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知識時間💕💕💕
#離婚訴訟 進行時,其中一方擔心孩子的監護權被判給對方,因此先下手為強,直接把小孩帶走,不讓孩子跟對方見面。😢
甚至限制孩子的行為,不准用手機電話連絡,更誇張的還有不讓孩子去上學,但這樣的行為都是不正確的!
✅有什麼方法能夠阻止這種情形出現嗎?
有的!那就是「#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其實「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主要的功用是要:
⭕️避免防止重大損害
⭕️避免有急迫的危險或是類似情況
而向法院聲請在判決之前, #先維持現狀,或是給予現狀做一個解決的方法。
在離婚的訴訟之中,會牽涉到很多的層面,除了請求法院判准 #離婚 外,還有 #贍養費、#小孩的監護權、#探視權、#扶養費 等爭議。
這需要經過 #調解程序 和攏長的 #審理程序,並非只有離婚二字這麼簡單。
因此有的父母在訴訟過程中,因為擔心得不到監護權,而選擇先將孩子強制帶走,不讓孩子回到原本的家,甚至斷絕小孩跟對方的聯繫,讓對方找不到而放棄爭取監護權。
為了避免孩子被強行帶走的情況出現,這時就能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讓法院先暫時將孩子的主要照顧歸屬其中一人。
當然,法官會經過各層面分析在做出判斷,會努力讓孩子在最好的狀況下生活直到訴訟過程結束。
定暫時狀態假處分,除了(一)#避免對方把孩子強行帶走 的功用外,還有:
(二)#禁止處分未成年人的財產
(三)#命父母與未成年子女相處或見面方式及時間
(四)#命給付未成年子女生活教育費用
(五)#禁止將未成年子女帶離出境或是帶離特定場所
孩子都是父母的心頭肉,任何父母都不希望跟孩子分開,希望大家都能當 #友善父母,理性解決紛爭!
#黃靖芸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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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師 #離婚律師 #家事律師 #車禍律師
#民事律師
家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在 黑白告狀俠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吵成這樣痛苦的是小孩,好嗎?
相愛時見面甜蜜蜜,分開後碰頭森氣氣,小孩子卻成為最無辜的犧牲品。
一段婚姻的結束,衍生的問題非常多,除了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監護權等外,探視權的行使問題也是離婚後,很容易讓雙方起口角的一件事情。
尤其不少離婚案件是透過雙方合意離婚的,大多數民眾只會約定好財產分配與監護問題,在探視權這塊常常疏漏約定。
那告狀俠在民眾詢問探視權時,有甚麼比較常見的問題呢?
讓我們用Q&A來回答各位的問題吧!!!
Q:請問離婚後,前配偶不付扶養費,可以不讓對方行使探視權嗎?
A:不行,目前我國對於探視權的規定與實務見解認為「扶養費之給付與探視權能否行使,並不具有對待給付關係。」,探視權除了是子女的權利外,也是父母的權利,是一種雙向的權利關係,所以縱使一方未能負擔起扶養小孩的責任,也不能任意剝奪其探視的權利。
Q:對於子女會面交往時間沒有共識怎麼辦?
A:如果發生這種情況,可以向法院聲請酌定會面交往的時間,透過法院的裁定,讓法院來定一定的會面交往時間,好讓雙方能夠遵守。
而假如兩造還在法院爭執改定監護過程中,如果擔心過程冗長,而對方又不願意讓步或協調會面交往的時間,此時還能夠透過向法院聲請定暫時處分狀態的方式,來避免訟爭過程冗長,而妨礙另一方的會面交往權利之行使。
Q:對方三不五時就不履行法院所定之會面交往裁定內容,藉故刁難我行使探視權怎麼辦?
A:恩...這點對於沒有監護權的一方,確實是一件很「阿雜」的事情,因為實務上要以幾次紀錄不履行的紀錄,讓法院改定會面交往方式或時間,甚至改定監護,老實說都是很難的事情。
但是不是真的沒辦法呢?
其實如當事人的一方不履行會面交往的裁定,而阻擋一方行使親權時,當事人可以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87條規定,向法院請求履行勸告,由法院來勸諭、協調,請當事人好好履行裁定,且通常是會開庭的喔!應該是沒人這麼愛跑法院啦~!
甚麼?對方還是不配合怎麼辦?
如果真的走到這步,那也別慌,可以透過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如果對方還是不願意履行會面交往的裁定,則可能被處以怠金喔!
