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第194號刑事判決】
1、
票據權利之發生、移轉及行使,與票據之作成、占有及提示具有不可分離之關係,故有效之票據為有價證券,並具有(財)物之性質,簽發票據之人於合法轉讓交付前,為該票據之原始所有人,該有效之票據自得為財產犯罪之行為客體。然包括本票在內之票據為要式證券,提供市售空白本票由相對人簽發後加以強取,其本票之作成,須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規定,記載該條項各款所列事項,倘有缺漏,除同條第2項至第5項另有關於未記載同條第1項第3款(受款人姓名或商號)、第5款(發票地)、第7款(付款地)及第8款(到期日)之擬制規定外,其中關於「(第1款)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第2款)一定之金額」、「(第4款)無條件擔任支付」及「(第6款)發票年、月、日」之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須填載完備,並由發票人簽名,始克成為有效之票據,否則除有授權執票人填載相關應記載事項之情形外,依同法第11條第1項前段「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之規定,乃 #當然無效之票據,#不能認係有價證券,#而不具有(#財)#物之屬性,#自無從為財產犯罪之行為客體,#行為人縱予非法取得,#亦難謂其犯罪已屬既遂。
2、
查本件原判決依憑被告莊士國供承:伊夥人強押剝奪少年黃○皓之行動自由並予施暴成傷,且強令黃○皓簽立金額新臺幣(下同)6萬6,000元之「本票」1張(下稱系爭「本票」)交由謝金吉取得保管等情……上述黃○皓所簽發系爭「本票」之狀態,乃被告與謝金吉共同被訴本件犯行具有相同訴訟利益之待證事項,究竟系爭「本票」上經黃○皓填載之事項為何?其中諸如發票日期等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已否記載完備?是否係有效之票據而為有價證券?以上疑點攸關系爭「本票」是否具有(財)物之屬性,而得為被告本件被訴犯行之行為客體,影響其犯罪既遂或未遂之認定,客觀上允有調查釐清之必要,否則不足以為判決之基礎。乃原判決法院未予詳查釐清究明,遽行判決,而論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結夥強盜(既遂)罪,揆諸上揭說明,洵難謂無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且上揭違法情形,足致適用法令違誤,而顯然於判決有影響,依前揭司法院解釋意旨,自有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適用。案經確定,且於被告不利,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即關於被告之確定部分)撤銷,惟因其前揭違法致事實未臻明瞭,為維護被告之審級利益,並求事實之真切,由原審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以資糾正及救濟。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_____________________
看到這則判決,讓我想到一個爭點:強盜他人「價值輕微之物」,是否構成強盜罪「既遂犯」?102年司法官考題也有測驗類似考點,如題所示(題目節錄),甲拿到一疊「玩具鈔票」,財產價值較輕微,甲之行為能否評價為強盜既遂,即值得討論。
甲向曾在○○農會信用部服務過的乙詢問搶劫此農會信用部的可能性,乙告訴甲有關農會信用部的作業情形。甲說服丙共謀搶劫計畫,由丙事先偷走他人停放路邊的機車,得手後置放在甲住處。行搶前一天,丙的父親住進加護病房,丙告訴甲無法參加搶劫。甲缺錢孔急,獨自騎乘丙偷來的機車前往○○農會信用部,入內以幾可亂真的金屬製玩具槍抵住櫃檯前的客戶A,對行員B大喊「給錢馬上走」,B立刻將平時防搶的玩具鈔丟給甲,甲拿到一疊上面有農會信用部封籤的玩具鈔,轉身朝門口跑,卻遭到趕來現場的警察逮捕。原來乙得知甲決定行搶後,心生不安,透過他人向警察通報。試問:
(一)甲之刑責如何?(10分)
回到本判決,涉及的爭點亦是:被害人被迫簽發的「本票」內容欠缺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乃當然無效之票據,不能認係有價證券,到這裡的論證都沒問題,但是否即認為「不具有(財)物之屬性」,進而無法構成「強盜罪既遂犯」,筆者覺得有商榷餘地。學說一般認為,竊盜、搶奪、強盜這類所有權犯罪,客體解釋的重心應置於「所有權(權能)的歸屬」,而非財產價值的高低。也因此,這類犯罪既遂與否的認定,在於行為人是否「取得財物的持有」,而非財產價值的高低。基此,當行為人透過強盜手段取得玩具鈔票,或如本判決所示取得(無效的)本票,由於該物已置於行為人的實力支配下,即應構成強盜既遂,而非僅論以未遂犯。(註) 筆者亦較為贊同此見解,此觀點較符合這類財產犯罪的解釋脈絡。
