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敢說你是合格的航空公司嗎?」
2017年11月,被無預警違法解雇的遠東航空空服員在《空服員的告白:你所不知的航空公司真相》中,對公司所提出的控訴。
(影片請參考:https://reurl.cc/Na9O1k)
遠東航空這幾年飛安事件頻傳,無預警停飛已經不是第一次,今年5月就曾經連續取消31個航班,當時遠東航空把原因歸責於民航局的飛時控管,也被民航局重砲回擊,並罰款300萬元,最近更因為連續兩個月航班取消比例過高,而被開罰200萬元,#完全視消費者權益於無物。
更可惡的是,12月10日,不過就是兩天前,遠東航空公司還在官網上面促銷聖誕節機票,號稱國內機票通通五折起,#這不是在惡意坑殺消費者嗎?
2016年復興航空,也曾經發生訂票系統遭到鎖住,隨後宣布無限期停飛的前例,此次遠東航空的停飛事件,儼然就是復興航空的翻版,航空公司作為特許行業,但是對於經營階層的胡作非為,#交通部顯然拿不出任何制裁的方式。
我在擔任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秘書長期間,曾經協助過復興航空大量解雇案,當時我們就提出設置「#勞工董事」的做法,讓航空公司的經營管理可以受到員工的監督,避免憾事重演。
而遠東航空公司在勞工權益上的侵害,也是罄竹難書,包括片面降薪、非法資遣、打壓工會等等,我也曾經被遠東航空公司控告加重誹謗罪,最後不起訴。
當記者向勞動部詢問遠東航空停業可能造成的勞工權益損失,勞動部只能回答:「並未接到遠東航空公司的通報。」而罰款最高只有50萬元,顯然《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對勞工的保障嚴重不足。雖然台北市政府宣布將提報張綱維限制出境,但從華映的案子中,我們可以看到,這條文對於有心惡意倒閉的公司,根本不痛不癢。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事實上並沒有辦法真正地保護勞工,從復興航空、宏達電、華映到今日的遠東公司,這部法律對大型企業來說根本沒有遵守的必要性。
我們在此有下列呼籲:
⛔️呼籲遠航:
應依大解法、民航法、消費者保護法、民法等相關法規,依法處理消費者權益、勞工權益,以及停航導致的運輸問題。
⛔️呼籲民航局:
遠航現在無預警停飛,顯然已經違反《民航法》第48條,以及《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29-3條規定,依法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並應立刻移送檢調。
⛔️呼籲勞動部:
航空公司作為特許業者,應有內部員工監督把關機制,盡速支持將勞工董事入法。
⛔️呼籲台北市勞動局:
➡️遠航顯然違反《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4條規定,臺北市政府應依據《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17條裁罰。
➡️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5條及第6條,由企業工會取得當然協商代表權。
#遠東航空
#大量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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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歷】
政治大學社會學系
台灣大學建築與城鄉研究所
【經歷】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秘書長
桃園市產業總工會秘書長
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顧問
協助2016年華航空服員罷工、國道收費員大量解雇案、全國關廠工人連線案
協助華映、宏達電、復興航空大量解雇案
籌組長榮航空工會、桃園捷運工會、美光晶圓科技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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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舊制/新制比較表》為正義發聲 敬請大力轉發
聽說原作者被某黨網軍惡意檢舉到停權了
顏平楚製表 /撰文
https://goo.gl/X5AJQh
好久沒發文了,原本不想管一例一休修正案民進黨死活的,但因為歷史性的「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居然三讀通過了!讓我不得不豎起大拇指啊!所以就花點時間來【比較】一下舊版勞基法、一例一休版勞基法跟一例一休修正版勞基法,看看民進黨是否真是十惡不赦,被稱倒退30年。
基本上有個懶人包蠻紅的,但它只比較了一例一休版勞基法跟一例一休修正版勞基法,沒把舊版勞基法放進去,而且省略了很多字跟關鍵並且還玩標題殺人法,搞得人心惶惶,民進黨好像國民黨翻版。但真的是這樣嗎?
(詳細請看圖表比較,這邊只寫小幫手畫重點的部分)
我們用那懶人包的順序來談:
1.首先看「休息日工作給薪」的算法,舊版勞基法根本沒有休息日,休息日是一例一休制度才生出來的概念,除了原有例假日,再新增一休息日,所以休息日需發給加倍工資已經是過去(2017年以前)所沒有的。即便是修正版,都比舊版勞基法多出許多加班費。
2.「特休假」,一例一休版與修正版的特休假皆比舊版勞基法的特休假多(詳細日數請見表列),而修正版終於可以積假,我覺得對有出國打算(可以長假期的蜜月或是跑歐洲旅遊)、計畫短期進修者更有幫助。我自己覺得這很棒!
