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實務選編】 #月旦法學教室 第225期(2021.7)
本次實務選編,實體法部分,有公民不服從能否透過緊急避難阻卻違法;侵入住居的保護法益界定;外國公務員是否符合加重詐欺罪所規範之公務員;幫助犯之精神幫助態樣。
程序法類,包含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是否屬於特信性文書;英美法中搜索時之一目瞭然法則於個案中之運用;違反事後通知義務是否影響該次通訊監察取得內容之證據能力;逃匿被告應沒入保證金規定之限制要件。
📌本期選錄裁判爭點
✏公民不服從能否透過緊急避難阻卻違法?
✏侵入住居的保護法益界定。
✏外國公務員是否符合加重詐欺罪所規範之公務員。
✏幫助犯之精神幫助態樣。
✏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是否屬於特信性文書。
✏英美法中搜索時之一目瞭然法則於個案中之運用。
✏違反事後通知義務是否影響該次通訊監察取得內容之證據能力。
✏逃匿被告應沒入保證金規定之限制要件。
完整內容:#月旦法學教室 第225期(2021.7),刑事法實務選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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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入住居 法益」的推薦目錄:
侵入住居 法益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這陣子在寫一本刑總解題書,名稱暫訂為「周易的基礎刑總解題書」。雖然名為「基礎」,但其實裡面難寫的題目一大堆啊~~比如以下這題,雖然是政大轉學考的考題,但這難度......如果你沒唸過文章的話,其實會寫得很淺QQ
姑且不論這一題是哪位老師命題(猜這個很無聊,也不重要),可以確定的是:本題非常適合接下來要準備司律二試的同學練習,真是一道好題目啊!!
題目如下:
甲與乙原來極為友好,但甲因乙橫刀奪愛而心生怨懟,向友人訴苦後,甲決意毒打乙一頓給他一個教訓。某日晚上甲拜訪乙,乙的管家開門讓甲進入乙家,甲進入後看見「乙」持槍接近自己,甲心想是否其友人走漏消息,以至於「乙」事先有所防範並要先下手為強,情急之下甲為了保護自己,拿起桌子旁邊屬於乙的古董大花瓶,擲向「乙」頭部,「乙」立即死亡。惟實際上死亡之人不是乙,而是長相與乙極為近似的雙胞胎兄弟丙,丙不知甲、乙已鬧翻,以為甲來找乙串門子而上前歡迎,並且要向甲展示他剛入手的珍貴擬真玩具槍,卻不幸被甲誤認為乙而殺死。試問:甲之行為應如何處斷?(50分)
【109政大轉學考(二年級)】
簡析:
本題涉及三大考點。首先,乙的管家不知道甲的來意,放他進來,實際上甲想殺死乙,此時甲是否構成侵入住居罪?關鍵在於是否該當「侵入」之要件,涉及「法益關聯性理論」的操作。這雖然是分則的考點,但跟總則也是有一點關係啦~~涉及「構成要件同意」該如何認定的問題(法益關係錯誤v.動機錯誤)(註1)。當然,這邊不是甲直接以作為的方式施用詐術,而是「不告知其來意」,筆者認為仍可討論此爭點,答題會更為詳盡。
接下來就是甲殺丙的部分。在不法構成要件該當性的部分,涉及「等價客體錯誤」的法律效果,無論依照傳統的「法定符合說」,或是現今多數學說以「對應理論」來思考,都會認為甲主觀上誤丙為乙的事實錯誤,只是不重要的動機錯誤,不會影響甲的殺人故意,不法構成要件該當;而在違法性部分,則要討論「正當防衛」與「誤想防衛」的界線,也就是「防衛情狀」的認定,究竟是「事前認定」還是「事後認定」?多數學說係採「事後認定」,惟亦有對其內容進行修正(註2)。此處應肯認存在防衛情狀,之後就是探討防衛手段必要性的問題,也就是甲的防衛手段有沒有過當,要討論甲當下有沒有先行退避(履行退避義務)的問題(註3)。寫好寫滿才是王道!!