註:整理並改寫自謝開平,強盜價值輕微之物,《強盜罪之構成要件及區辨》,2019年8月初版,頁7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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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偵查實務的困境之一,在於地檢署偵查動能幾乎被假性財產犯罪與濫訴案件癱瘓,檢察官忙著處理民眾「走錯程序」的胡亂提告,或是行政機關濫行告發的非刑事案件,每月忙著寫數十件不起訴處分,浪費了大量偵查資源,難以就真正且重大的犯罪進行最理想的精緻偵查。〕—《扭曲的正義》第四章 來去地檢署亂鬧
- 吳忻穎,《#扭曲的正義:檢察官面對的殘酷真相,走向崩潰的檢警與媒體》 ,第87頁,聯經出版:https://bit.ly/3q3vN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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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準強盜罪既遂的認定標準,實務、學說見解眾多,以下略為介紹幾種看法。如果之後司律二試考出這個爭點,同學可以臚列幾種說法後,挑選你看得最順眼的說法當作個人意見。
一、實務見解:以竊盜、搶奪(前行為)既遂為標準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607號刑事判決】
按刑法第329條之準強盜罪,其既遂或未遂,應以竊盜或搶奪之既、未遂,作為區分之標準;亦即,如該基礎作為之竊盜或搶奪犯罪既遂,即應論以準強盜既遂罪。而竊盜罪之既、未遂,則以所竊取之物已否入於行為人實力支配下為斷,如行為人已將竊取之物移入其實力支配下,即應認係既遂;至其是否已將竊取之物攜離現場,並非所問。
實務可能的問題:由於部分學說認為,準強盜罪的規範目的在於維護竊取得來的贓物,因此前行為必須要「取得贓物」,連帶影響行為人當場實行強暴、脅迫行為時,主觀上一定要搭配「防護贓物意圖」。在此說的概念下,自不可能以前行為既遂當成準強盜既遂的認定標準,因為竊盜、搶奪未遂而未取得贓物的情形,根本不會成立準強盜罪,遑論成立準強盜罪之未遂犯(註1)。
二、學說見解舉例
(一)「穩固持有」之見解(註2)
此說從準強盜罪主要保護「財產法益」的角度來看,最終損害的認定,仍是看財物的持有利益是否終局被行為人侵奪,但並不是像實務見解一樣,直接以前行為既遂為認定標準,必須考量前行為產生的不穩固持有,以及後行為接續實現穩固持有的目的,以穩固前行為所取得財物的持有效果為既遂的標準,較為合理。
(二)「強制既遂」之見解(註3)
此說將準強盜罪定位為「截斷的結果犯」,原本客觀上實行的強制行為所發生穩固持有的狀態,已被截斷,且移至主觀構成要件「意圖」加以規範,亦即,「穩固持有」是所有意圖的對象,而不是既遂的認定標準。在此看法下,既遂時點就會以後行為(強制行為既遂)為標準。唯有將準強盜既遂的標準緊扣後行為,才能合理解釋準強盜罪與強盜罪不法內涵相當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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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參許澤天,刑法分則(下),2021年2月三版,頁261-262。
註2:參許恒達,準強盜罪的犯行結構與既遂標準,臺灣法學雜誌第204期,2012年7月,頁163-164。
註3:參古承宗,刑法分則:財產犯罪篇,2020年9月二版,頁174、176-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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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段重點】
00:00 開場介紹
00:52 外婆帶孫女出遊失蹤 結局超展開?
12:00 被告略誘罪 外婆痛哭12小時?
13:09 略誘罪跟和誘罪 有何差別?
15:08 離婚搶小孩 阿公阿嬤竟做這事?
17:13 單獨監護帶小孩出去 要小心什麼?
18:54 外婆責付給兒子 代表什麼?
21:26 類風濕關節炎多痛?跟痛風很像?
23:02 為何父母得要告外婆 有何苦衷?
