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你說的算?你要確定neh?
根據最高法院審理110年度台上字第3266號湯景華殺人案件新聞稿:「依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在西元2018年對公政公約第6條做出第36號一般意見的拘束力解釋,對應到我國刑法架構,所謂最嚴重的罪行是指涉及直接(確定)故意殺人的犯行,間接(不確定)故意殺人則不可以適用死刑。」
為了釐清英文intent/intention/intentional/intentionally的意思,半夜特別去找出之前從亞馬遜買的美國刑法二手教科書,當時,那本書從訂購之後隔了好一段時間才寄來,除了花好多天以及一些運費以外,地址還被是寫中國的一省。(書目資料:Criminal Law Today (5th Edition) 5th edition by Schmalleger, Frank J., Hall, Daniel (2013) Paperback)
回到正題,根據書的內容,犯罪的主觀要素分成普遍故意(general intent)以及特定故意(specific intent)。並舉例,如果行為人內心渴望犯罪結果發生,則有特定故意;如果行為人是故意為行為但缺乏渴望結果發生的這個想法(例如:是為了讓入侵者配合不侵害自己的財產而拿斧頭砍入侵者的腳),則屬於普遍故意。
知道了兩個種類的故意(intent)之後,現在我們要來與確定/不確定故意來做對應。
根據美國的模範刑法典(Model Penal Code,MPC),將犯罪主觀狀態分成4種,分別是:「蓄意」(purposeful)、「明知」(knowing)、「魯莽」(reckless)以及「過失」(negligence)。
書中並指出,MPC中的「蓄意」與普通法上的「特定意圖」是相同的,從這句話可以推論出:普遍故意最重落在MPC中的「明知」,或者也有可能落在「魯莽」,而「過失」由於明顯差距太大,這裡不考慮。
而MPC的「明知」,是指在知悉結果是很可能發生的主觀狀態下為行為,並且不要求行為人對該結果發生的特別意圖。由於我國第13條故意的類型沒有再區別是否有使結果發生的特定意圖,因此可能相當於我國《刑法》第13條第1項「確定故意」或第2項「不確定故意」。
至於下面一個等級的「魯莽」,則是對於主觀犯罪要素的「知」介於有與無之間的中性狀態(行為人沒有希望事情發生,也沒有希望事情不發生,在魯莽的狀態下行事),大概就是我國「不確定故意」與「有認識過失」中間那條界線(在我國是非黑即白,在美國是一種獨立的主觀狀態)。
套用到本案中,如果根據最高法院新聞稿中採用的事實:「湯景華預見用火點燃停放騎樓的機車,#極易 造成火勢延燒到本案住宅及附近車輛,而且凌晨3 時左右,是一般人熟睡時刻,本案住宅樓上住戶 #會逃生不及,#而發生死亡的結果,也不違背其本意……」則應該是對應到MPC的「明知」。
承上所述,既然不確定故意落在MPC的「明知」與「魯莽」之間,而本案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殺人罪的「明知」狀態,那顯然具備普遍故意(general intent)。這也與People v. McDaniel(2011)案中提及:「A basic definition of general intent is the intent to perform the criminal act or actus reus. If the defendant acts intentionally but without the additional desire to bring about a certain result, or do anything other than the criminal act itself, the defendant has acted with general intent.」即使沒有特定意圖,仍使用「intentionally」的用語的情形相符。因此回到第36號一般性意見第35點,本案符合intentional killing的要件,並非不能宣告死刑。
雖然MPC中的「purposely」常被稱為「intentionally」,但是個人認為,從第36號一般性意見第35點的脈絡及體系觀察,「intentionally」只是要強調具備的故意狀態,與過失作區別,而無意排除「不確定故意」。
當然啦,以上很大篇幅是參酌英美法來解釋。不過無論如何,最高法院要把沒有在《兩公約》的條文上寫的文字拿來判決,還要自己當老大自為改判被告燒死6人而歷審都判死刑的判決,連雙重確認的機會都不想留,而且判了就會定讞、未來就算用非常上訴或再審也不能判更重的,那更有義務要清楚澄清「根據《兩公約》不確定故意,不能宣告死刑」是從哪邊出來的。是把「直接且故意」錯譯成「直接故意」?還是道聽塗說?不然,難道是抄襲廢死聯盟的文章?(前一篇:https://www.facebook.com/FuriousProsecutor/posts/1822169637957458)
