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探限制「本國人」返國的防疫政策的法律問題】行政行為的法源與定性?
前情提要:
【逆風、逆時鐘討論 #旅外本國人的基本人權】:https://bit.ly/36U6dG8
【一紙行政命令送到航空公司】:https://bit.ly/36VibPX
【多名立委質疑秋冬防疫專案限制國人返國違憲】:https://bit.ly/3foGIkh
關於我國防疫政策在立法布局上的「極度輕忽、漫不經心」,乃至於後續採用的手段引發的合憲與合法性爭議危機,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姜長志 #早在今年4月 便於〈武漢肺炎防疫大戰:那些被我們遺忘在清朝末年的法律部隊〉一文中大聲疾呼了,亦有不少學者、人權團體提醒政府防疫措施應有合憲性考量的法律的通盤性規劃等問題。
〈武漢肺炎防疫大戰:那些被我們遺忘在清朝末年的法律部隊〉:https://bit.ly/2XjVlOX (圖片摘錄擷取來源)
然而 #半年過去,我們 #沒有看到法律面的精緻化,只看到行政機關以各種花式包裝宣傳法來模糊干預基本權的行政行為性質。
半年後再重新看姜檢察官這篇早在4月便已投書發表的文章,竟然沒有時空隔離的感覺,彷彿還是在寫現在的狀況。
現在的問題更嚴重,還不只與合憲與合法性那麼簡單,雖然我們暫時將行政機關的記者會和臉書小編的圖文內容稱之為「命令」,但事實上這些措施的依據為何、到底該如何定性,身為一個民主法治國家的行政機關--衛福部與指揮中心--#竟然都並沒有明言,所以到底算是何種行政行為,恐怕在法律上仍有爭議。
國家到底是依照什麼法律與行政行為來命令航空公司?如果是對於外國的航空公司,我國行政機關是依照什麼法律行使這樣的權力?航空公司的地勤人員,又是依據什麼法規來阻止已經購買機票(與航空公司成立契約的)本國人登機?
如果本國國民在登機前來不及拿到陰性證明報告被拒絕登機、無從返國,甚至是簽證已到期而於國外無居留權的人民被拒絕登機,導致成為國家的「棄嬰」,而認為這個行政行為違憲、違法的話,#要如何進行法律救濟,我與不少法律圈的朋友討論良久,「諸子百家」學說齊發,總之沒有定論。
一個法治國家的行政機關,採取行政行為時,#有義務告訴人民其法律依據、#行政行為形式與法律救濟途徑。然而觀察這近一年來,衛福部與指揮中心似乎處於法務專業的「真空狀態」,搬出一個「國家存亡之際」、「防疫視同作戰」口號,愛怎樣便怎樣,對於其所採取的各類措施往往 #都不說明法源,#行政行為的類型也總是處於曖昧不清的狀態。
例如這件「要求航空公司不讓人民登機」的公告,或是更早之前「禁止醫護人員與學校老師出國」,行政機關並沒有說明法律依據、到底是行政命令還是一般行政處分,把所有的責任都丟給航空公司、醫院、學校,讓這些公司或機構「代理國家」干預人民基本權,當人民被航空公司地勤人員阻止登機回國、被醫院或學校禁止出國時,沒有人知道自己該提告的對象是誰、國家又在對自己採取什麼種類的行政行為。
當一個行政機關把行政行為當成「曖昧遊戲」,人民不清楚國家在做什麼樣的事情,行政機關也故意用記者會、臉書小編、網頁來包裝這些定性不明的行政行為時,這還是個法治國家嗎?