25:09 前夫搶小孩 竟是想跟前妻搶錢?
26:52 不帶小孩做正規治療有何慘痛代價?
27:46 要孫女不能剪頭髮 阿嬤堅持什麼?
30:54 趁疫情耍心機 一招搶到監護權?
33:14 家人意見不同 治療奇形怪狀百出?
41:56 殺嬤滅屍 竟在阿公骨灰罈藏什麼?
48:15 女大生失蹤多年 為何無法破案?
50:43 兇手上網查詢關鍵字 令人發毛?
53:45 媽媽明知故犯 有何疑點?
54:14 天生犯罪人 會有何恐怖舉動?
57:20 兇手背景看出什麼蛛絲馬跡?
59:07 兇手為何要留下阿嬤的假牙?
01:02:45 女大生命案有可能破案嗎?
01:04:02 聰明嫌犯留下什麼奇怪的線索?
01:05:32 法官判案被罵 其實有這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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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犯罪 在 蔡旺詮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警察局)
根據行政院主計的數據顯示,台南市的刑案發生件數逐年下降,在六都中也是第二低的,
如此數據本應令人欣喜,但深入分析之後實則不然,事實截然相反且令人震驚。其中的兒少犯罪率逐年上升,六都中高居一二名。刑案發生率六都第二名,刑案破獲率六都最後一名。
竊盜發生率六都第二名,竊盜破獲率六都最後一名。暴力犯罪發生率六都第一名,暴力犯罪破獲率六都最後一名,經濟案件每萬人查獲數六都第二名。可看出成績多六都吊車尾,是否是臺南資源較少? 導致較高的犯罪發生率與較低的破獲率?
蔡旺詮進一步指出:
從每人獲得的平均警政支出來看,顯然資源沒有比別人少太多
,還優於新北及桃園很多。如果不是資源問題,那是什麼問題? 臺南怎麼會淪為外界的「犯罪之都」?又如何吸引更多年輕人和企業移居台南?
旺詮了解警務人員的辛苦,從逐年下降的發生率與逐年上升的破案率,
我們可以看到警察同仁在取締與逮捕罪犯上的努力,也肯定他們的付出。但臺南犯罪率仍然是六都之首,其中必然需要檢討。尤其是從今年年初開始,臺南槍案頻傳,治安問題鬧到全台皆知,連警察局長都出來道歉,
顯示臺南治安確實有問題。數據會說話,從數據更可進一步得證此觀點。然而前面提到,經費未輸人。從歷年提高的破獲率也能看到基層員警的用心,為何治安還是六都墊底???
是否在整體的警政規劃上有什麼問題,是宣導預防措施不足,還是破案偵辦方式有檢討必要!
有關市府主計網站中的14項重要指標中的警政項目,只有交通事故等,卻少了治安數據,也易引人誤會,是否想要掩蓋治安問題?
方局長表示,會立即和主計協調,馬上更改。
呼籲警察局全盤檢討預防犯罪與破案的方針,因為治安攸關人民生命與財產安全,是重中之重,一定要立即檢討盡早研擬改進對策,維護市民安全。
同時也針對一分局偵查隊編制將遇缺不補一事表達關切,也對過去三個月台南市A1事故死亡率是去年同期的30%,遠高於高雄及桃園的1%,表示嚴格過去開單科技執法並不是改善交通的萬靈丹。
(消防局)
5月1日開播的公視職人劇,以消防員為主角,探討其在救災中所遇到的種種問題
《火神的眼淚》導演蔡銀娟:「他們先是一個人、然後才是消防員」所有消防員與我們一樣都是普通人,他們不是超人,他們也有家庭,也有擔心他們的家人朋友,呼籲大家重視消防員安全。
而消防人員安全問題備受重視,尤其在平常裝備器材的養護上更是不能疏忽,台南市消防員人數逐年上升,看得出消防局在市民安全維護上的努力,但消防裝備數量不完全跟上,令人憂心,要求儘快達到1人二套消防衣設備。李明峯局長回覆,目前已達九成,預計今年底前可達百分百!
蔡旺詮進一步表示,火警不會挑時間,可能消防員會有連續出勤的狀況,目前,台南市是勤二休一,但香港是勤一休二,美國有些州還是勤一休三,台南的消防員真的很爆肝,希望消防局能持續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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