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常被太太們問到,先生狠心離去,完全不顧妻小的死活,可以告他惡意遺棄罪嗎?
我們事務所特地整理了各式各樣的案例,來讓大家了解,什麼是惡意遺棄?什麼又是刑法上的遺棄罪呢?
你什麼時候才會回家呢?-談婚姻中的惡意遺棄
By 神燈小魚
心心老公結婚後即無故離家在外居住,幾無聯絡,僅偶爾為拿取物品而返家,某日老公竟反過來指控心心鎖門不讓其返家同居,構成惡意遺棄而提起離婚,這讓心心的心更碎了。現在到底是誰遺棄誰呢?
● 關於惡意遺棄的離婚事由?
若夫妻一方惡意遺棄他方於持續狀態,則會構成了民法規定的離婚事由(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所謂惡意遺棄是指夫妻一方無正當理由不盡同居或支付家庭生活費用之義務:
1. 無故不支付家庭生活費用:
若夫妻一方有支付家庭生活費用的義務而無故未給付,參小魚前一篇所告知大家的,他方除了可以請法院宣告分別財產制外,若以致不能維持生活,也可作為主張惡意遺棄的離婚事由。
「上訴人身為被上訴人之夫,明知被上訴人因智能較常人為低,無法謀生,且上訴人有支付家庭生活費用之義務,卻無正當理由不為支付,致被上訴人不能維持生活,僅能靠其母供應維持生活,顯然上訴人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之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之情狀甚明。」(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家上字第84號民事判決)
2. 無故不履行同居義務:
(1) 依民法規定,夫妻應負有履行同居的義務(民法第1001條),若夫妻一方無正當理由不為同居,則客觀上即已違反了同居義務。(何謂「正當理由」?可詳參本所蔡詠晴實習律師所列出的例子喔!https://www.facebook.com/lawyerwife/posts/663451787193555 )
(2) 被指控遺棄之一方主觀上也必須要有「拒絕同居」的意思,即夫妻之一方積極企圖破壞夫妻共同生活關係或放任此受到破壞。這概念有點抽象,以下列幾個例子給大家參考:
* 婆媳問題(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家上字第64號判決):
「被上訴人與公婆相處問題,已影響兩造間夫妻生活,然其糾結而未明朗,抑鬱而多疑猜,亟待理出頭緒,尋求解決方案,是被上訴人離家後,上訴人雖多次要求,甚至與親友親至被上訴人娘家,欲攜回同住,但既有前情癥結未解,被上訴人仍有疑慮,未隨同返家,自不能因此即認定其主觀上有遺棄上訴人之惡意」
* 雙方對同住沒共識(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家上字第152號判決):
「倘夫妻雙方就共同住居所未達共識,並無拒絕履行同居義務之意思,尚難以一方未配合他方指定之住居所同住,即認為係惡意遺棄。」
* 更換門鎖
「上訴人於100年2月離家後,迄今長達4年有餘,返家次數寥寥可數,且其目的皆非為與被上訴人同居而返家,況上訴人離家後幾未與被上訴人有所聯繫,亦無因欲返家同住而要求開門遭拒之情,故兩造○○街住處之門鎖事後縱有更換,亦難據此認被上訴人有拒絕與上訴人同居之情事。」(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家上字第174號判決):
(3) 法院相對地認為主張被遺棄之一方本身也負有同居的協力義務,即有與對方同居的意願,不能拒絕或是故意更換門鎖。
