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摘:鄉愁/不是在別後才湧起的嗎——淺談《台灣原住民族漢語文學選集.詩歌卷》】
畢竟月亮說話一開始就答應大家要分享文學對話,總不能每天氣氣氣氣氣就氣飽了還要減肥。
2003年出版的《台灣原住民族漢語文學選集》一系列七冊,在統整原住民族作家作品跟做出作品「定位」的工作上,成為了目前做原住民族文學評論最重要的叢書。從詩歌、小說、散文到評論,這十幾年來,原住民族文學的定義、原住民性在文學中的表現,或者原住民族文學的不同面向,你都可以在這套叢書中看見一些論述的端倪,或與之對照當代的台灣文學作品。
孫大川於介紹裡說原住民族詩歌嘗試跨越漢語詩語言密度的要求,比如族語/漢語節奏的掌握跟詞彙如何轉譯,將成為讀者閱讀的門檻。十幾年過去,寫作的環境有很大的轉變,詩歌風貌也不斷更新,年輕詩人輩出的當代,漢語節奏跟意象營造已經不是難事,而族語如何轉譯的問題,或者如何被接受被看見的問題,在歷屆原住民族文學獎的評選下,也浮上檯面。
如果大家有時間觀察一下,所謂好的原住民族詩歌作品,與漢語/原住民族語如何結構的權力競逐息息相關;好的原住民族漢語詩歌作品,是在好的漢語現代詩結構下談論如何凝鑄意象、如何言語,「轉譯」如果是根據原住民族語的邏輯構建,很容易會被視為一種矛盾的寫作現象,而不是打破漢文閱讀脈絡的嘗試。當然,直至目前為止,我們也並未看到主流原住民族詩人有反轉/翻轉邏輯的宣告,這並不是指責他們向漢語詩「投降」,而是站在創造與再創造的詩學觀點,呼籲原住民族文學不應過於附著主流漢語現代詩觀點,甚至應該勇於挑戰現存的原住民族文學美學觀點。
在這一系列關於美學的討論當中,「(身為)原住民的文學」常常與「原住民書寫原住民題材」互相連繫;過去在相關的文學獎場合,因而有「原住民如果不寫原住民的題材究竟是不是原住民文學」的問題。這裡我們想說,「原住民」在泛政治指涉的自我認同面向,同樣會影響大家如何判定原住民族文學的「特質」,「原住民」的道德審美光譜從政治/文化/歷史的共同體到僅僅是宣稱居住於島上的住民之間,原住民文學的期待與被期待也在這兩端游移。
也就是說,今天我們在看原住民族文學,有沒有開放觀點去理解這種文學性的觀察,其實是映對著一個龐大而複雜的認同集合體,如果不同部落跟家族有著不同的微型歷史,對應到模糊的原住民自我宣稱,是否真的可以那麼「沒有原住民性就沒有文學性」的言之鑿鑿?
