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中情局最近發布一個數據,指出台灣將成為預估 #生育率最低 的國家,這個數據引起了大家對於台灣 #少子化 的熱烈討論,有些人覺得現代人是因為各種 #經濟壓力 而選擇不生小孩,因為小孩出生後其實要負擔的費用其實是非常可觀的一筆數字,不過也有些人認為因為現在人 #工作壓力大,也會導致身體負擔變大,因此變得沒那麼健康,導致難以生子。
當然也有不少人還是會選擇生小孩的,無論是透過自然方式或是以試管嬰兒,都會盡可能去嘗試種辦法還獲得孩子,而生孩子這件事不只會影響國家生育率以及 #未來勞動力下降,同時也可能會左右一段婚姻的關係。
曾有夫妻在結婚後,妻子一直希望兩人能有小孩,然而丈夫卻常常拒絕與妻子行房,妻子在後來才發現原來丈夫有 #性功能方面的障礙,因此向法院提出 #撤銷婚姻 的請求,認為雙方在婚後未有性生活,丈夫無意維持經營婚姻關係,導致兩人婚姻難以繼續維持。
而在民法上真的有因為沒辦法有性生活就能提出離婚的法條嗎?
實際上在民法所規定的離婚事由中並未規定該種情形,但性功能障礙在民法中倒是有相關規定喔!
#民法第995條 規定:「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這邊所指的「#不能人道而不能治」指的是客觀上性功能有障礙,並且經過 #醫師診斷確定,假如只是因為有性功能方面的障礙,但醫生診斷認為並非完全不能治療的話,就不能算是所謂的「不能人道」。
無論是基於什麼樣的因素或考量,決定是否要生孩子這件事情絕對不能只有其中一方來做決定,一定要雙方討論後再下結論,因為孩子是兩個人的責任,因此在決定要負擔這樣的重責大任前,一定要雙方都同意,並且有所規劃,才不會因為孩子的問題導致家庭與婚姻出現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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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人道而不能治 在 屏東縣議員許馨勻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748施行法的六件事>
昨天,立法院三讀通過「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一共有27條,以下我們從6個方面來簡要介紹這部新的法律。
一、#同性婚姻的定義
民法就婚姻,其實並沒有特別的定義。
748施行法第2條規定:「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接著,第4條規定,這種關係的成立,必須符合和異性婚姻一樣的程序要件,包括書面、兩位證人,以及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雖然後面的條文都用「第二條關係」來指稱,但這個永久性結合關係,可以說就是「同性婚姻」。
二、#和異性婚姻間的對比
異性婚姻→同性婚姻,三種名詞的類比大概是這樣的:
1.「配偶」或「夫妻」→「第二條關係當事人」。
2.「結婚」→「成立第二條關係」。
3.「離婚」→「終止第二條關係」。
三、#規範的邏輯
關於婚姻所衍生的法律關係,主要是在民法的親屬跟繼承編。但延伸出去,還有民法其他編及其他各種法規。748施行法的邏輯是這樣的:
第一層的民法親屬、繼承核心,採列舉規定,有規定、準用到才有,這裡可能會造成同性和異性婚姻不同之處,像是收養就沒有全部準用親屬編規定,和異性婚姻相比,有的限縮、有的放寬,大部分是相同的。
第二層的民法總則、債編:全部準用。
第三層,民法以外的其他法規,原則全部準用,除非748施行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
四、 #和異性婚姻比,#少了什麼?