如今更荒謬的是,指揮中心竟然以記者會新聞稿和臉書發布的方式來透過航空公司限制在全球各地奮鬥的本國人民入境。再看網路上的「鄉民」留言,似乎沒有多少人思考法律問題,一面倒地高喊「國家安全」,#彷彿一夕之間倒退回到「反共復國人人有責」的 #國家安全至上時代,為了「國家大義」,#憲法也可以被當成不存在的擺設。而提出與政府不同意見的聲音,網軍與鄉民們也不管該發聲者的法律意見內容,一律被「抹藍」或當成「中共同路人」、「防疫絆腳石」,#彷彿提出異議等於叛國。
我們必須扣問的是:
何以一個解嚴數十年、人民已經習慣自由民主的法治國,社會集體氛圍竟然會淪落至此等「自我分化」的凶險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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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各位再重新好好閱讀姜檢察官這篇早在今年4月的文章〈武漢肺炎防疫大戰:那些被我們遺忘在清朝末年的法律部隊〉:https://bit.ly/2XjVlOX
不幸的是,這篇文章就像預言般的一語成讖,預料這大半年來法律真空的狀況。
半年前的文章,彷彿寫的是現在。
摘錄:
「武肺條例第7條這一授權範圍極度不明確、過於概括的法律條文,就這樣被蔡政府如唸咒般地拿來抵擋外界各種強制手段合憲性質疑的唯一回應,充分透出蔡政府對於防疫所可能需要使用的強制處分,全然沒有「法律布局先行」的思維。
最明顯的例子是禁止醫護、公務人員與高中職以下師生出國的禁令。起初是為防止臺灣醫護人力的流失先發出醫護禁令,後因全球疫情開始大流行,為避免出國後染疫再回台,增加國內社區感染的風險與醫療負擔,進而擴大禁令範圍,這固然是決策者從公衛醫療的專業需要所為的「超前部署」,但卻不見蔡政府同步提出相對應的法律相關操作規範,難道是這項禁令來的太突然、史無前例可循?不是的。事實上,相類似的出國禁令,早在《傳染病防治法》於民國96年6月14日修正公布時,就已規定在第58條第1項第5款:「對未治癒且顯有傳染他人之虞之傳染病病人,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限制其出國」,同時在該條第2項下定有解除禁令的配套。只是,《傳染病防治法》只能限制「染病」之人出國,如今蔡政府想更擴大限制「未染病」的國人出國,明顯超出上述法律的乘載能力,卻未曾想在武肺條例中打造更合用的法律依據,這完全暴露出蔡政府在防疫的立法布局上的極度輕忽、漫不經心,後續引發法界對於此舉合憲性的高度質疑,自然也不令人意外了。
禁止出國的禁令有合憲性疑慮,那「禁止入國」的禁令又如何?關於滯留武漢台商的返台,固然因中共政治操弄、兩岸買辦趁機介入胡攪一通,使得單純人道、公衛問題又淪為政治角力的戰場。但撇開兩岸政治不談,單從法律層面觀察,蔡政府對此事在法律布局上的「毫無作為」也讓人聲聲嘆息。為防止滯留武漢的台商不搭乘臺灣政府返台包機,自行從其他機場搭機返國,造成檢疫困難、形成防疫破口,行政院將武漢台商註記「具有武漢旅行史」,如未搭乘包機或由臺灣政府所安排的專機,難以自行返國。然而,這項或為防疫上所必須的「註記」,一樣踩踏在憲法那條細窄的紅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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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伸:
類似意見:https://bit.ly/399XQcf
「上個月聽到陳時中說《COVID-19特別條例》第7條『只用了一次』,不知道驚呆了多少法律人。」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所稱政治團體 在 台灣民眾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梗圖治國!民眾黨檢舉行政院發言人室行政不中立!
