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節沒有快樂
#血汗奴工契約
#600萬天價違約金 #二週185小時過勞班表
#36小時往返4家醫院82.8公里
#醫師勞權完整入法保障
明天是醫師節,是大家感謝醫師的節日,尤其在疫情肆虐下,所有醫事人員為了守護台灣在前線作戰,十分辛勞。
但是,今天我參與 臺北市醫師職業工會 召開的記者會: #求償天價違約金 #醫師節沒有快樂 ,發現有些醫療機構會運用與醫師 #不對等的議價權力 ,讓醫師簽訂有 #天價違約金 的契約,並仗勢排給醫師 #血汗過勞班表 。
跟工會申訴的這名醫生,被雇用的醫院告上法院,要求賠償 #600多萬的違約金,而這位醫生,離職前的過勞班表是 #兩週185小時 ,其中甚至包含 #36小時內開車往返4家醫院 總共 #82.8公里 的不合理工作。
這位醫師不是單一個案,事實上,台灣醫師的勞動權益相當堪憂,有不少血汗過勞的醫師。
政府在去年九月將住院醫師納入了勞基法,享有勞基法的保障。然而,根據我的辦公室所整理的資料,住院醫師僅佔全體醫師的10%。
而其中勞動權益最為不保的是私立醫院的醫師,因為私立醫院的醫師只能自己跟多數由財團經營的院方談判,簽立勞動契約。
我的國會辦公室初步整理公、私立醫院醫師的勞動現況如下:
根據衛福部統計處的資料,2017年台灣平均每萬人執業西醫師數為19.7人,比起OECD主要會員國的中位數(平均每萬人執業醫師數33.0人)低很多。換言之,台灣的醫師平均要負擔的服務量相對而言是很重的。
台灣引以為傲的醫療品質,其實是靠醫師的過勞撐起,這是亟待改善的問題。但是 #醫師的勞動權益保障 目前相當不完善。
1⃣如果受雇於公立醫院,依 #公務人員法制 進用的公職醫師,可以有《公務人員保障法》的保障;如果有軍職,則有軍人相關法制保障。
2⃣受雇於公立醫院但沒有軍公職,或是受雇於私立醫療機構的醫師,以往一直欠缺保障。直到去年的9月,這些醫師中的 #住院醫師 才終於適用 #勞基法 。
3⃣但是,受雇於公立醫院但沒有軍公職,或是受雇於私立醫療機構的 #研修醫師 或 #主治醫師 ,目前完全沒有保障,只能回歸一般私法自治原則。
以記者會所提到的醫生為例,該名前義大醫院的A醫師當初與義大醫院簽了切結書,接受為期兩年的次專科訓練。兩年期間A醫師到外院服務並受訓,由義大醫院給付A醫師薪資以代替給外院的培訓費用。切結書中約定完訓後要回到義大醫院服務兩年,否則要賠償 #進修期間所支領一切費用兩倍 的違約金。
結果A醫師受訓完回到義大醫院工作後,義大醫院安排了 #兩週185小時 的過勞班表,其中甚至包含 #36小時內開車往返4家醫院 的不合理工作安排,A醫師身心不堪負荷,而冒著鉅額違約金離職。目前被義大以違反契約告上法院,要求賠償600多萬的違約金。
從 臺北市醫師職業工會 所接觸到申訴可以發現,這種利用鉅額違約金迫使醫師接受不合理的工作安排的情形並不是個案。包括A醫師以及其他私人診所等不是受勞基法保障的醫師,因為缺乏 #勞基法第15-1條 的保障,只能被迫接受僱主所提供的契約。
事實上,衛福部去年就已經提出了《醫療法》醫師勞動權益專章草案,並在去年4月送行政院,迄今已經過了 #20個月 ,但行政院尚未把草案送進立法院審查。我呼籲行政院要加快腳步, #醫師勞權不能等 ,儘速送案完整保障醫師勞權。
在法律修正前,我也要求衛福部不能拖延,應研訂契約範本或辦法,來杜絕這類不合理的奴工契約。
#實質監督
#提出解方
註:勞基法第15-1條規定,雇主與勞工的最低服務年限約定,必須要在合理範圍內,否則該約定無效:
「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
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
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
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
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
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軍人 公務人員保障法 在 曾銘宗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成立行政救濟專責小組,協助軍公教警消朋友!》
近日許多公教警消退休的朋友,陸續收到重新審定退休給與的行政處分,已引發恐慌。若不服重新審定的處分書,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教師法、訴願法等規定都可以提起復審或訴願,後續也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各位退休公教警消朋友,別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
為保障軍公教警消退休朋友們合法權益,我們辦公室特別成立專責小組,由法案助理協助軍公教警消朋友填寫相關救濟文書,讓大家可以捍衛自己的退休權益,請大家多多利用、指教!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
曾銘宗委員辦公室: 劉小姐(02)2358-6321、蔣小姐(02)2358-6323
#年金改革 軍公教退休人員權益促進會 軍人年金改革團體行政訴訟 監督年金改革行動聯盟 國防部發言人 中華民國行政院
軍人 公務人員保障法 在 More content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權益救濟來找保訓會法律白話文~公務人員保障法的公務人員是指哪些人? ... 整部法律關於實體權利、救濟程序的規定,而民選公職人員、政務人員、教師、軍人就不行。 ... <看更多>
軍人 公務人員保障法 在 Re: 公營銀行會裁員嗎?30歲以後再考會太老嗎? - 看板Finance 的推薦與評價
上面的推文實在看不下去了....
