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有身為人最後的尊嚴,我們是否有權決定離去的方式?】
根據主計總處發布統計,2016年國人健康平均壽命為71.2歲,但 #不健康的存活年數 卻高達8.8年。所謂不健康未必是臥床,只是指「需要依賴他人照顧」。當我們思考人應該怎麼活,就不可避免的也需要面對我們應該怎麼走完人生的最後一段路。
在去年,資深體育主播 #傅達仁 先生飽受疾病所苦,曾上書總統蔡英文,希望推動安樂死合法化。2017年受訪時,他說:「我都已經痛成這樣,沒有活的條件,你說我還不安樂死嗎?」最後,於2018年6月7日傅達仁先生遠赴瑞士接受協助自殺善終。傅主播的故事,讓很多國人了解到,追求帶有尊嚴地走完人生最後一段路,是多麼勇敢與值得佩服的一件事。
依據現行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與 #病人自主權立法 兩部法規,臺灣現況僅允許自願消極安樂死,但尚未開放醫生協助自殺和積極安樂死,而且協助他人自殺也違反刑法第275條的規定。因此,我提了兩個重要的問題:
1.從憲法的觀點,個人是否擁有決定自己如何死亡的權利?
2.現行刑法第二七五條「加工自殺罪」禁止受囑託或得承諾幫助他人自殺的規定,是否違憲?
呂秘書長對於我們回答表示,未來若是推動安樂死合法化,應該要設置一部嚴謹的「(安樂死)特別法」。安樂死不能把減輕醫療負擔作為重點,反而應從人性尊嚴的觀點來看。
對於秘書長的回應,一方面肯定呂秘書長對於此議題抱持開放的態度,另一方面,很遺憾秘書長還是不大清楚「醫生協助自殺」和「自願積極安樂死」的差別。
#醫生協助自殺 (Physician Assisted Suicide): 是指醫師經病患要求開立致命藥物,由病患自行使用。
#積極安樂死 (Active Euthanasia):是指醫師投放致命藥物予病人。
#消極安樂死 (Passive Euthanasia):是指醫師不施予或撤除病人的維生器材。
而呂秘書長以植物人的例子反對刑法 #加工自殺罪除罪化 並不恰當,因為不論是上述哪一種安樂死,都能夠區分「自願」、「非自願」與「違反意願」。
「每個人從出生那一刻起,就開始學著要面對死亡。」對於安樂死議題,我樂見台灣能夠擁有更多開放討論的空間,讓大眾好好來思考,該怎麼有尊嚴地走完自己人生的最後一步。
#安樂死
#Euthanasia
#人性尊嚴
#死亡不應該是避談的禁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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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包括書裡的疑問)。若問題如人生規劃、讀書計畫等,無一
定作法、答案者,請用閒聊選項。
各位大大,小弟我又有疑問上來請教各位大大了!
也是阿摩的問題,剛剛看到這題說被害人的承諾
是阻卻違法的事由,但我又想起加工自殺罪這條,
還去查了一下,上面寫說取得被害人承諾處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可被害人承諾不是阻卻違法的事由嗎
?可以請前輩們解釋一下嗎,謝謝!
32 下列何者並非阻卻違法事由?
(A)被害人的承諾
(B)業務上的正當行為
(C)欠缺期待可能性
(D)緊急避難
附上加工自殺罪
刑法第 275 條 (加工自殺罪)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謀為同死而犯第一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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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93466332.A.E58.html
04/29 19:53
可以再問一下嗎,K大所說的重大身體法益不適用
在被害人的承諾,那這樣拳擊比賽跟摔角比賽,一
樣是被害人同意,這樣這種同意不是一樣無效嗎?
抱歉,因為之前做過差不多的題目,阿摩的解說有
說到這是因為自願放棄法律的保護,所以順便想到
的,可以請大大們解釋嗎?
※ 編輯: home2588 (180.217.191.111), 04/29/2017 21:25:05
的說明!
※ 編輯: home2588 (180.217.165.223), 04/30/2017 12:47:28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