「原告並無意與被告同居,亦不願交付新鑰匙讓被告無障礙返家,依上開說明,原告不提出其一己之協力,自難謂被告不與原告同居係惡意遺棄」(臺灣台北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117號判決)
「原告整修國興路房屋阻礙被告返回,又未於整修完成後主動交付鑰匙,使被告不得其門而入,確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致被告客觀上無法依調解內容履行,難認被告有拒絕同居之主觀情事,而該當惡意遺棄之要件。」(臺灣台北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362號判決)
(4) 實務上認定構成惡意遺棄的案例大都極端,但即使不構成這款事由,法院也多半會認定構成民法第1052條第2項的離婚概括事由。下列成立案例供大家參考:
* 突然杳無音訊,人間蒸發(最常見!):
「被上訴人經警協尋尋獲後,亦未返家與上訴人同居,自99年10月取得我國身分證後即離家迄今將近3年之久,其有拒絕同居之主觀情事至為明確,應有民法第1052條第5款以惡意遺棄他方之適用。」(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家上字第58號判決)
「被告自104年7月來臺後不久即間離家,旋即於同年9月間出境後,即拒絕再返家履行與原告同居之義務,嗣並失去音訊,經本院所查亦難認其有何不能與原告同居之正當理由,揆諸上開說明,被告在客觀上既有拒絕履行同居之事實,主觀上復有任置夫妻共同生活廢止之意圖,而此種惡意遺棄之事實,仍在繼續狀態中。」(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5年婚字第262號判決)
* 偶爾回家同住(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家上字第88號判決):
「上訴人經常離家不歸,於被上訴人請求離婚時,又同意履行同居義務,卻無永久同居之意,僅偶爾1、2日或十數日住居夫妻婚後住所。是以揆諸上開說明,上訴人確有惡意遺棄被上訴人之主觀意圖,在此繼續狀態存在中,又無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應與民法第1052條第5款所定之離婚要件相當。」
● 也可以適用刑法遺棄罪嗎?
若夫妻一方惡意遺棄他方,要成立刑法所規定的遺棄罪(刑法第294條)須符合幾個要件:
1. 被遺棄的一方為「無自救力之人」:本身沒有維持生存所必要的能力,如果身心健全,只是因教育或經濟程度而難以謀生,無力自給,並不屬之。
2. 遺棄方除了對被遺棄方須負有民法上扶養義務外,也必須有能力為扶養。
3. 若被遺棄方事實上還有其他親屬或照護機構正在照顧,而無生命危險的話,也不至於構成遺棄罪喔!
4. 相關案例:
太太於分居後因眼角膜病變而失明,控告先生成立遺棄罪:
「本件既乏積極明確之證據,可資證明被告遷出告訴人之住處係基於遺棄之危險故意,且其縱有違反扶養義務,然實際上亦另有告訴人之母親及其他弟妹等義務人即時為之救助,揆之首開說明,要不能謂已構成遺棄之罪。」(臺灣台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689號刑事判決)
所以若心心老公要主張心心惡意遺棄來提起離婚的話,除了要提出心心無故分居的證明外,也要證明心心有拒絕同居的意思!
未經同意拿取物品 在 絲房菜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米米兒童房完全版本🌈兒童床及周邊設計心思
超級長文分享,打了一整天時間到半夜了,如有人真的看完,告訴米媽來領抱抱。
米媽相信也只有米媽會花時間記錄下。😂
因為人生有很多的第一次。這一次,是米媽米爸作為父母為女兒設計的房間。
