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訪通知
「去除幼托機構不當管教」系列公聽會
系列一:如何建立不當管教明確通報查處系統
近期幼托兒虐及不當對待事件頻傳,事件發生後,家長求助無門且須自行蒐證,成案不易甚至要等到孩子畢業才敢揭發,種種不法都讓家長感到無力,因此靖娟基金會本著守護兒童安全之宗旨,與吳玉琴委員共同召開公聽會檢視現行兒虐及不當對待從通報到裁罰之完整SOP、違規業者與相關人員資訊揭露等議題。
會議時間:109年11月6日(星期五)下午14:00-17:00
會議地點:立法院群賢樓101會議室
主辦單位:立法委員吳玉琴國會辦公室、靖娟兒童安全文教基金會
邀請對象:政府代表、民間團體、專家、學者、家長代表約50人
✅討論主題:
一、 0-3歲的孩子尚無法清楚完整使用口語表達,且容易有時間、事件上的記憶錯誤。目前托嬰中心裝置攝錄影音設備,已法制化,考量幼兒園收托孩子年齡部分與托嬰中心重疊,政府如何善用數位科技,針對幼兒園打造更透明有效的管理機制,避免不當對待及兒虐事件一再發生?
二、 關於目前幼托機構不當管教的通報及處理流程極不明確,各縣市處理流程、時間狀況、是否召開委員會討論更是不統一,政府如何制定完整之通報處理流程並加強宣導?
三、 政府公告違規機構及人員資訊紛亂且不確實,造成家長選擇困難,違規人員與機構勾稽困難,政府如何協助家長獲取充分資訊,在挑選托育機構時做出更明智的選擇?
✅公聽會流程:
教育部國教署副署長許麗娟專題報告:幼兒園兒虐及不當對待事件之通報、調查及資訊揭露程序(15分)
靖娟基金會 林月琴執行長專題報告(8分)
✅民間團體及家長代表說明:
1.托嬰中心家長代表
2.幼兒園家長代表
3.新北市議員 張維倩
4.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幼兒教育委員會 主委 楊逸飛
5.社團法人台北市教保人員協會 理事長 陳亮吟
6.中華民國各級學校家長協會 祕書長 陳啟利
7.全國家長教育志工團體聯盟 理事長 吳福濱
8.兒童福利聯盟 社工二處處長 姚秀慧
9.中華民國兒童權益促進協會 幼教組主任 陳乃慧
10.銘傳大學犯罪防治學系副教授 戴世玫
11.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嬰幼兒保育系 教授 楊金寶
✅政府單位回應
1.教育部代表
2.衛生福利部代表
3.家防中心代表
4.社會局代表
5.教育局代表
✅其他與會人員登記發言
✅公聽會結論
台北市教保人員協會 在 同志人夫鄒宗翰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堅決反對《宗教基本法》草案干涉學校教育,影響學生、教師權益】
民間團體聯合聲明 2018年10月23日
本週三10月24日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排審「宗教基本法」草案,此議程與草案內容一出,立刻引起社會譁然,許多民眾首先質疑為何宗教團體財務資訊不必公開,我們更發現此草案與教育相關的條文將嚴重侵害學生受教權、教師專業與工作權。我們對此表達強烈反對,反對特立專法大開宗教團體之方便大門,讓法律為宗教服務,使宗教信仰凌駕《憲法》第 21 條國民教育、《教育基本法》第 6 條教育中立原則、《教師法》之教師專業規範、禁止就業歧視等法令之上(詳閱後附之相關條文),宗教勢力得以入侵國民教育與佔用公共媒體資源。此舉非但違反教育中立原則,更加種下學生受教權與教師專業自主權被嚴重干涉,造成社會撕裂爭議、教育倒退逆行之禍根。
憲法第 13 條雖有明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惟我國並無政教合一之背景,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490 號解釋,人民有信仰與不信仰任何宗教之自由,以及參與或不參與宗教活動之自由;國家不得對特定之宗教加以獎勵或禁制,或對人民特定信仰畀予優待或不利益。亦即,任何一個宗教的活動與信仰宣傳都不該進入公共教育體制及媒體公共資源的範圍內,也不得以宗教自由之名來侵犯他人的權利,或漠視他人自由而強加灌輸宗教宣傳。
此草案一旦通過,不僅將牴觸《憲法》與前揭各相關法令,更將造成諸多傷害:
1. 宗教合法入侵校園
本草案第 7、9、13、15、16 及 19 條之規定,恐會引發教育現場之混亂與無所適從。首先,學校是否將成為「傳播宗教之適當場所」?此已違反我國《教育基本法》第 6 條第 3 項規定「公立學校不得為特定宗教信仰從事宣傳或活動」,若學校成為傳播宗教的適當場所,恐將讓部分特定宗教信仰的教育工作者,「依法」灌輸學生自身宗教信仰。一旦這種狀況成真,各種宗教將紛紛進入校園傳教,學校變為具爭議的場所,不但影響學生學習,更會引發社會諸多爭議。
再者,草案第 16 條規定要求「國民基本教育應將宗教知識教育列入課程」,所謂「宗教知識教育」內容竟包含培養「宗教情操」。任何受過國民基本教育的人們都清楚,課程不僅包括認知知識,也包含情意態度與技能行為。現在大部分學生在選填「宗教信仰」時都勾選「無」,若此條文通過,請問學校要在什麼課程列入宗教知識?打算教導什麼樣的宗教知識?難道要在地球科學或生物課程中,要求學生研習生命起源於上帝創始世界之「宗教知識」?何謂宗教情操?難道是類似現在部份學校竟容許宗教人士在晨間早自習時帶領晨禱,讓學生感受「宗教情操」?
