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笑笑帖:丘吉爾説文解字.疫情偷打篇》
*沒疫苗,有疫情,除了心情好,要常常笑笑,特製笑笑帖。
最近許多人的因繞過政府規定的施打疫苗順序,先打了一針。名字被公開,沒有了個資,還要在媒體面前寫懺悔書。
*丘吉爾為各位介紹什麼叫偷打?
1)公然偷打:
中央與地方官員把自己混入海關等防疫人員,以此為名,公然列入第二類施打對象。而且以個資為理由,不肯公佈名單。
立法院提案要求公開名單,執政黨也全面封殺。
這些人除了總統府、國安會、行政院各機關⋯⋯之外,近日也曝光了地方官員(台南市,我想只是其中之一,中央地方皆如此,不必針對)包括:台南市府12局處千名員工全列第二類。除了與民眾需要接觸之局處包括衞生局、環保局、市場處人員之外,凡客委會、工策會(顧問性質)、人事處、新聞處人員、主計處⋯⋯等全是第二類防疫人員,
他們施打的地點是慈濟基金會捐贈的善化處注射站。.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s://tw.appledaily.com/life/20210626/3Z55KEI7BZGMLKRJBB6MUIZKJI/
2)私下偷打:指民眾未依掌權者排列的順序,依特殊關係先打。
第一類叫:公然偷打。
第二類叫:私下偷打。
在刑法中取走他人物資、金錢之犯罪行為:
私下偷:叫小偷。
公然偷:叫搶刧。
罪高一大級。
*另外:
私下調情,衣衫不整,稱之相親相愛。
公然調情,衣衫不整,叫做妨礙風化。
*丘吉爾的法律考証:台灣最高法院2013年的判字第147號判決:
按政府資訊公開法,要求政府機關主動或依申請公開政府資訊,係藉政府資訊之公開以「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並「促進民主參與」。
是以公開政府資訊本身即具有公益性,不問人民要求政府公開資訊之動機及目的為何,即得依該法請求政府公開資訊(人民之資訊公開請求權),而與行政程序法第46條所規定行政程序中資訊公開請求權(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行政機關所持之資料或卷宗權利),以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並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有所不同。
此乃現代民主國家建立透明政府及公眾監督政府所必要之機制。
政府資訊公開之法律,亦被稱為是一種「陽光法案」。
是以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以政府資訊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
基於上開政府資訊公開之目的及「例外解釋從嚴」之法解釋原則,該法第18條第1項所列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例外事由,應從嚴解釋(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147號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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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產會「87決議」
黨產委員會今天召開委員會議,最後通過決議,正式認定救國團是國民黨附隨組織,最快今天就做出行政處分書並送達救國團,救國團近60億的資產將全數遭到凍結,並且依規定向黨產會申報財產,所有會務運作及支出都要向黨產會申報後始能動用。
黨產會主委林峯正引用國民黨中常會聽取救國團報告,證明救國是國民黨附隨組織。黨產會的手段一向都是不探究歷史淵源,直接斷章取義做為判定附隨組織的依據!根據救國團提出的佐證資料,在人事,財務和業務經營方面,先後隸屬國防部及受行政院督導,並非黨產法第四條第二款定義下的國民黨附隨組織。
就在上禮拜,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並裁定停止訴訟欣裕台、中投公司處份案。
北高行認為不當黨產條例僅具「法律」位階,顯然違反憲法保留原則。黨產條例第四條第一款關於「政黨」的定義,是針對特定政黨、即國民黨的立法,未具差別待遇的正當理由,又追溯處理國民黨自七十多年以前財產,有違平等、禁止溯及既往原則。第四條第二款「附隨組織」的認定影響財產權重大,但定義抽象不具體,受規範者無法預先知悉意義以供遵守,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及違反憲法主權在民、平等權、基本人權等規定。
此外,不當黨產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條第五項前段、第十四條以黨產會為主管機關,得主動進行政黨、附隨組織和受託管理人不當取得財產的調查、返還、追徵、權利回復,及依聽證程序作成處分認定附隨組織等規定,侵犯司法權,違反權力分立和正當法律程序。
法院已經明確的指出黨產條例有違憲的疑慮了,就差沒直白的說出「黨產會」是政治打手黑機關了,沒想到黨產會反而見笑轉生氣,急著在8月7號做出救國團是國民黨附隨組織的決議。已經有前例可循,進入司法程序後必然有會進入等待釋憲的輪迴,那黨產會真正的用意究竟為何?讓我們記住這一刻,看看黨產會的「87決議」會怎麼發展下去!