也是米舅父米舅母出錢出力為米米打造的房間,由裝修,設計,訂製傢俬,組裝,跟進全包,費用也全包。 說是送給米米升小及生日禮物。 呀妹多謝你哋。🙂 有你們真好。特別是嫂嫂,做傢俬以及全部跟進很給力很花心神,多謝嫂嫂。☺️
沒有浮華,沒有多餘,有的只是樸實無華實在舒服的房間。 只是一個普通人家想善用每一分吋土所作出的努力,令生活更好。撰文記下,以後老時也有文字代說故事給米米聽。
一開始要裝修及設計米米的房間,其實很頭痛,因為家裡每位成員的雜物都佔用了這個房間,以前是客人房(因為米米未出世前),現在等同雜物房。
所以米米以後要用這間房間時,考量的除了米米的成長所需,她本身的用品,日常衣物,書本,還有全家人的雜物,冬天衣綿被等等。坦白說,兒童房不只是兒童房,著重的是實在實用,收納空間,可以按需要而彈性變化,隨時可以拆件重組。有小朋友後,我想到的是要多櫃多收納,花巧野並不長遠,到時可能又出唔夠位擺的情況。
一個房間如果只是小朋友用的,不放其他人的需要,當然可以極其奢侈的設計,空間感大,係人都知最好的設計就是咩都無,只有一張床啦,哈哈。現實當然不能啦。在米米房間上確實花了很多心思,設計其實也是包含很多複雜的組合,收納及彈性,當然..也要傢俬訂造上完全配合到,將紙上談兵變成現實 ,這個也多謝米舅母的傢俬設計訂造及現場師傅組裝很給力。以下是兒童床及整間房組櫃特色。
🌞米米兒童床心思特色,之後才逐一介紹。
🌞上格床下層櫃,增大收納空間,收納玩具。
🌞子母床,增休憩空間,必需時照顧小朋友時使用 ,亦可以兩姊妹共處睡覺時使用
🌞兒童床樓梯作推拉櫃桶,善用收納空間
🌞加闊樓梯底層踏板,上落安全穩妥
🌞床欄加高,為訓覺打風的米米而設,不怕你龍捲風。
🌞床欄兩邊掏空,讓光線穿透,增加房間明亮柔和感,空間感,平躺下時仍可以看到景色。
🌞床尾作書櫃設計,有磁石白板雙用途以及書架陳設,喜歡時便來一筆寫下靈感,裡面有層板設計。可以因應成長需求,放書或是放衣物棉被,書櫃上有小櫃桶,放置喜愛的毛公仔。
🌞床頭櫃桌面按床高度水平延伸,造成圍兜設計,避免掃趺物品
🌞床頭櫃上單邊作飾櫃,按喜好放置
🌞床頭櫃上有兩色變燈,按使用需要
🌞床頭桌面下,作一推拉抽屜板,可以放置物品,容易拿取
🌞床頭牆上有主題璧光,既是太陽也是月亮,黃昏後深夜時,在床上看書看景色時,也有一盞柔和充足的燈光。
🌞床尾書櫃下空間,可推拉移動儲物櫃,增收納空間
#上格床下櫃,增大收納空間,放玩具。
在設計兒童床時,考慮到如單一張床,就同以前沒有分別,收納空間也沒增大。
如果是上床下書台設計,其實米媽不大喜歡,因為感覺無論休息睡眠或是讀書,都不太自在。有條件下,就不作選擇了。
最後,我們想到就是不如上床下櫃,那麼上面床的高度可以因應需要而設計高度,而不用因為下面要睡床,或是要作書桌空間而被迫上床就要有固定高度要求。
所以,米米兒童床的設計其實是為這間房的需要,為米米的需要而設計的。#向上空發展增大收納空間。但亦不致太高,與天花板太接近造成壓迫感或是與冷氣機體太近而影響身體健康。
#床升高後,考慮的是床的高度 #下櫃作玩具收納
因為床下面不是為了作雙床設計,所以床的高度就有彈性,按我們喜歡的高度而設了,所以我們也是以米米現在的高度去考慮,也不是太高。之後便是下櫃了,下面的櫃便是整張床的大小。
現在的用意是用來收納米米放在廳的全部玩具,所有難以收納的物品。全部用箱收納分類,例如廚房玩具用品,BB 公仔玩具,BB床,積木,LEGO等等。有再多的空間也可以用箱收納衣物及雜物。 但這個大櫃就是米米收納玩具地方。拿取方便。以後的玩具用品多少也是以這地方作一準則,要放一件進去時,就是取捨一件騰空空間。 (當然,米媽其實這兩年都沒在添置玩具給米米了,每年只有生日可以買一件玩具,其餘家人或契爺媽未經米媽同意也不能送玩具給米米~)
當以後長大了,玩具需求少了,便可以作其他收納用途了。
#多用途子母床