3.「輪班間隔時數」,舊版勞基法根本沒明訂時間,只有一句「應給予適當之休息時間。」就帶過。而一例一休版跟修正版則都是明訂11小時,修正版是除非「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八小時。」才能改為8小時。
除非你公司的工會是資方走狗,不然要改成8小時是需要你的同意的,勞資會議更不用說。但如果你公司的工會是走狗,那員工也該團結一下清除走狗吧。
4.「一週七日怎麼休」,那懶人包蠻賤的故意只講例假日而忽略休息日,誤導人修正後14天要連續上班12天。除舊版本外一例一休版跟修正版都是每七日有二日休息。(舊版勞基法是說至少七休一而已)而修正版則是特定行業在透過勞資協議後的例假日可彈性調整。
例假日可彈性調整後對某些行業勞工是會比較有利的,例如百貨專櫃人員可配合百貨的折扣期調整自己的例假(折扣期可大賺業績獎金)。
5.「一個月加班上限」,需注意的是,這點在一例一休制中跟舊版是沒異動的,但由於多了休息日的概念後,在休息日工作也是加班(並且有更加倍薪資),變成比以往有更多工作時間可被定義為是加班,我認為這只是一個一例一休才產生的bug被debug而已。
6.「傳說中的七天假」,在一例一休版之後因減少每週工作時數的關係,換算起來等於一年減少12個工作天,扣掉7天假,其實還是多5天假。(詳細計算請看表列)
有些中產階級勞工感覺較虧(因有些企業公司可能本來就多給是週休2日),而基層勞工工作時數做滿的,修法後會較感受到假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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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修正版的確是比較有彈性,而且這彈性其實是對基層勞工比較有利。題外話一下,不要用中產階級勞工的眼鏡看世界,中產階級的吃飽飯足想要多休一點不為過,但不代表基層的勞工就不想多加班賺生活費,出社會工作十幾年,也看了不少人,其實很多較低薪的人,是靠假日加班賺加班費來貼補家用的。學生沒社會歷練、而中產階級被左膠誤導在電腦前憤恨不平,不代表時間都拿去賺錢養家的人沒時間出聲就跟你們想法一樣。法規能彈性一點反而是中產跟基層勞工才能雙贏。
另外,我認同這次修正版並不代表我覺得台灣勞工問題都解決了。台灣的勞工處境目前一週工作40小時,我之前在法國念書時法國工時才35小時超羨慕的,但我知道台灣跟法國還有許多產業現實上的落差,沒辦法一下就衝到一週只工作35小時。
況且,台灣的勞動環境一直以來主要的問題不是在「法」,而是在許多不肖資方「不守法」,以及台灣的勞工多是媽寶勞工總是期待別人幫他解決,而不自己團結組工會,跟歐洲先進國家根本沒得比,所以才會有資方要求勞工配合做假工作時數、扣你加班費不給錢、莫名其妙的責任制拗你,這些都是吃定勞工自己不敢檢舉又不敢團結反抗。
也別說我只會靠杯,我也可以舉個實際辦法來改變勞動環境,期待台灣人改變性格工會滿地開花我是不敢想啦,所以簡單一點的做法是,公司違反勞基法就處以高額罰款,並且讓檢舉員工可獲得其罰款的高額占比當獎金,並且保障員工若因檢舉而被記恨開除,可要求公司必須付比平常更高額的資遣費,並且政府提供更長時間的失業補助金。以往員工不敢檢舉是因為沒多大好處又可能丟掉工作,只要依照台灣人愛錢的性格,重賞之下必出勇夫,拜託如果大家檢舉一個就可獲得一兩年薪水甚至更多的獎金、外加超額的資遣費、更長時間的失業補助金讓你可以出國玩透透,保證檢舉到翻掉,大家搶著檢舉,沒有公司敢再違法啦。
好了,繼續潛水去,有任何留言,我通通不回應,大家請當自己家玩,不好意思啦。一樣老規矩要轉自己轉,通通無所謂,也不用標註從我這邊出來,我都沒差沒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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橘仔補:
做出《勞基法》國民黨版舊制/民進黨版一例一休新制/一例一休微調版的三者比較表,並詳細解釋的作者,他的臉書被檢舉到停權,現在看不見了。我其實之前就有預感,每當發生講出真話撼動到國民黨的政治佈局,戳破網軍帶風向的文章,就會被網軍攻擊/盜帳號/檢舉導致停權。因此大家看到這樣的文章都要記得備份。
