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蘇貞昌院長三倍券政策事件,本人遭林士淵先生提告誹謗罪,士林地檢署改以公然侮辱罪起訴。今日士林地方法院召開準備程序庭,本人表示做無罪答辯,並準備書狀一份。
110年度審易字第503號 妨害名譽
本人黃士修做無罪答辯。起訴事實及適用法條方面,本人主張:
「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所稱侮辱係未指定具體事實,而僅為抽象之謾罵。」(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484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本件緣起為民國109年12月13日,本人與告訴人林士淵對於行政院長蘇貞昌臉書貼文宣傳三倍券政策之意見爭執。撇開經濟學不論,單以直觀考慮,凡政策施行皆需時間發酵。當人民越消極使用三倍券,其後續分層誘發性消費就越不易發生,政府初期宣傳之乘數效應也大打折扣。
告訴人主張「九月花跟十二月花對於經濟的貢獻沒有差別」、「院長今天的消費能把三倍券刺激經濟的效果延伸到年尾,完全不需要你批評」,本身即昧於現實。
本人批判行政院長蘇貞昌臉書貼文,暴露其家人對三倍券政策消極是為糟糕之示範,引來告訴人反駁卻提不出足以支撐之論點。本人回應提及「騙你們這種不讀經濟學的蠢貨」、「你一開口就暴露沒讀書的愚蠢」、「不用功讀書的小笨蛋 」,乃基於事實脈絡形容其行為之意見表達,與詆毀對方人格名譽相去甚遠。
又,起訴書提及「報告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誹謗罪嫌」,可見告訴人也認為本件是對於具體「事實」之指摘。檢方卻逕自主張「我刑法誹謗罪僅規範事實陳述,而不包括意見表達」,而先將本件列為單獨之「意見表達」以切割事實脈絡,再進一步認定構成「公然侮辱」,顯有不當。
本件為涉及執政黨政策之公眾關注案件,檢方使用切割事實脈絡的手法,不禁令人懷疑為政治起訴。若法院採納檢方主張,率然將被告文字割裂引用,僅就其中單一文字強加解釋,認為構成公然侮辱,豈不對司法之公信力有所斫傷?
最後,刑法第309條素有爭議,歸根究柢其因在於「公然侮辱」的判定標準浮動,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本人在此提出不情之請,希望庭上比照「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花簡字第87號刑事裁定」,同樣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重要爭點方面,本人請求釐清:
一、本件為涉及事實之意見評論,抑或無涉事實之抽象謾罵?
二、本件檢方切割事實脈絡之作法,是否符合過往起訴標準?
三、被告涉嫌侮辱之言論,是否與政府之施政措施不可分割?
四、被告涉嫌侮辱之言論,對告訴人之社會評價影響與認定?
五、言論自由與逾越合理評論,須動用刑法約束之權衡為何?
黃士修
民國110年5月6日
(告訴人林士淵先生未到庭)
審判長諭知進入分案程序擇期開庭,答辯書狀待審理庭提出即可。
--
■ 有記者到場採訪,我說的大致上如這篇:
【在釋憲之前的法治實踐】你將失去發表意見的自由──人民不信任司法,就是因為政治推翻法院判決標準
https://hyuuihuang.medium.com/511e73185d90
法界朋友透露,本件承審法官在當律師時期受雇於詹順貴,本件公訴檢察官更是鼎鼎大名,曾有媒體報導其在法庭上「狂電馬英九」。眾所皆知,詹順貴與我針鋒相對,更在訴訟中兩度敗於非法律本科的我手下。本件告訴人所附截圖,也提到我批評詹順貴濫訴的訟棍行徑,法官個人心證恐怕對我非常不利。
另外,我評論蘇貞昌院長的三倍券政策,一位台大法律的網友是蘇院長的粉絲,質問我在九月花跟十二月花差別何在,我回答乘數效應需要時間,其暴露不讀經濟學的「愚蠢」。試問,未來有可能成為司法官的法律高材生,若認為政策施行不需要時間,是否不符合社會期待?
