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創業日記:久違的Waterloo創業幫
這幾年和奶爸在倫敦房地產界打滾,從Holiday Let到現在的開發商經理職,有一對房仲公司的貴人父女著實幫了不少忙。
早期創業時,頂著一張「亞洲女性臉」,天生勇氣用不完的我,一個外國女性直接走進High street 內的各大房仲直接陌生開發生意是家常便飯。深深體會什麼叫做 #創業維艱 , 一路上 #軟釘子沒少碰過,#閉門羹也沒少吃過。一百個陌生開發成功率大概只有一個吧!
這對父女當時加盟21世紀不動產中介公司,是該分公司負責人,我有一天又「出生之犢不畏虎」的闖進人家辦公室,帶著我自己創辦的公司簡介,開始介紹起自己的服務!
不像其他房仲公司,這位爸爸J非常有耐心聽我這個外國女生滔滔不絕的介紹自己公司和Company Let和民宿短租的物業管理服務。後來琢磨了一下,他們介紹了好幾個房東給我,成功牽線讓這些房東們成為我們樂活倫敦民宿的大房東群。
去年疫情襲擊英國前夕,我看著遠在亞洲的新聞局勢不妙,趕緊警告身邊的外國朋友們買口罩和酒精。去年三月,倫敦第一次進入危機並開始封城,身為旅宿業的我們和房仲業的他們,一瞬間收入銳減(我們則是完全滅頂),一路上我們互相打氣、彼此扶持,女兒常常和我通電話,爸爸J則是以公司負責人的身分幫我寫了推薦函,成為我進入現任開發商公司的推薦人三位之一。
現在我們還是會常聯繫討論代購出口進軍其他國家的可能性,女兒M以前在精品業工作,現在則是和爸爸一起在房產業發展。今天她約我吃飯,父女倆一從車站出來,我當下都快哭了,一年多來都靠電話聯繫,一看到他們就想到那些在Waterloo民宿一間間創立的美好舊時光!
今天這頓飯吃的太開心了,是我在那麼多地方待過吃的最好吃最精緻的印度菜,飽到不行還想繼續吃的美味。爸爸J沒有加入飯局去談生意,女兒M和我一直腦力激盪,想著能幫對方什麼,牽線也好、內推介紹工作也好、互相推薦人脈也好。一個美好的週五下午時光,真的是花在美好的人事物上啊。
圖為我和美女創業家M夥伴睽違一年多的相見歡
#今天是我的年假期間
#英國終於恢復人與人的連結
#倫敦蘇活區整個大復活了路上都是用餐的民眾
🥰台英兩國註冊公司開立發票代購:樂購倫敦-嚴選英國代購
🤩我們這一家IG追起來:phd_backpacker
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負責人 在 台灣物聯網實驗室 IOT Labs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敏感科技輸出審查」恐綁死5G、物聯網產業 半導體主管:《營業秘密法》夠用了,但需「加強執法」...
林上祚 2018-08-24 08:30
中美貿易戰,美國將報復對象指向「2025中國製造」相關產品,原本馬政府時代,透過「兩岸科技搭橋」緊密連結的兩岸科技產業鏈,頓時之間變得敵我難分,尤其在中國2月底公佈對台31項措施後,行政院方面研議訂定《敏感科技保護法》反制,引起科技界集體反彈。一位不具名半導體業主管表示,根據立委提案版本,未來不僅業者與特定國家企業技術授權,必須申請輸出許可,未來甚至連在該國註冊專利,都得事先送審,「輸出許可審查只要拖延6個月,生意也不用做了!」他斷言,該法若立法通過,5G、物聯網與AI人工智慧產品輸出,一定會被綁死。
《敏感科技保護法》 防颱人攜機密投靠中國
2月底,中國片面宣佈對台31項措施,行政院在半個月內研議反制措施,當時為避免中國對台灣科技人才與技術磁吸效應,行政院責成科技部、經濟部等單位研議制定《敏感科技保護法》。立委王定宇也提出立法版本,授權政府就敏感科技之定義隨時檢討,敏感科技輸出國家之限制,則由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對於未經許可而輸出或公開敏感科學技術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台幣3000萬元以下罰金。
苗豐強:該法上路 「會讓大家牢裡見」
由於王定宇版本,對於敏感科技之定義,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未來科技業相關產品,一旦被定義為敏感科技,不僅產品海外輸出與技術授權都會受到限制,甚至連到該國申請專利,都會被視為是「公開」敏感科技,台灣科技業產品與技術輸出勢必大受影響。聯華神通集團負責人苗豐強,在工商團體討論該法時,就形容該法上路後,「會讓大家牢裡見」。
科技部:因應科技快速發展 法規「動態調整」
