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了這個步驟,就拿不到票款?!】
票據除了「支票」外,還有大家耳熟能詳的「本票」,在新聞或八點檔中常常會聽到,債主要求債務人還錢,債務人沒錢,就會被要求簽本票,但時間到要去收錢的時候,有一個步驟不能少,不然就很可能會拿不到錢。
🎸切記本票一定要提示
本票在性質上是提示證券,票據法規定,執票人在透過法院程序追債之前,要先拿出本票提示,告訴發票的欠款人該還錢了,提示後欠款人耍賴不還錢,才可以行使追索權討債。(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9條、第85條)
原本更完整的程序是執票人提示後沒拿到錢,應該作成「拒絕證書」證明,但也可以在本票上記載免除這件事,而現在的書局買的本票大部分都有加註。
雖然有記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的話,執票人可以不必作成拒絕證書就行使追索權透過法院討債,但本票是以向發票的欠款人提示然後沒拿到錢,作為討債的前提要件,所以執票人只是不用提出拒絕證書,還是應該要先提示,如果沒有先提示,行使追索權討債的條件就不完備,也就不能向法院聲請裁定來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95條、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3671號判決)
🎸本票要怎麼提示才有效?
要怎麼提示這部分票據法並沒有規定,依實務見解,必須拿出本票的原本,也就是要拿出那張本票來給欠款人看,提醒他還錢才有效力,用簡訊、電話、通訊軟體、存證信函等其他方法通知還錢,都不算。(最高法院95年台簡上字第 26 號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抗字第300號裁定、臺灣台北地方法院105年抗字第308號裁定)
🎸有沒有提示,誰負責舉證?
法院對於本票裁定採形式審查,只要執票人說哪一天提示了,法院就信,如果發票人不想付錢,就可能辯稱沒看到本票,執票人沒有提示,請求法院撤銷裁定。
本票有沒有提示,事關於執票人能不能行使追索權討債,其實本來應該由執票人舉證,但票據法把舉證責任轉換,改由發票人對執票人沒有提示付款這件事負舉證責任,不過所謂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大部分發票人都很難證明執票人沒有提示,除非執票人自己承認,或是那天發票人根本不可能被提示,例如出國、住院昏迷,不然發票人說沒被提示,也會因為無法證明,法院照樣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票據法第95條)
簽本票是合法的討債方式,也因為比起一般訴訟程序,本票可以迅速取得強制執行名義,所以許多債權人會為了方便而使用本票,不過也要用對方法才能討回自己的錢喔~
同時也有1000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910的網紅コバにゃんチャンネ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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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一名網友在公開社團中留言,要狙擊小英,被民眾截圖向警方提出檢舉,最後警方則是依恐嚇罪嫌將這名網友函送法辦。
這名網友反問警方說「玩笑話需要搞得這麼嚴重嗎?」
恩,需要。
🎸恐嚇罪要成立,有兩個條件:
1⃣️針對「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
如果刑法的恐嚇罪要成立,需要針對上面這五個事項進行恐嚇才會成立。
這句「要狙擊小英」很顯然地是針對小英的生命、身體的權利
另外小提醒一下,恐嚇不見得要講的很具體,像是我要殺死你,依照案件背景可以得知恐嚇的內容是針對上面這五個事項的話,也會成立恐嚇。
像是「再不還錢,哪天出事了我可不負責喔......」這種。
2⃣️做出「恐嚇」的行為
根據我國實務判決,只要「足以讓人心生畏懼」的行為,都是恐嚇。
至於怎樣的程度足以讓人心生畏懼?
法院認為,要「依照社會通念」。也就是說,要一般人覺得會害怕的程度,才叫做恐嚇。
一般人若是聽到有陌生的人想要「狙擊」自己,內心也會開始有些抖抖的吧!
🎸只要針對特定事實,讓人心生畏懼就會成立恐嚇罪。
今天被拿來「開玩笑」的,不論是喜歡吃香菜的蔡英文 還是五月天的瑪莎 ,只要這個「玩笑話」符合上面兩點都會成立恐嚇罪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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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見證與認證】
「這個是不是要律師公證才有效」、「律師能不能幫我認證一下」、「經過律師見證的契約好嗎」
公證、認證與見證這三個字常常聽人在講,這些證有什麼差別?要怎麼做?律師都能做嗎?
🎸公證:證明契約內容
公證的用意是證明契約存在以及契約的內容,一旦做了公證,未來有糾紛的時候就很難再去講說「這個契約當初不是這樣寫的」。
公證還能做到一件事,就是「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是讓國家幫你去查封拍賣債務人的財產,你不用苦苦等對方主動還錢。一般來說,你必須去打訴訟直到勝訴以後,才能拿著判決去強制執行。
但是,如果當事人去做公證時,註明「可以直接受強制執行」的話,假如對方不依約行事,你不用打訴訟、不用勝訴,就能拿著公證書去強制執行,省事許多。
(詳細規定請看強制執行法第4條、公證法第13條)
但不是所有的契約內容都可以註明直接受強制執行,可以約定受強制執行的只有下面這些事情!
1⃣依約要付錢或還錢的契約(例如借錢契約)
2⃣依約要給東西(動產)的契約(例如買賣汽車)
3⃣依約租用後定期返還不動產的契約(例如房屋租賃)
例如,A跟B借了10萬元,為了避免A不還錢或是上法院麻煩,雙方就說好去做公證。如果A期限到了真的不還錢,B不用去告他,直接去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就好。
至於哪邊可以公證?一個是去法院公證,另一個是找民間合格的公證人。如果你不知道對方是不是詐騙,可以到這裡找名冊:https://lihi.cc/dvWGe💡
🎸認證:證明文件或簽名是不是真的
有時候簽約最怕的是契約簽回來以後,卻發現不是本人簽,或是影本繕本有造假,這時候不只契約沒簽成,還惹得一身麻煩,為了避免這種情況,你就可以要求文書應該經過認證。
一旦文書經過認證,假如事情不幸鬧到法院,法院就會相信這份文件可以當作證據。這有什麼重要的?法院是個有一分證據說一分話的地方,有時候一個證據就影響了勝敗呢。
做認證的地方,就跟公證一樣了,找法院或是找民間公證人。
這樣講起來,其實 #公證跟認證很像,都是針對契約文件去做一個證明的動作,#兩個的差別只在效果跟用途。
🎸見證:有律師在,安啦
見證就沒什麼限制了,你想寫任何契約做任何事情,你都可以作見證(當然違法的事情不能做)。律師見證的功用在於契約交給律師審閱,能夠獲得合法性的保障。假如契約中有不合法的地方,見證律師會告訴你某個條款、某個部分需要修改,因此見證可以提供相關人士一個強心針:「噢這件事有律師參加,沒有違法的地方」。
此外,律師對於自己見證的事情,有去法院當證人的義務,假如日後出事了,經過見證的話你可能就多一個律師證人,看起來比較強而有力而且有信任感。
至於見證去哪做?就是找律師囉!
🎸公證、認證、見證各有不同的意義跟效果,可以做的人也不一樣,原則上公證與認證要找法院或公證人(除非律師有兼公證人的資格),見證則是找律師做,根據你想要的結果找不同的人做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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