又,草案第 16 條第 4 項之規定,甚至容許「宗教知識教育」師資「由學校自行委聘專業人士擔任」,違反《教育基本法》以及《教師法》之教師專業規範,若這些「宗教專業人士」不需具備教師資格,將嚴重影響學生的受教權。
2. 宗教合法佔用媒體公共資源及公益頻道時段
政府已開放台灣許多宗教團體開設自己專屬的宗教頻道;然而,在此草案第 17 條之「保障」下,不僅這些專屬頻道,連有線廣播電視、公共廣播電視稀少的「公益」頻道時段都將被宗教勢力合法佔用,排擠真正的公益資訊使用媒體公共資源之宣傳機會,更迫使全民接受各種宗教節目的輪播!大法官早已闡釋憲法保障人民有信仰及不信仰宗教之自由,因此,政府雖容許宗教有自辦媒體之自由,但媒體公共資源之運用仍應符合公眾利益之目的,此一界線不容逾越。此外,一旦容許宗教佔用公益頻道播放時段,不僅將引發「全民為某特定宗教買單」之疑慮,更將造成各宗教使用公益時段分配不均之爭,造成更多社會混亂紛爭,完全違背「公益」之意義。
3. 就業與就學歧視合法化
本草案第 13、14、16 及 19 條之規定,將允許宗教團體所設立之私立學校可「合法」要求全校教職員須與該宗教團體相同信仰,並可基於信仰理由進行差別對待,對於與其宗教信仰不同、教義不符之教職員進行解聘或不聘僱,對於與其宗教信仰不同、與其教義不符之學生,更可不發予畢業證書與修業證明。所謂「不符教義」,可能將擴充至對於曾有離婚、中止懷孕、同性伴侶、非主流性別樣貌、跨性別的教職員及學生之歧視與差別待遇。台灣目前由宗教團體所設立之數十所學校,如:輔仁大學、道明中學、能仁家商、崇華雙語小學等,未來師生都可能遭受這些歧視問題或潛在威脅。
學校開設之目的應當以「教育」為本,而非宣揚和深化宗教信仰。在其他國家尚有因信仰不容之其他教派為由,而解僱教師之案例。此草案一旦通過,若教職員工與該校宗教信仰有所不同,恐侵害其工作權益,不僅破壞原先教育目的,壓迫無相同信仰之師生的信仰自由,更違反《勞動基準法》與《就業服務法》關於宗教就業歧視之規範。且此條文之範圍不止將適用宗教團體所設立學校的教職員,更包含宗教團體所成立的社會福利機構或社會企業工作人員(如糕點烘焙坊、咖啡廳等),一旦通過恐將造成台灣社會整體的嚴重就業歧視。
綜上,我們想提醒立法委員,歐洲人權法院針對宗教與教育的爭議所指出的方向,相當值得此時的台灣社會參考。2011年針對在教室懸掛基督定十字架像、Lautsi 等控告義大利(Lautsi u.a./Italien)的判決中,歐洲人權法院表示:
「對於不同宗教信仰與信仰確信,國家有義務保持中立以及不偏不倚的態度。這在不同的宗教間以及不同信仰確信間,皆有其適用。國家在履行其教育與課程的任務時,必須確保:相關資訊與知識的傳授,必須保持客觀、批判及多元的方式,使學生可以在安靜的氛圍下、免於遭受無端的傳教熱誠,發展其對於宗教的批判態度。在此,國家不得予以教條化。」
發起團體:
性別平等教育大平台、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婦女新知基金會、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
連署團體:
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婦女救援基金會、彭婉如文教基金會、台灣家長教育聯盟、台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台灣女性學學會、人本教育基金會、社區大學全國促進會、公益交流站NPOst、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教育人員產業工會、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綠色21台灣聯盟、台灣基地協會、好民文化行動協會、學權並進聯盟SPAM、全面罷免、中台灣公民行動陣線、臺南市台南新芽協會、高雄市彩色頁女性願景協會、高雄市婦女新知協會、高雄市女性權益促進會、高雄市性別公民行動協會、國會調查兵團、台灣青年勞動九五聯盟、台灣非營利組織產業工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全國教保產業工會、台北市教保人員協會、高雄市教保人員職業工會、屏東縣幼兒托育職業工會、台南市教保產業工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台灣國際醫學聯盟、陳文成博士紀念基金會、台灣性別不明關懷協會、歐巴桑聯盟、社團法人屏東縣好好婦女權益發展協會、台灣酷兒權益推動聯盟、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學生自治會、中華民國南洋台灣姊妹會、全國中學學生權益研究會、婚姻平權大平台、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台灣生育改革行動聯盟、鄭南榕基金會、國立清華大學研究生聯合會、台灣親子共學教育促進會、北區高校學生權益監督會、Re;Verse政附、台灣守護民主平台、媒體改造學社、台灣防暴聯盟、國立臺灣大學工會、台灣障礙女性平權連線、台灣露德協會、國立中山大學學生議會、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青平台基金會、中華民國康復之友聯盟、台灣教授協會、高雄市輔育人員職業工會、永社、中央燎原社、東海灰社、臺灣男性協會、臺南市性別平等促進會、台北市晚晴婦女協會、台灣護理產業工會
(持續邀請連署中,目前統計,發起及連署團體共76個)
🔈 最後我們在此呼籲四位提案立委王金平、黃昭順、林岱樺、馬文君,早日撤案,回頭是岸!
