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實務選編】 #月旦法學教室 第227期(2021.9)
本次公法類實務選編共收錄9則,計有大法官釋字1則,涉及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6條及其他相關規定,未賦予被害人有到庭陳述意見之機會,是否違憲。最高行政法院裁定2則,涉及行政機關之單純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是否屬行政處分;函復之定性外,更直接與保護規範理論之操作有關。高等行政法院判決3則,涉及法律明確性原則之具體操作;公法上權利與反射利益應如何區分,及保護規範理論之具體操作,皆屬行政法重要議題;確認訴訟之標的,是否包括過去曾經存在之法律關係。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則,涉及教師倘不服申訴或不服申訴、再申訴決定者,其得提起之訴訟。地方法院判決2則,涉及有關汽車駕駛人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違反,應探究哪些要件,國家始能予以處罰;一行為不二罰中「行為數」之認定外,亦涉及釋字第604號解釋於經民眾檢舉所為之職權舉發是否亦有適用,值得讀者思考。
📌本期選錄裁判爭點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6條及其他相關規定,未賦予被害人有到庭陳述意見之機會,是否違憲?
✏行政機關之單純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是否屬行政處分。
✏保護規範理論與專業人員之檢舉懲戒。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28條規定是否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人民是否有申請主管機關購買疫苗及疫苗之預防接種之公法上權利?
✏確認訴訟之標的,是否包括過去曾經存在之法律關係。
✏私立學校與教師間之具體措施行為倘有爭執,應循之訴訟程序?
✏汽車駕駛人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違反,應探究哪些要件,國家始能予以處罰。
✏一行為不二罰與行政違規行為之次數。
完整內容:#月旦法學教室 第227期(2021.9),公法實務選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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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違規舉發要件 在 陳鴻禧議員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感謝各位對鴻禧前篇貼文📝,「對於輕微、不影響交通安全的違規檢舉案件,應先勸導再舉發」的建議與討論🗣️,各位的意見鴻禧虛心接受,也會協助使下情上達📣,對此案鴻禧在此繼續闡述如下。
現行警方執行交通整理勤務👮,除依據違規事實外,另會考量道路狀況、交通情形及民眾違規理由,再據以勸導或舉發🕵️。法律雖賦予一般民眾可行執法單位採證之事,卻毋須受有執法單位所受之限制,有凌駕執法單位之嫌,以致於執法秩序矛盾(原應以警方執法為主,民眾檢舉為輔)😅。
部份民眾對於法條規定、構成要件認知模糊,以致許多烏龍檢舉都僅憑行車紀錄器中的截圖或個人認知即逕行舉報🕵️。例如有民眾只是倒車準備路邊停車,卻遭人故意以併排停車檢舉,另有民眾在自家門口欲倒車入庫,也被檢舉紅線違停,或因個人心態,以自身違規行為引誘他人違規,甚至發現他人違規後,尾隨其後惡意跟車,造成被檢舉人心生恐懼,進而遭連續檢舉,以致申訴案件暴增,除造成民眾不便外,也增加警方巨量行政負擔😫。因此鴻禧認為現行法條實有修正之必要🙋。
📣「各位好友有任何建議與指教🗣️,歡迎在下方留言讓鴻禧知道,謝謝大家🙇。」
#執法秩序矛盾
#惡意檢舉變擾民
#鴻禧關心您的權益
交通違規舉發要件 在 台中立委候選人黃朝淵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受不了「檢舉」!前319槍擊案檢察官怒提行政訴訟
「檢舉魔人」惹人怨,連名律師都受不了!前319槍擊案承辦檢察官、知名律師王森榮,因不滿開車時2度遭「檢舉魔人」檢舉交通違規,罕見地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賦予民眾舉發違規,已違反憲法保障人民隱私權、且違反比例原則,向高雄地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台南市交通局撤銷2份交通違規裁決書。
王森榮是中央警大碩士,司法官第36期結業,曾任前副總統連戰隨扈,曾任職台南地檢署10多年,偵辦過前立委廖福本賣奇美假股票案,衝到立法院搜索,也承辦過319槍擊案,後來調任高雄地檢署,在2010年辭職轉任律師。
王森榮今年2年28日開車行經高雄市國道一號北上楠梓旗楠路出口處時,因轉彎未依號誌指示行駛,遭民眾錄影後檢舉交通違規,被裁罰6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5月4日他行經高雄市苓雅區三多一路與建軍路交叉路,未打方向燈又遭民眾錄影檢舉違規,被裁罰1200元。王雖向高市警局申訴,警方依台南市交通局裁決書認違規屬實,仍予裁罰。王認為權益受損,提起行政訴訟。
王森榮認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賦予民眾檢舉違規,牴觸憲法保障人民「隱私權」及「比例原則」,已違憲侵害人民權益,且違反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
