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AreReady
今天立法院各委員會選舉召集委員,#國民黨集結戰鬥力,順利拿下8席委員會召委,我也有幸蟬聯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集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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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本會期是預算會期,社會關注的重要議題法案,我也將盡力為大家服務,並在第一時間,排定下周議程。諸如國民黨優先法案的 #揭弊者保護法、#法官法修正(強化司法官評鑑)、#公務員服務法(適度鬆綁兼職、國手代言)。日前司法院來拜會,也提到監護處分多元處遇(刑事訴訟法、法院組織法等)、法院審判權爭議等修正草案,攸關社會關注或憲政制度的法案,我也將適時在司委會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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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週司委會由我輪值主持,由於立院休會期間,已經累積許多迫在眉睫亟待解決的問題,因此排定性侵刑後治療配套專題報告(9月27日)、調查局筆錄遭竊及毒品掉包專題報告(9月29日)、防疫措施法治爭議公聽會(9月30日),馬上來為民眾監督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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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109)年底大法官釋字799要求,性侵害刑後治療的場所,應該與監獄有明顯區別。110年7月3日本黨立委楊瓊瓔主辦記者會,踢爆臺中張男性侵收容人,難以入住大肚山莊,意外扯出大肚山莊的租約期限問題,67名刑後治療收容人何去何從?行政院督導的政委、衛福部、法務部互踢皮球覓址消極,前(21)天新聞更是踢爆,衛福部修法朝電子腳鐐監控方向規劃修法。難道因為沒有部會願意積極承擔治療處所覓址問題,政府就決定雙手一攤,#放縱這些幾乎無治癒可能的加害人,#回歸社區成為不定時炸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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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航基站丟失毒品案,才在6月初行政懲處剛出爐,本月初又傳出南部地區機動站調查立委政治獻金案,#筆錄竟在調查員眼皮前被證人偷走。以專業為招牌的調查局,何以淪落至此?要人民如何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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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先去年年初,立法院通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衛福部成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時,國人都認為這是短期的應急措施,但現在各種防檢疫措施愈來愈常態化,隨著邊境管制、隔離或檢疫的電子圍籬、疫調簡訊實聯制,防檢疫措施的法治爭議在民間團體、學者專家、審計部監督甚至立法院,質疑從未間斷。今年5月中以來,全國進入二級、三級的警戒標準,防疫措施愈發深入各行各業,立法院對於整體防檢疫政策、措施的法治爭議,更是責無旁貸應該進行總體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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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新的會期,We are ready!針對社會關心議題,我與黨團皆已就戰鬥位置,#絕對為民喉舌監督執政當局、#責無旁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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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最高法院刑事裁判年鑑 2016
【作 者】張熙懷│臺灣高等檢察署一級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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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刑事程序法則及證據法則,邁向世界刑事訴訟思潮的主流趨勢,人權保障及程序正當衡平,經歷2003年9月大幅度修法施行,為世人所關注。立法者是作者,執法者是讀者,法律的生命在於實踐。觀察最高法院近年來新興的刑事裁判,是察覺臺灣刑事訴訟成長軌跡的最佳渠道。
✔本書將2016年最高法院4,902則裁判大數據(Big Data),透過檢選、篩選、擷取、歸納、整理,梳理出各刑事庭、各法官所著裁判要旨,完備成書。善學者,假人之長以補其短,擁有本書就能輕易全盤掌握臺灣刑事訴訟發展新趨潮流。
【章節簡介】
🔺刑事實體法篇
一、法律之變更
二、公務員
三、故意
四、過失
五、不作為犯
六、違法性錯誤
七、因果關係
八、加重結果犯
九、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狀態)
十、原因自由行為
十一、緊急避難
十二、未遂犯
十三、不能犯
十四、中止犯
十五、共同正犯
十六、幫助犯
十七、身分犯
十八、繼續犯
十九、接續犯
二十、集合犯
二十一、累犯
二十二、犯罪競合
二十三、吸收犯
二十四、定應執行刑
二十五、沒收
二十六、易刑
二十七、緩刑
二十八、假釋
二十九、湮滅證據
三十、偽證
三十一、誣告
三十二、公共危險
三十三、偽造文書
三十四、妨害性自主
三十五、賭博
三十六、過失致人於死
三十七、傷害
三十八、妨害自由
三十九、妨害秘密
四十、竊盜
四十一、強盜
四十二、背信
四十三、貪污治罪條例
四十四、政府採購法
四十五、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四十六、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四十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四十八、藥事法
四十九、水土保持法
五十、廢棄物清理法
五十一、食品衛生管理法
五十二、證券交易法
五十三、銀行法
五十四、洗錢防制法
五十五、商業會計法
五十六、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五十七、人口販運防制法
五十八、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五十九、野生動物保育法
🔺刑事程序法篇
一、管轄
二、舉證責任
三、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
四、司法警察發動刑事調查之門檻
五、送達
六、律師依賴權
七、證人拒絕證言權
八、具結
九、證人證詞之任意性
十、權利事項告知
十一、被告自白之合法性
十二、共犯自白之證明力
十三、補強證據
十四、勘驗
十五、鑑定
十六、測謊
十七、監聽
十八、羈押
十九、限制出境
二十、沒入保證金
二十一、釣魚
二十二、傳聞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二十三、傳聞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
二十四、傳聞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
二十五、傳聞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
二十六、網路視訊訊問
二十七、品格證據(習性推論之禁止)
二十八、彈劾證據
二十九、訴之撤回
三十、起訴對事之效力
三十一、準備程序
三十二、訴訟條件欠缺之補正
三十三、調查證據之聲請
三十四、對質詰問
三十五、交互詰問
三十六、物證、書證之法定調查程序
三十七、量刑
三十八、情狀顯可憫恕
三十九、適時行使異議權
四十、被告科刑資料調查
四十一、經驗法則、論理法則
四十二、諭知管轄錯誤、免訴、不受理係不當判決
四十三、有罪判決書之記載
四十四、一事不再理
四十五、上訴
四十六、抗告
四十七、具體上訴理由
四十八、自訴
四十九、不利益變更禁止
五十、一造缺席判決
五十一、一事不再理(禁止雙重危險)
五十二、再審
五十三、更定期行之聲請
五十四、執行
五十五、卷存文書、磁碟屬政府資訊
五十六、緩起訴
五十七、刑事補償法
五十八、證人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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