而且,固然主觀狀態是刑法中極為重要的要素,但真的能夠因為主觀狀態不在法律歸類裡面的最嚴重的等級,就能outweigh其他所有情狀,認為不是最嚴重的犯罪嗎?何況,最高法院在98年台上字第2750號刑事判決敘明:「故意屬犯罪之不法要素,即構成要件該當性之主觀構成要件,除有特別規定外,及於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並無軒輊。至在罪責判斷上,故意固具可非難性,惟直接故意抑間接故意,在科刑時於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上,兩者對罪責之成立,並無區別。僅於審酌同條各款之一切情狀時,可為諸多標準之一,且非必然後者較前者為低,而仍須視其各行為之具體情狀綜合判斷之。」
如果因為主觀並非直接故意,就說不是最嚴重之罪,那我們也可以從犯罪的每個層面看,例如:只燒死6個人,沒有撞死49個人,不是最嚴重之罪;或者,行為人沒有對被害人凌虐、分屍,手段不是最殘忍,也不是最嚴重之罪。那麼這樣子解釋的話,沒有案件可以宣告死刑了。
最高法院對於高等法院的判決,只要有點地方寫不夠充分就動輒發回,結果自己的判決(目前是新聞稿)卻交代得不清不楚。這就好像老師常常把班上同學的作業因為字跡不整的理由退回,結果老師自己的評語就像鬼畫符一樣。
就算我學藝不精,上面寫的通篇都錯,貴為終審法院,而且還是自為改判,不管從哪裡得到這個判決的法源以及推理,一定要交代清楚,而不是一句話「第36號一般意見的拘束力解釋,對應到我國刑法架構,所謂最嚴重的罪行是指涉及直接(確定)故意殺人的犯行,間接(不確定)故意殺人則不可以適用死刑。」帶過就可以的。
如有錯誤或其他意見歡迎批評指正。
同時也有1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3萬的網紅Susie Woo 戴舒萱,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因為之前待過上海跟台南,我感受許多人們表示尊重與尊敬的文化差異。今天就來分享幾個我觀察到的東西方表尊重的不同方式。 💡我為這部影片我的中文部分道歉,就像許多語言學習者了解的,有時會有感覺說話特別流利的’’好日子’’,也可能會有難以表達任何想表達的意思的’’壞日子’’,希望大家能諒解,並能理解我在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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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一分鐘】未必故意和過失
作者:蔡嘉政律師 / 魏心純
刑法犯罪之成立需行為人同時該當該罪之主觀及客觀構成要件。而主觀構成要件除了明顯之故意及純粹之過失外,尚有所謂未必故意(間接故意)及有認識過失兩概念。未必故意是行為人能夠預見結果的發生,因結果之發生不違背行為人之本意,故行為人放任該結果之發生,故須從重以故意犯論處。反之,有認識過失則是行為人就結果之發生雖有預見可能性,但因確信結果不會發生,導致結果之發生違背行為人之本意,故可以較輕之過失犯論處。故兩者最大區別恐在於行為人對於結果之發生是否違背其本意,而此當事人主觀心態恐僅能依所有客觀事實加以綜合判斷認定之。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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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致死罪法定刑上限過低,也不是一兩天的事了。
之前好不容易從普通過失和業務過失的概念糾結裡掙脫出來,拿掉業務過失,逐步回到正軌,但仍力有未逮。
現在是因為個案,而促使法務部提修法草案。如果真的這樣修,讓過失致死罪的法定刑上限和普通殺人罪的法定刑下限接軌,未嘗不是一件好事。
但更重要的應該是法院對於故意和過失的認定標準,尤其是間接故意和有認識過失怎麼區分,該參考一下學說見解了吧?
https://liff.line.me/1454987169-1WAXAP3K/v2/article/nemRxD?utm_source=copysh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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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之前待過上海跟台南,我感受許多人們表示尊重與尊敬的文化差異。今天就來分享幾個我觀察到的東西方表尊重的不同方式。
💡我為這部影片我的中文部分道歉,就像許多語言學習者了解的,有時會有感覺說話特別流利的’’好日子’’,也可能會有難以表達任何想表達的意思的’’壞日子’’,希望大家能諒解,並能理解我在影片中想表達的意思!
