牆內看真實世界,用三大方法:反轉、放小、放大
最近跟香港朋友談起中國牆內消息一事,說消息封鎖嚴重,我倒是想起很多年前,有一位身處中國的朋友曾經跟我說過:「在牆內也可以看到真實的新聞,只要反著去看,就能幾乎瞭解全局了。」
而在中國的輿論系統,不論是對外還是對內,由於有官方鼓動,必須適當地方放大,適當地方放小。例如平台禁制某類聲音,所以當你看到異見的聲音,就要在印象上放大百倍,才能反映較符合實情的輿論。又例如政權有計劃地操控對外對內的宣傳,所以在臉書上看到小粉紅,也要壓小百倍(或以上),才能知道實際的民意。
有關反著去讀新聞的方法,以中國外交部在 2020 年 7 月發表的一篇萬四字長文為例,該文題為《關於涉華人權問題的各種及事實真相 》,看這種文章,只要看小標題已經知道中國的政事。
當中列舉 36 個所謂的「謬誤」,其中「7」提到,「涉港國安立法是中國中央政府單方面強加於香港」,中國外交部辯解是:「基本法第23條授權香港……自行立法,但回歸近23年來,由於反中亂港勢力和外部敵對勢力的極力阻撓、乾擾……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面臨嚴峻局面的情況下,中央政府既有權力也有責任及時填補漏洞、彌補缺失。」
讀來讀去,好像就是證明瞭中國中央政府把國安法單方面強加於香港,那又何以稱之為「謬誤」?
還有「8:中方未就涉港國安立法與香港民眾進行有意義協商,有關立法沒有民意基礎。」,其辯解也真的一如所料,套用上由建制派發起的「撐國安立法聯合陣線」的發水聯署作為理據,聽起來也覺可笑。「香港各界代表第一時間表達支持態度。近300萬港人聯署『撐國安立法』簽名行動,超過128萬港人參與『反美國等外部勢力乾預』網上聯署。」
另一例子是「14:中國拘留李文亮醫生等『吹哨人』」,然後又說「李文亮是眼科醫生,不是『吹哨人』,沒有被拘留。」直頭是昨天的我打倒今天的我又一見證。
中交部《聲明》大篇幅提及香港、武漢肺炎、新疆等,但沒有提及西藏。
大家就一起看看,由華大媽同事整理的 2020 年年中的中國大事回顧,以是是《關於涉華人權問題的各種謬論及事實真相》,由中國外交部發表,長文可見於:https://www.fmprc.gov.cn/web/zyxw/t1794112.shtml (文章日期為 2020 年 7 月 2 日)
1:涉港國安立法將破壞香港居民人權和基本自由,違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2:涉港國安立法可能列入定義模糊的罪行,並被中國國家安全機關濫用以壓制民眾。
3:涉港國安立法令在港外國企業難以依照《聯合國工商企業與人權指導原則》履行尊重人權責任。
4:香港警察過度使用武力而不受懲處(包括使用化學制劑對付抗議者、在警察局對女抗議者實施性騷擾和侵犯、騷擾醫療工作者等)。
5:中國政府鎮壓香港的抗議活動和民主宣傳。
6:涉港國安立法違反中方在《中英聯合聲明》中的承諾和義務。
7:涉港國安立法是中國中央政府單方面強加於香港。
8:中方未就涉港國安立法與香港民眾進行有意義協商,有關立法沒有民意基礎。
9:涉港國安立法意味著「一國兩制」終結,剝奪了香港高度自治權。
10:涉港國安立法危及香港繁榮穩定。
11:中國試圖掩蓋疫情,導致疫情擴散蔓延,全球超過一千萬人感染病毒。
12:武漢採取「封城」的強制措施控制疫情,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