針對科技業疑慮,科技部先前發佈新聞稿,強調政府在2013年已透過《營業秘密法》修法,增訂刑法處分;在投資審查方面,則透過經濟部投審會,管制外國企業對我國敏感科技領域之投資,同時管制我國相關產業技術外流;另外,針對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之輸入與輸出,《貿易法》亦有相關規範;「惟因應新興科技的快速發展以及衍生的新興商業模式,仍可在現行法規機制上進行『動態調整』及強化行政執行效率,以兼顧國家發展、安全及公共利益之保障。」
學者:應修《國家機密法》上位法律
交大科法所教授林志潔表示,《敏感科技保護法》不能只靠經濟部或科技部去訂,因為他們在研議過程,一定會面臨企業界很大壓力,每家企業都不希望自己生產的產品,被定義為「敏感科技」,如果由個別部會訂定《敏感科技保護法》專法,打擊面一定會太大,一定會訂不出來,應該從《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法》等上位法律訂定。
《營業秘密法》已加重域外侵權刑責 最重關10年
巨群法律事務所所長賴安國表示,《敏感科技保護法》的功能與《營業秘密法》其實有部分重疊,但前者係針對科技業者的技術輸出國家進行管制,不過,由於科技業是台灣經濟的骨幹,政府在制定《敏感科技保護法》過程,必須認真思考,一旦科技產品與技術被認定為敏感科技,「企業能否負荷這麼多審查工作?」
賴安國表示,4年前在《營業秘密法》修法時,已經加重域外侵權的刑責,如果在中國、港澳或外國,侵害原僱主營業秘密,法院最重可以求處10年有期徒刑,這樣的刑責已經比刑法內亂外患罪還要重!
換言之,台灣人才帶槍投靠對岸的問題,目前《營業秘密法》關於域外侵權規定,已經提供足夠的救濟管道。賴安國認為,台灣在遏制高科技外洩,相關的法律架構已經完備,重點在於法律的落實。
保密防諜 建立營業秘密資安控管SOP
賴安國說:「台灣企業分兩種,一種是營業秘密保護措施做很好的,碰到離職員工帶槍投靠,馬上訴諸法律行動,但是也有保護措施做不好的,就是中小企業。」
賴安國表示,營業秘密的外洩,很多都是透過電子郵件等工具流出,科技業應該建立營業秘密的資安控管SOP,例如,員工離職前,有無不當下載作為,出勤時間有沒有明顯異常,或離職前交接面談時,確保該名員工存在個人電腦之所有資料,都必須切結全數刪除,「不要等到離職員工,到對岸創立新公司或到對岸就業,才查他之前離職前資料!」
「我們反對訂定敏感科技保護法」,某知名半導體廠商主管強調,高科技業研發產品與技術,是廠商與員工努力的結果,如果只是因為輸出特定國家,就要面臨7年有期徒刑,這樣是不對的,「若真要保護敏感科技,就把《營業秘密法》的執法加強就好,而不是連業者去國外業務合作、申請專利,都要被規範綁住。」
侵權同殺人罪判10年 「法官判不下去」
該主管表示,對於離職員工帶槍投靠中國,《營業秘密法》針對域外使用部分,最重可以判到10年,已經跟殺人罪相當,「我們法律是有的,但到了法院以後, 法官與檢察官因為不熟悉,認為離職員工只是『複製幾張紙』,最後卻判不下去。」
「複製幾張紙」法官或覺得還好 「但對IC設計廠傷害很大」
「我們最需要的是執法,不是被定義為敏感科技!」IC設計業者表示,「IC設計廠沒有工廠,最有價值的部分在於研發技術與軟體,這些東西離職員工一個隨身碟,就可以帶走,這樣的侵權行為對企業傷害很大。然而,IC設計的營業秘密外洩,不像電腦、手機與消費性電子等終端產品,這麼容易被法律理解,『複製幾張紙』法官或許覺得沒怎樣,但這對IC設計廠傷害很大。」
科技業主管斷言,《敏感科技保護法》若立法,那麼台灣的5G、AI 公司幾乎可以關門了,「科技業者海外做生意,就要揭露技術給客戶與合作夥伴,甚至到外國申請專利,專利技術會被『公開』,如果將來每個動作都要送到委員會許可,審6個月生意也不用做了!」
附圖:台積電曾有工程師涉竊取機密,離職後投奔陸廠被起訴。而為防止中國竊密,行政院擬將《敏感科技保護法》立法,引發科技界反彈。圖為台積電南科廠。(資料照,盧逸峰攝)
行政院研議制定《敏感科技保護法》,立委王定宇提出立法版本,授權政府就敏感科技之定義隨時檢討。(資料照,顏麟宇攝)
關於《敏感科技保護法》立法,科技部表示,因科技快速發展,法規應「動態調整」,兼顧國家發展和安全。圖為科技部長陳良基。(資料照,甘岱民攝)
IC設計業者表示,IC設計廠沒有工廠,而營業秘密外洩,對IC設計廠傷害很大。圖為聯發科台北分公司。(資料照,取自維基百科,Padai攝/CC BY 4.0)
資料來源:http://www.storm.mg/article/481105
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負責人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惇安法令雙周刊 (第287期)
發行日期: 2018.01.05
法規期間: 2017.12.16~2017.12.31
主編:劉孟哲律師
公司法
1. 公司法修正草案
行政院於2017年12月21日通過「公司法」修正草案,將轉送立法院審查。茲摘要修法重點如下:
I. 在彈性化方面