有了這個大櫃作收納玩具時,上面是睡覺休息地方,下面便是玩耍的地方。或是提供坐的地方。
而在拿玩具玩耍時,需要的是玩耍空間。而子母床的用意之一便是提供了舒適的空間,拉開張子母床,一開櫃門拿喜歡的玩具玩。
#子母床,方便媽媽照顧小朋友,也可以給以後妹妹可以睡兒童床時,兩人共處一室,培養姊妹感情。
因為米米睡在上格床,米媽想到如果米米有需要或是生病時需要照顧時,米媽要出入房間,或是迫在上格床也是一個問題。(做媽媽的一定有經歷過日夜照料小朋友的經驗。)
所以米媽堅持一定要有子母床的存在。
米媽再想遠一點的是,子母床的用意可以培養親子感情,共樂,共讀空間,也是兩姊妹以後一起玩,一起同房促膝說秘密倦極睡去的地方。當然,因為張子母床長度不足,當花花更大時,再作改動。
所以這個空間很寶貴呢。我們以及米米的老友們經常拉子母床出來坐在上面玩耍。
#上落樓梯作抽屜設計,#加闊踏板更安全放心上落
樓梯位置作抽屜桶設計,可以放一些雜物,米媽就放了米米的一些頭飾,首飾,頸巾以及帽類。
而上格床的問題就是樓梯上落容易踏空,特別擔心半夜漆黑上落時踏空沒人知。於是,在設計上便在最底層加闊踏板空間,即使上兩格踏空,直落一定會踩到最後一層。這個可是非常重要的細微處設計。外面坊間的雙床設計就沒有。 而扶手位也刻意加粗加闊易握手。也加了白雲拉手,方便使用。
#子母床下面的小櫃桶,也是可以放小小物品的,現在用來放防疫衛生用品,米米出門前,就可以自己準備出門防疫衛生用品。裡面也用了一些護膚,蚊膏,膠布等,方便米米統一拿取。
#床欄加闊加高,針對睡覺打風的米米
床欄的高度設計可是討論針酌了很久,因為太高會有壓迫感,擋了整個窗。太矮又會起不了作用,一個轉身便滾出來了,但美觀的話便只可作陳設用,要另外再買床欄攝入去,也是甚醜怪。於是,米媽著米米在床上表演一次轉身,用盡腳轉身時擘開腳的高度去作指標而成了床欄的高求。這高度是沒有退步的,因為安全第一。床欄角度作圓角處理。
好了,之後床欄加高了,要增加房間空間感,透光,於是便想到在床欄掏空畫弧,便解決了壓迫感,躺下睡覺時,也可以看到景色。
#上格床也有適合的床頭檯面及飾櫃。
米米的床便慢慢呈現了。好了,到床頭設計了,床頭最重要的是床頭櫃檯面,雖然是上格床,但米媽也極希望米米有自己的床頭檯面,飾櫃,在床上休息時,可以有地方放置自己的小物品,一杯水,一本書,一支筆,一個床頭小盒等等,於是在整組衣櫃牆的延伸下,這個床頭檯面是按床的水平高度延伸的,之下才按比例設計櫃桶。
細微處: #上格床頭檯面作圍兜設計 #飾櫃
因為床頭檯面高,如果在上格床使用時,想像到放置小物時可能容易掃趺,或是半夜睡眼懞忪時摸物時掃趺杯或是物品造成危險。 於是,便設計了圍兜設計,如同食物木捧盤狀,即使放置物品時,也很安全。 這個小改動,也解決了細緻問題了。而飾櫃的設計,也是用來滿足小女孩可以放置喜歡之物的地方,慢慢欣賞一番。 (米媽也從這處不同時候放置的物品而更認識米米那一期的愛好,最近是她砌的LEGO,以及一整套故事書)
床頭飾櫃及床頭檯面也安裝了兩色變燈,晚上入黑後,在床上休息時,也不用下床開房燈,直接在床上開床頭燈便可以,兩色燈按使用需要而決定。
#主題牆璧燈,既是太陽也是月亮,黃昏後深夜時,在床上看書看景色時,也有一盞柔和充足的燈光。而璧燈半圓上也可以放喜歡的玩具作裝飾。這副牆,與一盞燈,無論日與夜,都像一幅畫般,有留白,有簡潔清爽。有時,米媽坐在床尾看著看著也是簡單美。 床頭以簡潔,舒服為主。
#床尾作書櫃設計,有磁石白板雙用途以及書架陳設,喜歡時便來一筆寫下靈感,裡面有層板設計。可以因應成長需求,放書或是放衣物棉被,書櫃上有小櫃桶,放置喜愛的毛公仔。因為小朋友高度問題,所以刻意加了白雲拉手,方便小朋友使用。米媽最重視的角落之一,詳細分享可在舊文回顧。現時米媽經常和米米在房內各自共用空間,她在上格床看書,米媽就在下格子母床看書,把書桌下的移動櫃桶拉來做茶几,很便利。