他強調,警方舉發交通違規有嚴格規定,包括執勤地點、項目應事先經主管核定,非經主官核准,不得以「便衣執勤」,而如員警以「固定式」科學儀器採證違規時,應每3個月於警察局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如有異動並隨時更新公布,且若以照相採證時,應著制服於明顯處所公開執法,並將違規要件完整攝入。
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竟賦予非執法單位之一般民眾,可自行以非經精密檢驗之設備,如智慧型手機拍照或錄影方式,無時無刻、無處不可的對周遭民眾進行蒐證及檢舉。換言之,任何人均可行執法單位採證之事,卻勿須受有執法單位所受限制,形成法秩序矛盾,亦讓憲法規範保障人民公共場域基本權利、隱私權之意旨蕩然無存。
他認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法目的是欲追求於警力有限情況下,藉由民眾透過適當管道檢舉,以舒緩警察負荷,但結果卻造成民眾常態性之檢舉,甚至於將其視為營利管道而牟私利,也因警方接獲民眾檢舉,即有舉發義務,而無任何裁量餘地,反而造成警察沉重負擔,顯與立法目的背道而馳,並衍生社會之紛爭與不和諧。該規定已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屬違憲之法令,因此提起行政訴訟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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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按照當前法規,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違規由交通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執行之。 ... 舉發,且這個例外情況很難成立。眾上所述,目前法律上並沒有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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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違規車輛移置保管及處理辦法. (一)使用時機: 1. 「標示單」限取締違規停車並符合逕行舉發要件時使用;執行移置保管(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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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媒體來源:自由
2.記者署名:鄭瑋奇
3.完整新聞標題:貨車違停上下貨遭檢舉 交通部:未影響人車通行可勸導免舉發
4.完整新聞內文:
〔記者鄭瑋奇/台北報導〕今年6月30日道交條例新制上路後,對於交岔路口10公尺內違
規停車,民眾是可以拍照檢舉,除了要繳納罰鍰之外,還會被記上違規點數1點,1年滿12
點將被吊扣駕照,引發許多職業駕駛恐慌及抗議。對此,交通部已與警政署討論,認為民
眾檢舉案件仍可依照現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規定,在未
嚴重影響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時,能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台灣汽車貨運暨倉儲業產業工會理事長林志雄表示,今年7月份上街陳情、抗議後,當時
有跟各監理所站、縣市政府開會討論,就實務需求地點,建議可增設貨運卸貨車格,不過
像是新北市、台北市就說現行路段無法增設,但明明有些地點是道路寬敞還有路線,實在
不懂標準為何;高雄市更加荒謬,要工會去跟店家協商,由店家去申請要畫設卸貨車格。
這次交通部對於上下貨物遭民眾檢舉的案件,認為可依個案情況,判定是否符合免予舉發
要件,對於若符合就以勸導代替開罰的做法予以肯定,但認為要真正解決問題,還是要從
道路、停車格規劃著手,且後續也會注意執法單位是否有對民眾檢舉案件進行把關,若只
是說一套、做一套,將規劃在10月再次走上街頭抗議。
交通部表示,這次台灣汽車貨運暨倉儲業產業工會,並不是爭取違規可以免罰或是不用記
點,也都認同違規就應該要受處分,但認為警方發現違規臨停,未影響人車通行時,大多
都是依法勸導及驅離,不會直接開單;不過在面對民眾檢舉案件時,卻是採取直接製單舉
發,民眾有問題再自行申訴的方式。交通部表示,工會是希望警方取締及民眾檢舉能有相
同的認定標準,對於民眾檢舉案件仍應檢視相關情境,對此,交通部已與警政署開會討論
,認為受理民眾檢舉案件時,警方仍可視違規的路段、時段及影響,個案認定是否符合免
予舉發的規定。
現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當中,本來就有對於未嚴重危害
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的交通違規,訂有可勸導免舉發的規定,包含在裁罰基準及
處理細則第12條規定,駕駛汽車因上下客貨時,有違反臨時停車規定時,若無妨礙其他人
、車通行時,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可對駕駛施以勸導,免予舉
發。
交通部表示,處理細則會訂定這條規定,並非專為貨運或計程車駕駛,而是過往本來就有
車輛上下客的問題,因為在畫設停車管制標線時,有時處理上不夠細緻,再加上道路車流
不可能24小時都非常壅塞,所以才訂有16項行為在不影響交通秩序時,執法機關可施以勸
導免予舉發,就像「行政罰法」裡面也有微罪不罰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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