(1) 除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下稱「公開發行公司」)外,其他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下稱「非公開發行公司」)之轉投資、資金貸與及保證能力均不再受限制。(第13、15、16條)
(2) 公司得於章程中明訂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分派盈餘或撥補虧損,即可一年分派二次盈餘。(第110、228-1條)
(3) 政府或單一法人股東所設之股份有限公司得不設置董事會,而僅設置董事一人或二人,且得不設置監察人。非公開發行公司亦得不設置董事會,而僅設置董事一人或二人,但仍需設置監察人。(第128-1、192條)
(4) 股份有限公司得彈性決定採面額股或無面額股。(第156、156-1條)
(5) 非公開發行公司得發行具複數表決權、對特定事項享否決權、不參與董監選舉,及/或保障當選董事席次之特別股。(第157條)
(6) 員工獎酬制度(包括庫藏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放員工酬勞、發行新股認購權、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等)之實施對象得包括控制或從屬公司之員工。(第167-1、167-2、235-1、267條)
(7) 非公開發行公司股東間得訂定表決權拘束契約或成立表決權信託。(第175-1條)
(8) 非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會召集通知由七日縮短為三日,且得於章程明訂經全體董事同意就當次董事會議案以書面表決。(第204、205條)
(9) 非公開發行公司發行公司債不再受「公司債總額不得超過公司現有資產減去負債後的餘額」之限制,且得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第247、248條)
II. 在電子化、國際化方面
(1) 配合發行股票無實體化之潮流,僅公開發行公司需發行股票。(第161-1、161-2條)
(2) 除書面外,公司亦得以電子方式受理股東提案。(第172-1條)
(3) 非公開發行公司得於章程明訂其股東會以視訊會議或其他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進行。(第172-2條)
(4) 廢除外國公司公司認許制度,外國法人在法令限制內與中華民國公司有同一之權利能力,其來台營業只須辦理分公司登記。(第4、370~386條)
III. 在強化公司治理方面
(1) 非公開發行公司之實質董事亦被認定為負責人,而可能需負負責人之責任。(第8條)
(2) 有限公司亦有揭穿公司面紗原則之適用。(第99條)
(3) 公司過半數之董事得以書面請求董事長召集董事會。如董事長不為召開董事會,過半數的董事可自行召開董事會。(第203-1條)
(4) 簡化董事提名程序,提名股東僅需敘明候選人之學經歷資格即可,董事會不再需要審查董監事候選人資格。(第192-1、216-1條)
(5) 股東會召集權人有權向公司或股務機構請求提供股東名簿。(第210、210-1條)
(6) 非公開發行公司得依章程規定選擇設置公司治理人員,公開發行公司則授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視實際需要規定。(第215-1條)
(7) 除經排除者外,各公司應於每月15日前向經濟部設置的電子平臺申報實質受益人(指董監事、經理人及持股超過10%之股東)。(第22-1條)
報告人:盧偉銘律師/林宜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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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glish version please refer:http://www.lexcelpartners.com.tw/…/Lexgroup-Newsletter-from…
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負責人 在 分公司對外所為之法律關係(例如:簽約、侵權責任認定) 的推薦與評價
能否負責?有無效力?以上往往都是非常容易發生問題的。如果沒有事先確認,整個交易就隱藏相當風險。此先從常見的簽約主體問題:分公司、外國法人台灣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