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不就是應該遵守校規嗎,為什麼還可以反過來「告學校」?】#精選書摘
一提起小明要向學校提起訴訟,校長此時微微動怒:「這小孩真的太任性了!據我所知,學生是不能針對學校校規這些既有規定提起訴訟的。
畢竟,學生來學校,是來接受教育的,這是國家給的權利,也是義務。」但是,大法官會議討論後認為「可以,未來只要是學生,統統可以依法對學校提告!」
#WhatThe法 #校規 #法律 #釋憲
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萬的網紅hulan,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2015年迄今,蔡總統的博士學位與論文的「真實性」卻屢遭各方質疑。8月29日,台大法律系榮譽教授賀德芬舉行記者會,公布另一位旅美學者林環牆的調查報告,再度指稱蔡總統並沒有在1984年通過論文口試,並沒有取得LSE的博士學位。而且LSE與倫敦大學(University of London)有人企圖掩飾...
校規法律 在 hulan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15年迄今,蔡總統的博士學位與論文的「真實性」卻屢遭各方質疑。8月29日,台大法律系榮譽教授賀德芬舉行記者會,公布另一位旅美學者林環牆的調查報告,再度指稱蔡總統並沒有在1984年通過論文口試,並沒有取得LSE的博士學位。而且LSE與倫敦大學(University of London)有人企圖掩飾真相、掩護蔡總統。
2019年9月4日,「總統府發言人」臉書專頁公布由倫敦政治經濟學院(簡稱倫敦政經學院,LSE)提供的蔡英文總統的學生紀錄表、論文考試通過通知書、1984年3月製發的畢業證書影本,以及國立政治大學1984年蔡總統申請教職的人事資料。
林環牆認為這本「傳說中的」學位論文,無論紙本、數位電子檔,或圖書收藏資料,35年來(1984年迄今)都不存在。經他引用英國《資訊自由法》(The Freedom Information Act)要求,LSE資訊與紀錄處(Information and Records)以電子郵件告知,蔡總統直到今年(2019)6月28日才將這份「傳說中的論文」提繳給LSE圖書館;約兩個星期的7月13日,這本論文也才進入LSE圖書館的數位檢索系統。
今年(2019)8月5日,林環牆飛抵倫敦,檢視與閱讀蔡總統送到LSE圖書館的論文,發現它應是由另一本論文影印下每一頁,經電子傳真送到LSE,然後在當地新裝訂成冊,每一頁的邊緣或角落有非常明顯的黑色陰影。此外,論文封面與背面是黑色硬紙板,與當年藍色硬紙板論文的顏色不同。
林環牆還發現,論文「致謝」(Acknowledge)那一頁很可能是重新打字。因為論文每一頁的邊緣或角落有非常明顯的黑色陰影,但只有最前面兩頁完全看不到黑影;第一頁是論文的題目(Title),第二頁就是致謝。
他並舉出幾點博士學位論文不應存在的疏漏:論文有不少英文打印錯誤,雖然書寫更正,但沒有重新打字;論文的附註都以星號(*)加上阿拉伯數字表示,而且附註打字時都未上提,是很簡陋、不專業的處理方式;論文有些章節段落名稱與目錄並不一致,最離譜的是,第一章竟連續遺漏6頁,第5至10頁都不見蹤影。
因此林環牆研判,這本論文應該只是「口試用初稿」,不是為完成博士學位而送交校方圖書館典藏的最後定稿論文。蔡總統當年在LSE的身分頂多是「已完成論文,但未通過論文口試」的博士侯選人。
LSE博士侯選人在通過論文口試之後,必須提繳最後定稿的論文至倫敦大學的Senate House Library。林環牆指出,LSE在1983年至1984年有107位畢業生,其中1位柯麗希(Pauline Francis Creasey)的博士學位後來被註銷,其他106位畢業生在Senate House Library的圖書搜索系統都有完整論文收藏紀錄,只有1位例外──蔡總統。(資料來源風傳媒)
最近接連有兩名博士親赴倫敦政經學院查閱蔡英文當年的論文,一位是美國北卡羅來納大學台裔經濟系教授林環牆,一位是旅居牛津的經濟史博士徐永泰。兩人均發現,蔡英文留存該校的論文有裝釘太新、缺頁、留有許多手改痕跡等不尋常情況,且借閱規定極為嚴苛,迥異於一般論文的公開透明。儘管蔡英文已對質疑此事的林環牆教授和台大教授賀德芬提出告訴,但論文疑雲越捲越大,已讓倫敦政經學院窮於解釋。蔡英文若無法一一澄清,將使民眾對其誠信留下問號。
綜括外界所提出的種種質疑,蔡英文的博士論文至少有五大疑點亟待釐清。第一,取得博士的期程奇短:根據蔡英文提供的學生紀錄,她於1980到82年間在倫敦政經學院修習法學碩士;然後,自1982年到84年短短兩年即取得該校博士學位,這較一般文法科系的博士修習年限短了許多,除非她念的不是正規學程。以馬英九為例,其哈佛博士學位花了五年時間取得,比較像正常的修習年限。