今(17)日 賴香伶 委員、張其祿 委員前往監察院檢舉行政院長蘇貞昌、行政院前發言人丁怡銘、發言人室的小編違反行政中立法,包含日前行政院發言人室小編在立法院製作梗圖攻擊立法委員,或是利用行政資源攻擊地方政府,希望監察院能儘速辦理,莫要讓黨國不分的情況持續惡化。
#張其祿 委員指出,按照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九條「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行政院發言人室小編們所做的動作,還有丁怡銘前發言人所召開記者會的內容,其實都有明顯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問題與狀態。此外,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十四條規定「長官不得要求公務人員從事本法禁止之行為」,我們要問蘇貞昌院長或丁怡銘前發言人到底知不知道他們的小編在做這些事情,這些都是違法的事態。
#賴香伶 委員質疑,行政院的發言人室已淪為執政黨抨擊在野黨的中央廚房,公務人員保持中立為國家服務的立場不能改變,行政院前發言人丁怡銘雖然已經辭職,但是發言人室的小編們用製圖的方式來做抹黑、製造假的意象,充滿政治攻擊、造成政黨之間對立,已嚴重違反行政中立,監察院應該主動調查,儘速公佈結果。
賴香伶委員提到,昨天在立院沈發惠委員稱是因為讀文字太費力,希望能用圖卡、懶人包方式,比較能讓大家快速擷取資訊。但也是因為這樣,造成很多似是而非的假新聞、假消息,造成無法回復的民意受損,這樣行徑也應該重新檢視。政院做的圖卡應該要有浮水印、標示來源,也應該公布這三個月來做了哪些特定言論的圖卡。
這一陣子行政院發言人室荒腔走板的行徑已經嚴重違法行政中立,也讓台灣政黨政治加速惡化,各方的互信基礎被這種匿名、充滿惡意鬥爭的圖卡跟似是而非的言論分化,無助於台灣社會的進步與共榮,希望民進黨政府懸崖勒馬、回頭是岸,也請監察院拿出魄力,不要為政黨服務,而是真的替台灣人民把關。
#民眾黨
#台灣民眾黨
#台灣民眾黨立院黨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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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一起上凱道
標萊豬、救食安!民眾鬥陣護台灣!
✊️ 活動報名連結:https://reurl.cc/2gv6Xv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所稱政治團體 在 蔡承攸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合一行動聯盟【杜絕政治酬庸法案】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_9VYykEvczk
📒公投理由書 📒
酬庸:顧名思義就是報酬。
政壇上,政治人物對另一人或團體或黨派(政治人物或企業家)進行政治酬庸,就是指他給予對方某種好處,政治酬庸簡單來說就是送禮物,是另一種形式背叛人民、私相授受的公開賄賂。 就憲法學層次有責任制與酬庸制 責任制:由執政者任用賢能,政策失敗及下台。
酬庸制:由勝選政黨依選舉功勞高低分配官職。