以上決絕好惡,過去在原住民族漢語詩歌文學的品味尤其明顯。詩歌要如何避免原住民文化被符號化的危險,這個問句其實就反映了上述的論點,符號化是詩歌寫作的基本要求之一,原住民文化會被符號化的擔憂,說明原住民文化內部有各式不同層面的文化象徵跟人群動態,不能以一蓋全。因此答案也很明顯了,不同族群與部落的寫作狀態,本來就不能用泛政治的原住民宣稱、或者人類學田野分類以降的原住民宣稱,取代美學觀點的討論,甚至奇特的演變為困擾了歷屆文學獎評審(或評論者)的問題。
想說簡單談一下結果就變這樣(攤手)。借徐國明在〈弱勢族裔的協商困境——從台灣原住民族文學獎來談「原住民性」與「文學性」的辯證〉的結論,原住民族文學迄今的辯證仍不脫如何擺脫「異質文化想像」和如何透過文學重新建構「原住民性」的自我認同狀態。藉由第一編詩歌卷的分享,也說明一下我們的看法跟觀察。
(徐國明〈弱勢族裔的協商困境——從台灣原住民族文學獎來談「原住民性」與「文學性」的辯證〉刊載於台灣文學研究學報第12期)
#書訊
《台灣原住民族漢語文學選集.詩歌卷》
出版社:印刻出版有限公司
出版日期:2003.3
ISBN:986-7810-25-2
#書介 #書摘 #評論
#原住民文學
台灣原住民族研究論叢 在 國立臺灣大學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多元法律在地匯合(台灣史論叢 法律篇)─由法律史框架解析臺灣社會
#NTU #書訊 #出版中心
位處多方勢力交集的臺灣,承受多股法律文明的洗禮:原住民族早在17世紀即遭逢歐洲的荷蘭法律;接著漢人移民引進東亞漢字文化圈的法律傳統;19世紀末日本帶入源自近代西方的憲政體制、刑事法律、財產法制及親屬繼承法制;戰後民國時代中國法律引進;1949年起作為事實上國家,自主繼受歐美的法律學說及制度,及至1990年代民主化後,形塑出臺灣現在的法律秩序。
《多元法律在地匯合(台灣史論叢 法律篇)》即依循上述歷史脈絡,收錄10篇論文,以顯現政權或國家的變動如何決定了臺灣的法律規範,以及制法者與執法者的文化屬性,最終多元鑲嵌成當今臺灣人民的法律生活。此外,為了更完整地闡釋臺灣的法律發展,導論補充了各篇論文未說明的部分。透過本書勾勒的台灣法律史圖像,讀者得以一覽臺灣法律之多源性格及多元內涵的全貌。
本書編者王泰升,現任國立臺灣大學講座教授兼出版中心主任、中央研究院台史所暨法律所合聘研究員。專攻臺灣法律史,曾獲教育部學術獎、國科會傑出研究獎3次、中研院人社專書獎、華盛頓大學法學院終身成就獎等。
台灣原住民族研究論叢 在 地球公民基金會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水泥產業並不應該是原罪,而是不負責任企業的經營手法(不法取得土地、避開與住民溝通、不願接受修法後的監督……),將水泥業自我污名化、魔鬼化了。」 ~吳明益
我們的水泥需求量不夠嗎?台灣高達30%水泥外銷(亞泥約40%外銷),用比內銷更低的價格賣到國外,根本就是賤賣國土。若水泥產業仍要維持高生產量,審慎評估是絕對必要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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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有與魔鬼交易一途?關於亞洲水泥新城山礦區展延的爭議】
十多年前,美國環境倫理學者柯倍德教授(J. B. Callicott)來到臺灣之時,我曾與在地環境人士陪他走訪各處。當時導覽的陳健一老師帶著他到北海岸一處開採砂石的地方,控訴這類產業對環境帶來的傷害。我還記得柯倍德教授沉吟了一會兒,提出一個「魔鬼交易」的見解。
多年後我的細節記憶或許有誤,但大致的意思是這樣的:假如不開採砂石,那麼此地蓋房屋所需的砂石從何而來?倘若完全由海外進口,那麼將會涉及成本,同時仍避免不了環境正義的問題(開採其它國家的砂石難道就可以?)而倘若一部分的需求終究必須在此間生產,那麼應該開採河砂、海砂,或其山上的砂石,就得是審慎評估之後的決定。當然,此一決定將涉及與住民的溝通,及開採後所造成的環境效應。
