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不是不處罰】
先tag一波 徐國勇 王定宇 徐永明 NPA 署長室 侯友宜
929台港大遊行上,香港歌手何韻詩接受媒體採訪時,統促黨自忠黨部主委胡志偉朝何韻詩潑灑紅漆,當場被壓制送警。
昨天檢察官聲請羈押被告胡志偉及梁太富,台北地方法院認為沒有必要羈押,而今天地院也發布了新聞稿,說明為什麼不能羈押,喜歡看圖的趕快往下滑,喜歡看字的歡迎看下面連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聞稿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523321
- [ 什麼是羈押 ] -
👍網頁好讀版:https://plainlaw.me/2015/02/03/detention/
每每媒體報導對於重大矚目的刑事案件被告竟然僅只以多少錢交保而免於羈押,就會招致如潮水般的社會大眾批評謾罵法院的裁定如此誇張,那什麼是羈押呢?什麼時候會被羈押什麼時候不會呢?
其實「羈押」跟「有罪判決」真的是兩件不同的事,以多少錢交保而免羈押不就代表無罪、沒事了,因為法院根本還沒進行實體判決。
刑事案件要先被起訴(通常是檢察官)、法院才能進行審判,法院審判決定被告有沒有罪、有罪才可能判刑、然後執行刑罰(例如被抓去關起來的有期徒刑) 。
但是檢察官在調查犯罪嫌疑人是不是真的有犯罪(偵查)可能是須要時間的、同樣的,法院審判是須要時間的,不是一起訴就可以馬上判決出來,例如證據調查等等。
「羈押」就是對於犯罪嫌疑人,怕他在檢察官認為有犯罪可能而起訴前、或法院做出審判前,做出影響偵查或判決的行為,才會先限制被告人身自由,確保之後偵查或審判可以順利進行,所以羈押真的不是讓被告服刑喔。
羈押處所是在看守所,也不是監獄。也因為羈押不是服刑,所以有期間限制,不然被告都還沒被判有罪,就被關好久也不好。因此有羈押期間的限制。而且若之後被告受到有罪判決,羈押期間是可以折抵刑期的。而之前的保釋金在判決之後,被告沒有落跑,也應該歸還給被告,所以就很像押金的意思。
但既然羈押是先行限制未受有罪判決的被告在憲法上所保障的人身自由,所以應該有相當高的標準,一律由法院決定是應該予以羈押(也是學理上所謂的「法官保留」,不能由警察或是檢察官決定要不要羈押)。
刑事訴訟法也規定,必須是被告可能會偷偷落跑(逃亡或逃亡之虞)、或是把犯罪的證據破壞影響之後判決(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串供)、可能在執行刑罰前可能再次犯相同的罪(也就是所謂的「預防性羈押」)等等情況,法官才可以予以羈押。
但是若法官認為即便有上述情況,但是即使不羈押也不至於會影響審判產生影響,也是所謂的無「羈押必要」,可以要求具保、責付、限制住居。因此交保候傳,就只是法官認為沒有羈押必要了,而不是認為被告無罪。
雖然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一條第三款有所謂的「重罪羈押」,但是大法官在第665號解釋認為,重大犯罪的被告還應該要具備逃亡之虞或湮滅證據、串供之虞才可以羈押,對此款要件採限縮解釋。
同時也有5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470的網紅蕭美琴立委辦公室,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內政委員會/ 法務部司長張文政 警政署長王卓鈞 口頭質詢─ ▶一般性羈押有相當嚴格的標準,是確定犯罪才能羈押,預防性羈押已經涉及到人身自由,何況都還沒確定犯罪,顯然剝奪憲法保障的人身自由,這已經違反國際人權標準。預防性羈押違反聯合國人權宣言的「無罪推定原則」,一般民主國家不會視之為正當執法手段;她舉...
羈押刑事訴訟法 在 拉裘立蓓爾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關於羈押的8件事>
廚師吳志展因為不滿員警一天內開了數張違停罰單,持菜刀砍傷員警,昨日檢察官聲請羈押,但新北地院認為吳志展坦承犯罪、也沒有逃亡之虞,但為確保被告到庭,以30萬具保代替羈押。新北地檢署今天拘提後,再度向法院聲請羈押,剛剛新北地院裁准。那麼,羈押的目的是什麼?有什麼樣的要件?吳志展是否應該羈押?以下是關於羈押的8件事。
一、羈押的目的是什麼?
羈押是為了確保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並非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處罰。如釋字665號理由書中指出:「羈押作為刑事保全程序時,旨在確保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
二、什麼情況下可以羈押?
羈押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跟第101-1條,羈押被告之要件有四,必須同時滿足、缺一不可:
(一)犯罪嫌疑重大。
(二)法定羈押事由。
(三)有羈押之必要。
(四)沒有不得羈押情形。
三、什麼是 #犯罪嫌疑重大?
法官形式審查檢察官所提供的資料,判斷被告是否很有可能構成犯罪。
四、#法定羈押事由 有哪些?
現行訴訟法規定的羈押原因有四種,羈押時,法官要說出符合哪個事由: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重罪:最輕本刑5年以上重罪。
(四)預防性羈押:101-1條規定之罪名,有反覆實施之虞。
其中,(一)(二)(三)規定在101條,稱為一般性羈押。(四)規定在101-1條,稱為預防性羈押。
五、 #有羈押之必要 是什麼意思?
羈押應該符合比例原則,不要以大砲打小鳥。101條一般性羈押的用語是「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101-1條預防性羈押則是「有羈押之必要者」。另外,101-2條前段規定,即便犯罪嫌疑重大、有法定羈押事由,但無羈押之必要者,法院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六、重罪是不是一定可以羈押呢?