綜上,這真是一題充滿文章見解的考題,無論讀者接下來是否要準備轉學考,都應該好好練習,因為難度跟司律二試差不多,甚至堪比法研所考題啊啊啊~~
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1:此處可參考的文章是——許恒達,變質的友情:侵入住居與妨害性自主之個案檢討,月旦法學教室第166期,2016年8月,頁24-26。
註2:此處可參考的文章是——許恒達,論誤想防衛,中研院法學期刊第18期,2016年3月,頁111-193。
註3:此處可參考的文章是——許恒達,退避義務與防衛手段的必要性,月旦法學教室第193期,2018年11月,頁22-24。
侵入住居 法益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爭點:行為人施用詐術騙取被害人同意,該同意在刑法上是否具有效力?
* 以下內容整理自:許恒達,變質的友情:侵入住居與妨害性自主之個案檢討,月旦法學教室第166期,2016年8月,頁24-26。更詳細的分析,請參考近期出版的《周易二試刑法解題書》三版,謝謝!
就此問題,多數學說認為,必須區分詐術之內容為何,而異其法律效果:
⑴倘若詐術誘騙被害人,使被害人誤以為自己法益未受侵害,但事實上行為人已因被害人處分法益的客觀行為而實現侵害效果,此即因行為人詐術而發生被害人之「法益關係錯誤」, 被害人同意即可認定有嚴重瑕疵,在刑法上不生同意之效力。
⑵然而,倘若詐術的內容僅止於被害人處分自己法益的形成動機,此時被害人只是誤會處分法益的理由,但對於自己將處分而損失法益有明確認知,故此種「動機錯誤」仍不得排除其同意之有效性。
許恒達老師指出,分析被害人發生動機錯誤當下的想法,由於其對於「法益將因處分而放棄其保護效果」一事有清楚認知,即便產生錯誤,這也是未能取得處分後預期效用的其他問題,其保護應透過其他機制,而不是透過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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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入住居 法益 在 [考題] 刑法- 精華區Examination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1 警察甲在與匪徒的槍戰中,為了躲避匪徒的攻擊而侵入乙宅,則該侵入住宅行為:
(A)得主張正當防衛,不罰。 (B)得主張緊急避難,不罰。
(C)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D)成立侵入住居罪。
答案(D)
為何不能主張正當防衛,選A呢?
2 甲與乙約會,乙點了後勁十足的『長島冰茶』給甲飲用,表示不是酒精飲料,可以
安心飲用,假不疑有他整杯下肚,其後自行駕車返家途中,因不勝酒力昏睡,撞傷
行人丙。試問甲的行為如何評價?
(A)甲撞傷丙時因昏睡陷入精神障礙而欠缺責任能力,不具備罪責。
(B)甲因故意陷於昏睡的精神障礙,仍具備罪責。
(C)甲非故意或過失自陷昏睡狀態,僅得減輕其刑。
(D)甲開車撞人就是不對,成立過失傷害罪。
答案為(A)
不懂??
3 司法警察調查甲的犯罪案件時,證人乙對於該案件有重要關係之事項,而為
虛偽陳述時。乙罪責如何?
(A)成立誣告罪 (B)成立偽證罪 (C)成立湮滅刑事證據罪 (D)不成立犯罪
答案為(D)
為何不是(B),是因為沒有具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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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indycincia (噴火的少威)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考題] 刑法
時間: Sat Jul 5 00:40:37 2008
※ 引述《teresa1111 (只要呼吸,就有希望)》之銘言:
: 1 警察甲在與匪徒的槍戰中,為了躲避匪徒的攻擊而侵入乙宅,則該侵入住宅行為:
: (A)得主張正當防衛,不罰。 (B)得主張緊急避難,不罰。
: (C)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D)成立侵入住居罪。
: 答案(D)
: 為何不能主張正當防衛,選A呢?
這題是問該侵入住宅的行為
這行為主觀上並沒有防衛意思 也不是客觀的防衛行為= =
故只能考慮緊急避難
緊急避難重點在於不得已
強調法益的高低
就此觀之警察甲的生命法益確實較高的
但是注意!!他是警察= =
緊急避難刑法第二十四條之二
前項規定於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故有刑法306侵入住宅罪構成要件該當性
但是一樣可以因為組卻違法事由的第一項
刑法二十一條第一項: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or第二項前段: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
: 2 甲與乙約會,乙點了後勁十足的『長島冰茶』給甲飲用,表示不是酒精飲料,可以
: 安心飲用,假不疑有他整杯下肚,其後自行駕車返家途中,因不勝酒力昏睡,撞傷
: 行人丙。試問甲的行為如何評價?
