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米巴經營》是日本“經營之神”稻盛和夫最為著名的管理模式書籍,通俗地講,就是將企業劃分為最小的經營單位,實現全員經營,實現實時的單位時間貢獻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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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米巴經營”是以各個阿米巴的領導為核心,讓其自行制定各自的計劃,並依靠全體成員的智慧和努力來完成目標。通過這種做法,讓第一線的每一位員工都成為主角,主動參與經營,進而實現“全員參與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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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阿米巴”都像一個小企業,都有經營者,都有銷售額、成本和利潤。“阿米巴經營”不僅考核到每個“阿米巴”的領導人,而且考核到每個“阿米巴”人員每小時產生的附加價值。這樣就可以真正落實“全員經營”的方針,就是發揮企業每一位員工的積極性和潛在的創造力,把企業經營得有聲有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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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中重點講解:
1️⃣原則
1、需要現在的數字,而不是過去的數字。
2、把“做人何謂正確”這一基準作為公司經營的原理原則,以此為依據對所有事情做出判斷。
3、“最求銷售最大化和經費最小化”就是經營的原理和原則。
4、把公司劃分為若干個小的單元,建立由小單元在公司內部進行購銷的機制。
5、直接傳遞市場動態,即刻做出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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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目的
1、培養具有經營者意識的人才。
2、實現全體員工共同參與的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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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劃分阿米巴的三個標準
1、能獨立核算;
2、獨立完成任務;
3、能夠貫徹公司整體的目標和方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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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阿米巴之單位時間核算
1. 單位時間核算=結算銷售額/總的工作時間。單位時間核算表示在單位時間內創造的附加價值,而不是單位時間的利潤。
2. 總的工作時間=全體員工(含勞務工)直接和間接為工作付出的時間總和,它包括工作時間和加班時間,也包括部門的公共時間和間接的公共時間。
3. 結算銷售額=(對外出貨+內部銷售)-內部採購-各種費用。因為對外出貨與內部購銷之間都有傭金產生,所以結算銷售額相當於扣除了內部各種費用的銷售額,它強調的是效率和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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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給我們的啟示‼️
💰 稻盛和夫的經營理念裡面沒有特別高深的道理,而是以“正確”的哲學來治理公司,不斷提高經營者的意識
💰 治理一家公司,經營的哲學理念是最重要的,只有思想變了,人的行動才會改變,稻盛和夫挽救日航的案例就是從此出發
💰 有了正確的理念和治理觀,從上到小,都需要有堅定執行力,以一貫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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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勞務採購 在 典藏 ARTouch.com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陳韋臻專欄|#藝文牧民:但是,你真的明白自己是誰嗎?】
愈來愈多藝文工作職缺為一年一聘的「勞務採購案」,這些工作者每個月固定領取「報酬」,而非薪資。若在工作期間病逝,無法領取公司的喪葬費與死亡撫恤,也無法進一步鑑定是否為職業過勞死。
變化莫測的是,即便我們始終在同性質的工作中滾盪,迎接我們的「合約」都不盡相同。唯一類似的處境,在我們成為新手牧民時,眾人泰半都不理解到手的合約,在親筆落下姓名、身分證號、地址、蓋章之前那些密密麻麻的條約,到底意味著什麼。
#假承攬真雇傭 #一年一聘 #勞務採購案 #勞動契約 #斜槓 #非典型勞動 #何謂正典 #派遣 勞動部
何謂勞務採購 在 林俊憲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今天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就《政府採購法》修法進行詢答,如何簡化過去為人詬病的繁複採購作業程序,提升採購的專業、效能與品質,都將是本次修法的重點。
過去依採購法第52條第2項規定,必須要「異質之工程、財務或勞務採購而不宜以最低標辦理者」,才能適用最有利標。然而實務上,何謂「異質」難以客觀評估,造成機關為了避免爭議,大多選擇最便宜,而不是最優秀且有履約能力的廠商,像是過去郵用、警用機車的採購,長久以來為人詬病。
這次院版修正草案放寬採用最有利標的認定門檻,俊憲絕對支持,但也希望工程會應該思索如何透過制度、教育讓機關承辦人員「敢於負責」,也應該設立合理的最有利標占比目標,才能確實評估修法成效。
此外,本次院版修正條文第11條,增訂巨額採購(2億元以上)須成立採購審查小組之機制,協助審查採購文件及提供與採購有關事務諮詢,俊憲認為,只用採購金額高低來決定是否成立審查小組,還是有不足之處,以台鐵阿里山小火車為例,日前因為三個月內4度脫軌而停駛調查,外界質疑原因出在台鐵局斥資7800萬元採購的新車廂所使用的中國製「自導式轉向架」,在車廂過彎無法彈回原位,才導致陸續的脫軌事故;7800萬元雖不符合巨額工程採購的定義,但也不是小數目,三十年一次的新車採購,卻亂訂採購規範,貿然使用在世界上高山鐵路系統毫無實績的窄軌自導式轉向架,花錢買來更多問題!