結果,士林地檢署採取同樣切割事實脈絡的手法,起訴我公然侮辱罪。在同一時期,我有位朋友被網友辱罵「腦殘、智障、廢物、無知」而提告,檢察官卻宣稱是個人意見表達,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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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司法訴訟請參考:
【在釋憲之前的法治實踐】109年度易字第1087號妨害名譽案件──110年5月5日「公然侮辱」刑事上訴狀
https://hyuuihuang.medium.com/d5113c9c01a8
【在釋憲之前的法治實踐】109年度易字第1087號妨害名譽案件──109年11月24日「公然侮辱」無罪答辯狀
https://hyuuihuang.medium.com/71377436bde8
【在釋憲之前的法治實踐】109年度易字第1087號妨害名譽案件──110年3月24日「公然侮辱」無罪答辯狀
https://hyuuihuang.medium.com/e85132cd34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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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今早高雄市議員國民黨團陪伴林絲娛到檢方提告,提告對象包括名嘴姚立明、台北巿議員梁文傑、桃園巿議員王浩宇、施明德妻子陳嘉君、台聯政策部專案研究員朱俊彥,以及許姓、簡姓2位網路惡意留言者等7人,「這些人以非常誇張、誇大不實的言論侮辱、誹謗議長。」
想法:
人去世後,基本權利(生命權財產權)都一併隨風而逝,
本來沒有什麼可以主張的,
可是刑法有一條規定(刑法第312條),
就是對於已死之人公然侮辱或犯誹謗罪,還是有刑責的,
(誹謗的話最重可以判一年)
這個規定嚴格講不算是保護死者的名譽,
因為死者已經離去,已經不是權利主體,沒什麼權利可以主張,
不過死者的生後評價還是對在世的家屬有影響,
所以這條的立法目的
是為維護遺族名譽及對死者孝敬與虔敬情感...
這個法條最有名的案子
是四十幾年前的韓愈誹謗案,
當時的潮州文獻發行人郭壽華以筆名「干城」撰文,
曾提到韓愈在潮州染風柳病,以致體力過度消耗,
後來誤信方士硫磺鉛下補劑,離開潮州不久,卒於硫磺中毒。
結果韓愈的第39代後人韓先生看到此文,一狀告進法院,
一、二審都判郭某敗訴,
認定郭以涉及私德且與公益無關,
無中生有誹謗已死之人韓愈,判處罰金300銀元定讞。
其實法院的判決也很有趣,
畢竟法官沒辦法確認一千多年前的韓愈到底有沒有得花柳病,
所以只能從這個事情跟公益無關下手...
所以呢講死者壞話也是有刑責的嘿!
今天的法律講古就說到這裡...
相關法條:
刑法第312條:
對於已死之人公然侮辱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已死之人犯誹謗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公然侮辱罪法條 在 酸酸時事鐵絲團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劉家丞:依照鄉民邏輯柯文哲早就應該要被罷免:毫無悔意地一直公然侮辱,被拆穿後還假裝自己是亞斯伯格症候群管不住自己的嘴巴(當然,被騙的都是民眾,精神科醫師一看就知道這是蔣幹話)。這麼可惡的人還讓他當市長,難道之前的受害者是被白罵了嗎。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656273137846092&id=584986081641475
白黴菌:殺人犯、強暴犯最大共通點,不是精神病,
是精神正常的異性戀男人。
女性被整個社會如此惡劣對待幾千年,無論他精神狀態如何,也不會去亂殺人洩憤。
看了一百篇廢死反廢死的討論文章都沒人敢說,沒關係我說。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656235907849815&id=584986081641475
李小八:我真的很受不了網路民粹,只要出現加害人因精神病免於刑法,就在高喊肉搜恐龍法官、得到精神病像拿到免死金牌等言論。
請先搞清楚,法官是依法審判,不是依民意或民眾期待審判!法律有要件該當性、是否有阻卻違法事由等需要考量(這些是基本的公民常識),該案件符合那些要件就是只能做出那樣的判決!假如是羈束法規,法官也只能判非刑罰。所以仔細去看法條的應、得!
再來,那些講什麼精神病怎樣怎樣的那些人,你們只是不斷製造污名,講嚴重一點,精神病患會發作殺人有一部分你們也要負責。
就是有你們這種人害很多人不敢讓人知道或就醫,導致病情惡化。
另外,我不認為每個人的心理狀態永遠都是健健康康,
以我為例,近期因考試壓力,我整整失眠一個月,掙扎許久還是去就醫,(拖這麼久,我本身很不喜歡看醫生吃西藥),但試了許多方法無效後,最後求助精神科,診斷是焦慮症。
所以我也是精神病患的一員。
在法律上精神病的鑑定是非常嚴格,很少有犯人能假裝精神有問題逃出刑法,反而我認為鄭捷在精神上異於常人,但人死了什麼都不知道。所以我們要相信專業非主觀意念!