這裡是我剛看到其他網友備份的圖表,我也幫忙備份在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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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的復航條款,明日的遠航條款?】
每家航空公司都有所謂的機上雜誌,能夠成為機上雜誌的報導人物,必定是航空公司的精選代表,也是對空服員是一種榮耀。對旅客而言,看到這些雜誌內的空服員,也一定認為這些都是優秀的空服員,是航空公司的看板人物。
遠東航空這期11、12月份機上雜誌,其中閨密日記報導4位空服員,內容也替其他企業代言。這四位空服員中,有一位廖姓空服員,只因為日前在遠航企業工會抗議時,拿手機拍攝錄影,結果在11月20日被遠航以考績不佳予以資遣。
在雜誌中,廖姓空服員是替台北美福大飯店代言,結果廖小姐被資遣,這恐怕不是對台北美福大飯店的行銷,而是一種傷害。遠航公司工會打壓,甚至連非會員也一起株連,欺負這些二十幾歲的年輕空服員,遠航行徑可說是非常惡質。
觀察遠東航空惡意解雇空服員的紀錄,今年5月違法解僱17名會員(經北市勞動局調解、開罰後復職。遠東空服員企業工會106年3月成立),今年10月違法解雇工會7人(包含理事長,二位副理事長),11月又違法解雇工會成員6及非會員1人。
如果這種惡意資遣,員工可以透過政府強制任命的公益監察人,讓他們在公司內部有公平的申訴管道,應該會獲得有效的協助。
這是也是為何我堅持提案修法,要求高度特許的民航公司必須設置勞工董事及公益監察人。這樣才能事前儆猴,避免事後的殺雞。
另外,為了避免民用航空運輸業無預警停業或結束營業,增訂民用航空運輸業應遵守之事前申報程序,須兩個月前提出申請,不遵守的罰則,只有罰款。
這對於已經破產的航空公司只是拿原本給員工資遣的錢,拿來繳政府罰款,對惡德老闆根本不痛不癢,即使是罰負責人,最後也是脫產,政府還是收不到罰款。
基於惡德老闆怕關、不怕罰錢的考量,我提出第一百十二條第五項的修正動議,民航公司負責人不依規定停業或結束營業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鍰。
就算罪責不重,只要上法院,對這些惡德老闆才會有嚇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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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公司雖於系爭資遣通知書以勞基法第11條第5款 為資遣理由,然因原告 ... 31 F →q2520q: 司,而且確認後勞工局那邊應該還會有罰款+記錄 03/29 14:18.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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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情提要
https://www.ptt.cc/bbs/Salary/M.1640938261.A.21D.html
各位鄉民大家好
距上次發文已經三個月
本來還在想要不要等全部結束後再來寫
但是第三次開庭內容實在太好笑了 就想說來補個進度
首先說個小插曲 就是上次調解庭結束調解不成後
也不知道對方是不是惱羞成怒 於隔月5日發薪日時我居然沒有刷到12月份的薪水
(也有先確認過 是5號發薪沒錯)
立馬告知我的律師這情況該怎麼處理
於是她一通電話過去對方那邊說不給薪我們就強制執行
隔天也就是6號 我再去刷簿子就有了 顯示匯款日也是6號
嗯 真是一間自以為可以凌駕於法院命令又犯....的公司呢! 啊當我沒說
原本呢 我們在第一庭就有跟對方要求 請提出我的獎懲紀錄/績效考核/輔導紀錄等等
因為對方一直拿我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這事來當作解雇我的理由
好 我就給你機會打我臉
過年前收到法院傳票時 法官這邊也有諭示說請提交上列文件到院
然後我這邊等了又等 等到超出法院要求提出遞狀的日期
除了對造一份鬼打牆的答辯狀及聲請證人狀書以外
獎懲紀錄什麼的通通沒有交!!