第二,這本一度遍尋不獲的論文為何直至近期才補交:倫敦政經學院圖書館目前存有的蔡英文博士論文,是今年6月28日提交,因此裝訂極新;且直到7月13日,論文才進入該圖書館的數位檢索系統。可能的原因是,蔡英文博士論文「失蹤」的問題在今年6月遭獨派名嘴質疑,她因而緊急委人向校方提送論文;由於並非原件,才會每頁均殘留明顯的傳真或攝影之陰影,甚至第一章的五到十頁均告缺頁。為什麼35年後,出現一本不是35年前原版的論文?
第三,何以指導教授的名字諱莫如深:蔡英文的指導教授之一為Micheal Elliott,另兩名指導者則因不明原因不准公開,這是極令人難以理解的事。Micheal Elliott畢業於牛津大學,有無博士學位不詳,但在倫敦政經學院任教期間也只是一名年僅卅多歲的講師,為何能在短短期間指導蔡英文寫完論文?尤其,在蔡英文畢業之同年,他即離開教職,到《經濟學人》雜誌去擔任新聞記者。遺憾的是,他已於2016年因病去世,無法再為蔡英文的博士學位作證。
第四,蔡英文的論文為何充滿手改痕跡並缺頁:博士論文通常有嚴格的內容及格式規範,且需呈交數份正式版本供校方及教授留存,否則不會被校方接受。但是,蔡英文新近提交給倫敦政經學院的論文,卻充滿手改痕跡、錯誤拼字及頁數缺損。難道說,當年通過口試後遲未交出的論文,在畢業35年後,仍未完成正式版本的校訂?
第五,蔡英文回國後先後在政大及東吳任教,兩校難道都未留存其論文和畢業證書影本:蔡英文返國後進入政大法律系任教6年,後轉任東吳大學,依理都應該要提交論文及畢業證書供校系審查。這兩校只要翻閱一下檔案庫,即不難找出其博士論文,供各界釋疑;但為何各方要千里迢迢赴英國尋找真相?此外,根據本報聯合知識庫的資料,蔡英文在1983年10月20日刊在聯合報二版的《從我彩視機輸美談反傾銷稅》文章,署名為「倫敦政經學院國際經濟法博士」,這比她正式取得博士又早了近半年。(聯合報社論)
總統府兩位發言人黃重諺及張惇涵2019.9.23與三位律師舉行記者會,府方也搬出35年前的論文,說明目前在倫敦政經學院(LSE)存放的論文有缺六頁是因為翻印有疏漏,相關查找可以看到完整頁次,今天也提供給媒體參考。
口試委員是否需要簽名,張惇涵說,全世界不同國家不同系所有不同作法,LSE的做法是不需要口委簽名,查證過同期許多論文也沒有口委簽名。他也說,蔡總統的論文是當場通過,教授沒有要求修改,當年沒有word,手改很正常。
黃重諺先說明三點結論,第一,為鼓勵學術相關研究,蔡總統決定授權國家圖書館,將她的論文公開閱覽。第二,向校方取得當年學生資料,可以證明嚴謹過程取得博士學位。第三,蔡總統取得學位證書相關過程,包括政大、教育部、中選會,這麼長的時間以來都經過各階段嚴謹驗證,所以沒有問題。
黃重諺也說明兩個基本觀念,他表示,確認一個人是否從某個學校取得學歷,方法就是向授與學歷的學校查詢,校方官網有相關資訊,大部分學校規定都一樣,每一位博士生都必須繳交論文,前述這些也證明這些過程。
黃重諺也說,畢業生論文保存是校方事務,至於蔡總統的1984年倫敦大學學位證書影本,政大、教育部、倫敦大學都有保存。
黃也解釋,現場提供的原稿為什麼沒有裝訂,因為只能用影印的,至於寄給LSE的論文還缺六頁,是因為翻印有疏漏,相關查找可以看到完整頁次,今天也提供。
校規法律 在 五件小事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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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是世界上最自由的國家,但是還是眾多的物品被視為是違禁品有些物品可能還會出乎我們的預料,明明你我的國家都可能可以賣 ,但是美國卻禁止民眾擁有這些物品今天五件小事為你帶來:5個美國禁止的物品.。
★五大排名:
5: 健達出奇蛋
4: 苦艾酒
3: 魚翅
2: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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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美國 #阻止 #法律 #乳酪 #西非荔枝 #牙買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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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0個人類被禁止參觀的地方