00:00 開頭
00:08 與人面對面時
01:04 被稱讚的反應
01:30 對長輩的尊重
02:20 用餐禮儀方面
03:23 對方感到自卑或自嘲時的反應
03:44 扶著門讓人先過
04:34 說抱歉和謝謝
04:49 主動的說明過失
05:36 結尾
💡雖然是文化差異,但我了解為何人們會把碗靠近嘴吧喝湯(這樣能減少弄髒衣服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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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差異 #尊重 #東西方
有認識過失 在 SOちゃんねる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ポイ捨て
#BBQ
#キャンプ
神奈川県愛川町 中津川河川敷
マナーの悪いのは絡んで行くスタイル
地元の方にもお話を聞けたので良かったらご覧下さい。
以下口コミより
以下原文
比較的アクセスが良く、歩いて橋を渡れば公衆トイレがあり、砂利ではなく土や芝生?が多いことから設営がしやすい、といったメリットからキャンプやBBQをしやすい河川敷になっています。
注意点として、他の河川敷同様こちらも直火は禁止されています。
ここ最近、この場所での焚き逃げやゴミのポイ捨て、騒音等、利用者のマナー悪化が問題となっています。先日はANNニュースに取り上げられていました。
枯草への引火による火災も何件も起きているようです。
この場所をこの先も使えるように、利用者各個人が認識を改めていく必要があるかと思います。
※焚火に関して調べたので以下知識までに
※ちなみに中津川は直火禁止ですのでこの以下に抵触する恐れがありますので注意してください。
※軽犯罪法第1条9号では、「相当の注意をしないで、建物、森林その他燃えるような物の附近で火をたき、又はガソリンその他引火し易い物の附近で火気を用いた者」を拘留又は科料に処す
※燃え移ったら重過失失火罪▶3年以下の禁錮または150万以下の罰金
※焚き火禁止場所での焚き火
➡狛江市側▶条例により勧告▶従わなければ罰金2万以下
➡川崎市▶焚き火OKエリア(高津区、東扇島)以外は全て禁止
※BBQで中止命令に従わない場合は5万円以下の罰金
※廃棄物処理法における焚き火
1、焚き火が法律で厳密に禁止、許可制になっているのは、国立公園などの特別保護地区(自然公園法)や原生自然環境保全地域(自然環境保全法)など、特に自然環境を保護する必要が求められる場所と都市公園の指定場所以外の場所(都市公園法)などだ
2、また、消防法では、屋外で火災の予防に危険であると認められる火遊びや焚き火などがあった場合、消防長や消防吏員が禁止や停止を求めることができるとされている。焚き火を見た人が警察や消防に通報して、それが危険と判断されれば従わなくてはいけないということ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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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rics:
All the nights I kept you waiting
無數個夜晚讓你獨自等待
Blamed it on my past mistakes
把頹廢歸咎於曾經的過失
My life’s a mess I keep on making
我持續著混亂的生活
Stumbling through the dark
在黑暗中跌跌撞撞
I’m so tired of misbehaving
我也受夠了品行不端的自己
Puts me in a fragile state, man
這置我於脆弱的處境
Why’d you gotta be so patient?
