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2020年12月11日參加安富財經科技五週年研討會,我在研討會的演講完整內容如下YouTube 網站連結。
《自動估價模型在公私部門的應用》
專題演講文字內容摘要
張金鶚博士
清華大學科管院榮譽講座教授
安富財經科技榮譽顧問
I.公部門的應用
1、實價登錄檢核
實價登錄制度的問題,包含非即時、模糊化、易操弄。實價登錄資料往往有1至2季的落差,預售屋資訊的落差更長達2至4年,因此「即時性」有加強的空間。「模糊化」的問題,在實價登錄2.0正式上路前,區間門牌一直無法提供使用者有效的資訊。而實價登錄的關鍵問題在於「查核」機制,目前雖然裁罰金額提高,但被查到的機率如果太低,還是會有心人士鋌而走險,因為「機率 x 金額 = 期望值」,導致實價登錄容易「被操弄」。以新北市政府為例,安富財經協助新北市的時加登錄申報案例,透過「好時價」模型查核所有案例,幫助新北市透過大數據補齊資料的缺失欄位,同時掃描每一筆價格資訊,若價格異常則需要查核並要求申報人限期改善。此外,還協助其他中央及地方政府,延伸應用模型在租金估價、樓層別效用比、重複交易配對等方面。
2、地價模型建置
地價模型建置的部分,因為台灣的制度是「房地分離」分別課稅,不像美國的財產稅(property tax)是房地合併計算,所以需要分別取得房屋價格及土地價格,但是受限於土地交易的資料較少,因此安富財經已經連續三年協助內政部以自動估價模型,把房屋交易的資料,分離出土地價格,藉此擴充土地的價格資訊,再透過電腦來劃設「地價區段」,以及篩選出基準地並進行估價。在自動估價模型的表現上,無論在房屋或是土地模型,安富財經都已經取得相當好的成果,符合國際標準對於估價模型的檢核要求。
3、房價指數
安富財經同樣協助內政部編製全台的房價指數,以「季指數」的方式提供社會大眾及相關單位了解房價的變動情形,作為房市調控政策的參考。此外,安富財經和清華大學安富金融工程研究中心合作,共同編製「清華安富房價指數」,以「月指數」的方式,每月更新提供全國、各縣市及六都行政區的房價指數,同時即時預測(Nowcast)到當月的指數。
II.私部門的應用
1、房價熱點
過去金融機構在做房貸,受限於行政資訊或地理資訊的限制,都是以行政區界線設定放貸標準,無法精確反映房價,例如信義區內的六張犁及台北101,就會被設定為同個標準,但房價差異很大。因此,透過地理資訊系統,配合房價模型,可以協助金融機構以更精準的方式,突破傳統行政區的界線,以更細緻的標準承作房貸業務。
2、新建案及社區
因為預售屋的價格資料屬於先行指標,會帶動中古屋的價格走勢。透過國泰建設的新建案資料庫,結合實價登錄資料庫,補充現行資訊的不足。目前在好時價的網站上,已經有新建案及社區的資料庫,提供過去到現在的預售屋資訊,以及全台5萬個社區的成交行情、建設公司、營造廠商、戶數、完工時間等資訊。
3、房貸資訊
房貸資訊的部分,好時價整理了十餘間金融機構的房貸方案,提供使用者快速搜尋、比較哪些銀行提供的方案適合自己的需求,也提供銀行之間互相參考。
III.未來展望
在實價登錄制度的精進上,應用不動產自動估價模型,協助實價登錄資料有效查核、正確揭露,增進資訊的即時性及正確性,並延伸應用至住宅資訊的透明化,揭露社區行情(實價資訊、價格趨勢、完整履歷、宜居指標),建立樓層別效用比的客觀資訊,以利計算區分建物的市值。最終將估價結果科學化,建置住宅不動產資料庫,以精進房地價格查估,並提升登記業務效能。同時系統性自動化房地分離作業,使各別宗地有其土地價格。
https://youtu.be/HMz9SotyMDI
財產申報裁罰基準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法律一分鐘】微罪不舉
作者: 許維帆律師
微罪不舉,意謂人民之行為在客觀上雖已違反法規所課予之義務或限制,但因該不法行為實際上對法律秩序之穩定和他人之權利影響輕微,實質不法性未達法規所欲規範的程度,因此基於情輕法重及比例原則加以之衡量,不對該行為人施予處罰。
此一原則在行政及刑事法規均有具體規範。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ㄧ,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所規定之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認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等規定,均屬本原則之明文規範。
具體案例方面,檢察實務上亦經常以前開規定給予被告不起訴處分。如公務人員疏未依法申報財產(臺北地檢署104年度偵字第1404號不起訴處分)、竊取他人瓦斯桶一個(新北地檢署101年度偵字第5542號不起訴處分)等符合刑法上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均因檢察官認為屬輕微犯罪,依其情形尚不需對行為人施予刑罰,而獲不起訴處分。此一原則之實踐,不僅能給予一時犯錯之人自新的機會,亦減少司法資源的虛耗,使司法機關能投注更多心力在嚴重犯罪之調查及審理。
然而,具體個案是否適用微罪不舉原則而不予處罰,乃由執法者依其職權判斷,故仍然不能因而心存僥倖。如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776號刑事判決,該案被告僅竊取一個價值一元之紅白塑膠袋,犯罪行為極為輕微,卻仍經依法起訴並判決有罪。因此,微罪不舉原則確有其存在之功能及必要,也在司法實務上獲得實踐,但適用之標準嚴苛而難以預測。為了避免受罰,守法仍是第一要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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