和原本的異性婚姻相比,748施行法少了一些規定:
1.法定年齡統一:結婚男要滿18、女滿16,同性婚姻一律是滿18歲。
2.沒有婚約:現在應該已經很少人在訂婚,婚約並不能強制履行,只能在解除或不履行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同性婚姻沒有婚約的規定。
3.沒有互相冠姓:民法規定夫妻各保有其本姓,但得書面約定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這部分748施行法並沒有準用。
4.不能因性功能而撤銷:民法規定一方於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撤銷。這裡的不能人道,是跟性能力有關。
5.沒有辦法「共同」收養「其他人」的小孩:夫妻收養主要可以分成三種,完全無血緣關係、一定親等之外且輩份相當,這兩類原則上夫妻要共同收養;第三種則是繼親收養,夫或妻收養對方婚姻前所生的子女。這次的748施行法,只規定了「繼親收養」,也就是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時,準用民法規定,並沒有同性婚姻關係可以共同收養其他人的小孩。同性婚姻的一方,還是可以收養小孩,只是民法規定除了夫妻共同收養外,一人不能成為二人的養子女,而748施行法就欠缺了這個同性婚姻可以共同收養的規定。
6.婚生推定:在異性婚的情況下,女方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懷孕,之後生下的小孩就推定是婚生子女,這個婚生推定的民法1063條第1項規定,沒有被748施行法準用。不過,如前面提到的繼親收養,一方是可以收養他方的親生子女。
7.沒有和對方的家庭成立姻親關係:民法的親屬有三種,血親、配偶跟姻親,所謂的姻親是指配偶的血親、血親的配偶跟配偶的血親的配偶。由於,748施行法並沒有準用到民法第969條關於姻親的定義,同性婚姻關係因而和對方的血親比如父母,並未成立姻親關係。
8.對同住配偶父母的扶養義務?民法1114條規定親屬間的互負扶養義務,其中第2款規定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這個部分並沒有在748施行法中準用到。如前面提到,同性婚姻配偶對他方的父母不成立姻親關係,是不是就沒有扶養義務?這倒是未必,因為民法規定家長家屬相互間,也負有扶養義務。而家長跟家屬並沒有一定要有親屬關係。民法規定同家之人,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因此,雖然748施行法並未規定到此,但從其他方面來解釋,同家之人的家屬關係,比如同住的對方父母,可能還是有扶養義務。
五、#同性婚姻,#放寬了什麼?
1.旁系血親結婚:原本旁系血親六親等以內者,不得結婚。但由於同性婚姻間無法自然受孕,沒有優生學顧慮,因此將旁系血親放寬至四親等。
2.離婚事由:離婚法定事由中原本包括「有不治之惡疾」、「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748施行法改為成為「有重大不治之病」,不再限於「惡」疾、但要「重大」。此外,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對應到同性婚姻關係的「因重大事由,難以維持」而終止的規定,並沒有前面但書的「應由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六、#和異性婚姻比,#什麼是一樣的?
包括:結婚、離婚及後續事宜、繼承、互負扶養義務、同居義務、協議住所、夫妻財產制等等,這些不管是異性婚或同性婚,都沒有不同。
至於民法以外的其他法規,如前面提到的,除非後續法規另有規定,不然都是準用的。
http://casebf.com/2019/05/18/748law-overview/
不能人道而不能治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同婚草案在昨天公布了,但看完以後我覺得有幾個問題。
🎸第一:同婚不能「共同收養」,除非是對方親生的,否則不能在婚後收養無血緣關係子女
草案第20條規定,同婚者可以準用民法的規定來收養對方的子女。
比如說小陳目前單身,膝下有一個兒子小明。小陳和小張相識以後,決定要結婚。依照民法規定,小張不會因為和小陳結婚就變成小明的爸爸/媽媽,小張要經過「收養」的流程,在法律上才會和小明變成父子/母子關係。
如果同婚者像是小陳、小張一樣在婚前就有子女,就可以在婚後準用民法的規定來收養對方子女,組成密切的家庭關係。
問題是,如果同婚者本來都膝下無子,想要在婚後收養一個子女共組大家庭,這樣可以嗎?
草案只有寫收養對方子女時可以準用,卻沒說其他收養情況可不可以準用。
文字上當然可以解釋成「你沒說不行,那就是可以」,但也能解釋成「你沒說可以,那就是不行」,這就產生了法律的漏洞。我猜法務部的答案是後者,也就是讓同婚家庭不能收養毫無血緣關係的子女。
不准共同收養的理由是什麼?我不知道,草案的立法理由是有提到「保障親生子女利益」,但沒提到同婚者收養的權利或非親生子女的利益。
在異性婚的情況下,想要收養子女(假設是未成年的孩童),除了要經過原生父母的同意,還需要經過法院的認可,透過這雙重機制,確保孩童的最大利益。如果真的是為了子女的利益,為什麼在同性婚的情況下,不能比照辦理呢? 如果覺得父母同意、法院認可都不夠,那應該是要修正收養規定,而不是禁止同性婚收養;如果不是程序問題,那是什麼?單純是因為同性婚嗎?同性婚會為收養子女帶來不利嗎?
草案沒有提出正當理由的情況下,這一條規定有違反平等的疑慮,就算通過了,我覺得很快就會被拿去打訴訟、提釋憲;萬一違憲,不就還要再修一次法?那為什麼不在現在就一次搞定,要浪費兩次立法成本呢?