整間房最考功夫的一個位置 #書桌上的大吊櫃延伸至窗邊及床尾,而床尾書櫃下留有一個空位作移動儲物櫃。
這個位置其實很尷尬,也是最頭痛的位置,因為在設計上,如果整張床由頭到尾便太長,如果不到尾,留有空間,因為床是向高空發展,如果做櫃,入口小,又太深,有拿取及放置問題。
於是,最後幾經辛苦,便想到不如設計成有移動轆方便推拉的儲物櫃。
入口處刻意不安裝門板,使用時可直接拿取儲放,但真正需要時,也可以整個儲物櫃拉出,放置及拿取物品。 這個儲物櫃可作儲存小朋友的不同桌遊遊戲盒,畫箱,層板可按需要調較,也可文置大型物品,需要時也可作家庭物品收納。重點是,非常容易推拉!
而在床尾的儲物櫃之上也有一個空間,米媽便挑了一個配合星星白雲架與米米房的氛圍相呼應,可用來掛袋,飾物,衣服等等。 米米的兒童床以及房間刻劃大致出來了。
#之後便是門後整組衣櫃收納,以及挑選整間房間的窗簾便完成了。
裝修前的衣櫃只夠房內主人使用,但考量到以後是全家人都可能會用到的收納櫃,所以真的善用全部空間但也不能造成壓迫感。於是便一整組衣櫃出來了,上面是收納冬天衣物棉被,下面是兩組衣櫃門,大衣櫃門是用來掛平常衣裙,裡面放組合櫃的,米米的一些泳衣,每星期換的床單枕頭被單,浴巾以及一些小袋物等等,都放在大衣櫃內。另一窄身衣櫃,刻意分開來,是用來放米米的大行頭漂亮公主裙的,哈哈,也貼了連身鏡,可以慢慢打扮呢。以後也用來放外套的。
#刻意將衣櫃門內的獨立櫃桶分開來
平常在使用上,打開衣櫃門,上面是衣通,下面是櫃桶,但櫃桶每次拉出時,衣櫃門都一定要開盡,不然的話,便拉不出櫃桶,頂住住了。 加上米米的衣櫃是在門後,所以其實獨立掛衣及櫃桶是很方便的設計。 於是衣櫃以下,便是6格櫃桶,延伸至米米的床頭櫃下,共9格櫃桶做收納。
#床頭推拉板,在床頭檯之下,其實可以做多一格櫃桶的,但米媽沒有這樣做,因為仔細想想後,米米站著時,推開櫃桶,即使踮腳也難以拿取櫃桶內的物品,對使用者不便。
再加上,如果一行過去全部櫃桶,感覺非常密集,需要點空白位作緩衝。而且床頭邊,感覺也需要多個位置放置物品,如果中間不用櫃桶,用來放物品,感覺也難拿取,於是便想到不如整有路軌的一塊推拉板,那麼無論大人小朋友,都容易使用。 現在,用來放米米的頭飾髮帶盒,以及一些小物品,推進去便感覺整體了。哈哈。
最後,整間房最重要之一便是窗簾,與米米一起挑選了她喜歡的窗簾圖案,半透光,所以在白天時,即刻拉下,房內仍然柔和舒服,不會沉沉的。
🌞🌈🌈以上是米媽米爸將想法變成設計初稿,米舅父舅母再將我們的想法變成實際可行的設計圖,再變成現實,到現實師傅進行組裝,木件上有甩漏或是出入時,或是米媽臨時想到的小改動時,師傅們做到的話也是即時調整。執生也是到位的。最後,確確實實造了一間完完住全全是米媽想像的米米房間。 那種感覺,是久久不能散去。🌈🌈
米媽不知道別人家,只知道米米很幸福,米媽也很幸福。我們也只是踏實的老實人家,想要的也只是實在舒服的一個地方給小朋友好好地成長,求學追求夢想。 這間房間,充滿了意義,一來,是米媽米爸作為父母為米米設計的,二來,是米媽的哥哥嫂嫂,因利乘便,哥哥做裝修,嫂嫂開傢俬訂製店,一定是由哥嫂負責,原本也只是說哥嫂打個折頭給我們,一定幫米房做得妥當。
誰想到,一直在追問哥嫂大約多少裝修及傢俬費,哥哥嫂嫂一直說不用算。最後,米媽的哥哥嫂嫂說,是她們送給米米的升小及生日禮物。 米媽可是感動到喊。 因為哥哥嫂嫂可是出錢出力,要上來度尺,討論,再找師傅團隊,設計師團隊,工廠跟進,以及傢俬送到後,再上來跟進師傅安裝,之後一些補件,一些執漏等等。 可不是一句出錢就能表達了這些心機時間付出。這個房間,對米媽米米來說,別具意義。
分享完了,多謝你們一直陪伴米米成長。希望你們不厭棄米媽的長文分享。
如果你需要裝修,傢俬訂製,歡迎查詢。
#米米房間設計
#小米姊妹花
#米媽育兒日記
#兒童房
未經同意拿取物品 在 852郵報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話要討回公道