這段談話對當時的我影響很大,原因是他並未過度強調「採砂石是萬惡」的言論;另一方面,他把這種選擇稱為是艱難的,因為無論如何選擇,都可能有魔鬼會藏身其中。
花蓮亞洲水泥廠並不是花蓮的新問題,從1973年開始,亞洲水泥廠就是太魯閣族人與山脈、河流的傷痛。
水泥製造業的特質是產品易受潮而硬化變質,既無法久存,也不利於長途運輸,但它又是發展中國家會有大量需求的建材,因此在地生產確實曾是許多國家的重要政策。水泥產業的根本在於獲得石灰石礦,臺灣西部的石灰石礦漸已挖罄,因此主要的礦源移往東部,這並非是為了「提高在地就業率」,而是利益衡量的選擇而已。花蓮的新城山礦區當然也不是企業好心提供在地工作機會的結果(目前富世村在新城山礦區工作的不過二十餘人,且多為臨時工),而是新城山礦區對水泥工廠而言仍有利可圖。
柯倍德所謂的「魔鬼交易」重要原因在於,這類的產業並不是「選擇哪一個地點」就行了,而是選擇任何一個地點都對當地的景觀、環境、水土會造成衝擊與傷害,當地人得衡量獲得的利益,與失去的生活環境。
水泥採礦與製程是高耗能、高耗水的產業,也容易造成空氣污染、水源污染、露天爆破的噪音污染,以及土石滑落的潛在危險。此次引發爭議的新城礦區位於富世村之上的山區,從得卡倫步道回望,就可以看見令人不安的景觀。這是採礦後,當地居民所失去的,難以估算的生活品質。
此次亞泥申請展限開採權引發爭議後,曾發出公開信,大致的意思是:
一、亞泥新城山礦場在礦權即將屆滿(2017年11月22日),因此依礦業法第13條之規定期限辦理礦權展限申請,合法地獲得經濟部及礦務局於2017年3月14日准予礦權展限在案。
二、亞泥花蓮廠取得礦業權早於太魯閣國家公園成立(1986年),近年亞泥已未在國家公園區內的25公頃礦區採礦,並投入植生復育工作。2016年12月20日起並申請減區獲准,目前國家公園內已無亞泥礦區。
三、最後,亞泥自認「持續採用先進環保設備,降低製程中污染、節能減碳、綠(美)化廠、礦區,亦積極投入環境教育及地方敦親睦鄰工作,……尤其是在礦區植生綠化方面,更是投入無數的人力、物力,並獲得國、內外礦業專家的肯定,而且也獲獎無數。」
這三點聲明看似有理,卻是亞泥避開自身爭議行為,避重就輕的說法。
關於第一點,確實亞泥是合法提出申請,但此次核發的礦權展限是20年,等於是五次總統或國會大選的漫長時限。且這屆立法院有意修正《礦業法》,經濟部卻在修法前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匆促核定,雖可辯說「依法行政」,但主政者蔑視反對的民意與專業意見,無異讓人更加懷疑,快速核定展延的背後,可能是畏懼公開討論會暴露更多水泥工業隱匿的實情。
關於第二點,此刻新城山礦區雖已未在太魯閣國家公園境內,但國家公園界線亦為人為畫定,真正的環境影響卻不是跨出國家公園畫定的界線就一切無事。新城山區鄰近立霧溪畔,是生態敏感的區域,也是太魯閣族重要的傳統領域。因此並非在國家公園境內的25公頃停止採礦,就能解決目前太魯閣族居民擔憂的相關污染問題。
而太魯閣族人的私有土地部分,早年亞泥涉嫌偽造拋棄同意書、與鄉公所聯手塗銷族人耕作權登記的方式獲得土地。當時政府為了管理原住民土地,依「台灣省山胞保留地管理辦法」,要求原住民到鄉公所登記,才能擁有耕作權,連續使用達十年以上,才能取得土地所有權。也就是說,這項政策讓太魯閣族人在1969年開始登記,最快也要到1979年才能取得自己家鄉的土地所有權。但是1973年亞泥就「合法」取得土地,這不能不說是一種企業與國家共謀造出的「法律陷阱」。
經過長年官司,已有原民取回土地權(但仍無法進入礦區耕作,僅能領取微薄租金),意謂著此一歷史事件確實在法律上存在爭議。而礦業用地高達100多公頃都是原住民保留地,原民會有權依2005年通過的「原基法第21條」,要求:「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過去沒有原基法的時代,用「補償」或「強租」的方式輕率處理,但如今經濟部與亞泥怎可蔑視原基法的精神,在缺乏族人參與討論的狀況下,貿然通過未來二十年的採礦權?