你們說加害人憑什麼不用受罰,的確他是不需要受到刑罰,但還是有其他的非刑罰處分,例如強制就醫、監禁等。另外,他心靈每分每秒都在受精神折磨的處罰,這樣的折磨沒有比坐牢輕鬆。死刑或許對他才顯仁慈。
受害者的死提醒政府對公路警察巡邏配置與專業訓練,而不要再有下一個受害者出現!
最後哪些只會在鍵盤高喊恐龍法官、肉搜法官的人,要嘛你就去考法官,要嘛你就去創制人民法院。否則你只是徒增社會混亂而已!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657042194435853&id=584986081641475
獨立這邊請:每次看到你覺得該死沒被判死的案子,然後聽到法律人講的一大堆天花亂墜的專有名詞很賭爛的時候,請記得一件事就好。
這些東西從啟蒙時期世界各地最頂尖的思想家之間論爭發展而來的東西,程序也好、實體也好,都是為了保護螢幕前的你,也就是每一個個人,免於受到體制的迫害。
每一條你覺得狗屁的規定,都是為了讓獨裁者威權體制沒有機會任意侵害你的一寸皮膚一根毛一點點自由還有你那條命、沒辦法隨意找理由毀掉你的存在。
你所理解那些無意義中文明明看得懂意思不知道是什麼的東西,都是一道又一道設下的障礙,讓有一天你可能要被國家體制追訴的時候,你所能享受到僅存一絲絲的屏障。
你只要有機會去體驗一次,保證你會覺得這些東西真的是人類文明的恩賜。然後不要覺得你都沒機會遇到,你什麼時候會有病,你自己不會知道。那些被誣陷枉死的人們,沒有一個原本會想到遇到這種事的,竟然就是自己。
然後再一次,即便上面你都不在乎也不願意思考,你只要知道這件事就好:
所有你期待的更好體制更好國家,都採用同樣的制度;你想要看到人死,請擁抱中國的威權好朋友國家們,在那裡,你想要活著都不容易,要你死哪需要法官,而且你掛了之後重新投胎中籤的機會超高。
能當人的時候請好好珍惜。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657993354340737&id=584986081641475
詹子藝:一些名詞的定義要弄清楚,例如什麼叫殺人「傾向」?這種講法一開始就是錯的,這代表有人打一開始想的就是殺人,其實沒這種人,暴力「傾向」倒是有的,這代表有人面對困境時傾向於採取暴力模式面對,但這種人非常多,幾乎所有的小孩都是這種,簡單說就是採取打或逃模式,這是原始本能,至於成年之後依然保留這種本能的,也不算有錯,因為積極型人格通常也更伴隨這樣的模式,只是可能轉化為其他行為策略而已。
但這個轉化是很重要的社會化過程,因為無法控制自己暴力傾向的人,在不良的社會化過程會讓情況往不好的方向演進,例如螂性。
或者會跑去支持死刑、鞭刑、閹刑、喜歡體罰、認同亂世用重典之類的。
但通常不會因此有「殺人」傾向。
真要說殺人傾向。「死刑支持者」才符合典範,因為「心智正常」的人決不會考慮用殺人的方式解決問題,動手殺人跟希望國家幫你殺人都是一種希望用殺人方式決問題的心態,真要說殺人傾向,死刑支持者就是,換句話說,這種人才是社會的定時炸彈。
這次殺警案就是好例子,醫師專業判斷,法官專業判斷,然後你在只看到新聞標題就抓狂。
要知道,殺人案件「本來就」會一路審上去,不會到此為止,結果民粹暴民在那邊發神經,之後專業如果受到這種民粹威脅,做出來的判斷還能保持多少專業呢?