再來說說訴訟中最讓人火大的
下面引述對造答辯狀部分內容
『原告雖辯稱解僱事由前後不一,並非適法云云,惟查公司於解僱
前,先行與勞工以資遣方式協談並不違常理,而因協談未果
(原告未於資遣通知書簽名),被告公司行使懲戒性解僱,應無不可。
被告公司雖於系爭資遣通知書以勞基法第11條第5款
為資遣理由,然因原告上述行為早已構成勞基法第12條第1頊
第2、4款之事由,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是以被告公司本即
得行使懲戒性解僱權,終止勞資關係,而於勞資調解或本案訴訟
上’被告均是主張原告有違反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2、4款,
應無解僱事由前後不一之情事。』
另一段答辯內容
『退步言,被告公司乃是考量原告未來就業權益,為兼顧情誼,乃
於110年6月4日向原告懇談,表示願以勞基法第11條第5款
不能勝任工作為由,並給予預告期間之工資之資遣費,
然因原告並不同意資遣,被告即告知原告工作態度不佳,對於上
級主管指派事項經常不予配合,而有違反系爭工作規則情節重大
之情事,是縱認原告之行為尚不符合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要
件,被告亦業依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規定終止勞資關係。
這是我看過最唬爛 最硬凹的答辯內容
第一、狡辯的人到底是誰 相信眼睛沒問題的都應該都看得出來
第二、MDFK你解雇通知書上就白紙黑字寫著用勞基法11-5啊
第三、什麼叫做不違常理?勞基法規定該照程序來就照程序來
ㄋㄊㄇ想走偏門結果被我抓到叫做活該 懂?
第四、在答辯狀另外又寫道 因在念情誼考慮到原告日後在找工作上可能有困難
所以資遣同意書上才寫用11-5解雇
情你老木 真的重情誼今天大家就不會站在法庭上了 裝什麼可憐
接著到了開庭日才知道
法官沒有傳他們所謂的證人來
(說到這個證人 就是總經理養的一條很聽話的.....汪!汪!旺財不要吵)
這庭主要目的是爭執點與不爭執點的釐清確認
首先不爭執點的部分 例如我的薪資/年資/職位名稱什麼的
就是一些一看就沒爭議的事項 這部分我就不詳述 跟案情也沒太大關連
直接說重點
最有爭議的部分就是關於我方指責對造於訴訟後事後變更解雇事由的部分
法官先問:『被告給的資遣通知書上寫著用勞基法11-5解雇
而後又另主張使用勞基法12-2,4解雇,被告有無意見』
被告律師答:『我們在一開始就是要用12條解雇啊 但"念及情誼"才改用11-5
沒想到原告(我)不願意在資遣同意書上簽名 才用12-2,4強制解雇』
另外還想要求在開庭筆錄上的另主張使用勞基法12-2,4解雇這段文字上將
"另"字去除
應該想玩文字遊戲吧我猜
各種盧 各種凹
我感受到法官頭上的怒氣表快滿格了
直接說"被告資遣同意書上就是寫用11-5,資料你們發的,原告也沒逼著你這樣寫啊 "
講到最後在場的除了對造律師 其餘的人應該都很想搖頭
自我感覺有夠良好又死不認錯 給你機會拿鐵證出來打我臉又不敢拿
到這邊 我的委任律師跟我說應該十拿九穩了
最後法官說下次傳證人跟我方這裡要求的獎懲紀錄出來(不管有沒有都要作說明)
訂了下次庭期之後整場鬧劇結束
下次沒意外就是最後了
一路走來受了很多人的幫助
感激之情無以言表
我的律師跟我說
"對方律師是我的貴人 各種無上限發揮"(後面這句我自己加的)
但我覺得您才是貴人啊!
好!感謝各位收看
敬請期待完結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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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5.86.6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alary/M.1648484937.A.0CD.html
要怎麼胡搞瞎扯都他家的事
我要的只是公理跟正義而已
至於會不會造假我就不清楚了
如果真的偽造 那我就看誰要進去吃牢飯囉
1.自以為是又死愛面子 錢可以花 臉不能丟 以為用慣用手法弄走好幾個都沒事
殊不知我有親戚在法院任職加上有幾個律師朋友 踢到鐵板
2.知道搞出事了就開始躲 調解也躲 開庭也躲 活到50幾歲禮義廉恥四個字都不會寫
只會躲在女人背後....可憐哪 不知道他父母有沒有生**給他?
現在好了 丟臉丟到法院去
3.他們都不敢給其他員工知道唷 不過比起那幾個顧人怨的 我人緣還是比他們好
所以有來問的基本上我都會報告 連廠商那邊也不例外 反正就是要讓他們聲名狼藉啦
是我告公司 不是公司告我
對看員工不順眼就解雇的公司來說
要牠兩年薪資不過分吧
年營收一兩個億有差這80萬?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