至於第三點,亞泥在宣傳網頁上,總以綠化的成果為傲。這些年來,我每回帶人到太魯閣附近,理所當然會先穿過亞泥種植的一排鳳凰樹。倘若是外來遊客,必會說:這條綠色隧道真美。穿過那兩排鳳凰樹的同時,你還會經過「蝴蝶生態園區」,以及一處稱為「亞泥休閒林園」的原生植物園。倘若是外來遊客,常會說:真是有心的企業啊。
但我得說這兩處用以宣揚亞泥環保功蹟的生態園區的經營方式,恰好暴露了像亞泥這樣的企業,用「表面的環保來粉飾其不公義採礦」的策略。
所謂的鳳凰木綠色隧道從廠區到廠外道路不過四百多棵,眾所周知鳳凰木並非難以栽植或罕見的植物,東華立校後台十一線也種了兩排,除了人為景觀欣賞以外,對當地生態意義不大。而從2004年開始打造的蝴蝶生態園區,不過是栽植六十餘種蜜源植物,一百多種食草的小型開放式蝴蝶養殖場而已。這樣的規模連民間的蝴蝶園都比不上。(我個人在小塊農地裡栽植的食草與蜜源植物就相當於此數之半)而這種遊憩式的蝴蝶園不過為了取悅遊客,微量的食草對蝴蝶實際復育幾無幫助。(維持森林景觀才是維繫蝴蝶族群的命脈。)
至於所謂的本土植物園區,則是整理原本「雜樹叢生的林地重新加以規劃。」亦即是砍伐掉天然次生林,進行原生植物的造景而已,且不過占地1.0公頃,比台北市多數的小學校園規模還要小,實在不像是臺灣第二大水泥廠的手筆。至於在開採過的礦區重新植林,這恐怕也很難說是「成就」,而是一個利潤來自自然資源的產業應做到的基本尊重而已。
臺灣的水泥產業,是否要維持高生產量,端看臺灣此地的水泥需求,而不是為了讓水泥業可以生存,拚命擴充建設來增加內需。近年來臺灣的水泥生產,約有1/4俱皆外銷(售價甚至比內銷還低),大型的水泥廠亦紛紛前往中國投資,維持現在的水泥業規模,本就是應該審慎討論的事。水泥產業並不應該是原罪(它並非是柯倍德指的魔鬼本身),而是不負責任企業的經營手法(不法取得土地、避開與住民溝通、不願接受修法後的監督……),將水泥業自我污名化、魔鬼化了。
倘若亞泥真如聲明所說,是一個負責任且表現良好的企業,更應該面對修法後採更嚴格標準的新採礦法,嘗試去獲得環評後的採礦權,讓多年來臺灣這個與魔鬼交易的痛苦選擇,有一個較尊重礦區民眾的「正常選擇」。此次爭議該退讓的只有兩個單位,一是經濟部應撤銷亞泥新城山礦區目前的展限處分,並且依原基法第21條的知情同意權,取得當地原住民族的共同意見。而亞泥亦可主動退回申請,待修法後的礦業法,或與當地民眾溝通後,再提出公開、透明、誠實無欺的申請。
否則,不願再與魔鬼交易的民眾,也就只能選擇與魔鬼戰鬥了。
●以下是這次議題的聯署網頁,如果您支持以下訴求,歡迎參與:
連署訴求:
一、撤銷亞泥新城山礦權違法展限,依法踐行相關程序後再行審定
二、修正黑箱礦業法
三、礦權展限需踐行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程序
四、礦權展限需重作礦業用地核定
五、建立並落實當地居民程序參與
六、礦業開發審查資料進度全面上網公開
https://docs.google.com/…/1FAIpQLScKZQkC3CxjzBYW6…/viewform…
●由「地球公民基金會」彙整的相關資訊:
https://www.cet-taiwan.org/category/305
●亞泥實際已大規模投資中國水泥廠。在這篇為亞泥極為正面的報導中,提及新城山礦區根本也只餘二十年的開採量。退出國家公園境內25公頃土地,很可能也只是採罄的話術而已。而二十年後,廢棄的礦區當然也不再需要「當地人力的投入」了。
http://www.dcement.com/zt2011/atlas/atlasbd/976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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