行政學層次才有功績制度、分贓制 1.功績制:依資位、年資給付薪資;並依工作考績發獎金。 2.分贓制:隨主官之決定分配官職、待遇、獎金。 功績制度實施的目標: 1.透過公開競爭的考試來任用人員:可避免分贓制任用私人。 2.文官制度去政治化:行政人員其權威與合法性的基礎,來自於本身的專業與技 術能力,而非政黨之活動。 3.職位任期的保障:分贓制透過政黨輪替已決定行政人員的在位與否,然公職的 (永業制) 任期應植基於對工作表現而非政治或政黨的酬庸,此唯有透過功績甄選的方式方能達成。這種強調能力表現而非政黨忠誠的職務任期觀念,其影響所及,在1890 年代初期,逐漸演變為應提供公職人員一個合法和保障的任期。是以功績制和永業制合併考量,即在於提供行政人員一個保障,使其免受政治分贓的影響,俾能發揮行政中立和專業行政。功績制乃基於使行政人員能夠擺脫政治束縛所設計出的制度。 4.文官委員會:可保護公務人員免受恩寵取向的政客之迫害和報復強調以政府職位來酬庸其友人或政治支持者,此種制度稱為:分贓制一般來說,政府的架構分為「政務官」與「事務官」兩套系統,前者會隨著政黨輪替更迭,後者則是一般所說的公務員,並不因為政黨輪替而改變其職位。前者當然負責的是政策決定的一切工作,後者則負責維持政府正常運作的基礎建設。
舉例來說,政務官負責的就應該像是大巨蛋到底建不建、拆不拆之類的事情,而事務官則應該負責雨水下水道的維護與建設等問題。 然而,2000 年首次政黨輪替之後,部分事務官揣摩上意以求倖進,隨著2008年再度政黨輪替,揣摩上意的又換了一批人馬。爭相揣摩上意的結果,就是讓文官體制徹底崩壞。用白話文來說,原本應該可以獨立,確保政府正常運作的中基層公務員,逐漸變成了仰政務官鼻息、唯政務官之命是從的「政治奴才」。國民黨在李登輝執政掌權時期開始,國營機構當成選舉「政治酬庸」工具,延續至今,扁政府、馬政府、蔡政府都是這麼做,唯一不同的是有沒有真正做到「適 才適用、專業考量」。
創立政黨最大目地在於執政,執政大前提是贏得選舉,如何贏得選舉,當然是選票!選票哪裡來,一是買票、二是綁樁,買票違法,冒著被抓風險,查到買票行為,註銷公職,還要坐牢。政治酬庸,只要不拿回扣,就是合法,很多政務官沒有公務員任用資格,因為政務官任用不需經由考試院銓敘部審核通過,首長點頭便可任命。政務官大多是伴由選舉產生,非常任,是受被選舉出的長官指派任命,任期不 確定的官員。例如多數民主國家的部長。由於政務官多半是由人民所選出之人所指 定,所以被認為應直接對人民負責。政務官:即「隨政黨進退、政策變更而定去留 之人員」。
國營機構人事權在於經濟部、財政部、交通部等首長,但因為台灣政治實施的是總統制,總統權力最大,國營機構人事任用經過總統同意,行政院發布任用,但令人疑惑的是,國民黨、民進黨皆將國營機構視為黨營機構,人事酬庸、綁樁。政治酬庸現象,即是兩黨執政,遭人詬病之一。政治酬庸或政治分贓勢不可免,應是程度之別。國會的肉桶立法、滾木立法,政黨丶派系的分贓(包括政治職位丶金錢等)不勝枚舉。 其實,愈民主先進國家,政治分贓的現象,日愈減少,不但違法亂紀者繩之以法,也訂定相關法規制度來釜底抽薪,使政治分贓機率降至最低。心懷不軌者無機可乘,或必須付出昂貴的代價。國內政治酬庸最主要元兇,乃是公營企業林立,加上子公司,甚至孫公司。與民閒共同投資卻有主導權的準公營企業。中油丶台電丶台糖丶台銀丶中華郵政等完全的公營企業。中華電信丶兆豐銀行丶中華航空等,形式非官股占二分之一,但是人事權丶經營權,仍然政府掌控。
現在執政黨又將水利會改為公立部門,一些三級機 關首長,也改為政治任用。國營事業自黨國威權時代至今,台灣歷經兩次政黨輪替,誰拿到政權,誰就掌握國營事業資源進行政治分贓,國營事業變黨派私人的提款機。長期以來國營事業的董事長等人事,一直沒有一套徵選標準,人事任用靠的是關係不是專業,經營虧損也無所謂,做不好也不用負責,人事黑箱作業,經營缺乏監督,經營者無退場機制。 國營事業屬國家資產,非黨派個人私產,經營者需對全民負責,國營事業腐敗惡劣令人髮指,毫無公平正義可言,呼籲全民一起張大眼睛關注與監督國營事業問題。綜觀以上目前國政體制的亂象,這並非國家、人民之福,所以,此次公投主文以「另立專法」方式,責成考試院規範公營企業及其子公司、轉投資公司及政府握有主導權的準公營企業、民營企業、財團法人丶行政法人丶基金會等「負責人」,採透明公開遴選制度;依專業、資歷、績效為聘用、續聘標準,不因政黨輪替而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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