13:新冠肺炎疫情期間,中國政府報復在網上行使言論自由權的記者和醫務工作人員,導致信息不透明。
14:中國拘留李文亮醫生等「吹哨人」。
15:中國借疫情利用大數據技術開展大規模監測,侵犯公民隱私權。
16:新疆教培中心是「集中營」,關押了超過100萬維吾爾族人。
17:新疆教培中心對維吾爾族等少數民族進行「政治灌輸和恐嚇」。
18:教培中心條件惡劣、醫療設施缺乏,學員被強迫政治教化,遭受酷刑,宗教習俗、語言自由等權利被剝奪。
19:新疆大規模拘留營中的被拘留者包括美國和澳大利亞的外國永久居民。
20:新疆嚴厲打擊暴恐活動專項行動是以打擊恐怖主義為藉口鎮壓少數民族。
21:中方以反恐、去極端化鬥爭為由,限制新疆維吾爾族人的通訊、行動自由等權利。
22:新疆大規模監控當地少數民族。
23:新疆存在針對少數民族的大規模強迫勞動現象。
24:新疆大規模拆除清真寺。
26:新疆開展民族團結「一家親」活動是為了監視新疆少數民族。
27:新疆政府把維吾爾族孩子強制送進寄宿制學校。「強迫」他們與父母分離。
28:中國政府對新疆維吾爾人及其他少數民族實施強制絕育、墮胎和計劃生育。
29:中國政府殘酷鎮壓「穆斯林」,是二戰以來從未見過的侵犯人權行為。
30:中國政府利用新冠病毒「消滅」穆斯林。
31:境外一些媒體和社交平台有「尋人貼」,海外維吾爾人稱自己在新疆的「親人」「朋友」「失聯」「失蹤」。
32:「中國以拒絕換發護照為武器,迫使海外維吾爾人回國接受法外拘留或監禁」。
33:《墨玉名單:關於中國在新疆拘留運動的剖析》研究報告。
34:熱比婭的30名親屬未經審判被關押。
35:甫爾海提·教待提、艾拉帕提·艾爾肯和早木熱·達吾提等所謂「活躍人士」家人「遭到騷擾、監禁或者任意拘押」。
36:木他力甫·努爾麥麥提從教培中心獲釋9天後死亡。維吾爾族著名作家努爾買買提·托合提在拘留營死亡。沙依拉古麗逃離中國前在拘留營看到有人遭受酷刑。維吾爾音樂家和詩人艾依提被判處八年監禁,在服刑的第二年死亡。
37:漫畫《發生在我身上的事——維吾爾女子的證詞》講述新疆維族女子米日古麗·圖爾蓀從教培中心出逃的經歷,自稱在關押期間目睹9名女子死亡,還稱其弟在教培中心被虐待死亡。
中央政府行政機關列舉權力 在 曾鈺成 Tsang Yok Sing, Jasper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三十年來尋劍客 幾回落葉又抽枝
今年4月4日是香港《基本法》頒布30周年。
7年多前,2012年12月4日,是中國現行憲法公布施行30周年。在北京舉行的各界紀念大會上,剛接任中共總書記、仍兼任國家副主席的習近平發表講話,其中有一段說:「憲法只有不斷適應新形勢、吸納新經驗、確認新成果,才能具有持久生命力。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全國人大分別對我國憲法個別條款和部分內容作出必要的、也是十分重要的修正,使我國憲法在保持穩定性和權威性的基礎上緊跟時代前進步伐,不斷與時俱進。」
中國憲法為要「緊跟時代前進步伐,不斷與時俱進」,在公布施行後的30年裡,修改了4次。2018年3月(在習近平連任國家主席之後),全國人大又對憲法作了第5次修正。所以,在剛過去的30年間,憲法也是修改了4次。香港《基本法》頒布了30年、施行了超過22年,不用修改以與時俱進嗎?
