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16條 在 現行法律中的「超限利用」概念:與一般認知有所差異| Facebook 的評價 其法源來自〈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16條:. 山坡地供農業使用者,應實施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並由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完成宜農、牧地、宜林地、加強保育地查定。 ... <看更多>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16條 在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108.1.9) 文字轉語音 條文背誦 加強記憶 ... 的評價 ... 公布第2~4、6、11、 16 、22、28條條文5‧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09100120580號令修正公布第12、 16條 條文;並增訂第12-1、32-1條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