無知者的傲慢正是如此,如果這種民粹是對的,如果司法需要聽命於民粹者的無知,地球如今還是平的。
今天醫師判斷認知有問題就是有問題,沒問題就是沒問題,法官要採信,要嗎不採信,也是一翻兩瞪眼的事情,今天二審如果認定認知沒問題,法官認定有罪,那也只是專業判斷。
在因為死刑愛好者在那邊起乩,接下來不管是哪種判斷,公信力都會大幅下降。
換句話說,真正製造社會動亂的,正是這票支持死刑的人們。
因為你們有殺人傾向,而且你們殺人的欲望源自於「只處裡自己情緒問題,認為別人有義務滿足你們」,超級自私的。
有太多統計證實全世界大多數人其實依然是支持死刑的,但全世界大多數國家都是廢除死刑的,為何有這種落差?因為以良心的統治者很清楚死刑是很智障的思維,對國家社會的安定沒幫助只有壞處。
西方世界作為民主發源地,對民粹的警戒也是最高的,因為他們很清楚,民意雖然重要,但還有更高的真理存在。
一個知道要敬畏至高者的文化,水準跟華儒奴的確有差。
要搞清楚一點,不管今天醫師專業判斷兇嫌在事發當時的狀況如何,那也都只是一種判斷,我們當然知道有錯誤判斷的可能,但人家多年訓練與大量臨床經驗的判斷,你幾秒中就能取代?或者說,你們根本沒有判斷能力,你們早就認定唯一死刑因為天經地義不是嗎?那說你們一聲腦殘根本只是剛好而已。
何況司法的標準是寧願輕放也不允許冤案,只有腦殘才會覺得放給國家機器判出冤案來沒關係,這才真的是等你自己被冤枉了你再來鬼叫。
你們的認定方式,就註定整個審判體系不可能進步(反正唯一死刑)、對於冤案的減少也只有反效果(反正唯一死刑)、對放最防治也沒有幫助(反正弱勢者唯一死刑),會受害者的冤屈與受害者家屬的苦楚更是毫無幫助(因為你們只是一直在強化仇恨,根本只在幫倒忙)。
你們根本從頭錯到尾啦!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658949817578424&id=584986081641475
【回顧】
一「殺警判無罪》鑑定醫坦言曾見李警父母:很可憐但應堅持專業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一「殺警案精神鑑定醫遭「出征」 陳時中:考慮成立專責鑑定小組 | ETtoday新聞雲」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656228934517179&id=584986081641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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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家|法官告人還判錯!遭被告激怒 當庭逮捕還重判「超過法定刑度」這下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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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蘋新聞網
【記者陳彩玲/台北報導】
台北一名陳姓計程車司機因辱罵加油站員工「X你娘」挨告,
今年6月到台北地院出庭時,咆哮槓上劉姓男法官,法官將他當庭逮捕後提告妨害公務,
但檢方不起訴,而陳男罵三字經案,劉姓法官依公然侮辱罪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
但這判決出了大包,引發法界熱議,因為單純罵髒話,法條規定頂多判拘役或9000元以下
罰金,要有強暴手段才能判有期徒刑,劉法官判陳男的刑度卻超過法定刑,判決恐違背法
令。
據了解,由於檢方與陳男都沒上訴,此案已定讞,後續將由台北地檢署執行科執行,若執
行檢察官認為判決違背法令,可提非常上訴意見書給最高檢察署,由檢察總長向最高法院
提起非常上訴。對此,台北地檢署表示,目前執行科尚未收案。
一名資深檢察官直言:「這是非常嚴重的錯誤,幾乎沒有見過法官判決超過法定刑的案件
,甚至還有涉犯枉法裁判罪嫌的問題,必須調查釐清。」
一名高等法院法官看完此案判決書,也搖頭說:「怎麼會發生這種錯誤,這絕對構成非常
上訴的理由,而劉法官如果被以枉法裁判罪論處,刑度是1年以上、7年以下。」
對於這起爭議,台北地院回應,劉姓法官為本院刑事審查庭法官,恪遵職守、戮力為公,
從去年9月起至今年7月,總收案量為1586件,終結1385件,移審理庭僅100件,平均自結
率為92.78%,其因如此之收、結案量,而有一時疏誤,在得知判決有逾越法定刑情形後
,深感自責,並在本案送檢察官執行函中說此意,提請檢察官依法處理。
台北地院表示,未來待最高法院判決後,將依《各級法院刑事裁判經非常上訴判決認審判
違背法令移送法官自律委員會審議要點》等相關規定,進行後續處置。