實踐已變 條文未變
《基本法》的條文與時代脫節的例子,其實不難找到。例如特區政府自2002年開始推行的「主要官員問責制」,是《基本法》規定的政府架構裡沒有的。按《基本法》的規定,所有主要官員都是「公務人員」,而「香港原有關於公務人員的招聘、僱用、考核、紀律、培訓和管理的制度,包括負責公務人員的任用、薪金、服務條件的專門機構,除有關給予外籍人員特權待遇的規定外,予以保留。」(第一百零三條)問責制實行後,主要官員的招聘、僱用、考核、紀律、培訓和管理,已是跟原有制度完全不同的另一套。
還有,《基本法》列出的應由行政長官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的主要官員,包括「各司司長、副司長,各局局長」;但歷任行政長官從來沒有提名任何副司長,有關職位是否應該從《基本法》剔除?2008年開始各局增設了《基本法》沒有提及的副局長,他們並非由中央政府任命,但他們在相關局長缺勤時即代理其職責,行使局長所有的法定權力。這又是否合理合法?是特區政府的架構偏離了《基本法》,抑或前者已與時俱進,後者未有?
再舉一例。中央政府有3個駐香港機構,即中聯辦(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和駐港解放軍。《基本法》對後兩者的設立和職責都有條文規定(第十三、十四條),唯獨對中聯辦完全沒有提及。這固然是由於眾所周知的歷史原因;但以今天中聯辦在「一國兩制」實踐中扮演的重要角色,以及由對它的職權缺乏了解而產生的爭議,在《基本法》裡應該繼續找不到這機構的存在嗎?
靡不有初 鮮克有終
10年前,在一個慶祝《基本法》頒布20周年的宴會上,時任中聯辦主任彭清華致詞說:「《基本法》規定的各項制度有效運作,依據《基本法》設立的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依法有效運行;回歸以來,香港已經成功選舉產生了3 任行政長官,4 屆立法會;香港特區政府在行政長官帶領下,對香港實行有效管治;立法會制定了大量法律,通過了 12份財政預算案;司法機關依照《基本法》規定行使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維護了香港法治社會的聲譽。」
彭主任可能沒想到,香港「成功選舉產生」的行政長官,沒有一位可以做滿《基本法》容許的最長10年任期;「成功選舉產生」的立法會,有多名議員被取消資格,至本屆任期結束仍不足規定的人數;沒想到全國人大常委會列入了《基本法》附件三的一條全國性法律,拖了兩年仍無法通過本地立法實施;特區政府要立法會通過一條法律,引起社會長期動亂,政府被迫撤回立法;沒想到法官被辱罵,法院被塗污。如果他看到這些情況,還會說香港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有效運行,證明了《基本法》成功落實嗎?
欠缺機制 難以實施
中央政府近年一再強調要完善同實施《基本法》相關的制度和機制。事實上,22年的實踐說明,《基本法》有若干重要規定不能落實,由於欠缺有效的實施制度和機制。例如爭論了多年的「第二十三條立法」,《基本法》說了「應」做,那不做又如何?做不成功又如何?同樣,《基本法》也說了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要循序漸進,最終達致有關條文規定的普選,又有甚麼實施的制度和機制?現在的說法是「重啟政改也沒用,因為不可能達成共識」;這樣就萛落實了《基本法》第四十五和六十八條嗎?
又例如,《基本法》說特區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觸(第十一條),但卻沒有規定如果抵觸了有甚麼處理機制,除非抵觸的是關於中央管理的事務及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的條款(第十七條)。第一百六十條還說,「如以後發現(香港特別行政區)有的法律與本法(《基本法》)抵觸,可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由誰去「發現」?「可」修改或停止生效?那麼不修改,讓它繼續生效,就不用處理?
中共十九屆四中全會的決定有關香港的部分,也列舉了一系列需要建立或完善的制度和機制,包括中央對特區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的任免制度和機制、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解釋制度、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行政長官對中央政府負責的制度等。
紀念《基本法》頒布30周年最有意義的活動,是探討《基本法》有哪些條文需要與時俱進,有哪些制度和機制需要設立和完善。
曾鈺成先生
前立法會主席、
香港願景計劃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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