: (A)甲撞傷丙時因昏睡陷入精神障礙而欠缺責任能力,不具備罪責。
: (B)甲因故意陷於昏睡的精神障礙,仍具備罪責。
: (C)甲非故意或過失自陷昏睡狀態,僅得減輕其刑。
: (D)甲開車撞人就是不對,成立過失傷害罪。
: 答案為(A)
: 不懂??
這個算是原因自由行為
刑法第十九條
I行為時因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
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II行為時因前項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
得減輕其刑
III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我想反問,你認為甲是故意還是過失呢?答案當然是兩者皆非
: 3 司法警察調查甲的犯罪案件時,證人乙對於該案件有重要關係之事項,而為
: 虛偽陳述時。乙罪責如何?
: (A)成立誣告罪 (B)成立偽證罪 (C)成立湮滅刑事證據罪 (D)不成立犯罪
: 答案為(D)
: 為何不是(B),是因為沒有具結嗎??
重點在司法警察調查ING~
偽證罪開頭就說了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
所以不構成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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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arry0555 (子皿)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考題] 刑法
時間: Sat Jul 5 07:42:29 2008
※ 引述《teresa1111 (只要呼吸,就有希望)》之銘言:
: 1 警察甲在與匪徒的槍戰中,為了躲避匪徒的攻擊而侵入乙宅,則該侵入住宅行為:
: (A)得主張正當防衛,不罰。 (B)得主張緊急避難,不罰。
: (C)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D)成立侵入住居罪。
: 答案(D)
: 為何不能主張正當防衛,選A呢?
: 2 甲與乙約會,乙點了後勁十足的『長島冰茶』給甲飲用,表示不是酒精飲料,可以
: 安心飲用,假不疑有他整杯下肚,其後自行駕車返家途中,因不勝酒力昏睡,撞傷
: 行人丙。試問甲的行為如何評價?
: (A)甲撞傷丙時因昏睡陷入精神障礙而欠缺責任能力,不具備罪責。
: (B)甲因故意陷於昏睡的精神障礙,仍具備罪責。
: (C)甲非故意或過失自陷昏睡狀態,僅得減輕其刑。
: (D)甲開車撞人就是不對,成立過失傷害罪。
: 答案為(A)
: 不懂??
: 3 司法警察調查甲的犯罪案件時,證人乙對於該案件有重要關係之事項,而為
: 虛偽陳述時。乙罪責如何?
: (A)成立誣告罪 (B)成立偽證罪 (C)成立湮滅刑事證據罪 (D)不成立犯罪
: 答案為(D)
: 為何不是(B),是因為沒有具結嗎??
Ans:
第1題:
在一般情況下,是可以構成緊急避難的
但您要注意喔!刑法第24條有特別規定
對於行特別義務之人,是無法主張緊急避難的!!!----->因此答案選(D)
因此,強制罪,構成要件該當,亦有違法性,
能主張的部分,必須等到討論,有責性的部分
看有無符合""期待可能性""而減免罪則
第2題:
其實,這一小題,
前面有特別描述,甲為何開車時昏昏沉沉的原因
很多人看到這,,,,說不定還可能扯到”自醉行為”的問題
但是,這一小題根本不用討論這類問題(題外話啦~)
您只要瞭解
甲一開始,並沒有撞人的故意,
且其之所以昏昏沉沉,更也不是歸責於己之原故
因此,也無過失問題
所以,我們只需討論,甲在對丙為該 ”行為時”(傷害)
是否有責任能力(在”有責性”的部份來討論)
精神狀態方面,是否有刑法第19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問題
若有,即可各依該等規定,分別論處不罰或減免其刑---------->因此答案選(A)
第3題:
我認為,去直接看法條,看其構成要件如何規定,應該即可明瞭
(呵~這是我猜的啦~抱歉喔~我目前仍沒研究到刑分的問題.....
因此,不敢隨便回答,因此,只能建議您參考法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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