🔊 歡迎大家多多跟這四位反應,訴請他們撤回這個不合理的草案!
〖更新資訊〗(如果大家有其他資訊,歡迎提供給我們!)
公開表示有意撤簽的立委(正式行文尚未確認是否通過):蔡易餘、蘇治芬、鍾佳濱、黃秀芳、鍾孔炤、黃國書、劉建國、江永昌、邱泰源、郭正亮、施義芳、鄭寶清、張宏陸、陳亭妃
目前已知完成撤案立委(據傳四位立委已在進行撤案程序):無
台北市教保人員協會 在 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 Tgeea (Taiwan Gender Equity Education Association)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宗教基本法》原本應該是為了彌補之前許多未針對宗教管理所造成的問題(例如財務、不動產等糾紛),但現在卻變成是專門為了宗教服務開後門的法律。
本週三(10月24日)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排審「宗教基本法」草案,此議程與草案內容一出,立刻引起社會譁然,許多民眾首先質疑為何宗教團體 #財務資訊不必公開,我們更發現此草案與教育相關的條文將嚴重侵害 學生受教權、 教師專業與工作權...(聲明稿全文➡https://www.tgeea.org.tw/issue/5033/)
發起團體:
性別平等教育大平台(https://www.facebook.com/twgeec/)、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https://www.tgeea.org.tw)、婦女新知基金會(https://www.awakening.org.tw)、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https://hotline.org.tw)
連署團體:
勵馨基金會 The Garden of Hope Foundation 、 婦女救援基金會、 @彭婉如文教基金會、 台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 台灣女性學學會 、 人本教育基金會、 社區大學全國促進會、 NPOst 公益交流站、 台灣人權促進會 Taiwan Association for Human Rights、 @台灣教育人員產業工會、 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 綠色21 台灣聯盟、 台灣基地協會、 好民文化行動協會 、學權並進聯盟SPAM 、 全面罷免 Total Recall、 中台灣公民行動陣線 Central Taiwan Citizen Action Front、 台南新芽 、 高雄市彩色頁女性願景協會 、 高雄婦女新知協會 、 高雄市女性權益促進會、 社團法人高雄市性別公民行動協會 、 國會調查兵團 、 台灣青年勞動九五聯盟、 台灣非營利組織產業工會 、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全國教保產業工會 、 台北市教保人員協會 、 高雄市教保人員職業工會、 屏東縣幼兒托育職業工會-托育資源平台-、 @台南市教保產業工會 、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Covenants Watch、 TIMA台灣國際醫學聯盟 、 陳文成博士紀念基金會、 性別不明關懷協會 Beyond Gender 、 歐巴桑聯盟-生活政治小民進擊、 跨界深耕-看見屏東南洋MaMa_社團法人屏東縣好好婦女權益發展協會 、 社團法人台灣酷兒權益推動聯盟、 師大學生會、 南洋台灣姊妹會、 全國中學學生權益研究會、 婚姻平權大平台-兩好三壞投出幸福未來、 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 、 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 TAEDP、 生育改革行動聯盟 、 鄭南榕基金會.紀念館、 清華大學研究生聯合會、 社團法人台灣親子共學教育促進會 、 北區高校學生權益監督會 、 政大附中Verse 、 台灣守護民主平台、 @媒體改造學社 、 社團法人台灣防暴聯盟 、 國立臺灣大學工會、 台灣障礙女性平權連線、 @台灣露德協會 、 @國立中山大學學生議會、 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 Serve the People Association-SPA,Taoyuan、 @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 青平台、 @康復之友聯盟
(持續邀請連署中,目前統計,發起及連署團體共67個)
(後面沒有tag到的夥伴們實在很抱歉,臉書限制單篇貼文中最多只能只用50個標籤><)
參考資訊:《宗教基本法》草案條文https://lis.ly.gov.tw/lylgqrc/mtcdoc?DN090604:LCEWA01_090604_0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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