你為什麼對我如此包容
Breaks my weary heart
不堪的感受折磨我疲憊的心
Maybe I’m better off on my own
或許我應該一個人離開
History shows I'm accident prone
過往經歷表明我是災難體質
I don’t know where I ever went wrong
我不知道是從哪一步開始走錯
Maybe I’m better broken
或許最好任我毀滅
I’ve been out running ‘round in the rain
我一直在大雨中來回奔跑
Picking up all the pieces again
重新拾起所有記憶的碎片
I got so good at causing you pain
才發現我如此擅長讓你痛苦
Maybe I’m better broken
或許最好任我毀滅
Holding on will keep you hoping
一直堅持會讓你保持希望
I don’t mean to be a burden
但我不想要成為負擔
By the time you hear these words, I’m
當你聽到這些話的時候
Hoping you’ve moved on
我希望你已經放棄我
To a better place, where you can belong
去往更美好的地方 找到歸屬
A better love, that won’t treat you wrong
擁有更美好的感情 備受呵護
I hope that you know that I meant you no harm
我希望你知道我從未想要傷害你
It’s just all the shit that I’ve been running from so
只是我一直在逃避的夢魘不肯放過我
Maybe I’m better off on my own
或許我應該一個人離開
History shows I'm accident prone
過往經歷表明我是災難體質
I don’t know where i ever went wrong
我不知道是從哪一步開始走錯
Maybe I’m better broken
或許最好任我毀滅
I’ve been out running ‘round in the rain
我一直在大雨中來回奔跑
Picking up all the pieces again
重新拾起所有記憶的碎片
I got so good at causing you pain
才發現我如此擅長讓你痛苦
Maybe I’m better broken
或許最好任我毀滅
All your dreams that you hold so tight
所有你緊緊擁抱的夢
If you stay with me they might pass you by
若和我在一起都可能會錯失
Sometimes love can mean
有時候愛就意味著
Letting something die
有些事物要為此犧牲
I can’t bear to leave
我不能承受離別
So don’t say goodbye but
所以不要說再見 但
Maybe I’m better off on my own
或許我應該一個人離開
History shows I'm accident prone
過往經歷表明我是災難體質
I don’t know where i ever went wrong
我不知道是從哪一步開始走錯
Maybe I’m better broken
或許最好任我毀滅
I’ve been out running ‘round in the rain
我一直在大雨中來回奔跑
Picking up all the pieces again
重新拾起所有記憶的碎片
I got so good at causing you pain
才發現我如此擅長讓你痛苦
Maybe I’m better broken
或許最好任我毀滅
Maybe I’ll find the strength to begin
可能某天我會找到重新開始的力量
Putting back all my pieces again
把破碎的自己再拼湊成一個整體
I’ll be just fine but baby til then
我會好好的 但是親愛的在那之前
Maybe I’m better broken
或許最好任我毀滅
歌詞翻譯:阿澤
#BetterBroken #Fintan #AlexPorat #Lyrics #英文歌
有認識過失 在 【刑法】無認識之過失與有認識之過失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乃行為人雖認識其行為有致犯罪事實發生之可能,卻由於過度自信而疏於防虞,終致犯罪事實發生之主觀心態。刑法第14條第2項即屬有認識過失之定義規定;實務判決亦有另以疏虞 ... ... <看更多>
有認識過失 在 Re: [課業] 間接故意與有認識過失的的判別- 看板Examination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boris820220 (廢柴上的風霖菇)》之銘言:
: 間接故意與有認識過失的判別
: 間接故意亦即行為人認識結果之危險性
: 但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
: 即有容任之心態
: 有認識過失為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
: 雖預見其發生卻確信其不發生
: 書上案例寫:油罐車司機甲竟於加油站補充油品時
: 一邊操作油罐車洩油
: 一邊抽煙
: 事後導致爆炸
: 甲為間接故意亦或有認識過失?
: 答:甲為專業司機
: 竟放任自己於作業中未熄火加油無視公共安全的心態以間接故意論
: 小弟卻認為此題甲以有認識過失較合理
: 其心態應為確信爆炸意外不會發生
: 畢竟沒有人會希望自己在加油的時候爆炸而且爆炸也沒關係吧(容任心態).....
: 請問各位大大關於此題的看法為何?
: 可否供小弟參考
: 謝謝囉
看到有板友回覆
最近剛學刑法
以下為學習淺見
從 構成要件T的主觀-故意 討論
知
欲
知:甲 明知ㄧ邊加油 ㄧ邊抽菸
可能導致爆炸
且 抽菸和加油 致爆炸 有因果、歸責
欲:甲 明知以上卻放任可能發生
並沒有違反他的本意
T 主觀構成要件該當,故意成立
所以是 間接故意
若主觀構成要件-故意 不該當 ->討論 過失
以上 小小淺見。
以上 錯誤!!!
7/6補:
訂正:
欲: 沒有故意的意思,故故意不該當
討論 過失
預見其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 過度自信
—> 有認識過失
(知V :知道可能發生的法益侵害)
(欲X:沒故意動機,僅過度自信其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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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4.176.5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93882657.A.E9A.html
感謝大家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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