是財報透明、公司治理與永續金融,如何讓台灣資本市場往前走,不只吸引國人投資也吸引外資投資 ,今年證交所有創新板櫃買有戰略新板,金管會針對獲利門檻與資本需求儘量簡化,迎合整個產業發展的趨勢,希望二、三年後與國際資本市場並駕齊驅。
黃天牧:年輕人買股最大風險是不知道自己在做什麼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607/5307753?from=edn_catehotlist_story
同時也有1000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910的網紅コバにゃんチャンネ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bounded rationality 在 利世民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今集重點:從來警察都唔會 negotiate ,所以唔好信警察嘅 promise,呢嗰並唔係佢哋嘅思維模式。
另外,根本雙方都係想透過行為去 signal 畀對方知,自己唔會 back down。
事後孔明咁,學術少少咁講,其實我應該話都反映咗雙方嘅行為,都反映「有限理性」(bounded rationality);唔係唔理性,而係特定條件之下,雙方得出一個 sub-optimal 嘅結果。
bounded rationality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法律經濟學
<法定通行權之經濟分析>
各位晚安,我是賴川。上次和同學一起看了越界建築的經濟分析後,不知道各位對經濟分析的討論是否有興趣,所以想問同學是期望繼續收到關於法律經濟學的討論?或偏好這裡單純分享財產法爭點整理?希望同學可以踴躍給我一些建議,謝謝各位。
無論如何,我們今天還是先暫時接續上次越界建築的討論,來快速地解決另一個很相似的問題:法定通行權之經濟分析。同學都很清楚,一般來說,除非他人與鄰地所有人已經有通行權的約定,否則他人不得任意通行鄰地所有人之土地。鄰地所有人可以依民法第767條規定,排除他人未經同意的通行行為,這也是法律的基本原則。然而,依民法第787條規定,只要符合法定通行權的要件,即(1)土地對外無適宜連絡;與(2) 土地對外無適宜聯絡,不是因為土地所有人的「任意行為」而生。此時,他人即可取得「法定通行權」,而無須得鄰地所有人同意,即能強迫鄰地所有人必須允許其為必要之通行。
從法律經濟分析角度觀察,當他人的土地對外沒有適宜聯絡道路時,他人土地的價值通常會顯著減少。反之,鄰地所有人土地(的一部分)被用來供他人通行時,鄰地所有人的損失通常不會太高。由此可知,鄰地所有人土地用來供他人通行的損失數額,一般會小於他人土地不能通行時價值減少的數額。在理想的世界下,雙方必會自願達成交易。也就是說,他人會願意支付鄰地所有人也同意的價格,以換取通行部分土地,而且交易價格會落在:他人土地因為可以通行而增加的價值,與鄰地因爲通行而減損的價值之間。
如果雙方可以自願交易,原則上法律經濟學者不會出面強制干涉彼此之間的交易價格。理由在於,只要達成自願交易,社會的整體效用就已經增加,而在具體情況下,誰在交易中獲得比較多的好處,涉及雙方交易能力或談判技巧,只是利益的分配而已,法律經濟學通常並不是這麼在意(但並非完全不在意)。
然而,現實與理想不同,在現實世界下,人是有限理性(bounded rationality)且存在交易成本(transaction cost),鄰地所有人可能會仗著,若他人不通行自己土地,他人土地價格必然大跌,而要求其支付顯不合理對價,並且在談判過程中又受到有限理性與交易成本的影響,最終很可能導致交易破局,不利於社會整體效用。因此,民法有必要在某些情況下,給予他人法定通行權,並要求他人支付通行市價給鄰地所有人,以避免交易破局帶來的不利益。
至於法定通行權的第二個要件,之所以排除任意行為,則是為了促進土地使用的長期經濟效率,因為如果允許他人可藉任意行為,例如:自行排除或阻斷土地對公路之適宜聯絡,而得依法直接取得鄰地通行權,則他人將不願與鄰地所有人自願交易以取得通行權,而是藉由自斷後路之方式強迫取得通行權利,如此一來長期必將導致資源配置的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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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ps of bounded rationality: psychology for behavioral economics". 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93 (5): 1449–75. CiteSeerX 10.1.1.194.6554. doi:10.1257/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