徒法不能自行,放寬最有利標的門檻,是希望讓有能力的廠商能夠脫穎而出,但採購的品質與效率,很大程度還是取決於承辦採購單位是否具備足夠的專業技術人才,能夠針對個別採購案訂定合適的採購規範。
另外,從102~105年度的統計資料可以看到,每年平均有兩萬四千件政府公共工程標案,其中約有25%~28%因變更設計而追加金額件數,更有38%~44%因此展延工期;立法院曾要求改善,工程會竟然用修改統計方式來應付,自欺欺人、掩耳盜鈴!俊憲要求工程會,應該真實呈現公共工程執行的品質,確實改善變更設計、追加金額和工期延宕比率偏高等問題。
何謂勞務採購 在 政府採購法解析- #關於所詢分包廠商與協力廠商之差異110年05 ... 的推薦與評價
二、招標文件標示或依其他法規規定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之部分。」至「協力廠商」則非採購法之用詞。 三、一般工程實務,將個案工程得標廠商以外之任一 ... ... <看更多>
何謂勞務採購 在 採購契約要項、何謂勞務採購在PTT、社群 - 台鐵車站資訊懶人包 的推薦與評價
2022年5月2日—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訂定之勞務採購契約範本(1110429修正),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工程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 ... ... <看更多>
何謂勞務採購 在 Re: [請益] 勞務採購驗收問題- 看板PublicServan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b74426 (君)》之銘言:
: 單位辦活動,於邀標書中敘明:應於活動X月X日前完成施作及佈置辦理驗收,又於契約驗
: 收條款規定,採書面驗收契約經驗收合格無待解決事項與驗收後30工作日有機關撥付款項
: 。
: 活動前廠商寄了完工的公文來, 那我是否依據該文簽辦派主驗人員,於活動期間由主驗
: 人員至現場驗收(要作成驗收紀錄嗎?)
: 活動結束後, 廠商送成果報告書,由主驗人員書面驗收(再作一次驗收紀錄?),是否
: 正確?
個案 不討論方式 XD
不過 利用您的文章 討論一下 勞務採購驗收 及 書面驗收和審查會
Q.勞務要不要驗收??? 以下何者為真?
A.不管什麼原因一定要驗收 B.可以不驗收 C.驗收後才能付款所以一定要驗收
首先 GPL71. 工程和財物原則要辦理驗收 勞務準用之
所以 何謂"準用"????
88年4月24日工程企字第8811543號函說明三「三、 所謂『準用』,
亦即性質相近可予援用者應適用之,性質不相近不能加以援用者,得免適用」。
也就是說 勞務案經判斷驗收模式性質相近於工程或財物-->要驗收。
不相近 -->不用驗收。
所以答案是B 可以不驗收(只是要先判斷符合性質不相近於工程、財物)
選項C.是很多人搞錯的觀念(尤其主/會計)
翻開 契約範本 付款條件不一定要有驗收程序...