至於劉姓法官是否涉及枉法裁判?一名資深法官則稱,《刑法》第124條所謂枉法的裁判
,是指「故意」不依法律規定裁判,由於判決存有錯誤或失當的可能,立法者因而設立「
審級救濟制度」,由於北院指劉姓法官是因審查庭承審案件量大,一時疏誤而有判決違背
法令情形,在法律及實務上應不至於成立枉法裁判罪。
運將罵加油站員工三字經被起訴 開庭過程火爆惹怒法官
全案起因是70多歲的陳男今年2月開著計程車去加油,他不滿加油站員工把他的信用卡隨
手丟置在車上,火大辱罵對方「X你娘」,員工不甘被嗆聲,對陳男提起妨害名譽告訴,
陳男因此被檢方起訴。
今年6月1日,劉法官傳喚陳男出庭,但他於庭訊過程對法官提問愛理不理,甚至大聲回話
,此舉惹怒劉法官,開庭氣氛火爆,庭訊結束時,陳男指著劉法官嗆聲:「法官我告訴你
一件事,我們到法院來已經很恐懼了,你講話那麼兇我實在是不以為然。」劉法官也回嗆
:「那你要先看你自己的態度嘛,你那回話是什麼態度。」
陳男接著說,「我也沒什麼態度啊,我們是老百姓。」、「你坐在那邊你公堂耶,你那麼
兇不嚇人嗎,我們到法院已經很低頭了好不好。」隨即咆哮:「非常不高興,什麼態度啊
!」劉法官立刻斥責陳男「咆哮法庭」,命法警當庭逮捕他,並對陳男提告妨害公務罪。
6月13日,陳男辱罵加油站員工三字經案,劉法官依公然侮辱罪將他判3月徒刑,得易科罰
金9萬元,但判決出爐後被法界人士發現刑度超過法定刑,審判明顯違背法令,紛紛議論
「過去幾乎沒有看過這樣的疏失」。
判決超過法定刑度惹議
對此,律師陳文祥表示,《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000元以
下罰金,若有強暴犯行,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000元以下罰金,依據陳男公
然侮辱案的判決書,他只有口頭辱罵三字經,並沒有任何強暴犯行,且判決中的「論罪科
刑」部分,法官也認定陳男是觸犯第309條第1項的公然侮辱罪,卻判了3月徒刑,明顯有
超過法定刑的疑慮。
至於什麼情況才構成《刑法》第309條第2項的強暴公然侮辱,律師廖芳萱舉例說:「對別
人身上潑糞、抓著別人對他臉上吐口水,這些都比較可能構成『強暴方式』,只是罵罵三
字經應該不算強暴,應以第309條第1項論罪,不該判到有期徒刑。」
至於陳男被劉法官控告妨害公務案,檢警調查時,陳男否認犯行,辯稱他把嗓門拉高是因
為年紀大、有點耳背,不代表對法官咆哮,並強調在法庭上沒有說髒話或其他侮辱性的言
論,檢方認為陳男是表達他對審理過程的個人意見,主觀上沒有羞辱或攻訐公務員的意圖
,日前將陳男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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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昨天板上曾討論的報導後續
原報導「他出庭狂抱怨!嗆法官「那麼兇不嚇人嗎」慘遭當庭逮捕 結果很意外」
https://tw.nextapple.com/local/20230903/0699DB9AC9AA3A95E554B5BF69A38998
備註:
好了,泱泱第一大院台北地院都說法官戮力從公,只是一時疏誤,
雖然判決已經確定了,但也已經請後續的執行檢察官注意並送非常上訴,
絕對不是因為生氣才這樣判,所以當然也不會有枉法裁判罪嫌的問題啦,
你各位平民老百姓都散會回家吃瓜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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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3.208.17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694052593.A.E19.html
※ 編輯: ccroy (114.43.208.176 臺灣), 09/07/2023 10:14:14
法庭上稱一聲「大」律師,就真的很大嗎?你律師也不過是個平民老百姓而已。
其實我比較好奇的是,刑案法官寫判決論罪科刑時,難道系統沒有防呆機制嗎?
如果論罪科刑有防呆機制的話(也就是輸入法條有刑度範圍),那疏忽也不可能發生這種事。
不過法官已經自己承認誤判,告知執行檢察官要非常上訴,所以應該不會發生。
※ 編輯: ccroy (114.43.208.176 臺灣), 09/07/2023 15: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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