https://youtu.be/Kz7ZPLlh0bQ
五個被學校禁止的奇怪校規
https://youtu.be/lVyOim09PDo
全球罕見的30種水果,見過10種算你厲害
https://youtu.be/IRILTYq5ybQ
校規法律 在 鄭麗君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民進黨立法委員鄭麗君指出, 某版本的高中公民課本, 雖不乏具有進步性與多元意識之篇幅, 但在介紹國內兩大政黨時, 用語卻有可商確處. 鄭麗君表示, 立委或教育部都不應直接介入課本內容, 因此教育部應就此種情況設定公開透明之意見反饋機制. 其次, 鄭麗君指出台北市立松山高中驚傳校刊中質疑校方審稿的文章諷刺地遭校方抽稿, 校方還表示因為校刊出版者為學校, 所以可進行內容審查. 惟大法官早在釋字684號解釋中, 全面揚棄"特別權力關係". 學校可要求來函照登, 可要求平衡報導, 但對不違法或合乎法律校規之內容, 學校絕對不應該直接進行內容審查, 因為言論自由是多元民主制度的基石. 鄭麗君稍後提案要求教育部要求各校保障校刊編採, 亦得到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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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規法律 在 [問題] 國民中學校規之法律位階- 看板LAW 的推薦與評價
來由:今日一位學生上課中因手機聲響而被老師沒收手機,
放學時學生姐姐於接送時順道來學務處欲領回被沒收的手機
因其態度不佳對負責老師大小聲,因此老師決定不歸還
籲請家長(學生監護權人)親自來校取回
其姐以電話連絡家長並聲稱家長授權其領回手機
但負責老師仍以需家長親自當面來領方可歸還
故其姐怒嗆老師觸犯〝侵佔罪〞
依刑法335侵占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依來由情形描述,老師並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故不符合侵占罪之要件
前言結束-----------------------------------------------------------
我想要問的問題是〝校規的法律位階為何〞
我稍微查了一下法規~~請大家幫我看一下
1.國民教育法第20條之1(訂定學生獎懲規定)
2.教師法第十七條規定
由教育部訂定〝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以下同注意事項)
授權各校自行依第二條規定訂定校規,經校務會議通過後,由校長發布實施。
所以〝校規〞可以算行政命令位階嗎???
又依注意事項
第14條第2項第8款
〝不得以對學生財產權之侵害(如罰錢等)作為輔導與管教之手段〞
及第21條第2項
(校規、班規、班會或其他班級會議所為決議,不得訂定對學生科處罰款或其他侵害財產
權之規定。)
且依注意事項
第30條
教師或學校發現學生攜帶(前二項各款=違法違禁)以外之物品,足以妨害學習或教學者,
得予暫時保管,於無妨害學習或教學之虞時,返還學生或通知監護權人領回。
校規規定〝不可以在上課期間使用手機〞
故違反此規定時沒收手機〝暫時保管〞
應該沒有牴觸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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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love you not because of who you are,
but because of who I am when I am with you.
{ 我愛你不是因為你是誰,而是我在你面前可以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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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82.234.13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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