再來何時何人判斷性質是否相近於工程或財物????
個人建議由需求單位直接於招標前就在簽陳內先判斷性質是否相近
同時契約範本內驗收和付款章節配合判斷勾選
其次可由採購單位(如發包中心 秘書室 總務處)補充於需求單位簽陳內
PS.如果 招標前簽陳內都沒提到性質是否相近...建議就當作要驗收為佳
除非契約內容有針對不驗收勾選(但是要請需求單位補簽判斷不相近)
勞務採購如果不需驗收 就沒有書面驗收和審查會的問題了...
Q.勞務如果要驗收,與工程、財務有何不同??
這裡有個觀念先建立起來 工程、財物的驗收
原則須"現場查驗"例外狀況詳細90
而勞務原則不用現場驗收,"得以書面或召開審查會方式辦理"
Q.書面驗收怎麼驗?
(驗收方式)簡單的案子
廠商完成勞務證明或交貨完成證明(很多機關也用完工證明)
交至 機關後 承辦人員簽準主驗人員後
備註此函"後會"主驗人員
會到主驗人員時 主驗人員僅需依據契約內訂定之驗收方式
判斷合不合格(當然要後會監辦)即可。
當然也可以使用工程會的驗收紀錄會辦。
PS.簡單的案子 其實不用等到廠商完成後才簽主驗人員
也可以先簽准主驗人員喔 XD
例如 招標前的簽 擬辦加個相目
本案某某儀器檢修,考量專業性建請鈞長指派"使用者"或
"使用單位主管"為主驗人員,俾利依據契約辦理書面驗收。
然後完成證明來後 直接會辦給主驗人員和監辦...
(主驗人員在完成證明上簽註依契約...方式驗收合不合格即可)
PS.因為採購法沒規定何時簽准主驗人員
規定只有要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
(驗收方式)複雜的案子
就使用工程會版本的驗收紀錄會簽...
因為考量主驗人員可能配合驗收方式 要記錄很多文字。
Q.審查會如何召開?
一樣要簽准誰是會議主持人(主持人即為主驗人員)
重點在於
1.主持人身分限制同於GPL71第3項主驗人。
2.會議召開前要先知會監辦出席並告知其出席之用意是"監辦"
PS.監辦可依權責簽准要不要出席
3.會議紀錄視同驗收紀錄,不需要再製作驗收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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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L(政府採購法)71
機關辦理工程、財物採購,應限期辦理驗收,並得辦理部分驗收。
驗收時應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適當人員主驗,通知接管單位或使用單位會驗。
機關承辦採購單位之人員不得為所辦採購之主驗人或樣品及材料之檢驗人。
前三項之規定,於勞務採購準用之。
細則90-1
勞務驗收,得以書面或召開審查會方式辦理;其書面驗收文件或審查會紀錄,得視為驗收
紀錄。
GPL72
機關辦理驗收時應製作紀錄,由參加人員會同簽認。
....(後略)
細96
機關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製作驗收之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由辦理驗收人員會
同簽認。有監驗人員或有廠商代表參加者,亦應會同簽認:
一、 有案號者,其案號。
二、 驗收標的之名稱及數量。
三、 廠商名稱。
四、 履約期限。
五、 完成履約日期。
六、 驗收日期。
七、 驗收結果。
八、 驗收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不符者,其情形。
其他必要事項。
機關辦理驗收,廠商未依通知派代表參加者,仍得為之。驗收前之檢查、檢驗、查驗或初
驗,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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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從來沒討厭過記者,只是不喜歡一部份自稱記者的寄生蟲。我討厭的是那些對可能受到
政治力的事避而不提,而專寫會傷害一般市民的隱私及名譽的記者;更過分一點成為當權
者的利益代辯人的傢伙而已。 ~ 宇宙曆 797.1.26 楊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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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9.22.23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550557940.A.E6C.html
不使用 工程會勞務契約範本 而是其公會的 委任契約或委任狀
(尤其越有名的 越要求要用自己的文件)
通常 這類就沒有 驗收條款 只有付款條件
因為律師通常收費方式及時機 有相當慣例
機關也很難要求改變(畢竟是有求於律師)
另一類有 "定型化契約" 之採購案
有時候也會不以工程會範本簽約
通常 定型化契約 也不會寫 驗收 專章
個人這沒注意到機關大小差異...