1、3、4、5、6題,應該都沒什麼爭議了
但是第2題....
應該要看你想要從何種角度來定義公務員,
公務員的範圍可從現行的三種法律來定義:
一、公務人員保障法--定義工作保障權
二、公務員服務法--定義行為舉止規範
三、中華民國刑法--判刑身分的分類
而原作者這篇文章應該是比較關心工作權益,如果以工作權益為出發點,
就要以公務人員保障法來定義公務員,
此法定義的公務員為「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
公立學校編制內依法任用之職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經銓敘合格
之公立學校職員、公營事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及依法任用之人員、機關組織編
制內依法聘用(任)、僱用人員。」
所以台銀、土銀、中國輸出入銀行、中央存保、台電、台水、中華郵政等國營事業員工
皆受公務人員保障法保障,即國營事業員工對於工作相關權益(資遣、考績結果)皆享有
復審、申訴、再申訴的權利,而這些權利非關於國家考試及格與銓敘審定與否。
另外要注意的是教「師」及軍人,不在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的保障範圍內,所以以公務
人員保障法來定義公務員,軍人與公立學校教師不是公務員。
詳細內容請見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中華民國91年1月3日公保字第0900007239號書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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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上過行政法後,才知道關於公務人員的定義還有其它的四種定義
一、最廣義:源於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1項,指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二、廣義:源於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指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
服務人員
三、狹義:源於公務員懲戒法、公教人員保險法:指官等為特任、簡任、薦任、委任之
文武職人員,包含政務官在內
四、最狹義:源於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指文職人員經銓敘任用的簡任、
薦任、委任各級事務官
※ 引述《alliana (溪名)》之銘言:
: ※ 引述《mystaunch (愛打抱不平,老被水桶的人)》之銘言:
: : 最近經濟不景氣給我不同的想法,不再追求富貴了人生
: : 只求穩定的生活,最近在準備高考考試,但想說還有
: : 沒有其他機會也可以獲得穩定的工作,畢竟證書上學歷
: : 還是寫財金系,想說除了高考外,銀行的工作是不是也可
: : 以跟公務員的性質差不多
: : 特別想了解幾各問題,
: : 1.是不是公營銀行只要不犯大錯都不會被裁?
: 對,
: 就算犯大錯,
: 只要不是蓄意虧空公款,
: 基本上以自己遞辭呈的方式處理。
: : 2.現在公營銀行也很多都民營化或上市上櫃,那還有公務員
: : 那樣性質的銀行還有哪幾家?
: 公務員?都沒有了吧,現在考進去都不算公務員了。
: 以好不好混的程度來看,
: 個人首推台銀公庫部門,
: 不過蠻無聊的,
: 沒事做也不能聊天還是看報紙。
: : 3.合庫或第一銀行也會要求保險或信貸的業績嗎?
: 會,不過如果你不要求升官的話,頂多主管臉色難看一點,也死不了人。
: 一銀比合庫嚴格些。
: : 4.公營銀行跟公務員大家會選哪個?
: 公務員,起碼不怕被併購裁員。
: 不過也要看職等,高考以上的話當然是公務員,基層或初等的話就銀行。
: 普考就很微妙了.......
: : 5.各有何優缺點
: 其實要看單位,我現在這個單位很好混,也沒業績壓力,可以說錢多事少。
: 公務員最大的優點就是穩定吧,缺點是獎金比較少,
: 年終比較少,業績獎金應該是沒有。
: 銀行怕被併購,大部分的單位都有業績壓力。
: 如果業務量差不多,薪水也差不多,當然是公務員好囉 ~~
: : 6.30歲的老人去考會太晚嗎?面試會過不了嗎?
: 不會,我剛好30歲應徵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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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9.81.144.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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