不過其實,通常在法院出面協調第一次後,一般民眾通常都是會配合的,畢竟希望長期將監護權保有在自己身上的一方,也是會擔心自己的做為,會成為對方後續改定監護有利的證據。
等等!你說對方妨害探視權行使的情況非常嚴重,完全不鳥法院怎麼辦?
此時,若已達到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時,可以考慮向法院提出改定監護的聲請。除此之外,惡意妨害他方探視權情節重大時,還可以向惡意妨害的一方請求賠償相當金額之精神慰撫金喔!(民法第195條)
說了這麼多,其實也都只是法律上的處理方法,民眾面對感情上已經無緣的人,還是要理性處理,畢竟你的孩子也是他的,雙方如果不斷透過爭吵,甚至是新聞上這麼強硬的方式來「協調」,恐怕會在孩童心中烙下沉重的陰影,最後傷害到的是你們最在乎的子女,問問自己這是你們想要的情況嗎?
或許冷靜問完自己,上面的法律你們也用不到了。
https://news.tvbs.com.tw/local/1187589
家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在 巴毛律師混酥團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什麼是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這兩天大家應該都有看到這個新聞吧
時代力量的立委高潞以用遭爆助理聲請政府補助
上週四時代力量依據《政黨法》將高潞開除
而高潞已經向台北地方法院提出認黨員資格存在之訴以及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假處分?什麼是假處分?假的處分嗎?
其實法律用詞裡面的「假」是從日文直接搬過來的用詞
意思是「暫時」的意思
所以假扣押 假處分的意思都是暫時的扣押 暫時處分
而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使用的時機與目的
是在防止發生重大的損害、避免有急迫的危險或是其他相類似的情況
所以在法院就本案爭執內容判決確定前,先裁定一個暫時性程序處分
將雙方的法律關係維持暫時不變或是某種狀態
避免本案法律關係確定前發生的急迫狀態沒有辦法救濟或產生重大損失
最經典的案例就是馬王政爭的時候
王金平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保有國民黨黨籍
而這次高潞以用也是用同樣的手段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希望在確認黨籍的訴訟確定之前
暫時保留住其時代力量的黨籍
可能大家這樣聽會覺得很遙遠
但其實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在家事的監護權案件中很常使用到
但這個要講就太長了
我們會另外寫一篇來講家事案件中的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加捏!
家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在 家事法官沒告訴你的事- #再談暫時處分... 的推薦與評價
此時,法院可以就像一般假扣押、假處分的審理程序一樣,不開庭直接作出裁定,裁定於本案事件終結之前,禁止未成年子女出境。 #然而關於未成年子女被藏匿或親權行使遭到 ... ... <看更多>
家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在 [問題] 請益- 看板Lawyer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小弟剛從某家事法庭開庭回來,有幾個問題百思不得其解,
因此又來向各位道長請益了:
小弟承接一件離婚訴訟,一併為當事人(女方)爭取獨生子的親權,
但因當事人的小孩於去年5月遭對造強行帶走後,迄今下落不明,
而男方亦從未出庭過,於是小弟在提起離婚訴訟後,另聲請定暫時
狀態之處分,希望法院能在離婚訴訟確定前,先將小孩之親權人訂
為女方,該暫時處分案件與離婚案件為同一法官審理,首先,在去
年底,該法官先就暫時處分之聲請開庭,孰料,我聲明都還沒說,
該法官就說:大律師,依家事事件法規定,不能對親權為暫時處分,
我已經跟本院其他法官討論過了,所以你們要不要當庭撤回聲請,
既然該法官已公開心證,小弟只好向當事人討論後,當庭撤回暫時
處分的聲請;而今日開離婚訴訟及親權之部分,該法官又稱:因為
被告及小孩不知行蹤,所以無法派社工訪視,請撤回第二項關於定
親權之聲明,我先判離婚,你們之後在另案請求親權之部分,小弟
又傻眼了,只好又當庭撤回第二項訴之聲明,但開完庭後,百思不
得其解,特別是民事訴訟法已將人事訴訟程序刪除,附帶請求部分
小弟在家事事件法又找不到,難不成修法後已無附帶請求之規定,
法院可以把離婚跟親權分開審理?小弟疑問如下:
一、離婚訴訟中,法院無法對親權部分定暫時狀態??
二、離婚訴訟中,對方將小孩帶走,從未開庭,無法做訪視報告,
所以法院無法一併裁判?
p.s家事事件法有時真讓人一個頭兩個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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