(上述員 比較類似教授 研究員 並未涉及採購事項)
※ 編輯: AHELF (36.239.22.237), 02/19/2019 16:23:43
臺灣銀行總行就「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適用疑義請釋事項,工程會答復如次:
4.按採購案之驗收﹐應於合約中詳為訂定驗收時應行丈量、查驗、檢驗、試驗等方法
與標準﹐審計法施行細則第六十二條定有明文﹐就勞務採購之驗收﹐依本法第七十
一條第四項定﹐準用該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規定﹐則委聘律師專業服務案件﹐如何
由本行總行或其分支機構辦理驗收?如遇對造或本行撤回訴訟之案件﹐其律師費用
可能仍要照約定之標準給付時﹐其驗收程序如何辦理?
答:
(一)審計法施行細則關於採購之規定,於本法施行後,已不適用,並經審計部刪除
發布在案。
(二)本法第七十一條第四項既規定[於勞務準用之],如性質不宜,自不必依本條前三
項規定辦理。
勞務不一定要驗收 採購法剛施行沒多久 就是大哉問了...XDD
沒直接舉這個函 是因為 想解釋什麼是"準用"
因為這已經有高度慣例了...
不管您訴訟結果(即使對方撤告) 您都要付錢... 試問 您驗收標準要怎麼寫???
另外 有遇過真的要跟機關收諮詢費的律師事務所嗎???
那連履約期間 履約內容 都不知道怎麼訂...XD 何況驗收標準...
大部分機關很幸運 採購案幾乎都是廠商有求於機關...XD
律師已經比較常見機關有求於廠商的...
另一個思考點 定型化契約範本 和 工程會契約範本 哪個位階高???
再來 辦到獨家代理案件時 原廠要求一定要用他們的契約格式...
機關有求於廠商時...
※ 編輯: AHELF (36.239.22.237), 02/19/2019 20:10:34
修改為 驗收模式性質相不相近於工程或財物 ... 以符立法理由
PS.另外 隨著科技進步 很多勞務的驗收方式變成放入"拍照"(前中後)可以作為驗收標準
但法律服務 是真的不用驗收...
※ 編輯: AHELF (36.239.22.237), 02/19/2019 20:22:06
※ 編輯: AHELF (36.239.22.237), 02/19/2019 20:23:33
也許小弟把 不用驗收這個放在文章一開始 又寫得很多文字
使您誤會 勞務不驗收很常見...
其實勞務不驗收 算是很特例
首先 驗收方式(程序、標準) 需不需要約定???
要~ 所以工程會範本驗收那章節有規定驗收程序
以委任律師來說 今天如果 雙方是使用律師公會委任契約範本 或 委任書 時...
其內容根本沒有針對 驗收程序書寫...
另外 律師的收費項目及收費時間 公會有嚴格約定
所以 小弟辦過的委任律師案 確實沒有驗收
而是 依據 委任契約 該審級判決書收到後 辦理付款...根本沒驗收程序XD
您如果要定驗收程序為收到判決書後辦理驗收 似乎沒任何意義
因為判決書也是法院而不是廠商作的...廠商執行的勞務(訴訟過程攻防爭點)
主驗人也沒能力判斷合不合格阿!!
如果您能接受 委任律師 可以不用驗收 那不就代表 勞務存有不驗收之可能???
或是 您可以提供小弟 委任律師的驗收程序和標準即記錄寫法。
※ 編輯: AHELF (36.239.22.237), 02/19/2019 21:42:51
當然 就不必依第一項"辦理驗收" XDDD
※ 編輯: AHELF (36.239.22.237), 02/19/2019 22: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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