📅救國團大事紀
1952年成立時是隸屬於中華民國國防部總政治部。
1969年脫離國防部。
1989年改向內政部及臺北地方法院申請、登記為:「教育性、服務性與公益性之社團法人,服務對象主體是大專院校、高中職的學生。」的中華民國社團法人組織
【107年臺北市議員擬參選人張斯綱政治獻金專戶】
■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北天母分行(銀行代碼822)
■帳戶:2015-4008-8815
#張斯綱 #台北剛好
#士林北投 #綱好在乎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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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釋憲 #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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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兵役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全國性體育運動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立案登記,並具有各該運動種類之國際運動總
會或亞洲運動協(總)會會員資格之團體。
二、公開選拔:指全國性體育運動團體為遴選符合一定資格之選手,依教育部體育署(以
下簡稱體育署)核定之選拔規定,公開辦理活動之選拔。
三、最近一屆:指最近已辦理或即將辦理之屆次。
四、世界正式錦標賽:指由國際運動總會所主辦奧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奧運會)或亞
洲運動會(以下簡稱亞運會)正式競賽種類之世界錦標賽。
五、亞洲正式錦標賽:指由亞洲運動協(總)會所主辦奧運會或亞運會正式競賽種類之亞
洲錦標賽。
第 3 條
凡屬田徑、游泳、舉重、自由車、射擊、射箭、體操、划船、跆拳道、柔道、空手道、武
術、桌球、羽球、網球、棒球、排球、籃球、足球、橄欖球、手球、軟式網球、保齡球及
高爾夫運動種類之選手,經全國性體育運動團體公開選拔,代表國家參加最近一屆下列比
賽者,由行政院核定為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以下簡稱國家隊):
一、奧運會。
二、亞運會。
三、奧運會資格賽。
四、世界大學運動會。
五、東亞運動會。
六、世界正式錦標賽。
七、世界正式錦標賽資格賽。
八、亞洲正式錦標賽。
非屬前項所定運動種類之選手,代表國家獲得最近一屆下列比賽成績者,得由行政院核定
為國家隊:
一、奧運會前八名。
二、亞運會前六名。
三、世界大學運動會前三名。
前二項之核定,必要時得由行政院委任教育部為之。
第 4 條
應受常備兵役徵集之役齡男子(以下簡稱役男),經依前條規定核定為國家隊且無緩徵原
因者,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向體育署申請服補充兵役。
第 5 條
體育署得邀集相關學者專家,審查前條申請案件;其核定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役
男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前項核定結果,體育署應於通知內敘明理由;作成處分前,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
規定,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役男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接獲第一項核定結果為合格之通知時,應將核定
機關、日期、文號,分別登錄於役男兵籍表(一)備註欄及有關冊籍。
體育署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將該年度核定服補充兵役之人數,通知國防部、內政
部及役男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依第一項核定服補充兵役役男(以下簡稱核定服補充兵役男)之軍事訓練,得依賽會需要
,由體育署建議內政部選定適當之日期實施徵集後,由國防部實施軍事訓練。
第 6 條
核定服補充兵役男,依下列規定管理:
一、自核定之日起五年內,應接受體育署之列管。
二、列管期間內,應依體育署指定參加集訓或比賽。
前項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體育署申請提早解除列管,不受前項之限制:
一、參加奧運會獲得前三名或參加亞運會獲得第一名。
二、列管期間內,經體育署指派,至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接受比照常備兵役役期之集訓期滿
,成績考核及格。
第 7 條
核定服補充兵役男,於列管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其未經補充兵役徵集者,廢止其服補
充兵役之核定;經補充兵役徵集已取得國防部核發補充兵役證明書者,依法辦理臨時召集
入營:
一、自核定之日起五年內,其核定原因消滅。
二、未依體育署通知之期限、地點完成報到、參加集訓或比賽。
三、參加集訓之成績,未達考核標準,經體育署核定退訓。
體育署作成前項廢止處分前,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
機會。廢止處分,應由體育署以書面通知役男,並副知國防部、內政部及役男戶籍所在地
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第 8 條
役男經依前條規定廢止服補充兵役之核定或依法辦理臨時召集入營時,體育署應依下列規
定,通知相關機關徵集或召集之:
一、未經補充兵役徵集者,應通知役男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徵服應服之兵
役。
二、經補充兵役徵集,已取得國防部核發補充兵役證明書者,函送國防部以常備兵現役補
缺,辦理臨時召集,依法補服常備兵現役不足之役期。
第 9 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修正施行前,經全國性體育運動團體公開選拔,代表
國家參加最近一屆世界青年錦標賽或亞洲青年錦標賽,且經核定為國家隊者,應於下屆賽
事舉辦前,依第四條規定申請服補充兵役,逾期不予受理。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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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規定全部都貼上來了
這次的林選手事件完全沒看到主管機關體育署出來發言
依規定必須列管五年,如果不小心在接受徵召時受傷
又或者運氣真的不佳,每次要被徵召就不太舒服
這樣這五年如何計算?
並沒有規定列管的五年內應該要被徵召幾次
只要國家組隊出賽,就必須依法被徵召
那這次受傷,算還是不算?
選手當然不想受傷、也想代表國家出賽
無奈受傷沒辦法,到底要怎麼規範?
沒有白紙黑字,也沒有主管機關單位上來說明
這件事情該如何平息?還是久了就忘了?
除非林選手沒有申請補充役資格,
就不受這個法規限制,
否則還是需要由主管機關出來說明吧?
不然以後如果徵召的時候都不小心受傷,
那國家隊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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