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6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3司法官一試刑法第62題(複選)】
甲殺死A。案經檢察官偵訊時,甲謊稱兇案當天與乙至海邊夜釣,與該案無涉,並事先要求乙為有利於己之陳述。經乙為有利於甲之證言,並為具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成立偽證罪
(B)乙成立偽證罪之幫助犯
(C)甲、乙均不成立偽證罪
(D)甲成立偽證罪之教唆犯
(E)甲、乙成立偽證罪之共同正犯
【108司律一試刑法第17題】
為求脫免A的罪,律師甲與被告A共同唆使證人B在審判中,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為虛偽陳述,以便配合A的虛偽供述。下列的論罪,何者錯誤?
(A)A受訊問時所為的虛偽陳述,不會構成刑法第168條偽證罪
(B)B具結後的虛偽陳述證言,構成刑法第168條偽證罪
(C)被告A教唆證人B所為虛偽陳述,構成刑法第168條偽證罪之教唆犯
(D)甲律師教唆B係正當業務行使,不構成刑法第168條偽證罪之教唆犯
【109司律一試刑法第19題】
關於刑法第168條偽證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確有犯案之被告甲在偵查時虛偽陳述自己並未犯罪,甲成立刑法第168條偽證罪
(B)證人甲在法院作證時為虛偽證言,但未經法官告知其有拒絕證言權即為具結,依實務見解,甲不成立刑法第168條之罪
(C)刑法第168條之罪為結果犯,以判決結果確因偽證而受影響為必要
(D)證人甲偽證時並未具結,如涉及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甲仍構成刑法第168條之罪
-----------------------------------------------
【103司法官一試刑法第62題(複選)答案】(B)、(C)、(E)
【108司律一試刑法第17題答案】(D)
【109司律一試刑法第19題答案】(B)
-----------------------------------------------
【綜合分析】
今天我們來看一試命題度很高的偽證罪吧!
首先,就偽證罪行為主體的認定上,由於本罪為身分犯,只有證人、鑑定人、通譯能具備主體資格,能成立偽證罪的正犯,本案的「被告」是無法成立正犯的,最多考慮共犯(詳後述)。
其次,偽證罪亦屬「己手犯」,因此實務認為,就正犯的類型上,只有「直接正犯」這種情形,無法成立間接正犯或共同正犯。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227號刑事判決即指出:偽證罪係屬學說上所謂之「#己手犯」,「己手犯」之特徵在於正犯以外之人,雖可對之加功而成立該罪之幫助犯或教唆犯,但不得為該罪之間接正犯或共同正犯,亦即 #該罪之正犯行為,#唯有藉由正犯一己親手實行之,#他人不可能參與其間,#縱有犯意聯絡,#仍非可論以共同正犯。此因證人於法院審判或檢察官偵查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構成刑法之偽證罪。數證人於同一案件各別具結而為證述,其具結之效力,僅及於具結之各該證人,所為之證述是否於案情有重要關係,是否虛偽陳述,應依各該證人之陳述事項內容而定,各自負責,不及其他證人,#無由成立共同正犯。
再者,實務認為,偽證罪亦屬「形式犯」、「抽象危險犯」,不以判決結果確實受到偽證影響為必要,可參考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114號刑事判決:偽證罪為 #形式犯,以 #抽象危險 為已足,不以結果之發生為要件,其已有偽證行為,無論當事人是否因而受有利或不利之判決,均不影響偽證罪之成立。
另外,關於證人未獲告知拒絕證言權,是否會影響偽證罪之成立?實務認為,如果法官或檢察官不當剝奪證人的拒絕證言權,該證人於此情況下所為之具結程序即有瑕疵,此時應認其具結不生合法之效力,縱其陳述不實,亦不能遽依偽證罪責論擬。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297號刑事判決即有明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前條第一項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修正公布、同年九月一日施行前之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三款規定:「證人有第一百八十一條情形而不拒絕證言者,不得令其具結。」。修正後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證人有第一百八十一條之情形者,應告以得拒絕證言」。上開規定旨在免除證人陷於抉擇控訴自己或與其有一定身分關係之人犯罪,或因陳述不實而受偽證之處罰,或不陳述而受罰鍰處罰等困境。證人此項拒絕證言權與被告之緘默權同屬不自證己罪之權,為確保證人此項權利,法官或檢察官有告知證人得拒絕證言之義務;#如法官或檢察官未踐行此項告知義務,#而逕行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並命朗讀結文後具結,#將使證人陷於上述抉擇困境,#無異侵奪證人此項拒絕證言權,#有違證人不自證己罪之原則。#該證人於此情況下所為之具結程序即有瑕疵,#為貫徹上述保障證人權益規定之旨意,#自應認其具結不生合法之效力,#縱其陳述不實,#亦不能遽依偽證罪責論擬。