如前所述,最輕本刑5年以上重罪,是法定羈押事由之一。但釋字665號解釋認為羈押之目的應以保全刑事追訴、審判或執行程序為限,單以重罪作為羈押之要件,可能背離羈押作為保全程序的性質,限制被告武器平等與防禦權行使,可能違背比例原則、無罪推定原則。因此,在665號解釋之後,以重罪為原因羈押,仍然要符合(被告犯罪嫌疑重大)and(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等要件之一)and(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才可以羈押。
換言之,重罪並無法單獨作為羈押原因,但大法官用的字眼是「相當理由」,其要求低於其他法定羈押事由的「有事實足認」。
七、什麼情況下 #不得羈押?
刑事訴訟法第114條規定:在三種情形下,如果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聲請具保以停止羈押,法官不得駁回,也就是只能具保停止羈押,包括:輕罪、懷孕5月或產後2月、生病須保外治療。101-2條後段規定,這三種情況下,除非有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之情形,不得羈押。
八、101-1條預防性羈押設定的罪名有沒有包括殺人未遂罪?
沒有,但有包括傷害罪。
參考法條: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No.aspx…
您覺得砍警案被告,是否應該羈押,符合哪種法定羈押事由呢?
羈押刑事訴訟法 在 蕭美琴立委辦公室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內政委員會/
法務部司長張文政
警政署長王卓鈞 口頭質詢─
▶一般性羈押有相當嚴格的標準,是確定犯罪才能羈押,預防性羈押已經涉及到人身自由,何況都還沒確定犯罪,顯然剝奪憲法保障的人身自由,這已經違反國際人權標準。預防性羈押違反聯合國人權宣言的「無罪推定原則」,一般民主國家不會視之為正當執法手段;她舉例,美國在911之後針對少數恐怖份子嫌疑人或可能對公共安全有重大危害者的羈押,也遭致人權團體的批判,具高度爭議性。痛批法務部長此時針對既非重刑罪、也未危害公共安全的人,動輒以預防性羈押的強制處分來恐嚇,「是在挑釁人民,更違反了世界人權宣言的精神。」為此,要求未來研擬在立院針對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進行檢討與修法。
▶質詢警政署長王卓鈞,網路上有人說要舉牌慢速過馬路涉及煽惑他人犯罪,那中國觀光客旅行團舉牌慢速過馬路也是煽惑他人犯罪嗎?這是什麼認定標準?警政署的作為已經超乎比例原則。警政署應該多查緝網路詐騙犯罪。
羈押刑事訴訟法 在 李俊俋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立法委員李俊俋針對行政機關將採取預防性羈押手段對付參與公民運動之人民,要求內政部部長陳威仁說明對預防性羈押的見解。
李俊俋委員指出,上從行政院長,下至內政部長、次長,一群法律外行人拼命對外解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的構成要件。刑事訴訟法第101條重點不在於相關言論的次數,而是在有重複犯罪的情況下,且警方只能建議檢方向法院聲請羈押,必須法官才能決定羈押與否。
李俊俋委員強調,網路上這些的群眾號召行為根本尚未構成重複犯罪的要件,也沒有經過司法判決,內政部憑甚麼自行認定抗爭民眾已是累犯?!
李俊俋委員直指,許多藍營政治人物在2004年總統選舉及2006紅衫軍事件中的言論比這些公民更加激烈,還透過媒體不斷放送。按照內政部標準,這些人物也應該被羈押!李俊俋委員最後要求,內政部在處理集會遊行或民眾抗爭,必須審慎思考法律適用的一致性,不要因為身分背景的不同而有所差別,李俊俋委員重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羈押刑事訴訟法 在 李俊俋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立法委員李俊俋針對行政機關未來採取預防性羈押措施,質詢內政部長陳威仁對預防性羈押的見解。李俊俋委員表示,上從行政院長,下至內政部長、次長,一群法律外行人拼命對外解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的構成要件。刑事訴訟法第101條重點不在於相關言論的次數,而是在有重複犯罪的情況下,警方只能建議檢方向法院聲請羈押,必須法官才能決定。李俊俋委員強調,網路上這些的群眾號召行為根本還未構成重複犯罪的要件,也沒有經過司法判決,內政部憑甚麼自行認定抗爭民眾已是累犯?!
李俊俋委員更指出,許多藍營政治人物在2004年總統選舉及2006紅衫軍事件中的言論比這些公民更加激烈,還透過媒體不斷放送。按照內政部標準,這些人物也應該被羈押!李俊俋委員最後要求,內政部在處理集會遊行或民眾抗爭,必須審慎思考法律適用的一致性,不要因為身分背景的不同而有所差別,李俊俋委員重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羈押刑事訴訟法 在 被告羈押期間如已逾原審判決之刑期者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最高法院108年台抗字第1049號刑事裁定[#尚不能僅因被告有未經諭知自由刑宣告之情,即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9條前段或同法第316條前段之規定而應即或視為撤銷羈押] ... ... <看更多>
羈押刑事訴訟法 在 [討論] 提告移車敗訴地主:那我停你法院囉- 看板car 的推薦與評價
https://youtu.be/k-OWVqVWkxE
日本某人自家土地被不明的車輛停放
報警後警方回應:
「這不是公家道路你要去找法院處理」
地主去找地院提告
法官:「啊你不能亂動對方的私有財產」
原告:「知道了」
地主把車子開到法院門口高歌離席
車車放了超過3天 法院受不了找了警方
警方:
「這裡不是公家道路你要找法院處理」
法院人員找了地主「討論」後無果
法院表示正在討論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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