全文:https://www.post852.com/?p=297130
醫管局員工陣線早前發起罷工,要求政府全面防關及保障前線員工的防護裝備,行動於上周五(7日)結束。《星島日報》引述網絡帖文指,有網民的舅父於罷工期間,在威爾斯親王醫院9A病房倒臥床邊,頭部出血,搶救無效而死亡,質疑是因為罷工導致人手不足導致事件發生,批評罷工醫護「背信棄義,毁了約誓」,定必追究。目前個案已經交由死因裁判官跟進。
威爾斯親王醫院稱,由於個案已經交由死因裁判官跟進,加上未取得死者家屬同意,不能提供詳細資料。一般而言,為減低病人跌倒風險,醫護人員會安排病人入住較接近護士站的病牀,並將其私人物品放於牀邊,方便其拿取;以及向其提供召喚鐘,讓病人有需要時可召喚職員。
新民黨主席葉劉淑儀呼籲死者家屬盡快和該黨聯絡,為死者「討回公道」。她在社交網站表示,新民黨近日向受醫管局員工陣線罷工影響的病人及家屬提供義務法律諮詢服務,消息公布後已經收到20多個求助。。有患癌患者稱受罷工影響,要押後放射治療,另有心臟病患者的心臟搭橋手術被逼改期。葉劉批評醫護罷工對市民影響非常嚴重,認為罷工醫護「因一些政治上的不滿」而置市民安危不顧。
#852郵報 #葉劉淑儀 #醫管局員工陣線 #醫護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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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上易1656節錄
被告上訴意旨辯稱:97年3 月26日該次犯行應屬於未遂犯
云云。然查竊盜罪既遂與未遂之區別,應以所竊之物已否
移入自己權力支配之下為標準。若已將他人財物移歸自己
所持,即應成立竊盜既遂罪。(最高法院17年度上字第50
9 號判例參照)經查被告是次,在「家樂福大賣場」內,
自貨架上拿取普拿疼36盒、普拿疼伏冒錠11盒、舒適牌創
世紀(鈦)刮鬍刀36盒、舒適牌創世紀刮鬍刀1 盒、舒適
牌悍將(鈦)刮鬍刀25盒、舒適牌鋒動刮鬍刀19盒等物品
並藏放在自賣場拿取之包裝紙箱,得手後欲自無人看管之
收銀台離開之際,為該賣場員工乙○○發覺有異而上前詢
問,致被告未能將所竊得物品攜出賣場之外;但查其已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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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場內之上開商品自貨架上取下,並藏放在自賣場拿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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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裝紙箱內,縱其後遭賣場員工乙○○發覺有異而上前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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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因而未能將所竊得商品攜離,亦無解於竊盜既遂之成
立。
91上易1551節錄(被告無罪)
從而要難僅憑被告所購上開「妙鼻
貼」商品未經結帳,即率認被告有竊盜之犯意。
^^^^^^^^^^
雖然沒推翻實務上對於建立持有(既未遂判斷點)的見解,至少以