最後,關於教唆偽證罪的成立與否,考試很愛命題的是:犯人(被告)教唆他人於自己案件中有重要關係事項具結並虛偽陳述,該犯人是否構成教唆偽證罪?實務採肯定見解,如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865號刑事判決所示:被告在訴訟上固有緘默權,且受無罪推定之保障,不須舉證證明自己無罪,#惟此均屬消極之不作為,#如被告積極教唆他人偽證,#為自己有利之供述,#已逾越法律對被告保障範圍,本院二十四年上字第四九七四號判例謂「犯人自行隱避,在刑法上既非處罰之行為,則教唆他人頂替自己,以便隱避,當然亦在不罰之列」,乃針對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二項頂替罪所作之解釋,尚不得比附援引,藉為教唆偽證罪之免責事由之理由等情。
同學們瞭解以上見解,偽證罪在一試的考點大致就能掌握囉👏🏻👏🏻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類型」的推薦目錄:
- 關於固有必要共同訴訟類型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 關於固有必要共同訴訟類型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 關於固有必要共同訴訟類型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 關於固有必要共同訴訟類型 在 [課輔] 許師民訴課輔:確認他人間法律關係- 看板NCCU07_LawC 的評價
- 關於固有必要共同訴訟類型 在 ⒈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必須以全體利害關係人為原告或被告 的評價
- 關於固有必要共同訴訟類型 在 #諮詢民事訴訟法選定當事人共同訴訟 - 法律人板 | Dcard 的評價
- 關於固有必要共同訴訟類型 在 錄事、庭務員(50題選擇題)設計的課程》民事訴訟法大意 的評價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類型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你從小就很會吹】
🐭告死他們?報復他們?請選擇
你從小就很會吹。
尤其是細細長長的東西,像是笛子。你只要一吹,大家就會如癡如醉,不分物種都願意對你掏心掏肺,太多人愛你,你有點困擾。
於是你來到一個充滿 rats 的城市,那裡的人為此煩惱,他們承諾,能除鼠患就有 money,所以你吹了笛子,老鼠著了魔般跑到河裡全部淹死。
市民歡呼,你向他們要 money money,他們哈哈笑說 don’t be silly,我們不會給你 money,就算你叫我們 daddy。
「我可是人見人愛花見花開的魔笛手,這些愚民竟敢如此戲弄我。」你輕輕地說。
-
🐭他媽的我要告!死!他!們!
我們先來釐清一下這時候可以告誰。
首先,當時有很多市民同時答應魔笛手除鼠患有錢拿,所以市民跟魔笛手間成立了「承攬契約」,而且每個市民都是契約中的「定作人」,必須依照契約付錢,因此魔笛手可以告所有違約的市民。
BUT!有那麼多人要告那要寫幾張訴狀跑幾次法院啊?太累了吧!這時候 Do Re Mi So~就可以提起美妙的「共同訴訟」!
共同訴訟是指原告或被告有兩個人以上的訴訟,但要把兩個人「同時列為被告」還必須這兩個人有點關係,比如一起審可以節省時間或一次把案情搞懂(恐龍語:紛爭一次解決)。
在這個案件中,魔笛手可以同時把所有市民列為被告是因為他們每個人都是契約的定作人,都有義務給付除鼠患的報酬,彼此非常有關係全部一起審當然方便許多。
-
🐭這位市民太可愛!不想告他辣
我們剛剛說,這種情形「可以」將把全部市民一起告上法院,那「一定」要一起告嗎?如果其中一個市民長的太可愛魔笛手不想告他呢?這就牽涉到這是哪種共同訴訟的「種類」。
共同訴訟可以先分成兩種類型,分別是:
1⃣️
普通共同訴訟:這種類型的共同訴訟中,法官可以判部分被告勝訴,部分被告敗訴,被告們可能獲得不同結果的判決。
2⃣️
必要共同訴訟:跟普通共同訴訟相反,在必要共同訴訟中,法官必須給共同被告們同樣的判決結果,要嘛全贏要嘛全輸。
「必要共同訴訟」又可以再分成「類似必要共同訴訟」跟「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不同的地方在於,類似必要訴訟的原告不用一口氣告全部的人,他可以先告一些人,之後再告剩下來的。
但是,「固有必要訴訟」的原告,就一定要一口氣把所有人告好告滿,不然訴訟會直接被法官駁回喔。
那麼,魔笛手告市民違約是哪種?這其實是一個大家一直在起爭議的問題。唯一可以確定的是,一定不是固有必要訴訟,所以,魔笛手只要把看不順眼的人告上法院就好囉😘
-
🐭他媽的我要報!復!他!們!