🎸第二:同婚者如果性功能有障礙,不能撤銷婚姻。
你可能第一次聽說,性功能障礙竟然也可以解除婚姻關係。
依照民法第995條,如果在結婚時「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另一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婚姻」,不過要在知悉後三年內撤銷,否則就要乖乖接受。
什麼是「不能人道」?
不能人道就是指性能力有嚴重障礙、無法與配偶進行性行為,像是男性無法勃起(參考臺中分院100年度家上字119號民事判決、高等法院101年度家上字95號民事判決)女性陰道入口沾黏難以進入(參考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婚字第267號)
不能人道如果達到無法治癒的程度,依法可以撤銷婚姻;但反過來說,如果只是稍有障礙(弱)或是可以醫治,就不能撤銷。
草案第10條規定,同婚也能準用民法規定來撤銷婚姻(例如無意識結婚或被脅迫結婚),偏偏沒有準用「不能人道」的撤銷規定,同婚者如果結婚後才發現對象不能人道而且無法治癒,也無法撤銷婚姻。
你說這是好是壞?我覺得是壞,當然被撤銷的人很可憐,但撤銷婚姻也是他方的「權利」,不准用這條規定,就是讓同婚者少一點權利。
同樣地,在草案看不到理由,可能覺得一定要異性才能插、才是人道,同婚者不會有「不能人道」自然不準用。我想這也不是法務部的問題,法院自己也沒講清楚,不如說這是對性行為的事實認定問題。
但我猜,這條規定真正的用意是教育大家結婚前先試車,不要婚後才抱怨對方的性能力(誤)
🎸第三:重婚出軌,元配如果是異性婚,不能離婚
這一點問題最大,因為它影響的是「異性婚」,同時我也覺得最有趣。
依照民法第1052條規定,如果另一半找別人結婚(重婚),元配可以訴請離婚。
問題來了,如果異性婚中,另一半是婚後才發現「我喜歡的不是異性」,出櫃追求真愛結婚的時候,怎麼辦?
注意喔,民法第1052條規定,「重婚」才能訴請離婚。
這部草案叫什麼名字?
「748施行法」,有婚姻這個字嗎?沒有;
這部草案裡有婚姻這兩個字嗎?
好啦,第2條寫「同性婚姻關係」,那你要把它當作民法的「重婚」嗎
?所以你現在是說同性婚姻跟婚姻是同一件事了嗎?
這就是我覺得有趣的地方。
雖然專法看起來是區隔了異性婚與同性婚,但在這一點上,不可逃避的要去決定「到底兩種婚是不是同一種婚」,而且這影響的是「異性婚」者的權利。你說不一樣的話,那麼當你發現另一半是同性傾向,你無法訴請離婚;你說一樣的話,不就承認同婚跟異婚都是婚姻嗎?
假如接下來法條都不變,最可憐的應該會是法院,因為最後是由法官來決定能不能離婚,等同決定「是」或「不是」婚姻。
看完草案,我覺得目前最大的問題應該是這幾項了。
不過,就像昨天行政院記者會說的,目前草案是把大法官解釋的核心意旨(保障同性結合)明文規範,具體執行上可能有缺漏或修改都還需要補正,我猜最後的法案應該跟草案也會差很多。
5/24號就是大法官的期限了,希望最後出來的法案能夠給予同性婚、異性婚相同的保障。
(本文同步刊載於ET新聞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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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啦,好啦,我知道這一切都是中共的陰謀,所以大家買不到疫苗都是中共害的,我昨天打噴嚏也是中共害的,台灣本土疫苗開發不出來也是中共害的,本來跟BNT談好的疫苗飛了也是中共害的,今天有個九採陰的人是不是也是中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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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個說法是我們台灣好棒棒,疫情有控制,所以我們要有大愛,我們不可以跟其他國家搶,太不慈悲了,簡直自私沒道德!太可惡了!媽呀我看了頭都歪了,先是反智勒索,然後是道德勒索,因為台灣人道德高標Taiwan can help所以我們不能去搶那些疫情嚴重國家的防疫資源,媽呀這是甚麼邪教嗎?台灣有這種邪教將來是不是我每天吃飯都要顧慮世界上有人吃不飽因而導致我餓死?那不然這樣講的人在世界上還有嚴重疫情的國家存在之前,你都不要打疫苗了,好不好啊?出來喊個聲嘛! 愚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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