無證據不得認為有主觀上不法意圖,而宣判被告無罪。
這也就是賣場為何在結帳前或行為人走向未購物出口處前,不
逮人的主要原因,因為主觀要件難以證明。不過91上易1551的店
員就逮人了,也很理所當然的,犯意難以證明,無罪。
94易10節錄
又在如頂好超市之賣場購物,可取用店內之提籃或推車,以
置放所選購之物品,並便於結帳,而未經結帳之商品,不得
放入顧客私人提包或背包內,此乃一般人所週知。
也有在客觀持有移轉認定上,採取離開賣場方建立支配者,而論被告是竊盜未遂的
,高雄地院有一件。
如果認為從貨架上取下,置於目視不可見之處不認為已建立自己支配,
那麼,法院的判決絕大部分都應該是竊盜未遂而非既遂。
當然,許多人對實務的認定有批評,比如某補習班名師:
本文認為,所謂的竊取,是未經他人同意,破壞他人持有而建立自己或他人的持有,因此
應以掌握理論較為貼近法文義,應可採,通說實務也採此見解。不過需注意的是,這樣的
標準在實際的運用上,要配合個案的情況去認定,考試時也應稍加論述,舉例如行為人是
竊取珠寶、手錶等小型物,則當行為人將物品放入包包或口袋時,即可能以破壞原所有人
的持有支配,應論以既遂。而反例如行為人是竊取電視、螢幕等較大型之器物,則既遂的
時點應當確立在行為人順利將器物班上交通工具、踩油門離去那一刻,才是破壞原持有而
建立自己的支配關係。而更值得思考的是,現今一般的大賣場都裝設有完善且無孔不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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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器監控,因此只要行為人尚未走出大門,店家對於失去物品支配的侵害風險即尚未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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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要難謂已成立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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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有勇者願意去賣場做實驗,我不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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夢飲酒者,旦而哭泣;夢哭泣者,旦而田獵。方其夢也,不知其夢也。
夢之中又占其夢焉,覺而後知其夢也。且有大覺而後知此其大夢也,而
愚者自以為覺,竊竊然知之。君乎!牧乎!固哉!丘也,與女皆夢也;
予謂女夢,亦夢也。是其言也,其名為弔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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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CrazyMarc 來自: 123.193.32.84 (05/10 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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