那這時候,要怎麼辦呢🥺
-
#法律白話文運動 #童話 #法律 #老鼠 #訴訟 #民事訴訟 #承攬 #笛子 #吹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類型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月旦匯豐系列📜
▍共同訴訟
【作 者】黃國昌.張文郁.楊淑文.陳啟垂.吳明軒等教授
✔共同訴訟係多人一同起訴或被訴之訴訟類型,其又可分普通共同訴訟、類似必要共同訴訟及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不同之訴訟種類將發生當事人是否適格?判決效力範圍及於何人之問題,重要性不言可喻。
完整介紹➔http://qr.angle.tw/ire2
GB試讀➔http://qr.angle.tw/lzn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類型 在 ⒈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必須以全體利害關係人為原告或被告 的推薦與評價
四等民事訴訟法概要申論題解答3-80-105年】(81年第1題) 一、何謂必要共同訴訟?甲乙共同毆傷丙,丙向法院提起訴訟,是否為必要共同訴訟? [擬答] (一)必要共同訴訟 ... ... <看更多>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類型 在 #諮詢民事訴訟法選定當事人共同訴訟 - 法律人板 | Dcard 的推薦與評價
那如果只有選定一人,那應該就不是共同訴訟了吧? ... 那三個就是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共同行使職權) 但只選甲1就不是共同訴訟而是意定訴訟擔當而已. ... <看更多>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類型 在 [課輔] 許師民訴課輔:確認他人間法律關係- 看板NCCU07_LawC 的推薦與評價
※ [本文轉錄自 NCCU07_LawA 看板]
作者: StevenWa (StevenWa) 看板: NCCU07_LawA
標題: [課輔] 許師民訴課輔:確認他人間法律關係
時間: Tue Nov 17 20:36:20 2009
案例之提出:
乙以其所有之土地設定抵押權予丙,乙之債權人甲主張乙係為脫產而虛偽設定抵押權予丙
,起訴請求確認乙丙間抵押權設定所擔保之消費借貸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不存在。請敘
明理由解答下列問題:
(一)甲提起之確認消費借貸債權不存在之訴,如丙就該債權不存在一事並無爭執,甲得否
僅以乙為被告?
(二)甲如以乙、丙為共同被告,所提起之確認消費借貸債權不存在之訴,經第一審法院判
決乙、丙敗訴,僅乙提起第二審上訴,其效力是否及於丙?(93律師)
============================================================================
實務見解一:最高法院82年第2次民庭決議
會議次別:最高法院 82 年度第 2 次民事庭會議(二)
會議日期:民國 82 年 04 月 20 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公報 第 35 卷 7 期 97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0年9月版)上冊
第 1086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2年9月版)上冊
第 1144 頁
最高法院決議彙編(民國 17-95 年民事部分)第 938 頁
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 第 56 條 ( 79.08.20 )
決議:
依具體個案之類型,按其性質決定之。
參考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 56 條 (79.08.20)
提 案:院長提議:甲在一審起訴請求確認乙、丙間之抵押債權不存在,應否列乙
、丙為共同被告。如列乙、丙為共同被告,一審判決乙、丙敗訴後,乙提
起第二審上訴,其效力是及於丙。有子、丑、寅三說:
討論意見:子說:因該法律關係對於乙、丙必須合一確定,所以甲之起訴,必須以乙
、丙為共同被告,若僅以乙或丙為被告時,為當事人不適格。從而
乙、丙受敗訴判決後,乙之提起第二審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
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其效力應及於丙。
丑說: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所稱之,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
人,必須合一確定者,係指固有及類似之必要共同訴訟而言。何者
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何者為類似必要共同訴訟?均經本院以二十
八年上字第二一九九號判例予以說明。若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
對於共同訴訟各人,在法律上非必須合一確定,僅在理論上應為一
致之判決者,則無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適用,亦經本院
以二十二年上字第七二九號著為判例 (並見三十二年上字第二七二
三號判例) 。就本提案甲起訴請求確認乙、丙間之抵押債權不存在
言之。如丙就該訴訟標的初無爭議,甲即無對之提起確認判決之法
律上利益,自不必與乙一同被訴,從而甲乙一人起訴不生當事人不
適格問題,當非固有必要共同訴訟。若甲以乙、丙為被告起訴,一
審判決乙、丙敗訴後,乙提起第二審上訴,縱第二審判決乙勝訴,
結果為丙、乙二人分別所受之敗訴,勝訴判決相互矛盾,但乙之勝
訴判決,在法律上對丙不生效力,亦非類似必要共同訴訟。均無民
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適用。
寅說:甲起訴時,毋庸列乙、丙為共同被告,因該訴訟標的非固有必要共
同訴訟。但甲以乙、丙為共同被告起訴後,應認為須合一確定,為
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何者為是,請公決
研究報告: 劉煥宇 李錦豐 林奇福 八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按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
須合一確定」,其立法理由為:「查民律第七十五條理由謂訴訟物之性質
,往往有必須合一確定之時,所謂必須合一確定者,即審判衙門對於共同
訴訟人所宣告之裁判,不得使其內容各異是也。例如需役地所有人,因主
張地役權而提起訴訟之際,審判衙門或判其有地役權,或判其無地役權,
均無不可,而必不能謂共有人之甲某有地役權,共有人中之乙某無地役權
是也」。由此可知所謂「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
係指法院對於共同訴訟人所為之裁判,不得為歧異之意。又民事訴訟法第
五十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訴訟標的應合一確定之「共同訴訟」,雖現行學說
及實務上 (見二十八年上字第二一九九號判例) 又將之區分為「固有必要
共同訴訟」及「類似必要共同訴訟」,但遍查現行民事訴訟法僅將共同訴
訟分成「普通共同訴訟」及「應合一確定之共同訴訟」,而未有上述「固
有必要共同訴訟」和「類似必要共同訴訟」之區分。因此二十八年上字第
二一九九號判例就「類似必要共同訴訟」所為之闡釋「數人在法律上各有
獨立實施訴訟之權能,而其中一人起訴或一人被訴時,所受之本案判決依
法律之規定對於他人亦有效力者,如該他人為共同訴訟人,即為類似必要
共同訴訟」,因時代之進步及實務上之需要,並參照上述立法理由,已不
能再固守此一窠臼,而應再為適當之解釋。此觀學者間就「合一確定」之
概念,亦均主張應予擴張益明。例如,楊建華先生在第十六次「民事訴訟
法研討會」上擔任報告人即主張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之適用,以追求「
裁判統一」及「訴訟經濟」之理念,並認為五十六條之「合一確定」概念
,應以「論理上之合一確定說」取代向來所採行之「訴訟法上之合一確定
說」 (註一) ;陳榮宗先生在第九次及第十六次「民事訴訟法研討會」上
亦主張:我國向來所承認之「類似必要共同訴訟」之範圍應予擴張,以達
到訴訟法上「裁判統一之要求」 (註二) ;王甲乙先生亦謂:「適當擴張
類似必要共同訴訟,使法院之裁判不發生分歧。」 (註三) ;又日本學者
近來亦高唱:「一次紛爭一次解決」之理念,並有「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彈
性化」及「必要共同訴訟擴張論」之提出 (註四) 。由此可知上述第二一
九九號判例所闡釋之類似必要共同訴訟之涵義,未免狹隘。揆諸首揭「一
確定」之立法理由,及本院三十三年上字第四八一○號判例,並六十三年
二月二十六日民庭總會決議 (四) 之精神,似應從寬解釋為:祇要當事人
主張之法律關係,就共同訴訟人間在實體法上必須合一確定,而不能為歧
異之判決者,即應歸屬類似必要共同訴訟之範疇。
查本則法律問題,甲請求確認乙 (債權人) 、丙 (債務人) 間之抵押債權
不存在,因此項債權、債務關係是否存在,在實體法上實具有不可分性,
故有合一確定之必要,而應為一致之判決,自屬於類似必要共同訴訟,而
有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適用。
至甲起訴之際,若僅乙否認甲之主張,而丙不為爭執時,則甲僅列乙為被
告,請求確認乙之抵押債權不存在,而無併列丙為共同被告之必要 (參照
本院七十六年第七次民事庭會議就請求確認共有土地通行權存在之訴所為
之決議) 。
(註(一) 、(二)、(三)、(四)依次見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研究生李蒨
蔚碩士論文「類似必要共同訴訟之研究」第六十五頁、六十七頁、六十八
頁及七十頁)
決 議:依具體個案之類型,按其性質決定之。
實務見解二: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910判決
判決要旨:(請同學要去看全文啊!)
惟按起訴請求確認他人之某法律關係存在或不存在,須以該法律關係之雙方當事人為
共同被告一同起訴,始為當事人適格。若僅以其中一方當事人為被告者,即非適格之
當事人。準此,倘該法律關係之雙方當事人受敗訴之判決,而僅其中一方當事人提起
上訴,因該法律關係之存否對該雙方當事人必須合一確定,故其上訴之效力及於另一
當事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9.167.201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9.167.201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