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2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9司律一試刑法第2題】
甲女於醫院甫產下一子。因丈夫乙長年於外地工作,甲擔心無法獨自勝任養育責任,便連夜離開醫院。在尋得甲女之前,由醫院之醫師與護士照顧該嬰兒。關於甲之行為的犯罪評價,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嬰兒事實上仍由醫師與護士照顧,並無生命危險,甲因此不成立刑法第294條有義務之遺棄罪
(B)甲離開醫院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93條遺棄罪
(C)醫師與護士對嬰兒並無扶養義務,因此甲離開醫院,即應成立刑法第294條有義務之遺棄罪
(D)除甲之外,因丈夫乙亦有扶養義務,甲離開醫院即不成立刑法第294條有義務之遺棄罪
___________________
【答案】(C)
【分析】
本題涉及刑法第294條有義務遺棄罪之性質,目前實務已定調為「抽象危險犯」,故甲只要離開醫院,該嬰兒之生命即具有抽象危險,甲成立本罪。白話來說,最高法院對於抽象危險犯的認定,只是單純從形式觀察,也就是在危險犯的類型中,如果立法者在條文裡沒有具體危險犯的文字規定,那就是抽象危險犯。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837號刑事判決揭示的態度即如此。當然,這樣的見解是否妥當,容有爭議,不過一試就按照實務見解選吧!
此外,醫院的醫師與護士對該嬰兒有無扶養義務?能否認為當下已有其他義務人扶養該嬰兒,而讓甲脫免有義務遺棄罪之罪責?從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837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362號刑事判決來看,應採否定見解,充其量只是(類似)無因管理而已。
綜上,答案選(C)。
【相關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837號刑事判決
1、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之違背義務遺棄罪,構成要件為「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屬身分犯之一種,所欲保護的法益,係維持生命繼續存在的生存權,而以法令有規範或契約所約明,負擔扶養、保護義務之人,作為犯罪的行為主體;以其所需負責扶養、保護的對象,作為犯罪的客體。又依其法律文字結構(無具體危險犯所表明的「致生損害」、「致生公共危險」、「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等用詞)以觀,可知屬於學理上所稱的 #抽象危險犯,行為人一旦不履行其義務,對於無自救力人之生存,已產生抽象危險現象,罪即成立,不以發生具體危險情形為必要(參照本院八十七年台上字第二三九五號判例)。
2、本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七七七號判例所謂:「事實上尚有他人為之養育或保護,對於該無自救力人之生命,並不發生危險者,即難成立該條之罪」乙節,乃專指義務人不履行其義務「之際」,「業已」另有其他義務人為之扶養、保護為限(參照上揭八十七年判例),#自反面而言,#縱然有其他「#無」#義務之人出面照護,#但既不屬義務,#當可隨時、#隨意停止,#則此無自救能力的人,#即頓失必要的依恃,#生存難謂無危險,#行為人自然不能解免該罪責。
3、又上揭所稱其他義務人,其義務基礎仍僅限於法令及契約,應不包括無因管理在內,否則勢將混淆了行為人的義務不履行(含積極的遺棄,和消極的不作為)惡意,與他人無義務、無意願,卻無奈承接的窘境。行為人將無自救力的人轉手給警所、育幼院或醫院,無論是趨使無自救力之人自行進入,或將之送入,或遺置後不告而別,對於警所等而言,上揭轉手(交付、收受),乃 #暫時性,充其量為 #無因管理,自不能因行為人單方的意思表示,課以上揭各該機關(構)等公益團體長期接手扶養、保護的義務,而行為人居然即可免除自己的責任,尤其於行為人係具有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五條所定的法定扶養義務場合,既屬最為基本的法定義務,其順序及責任輕重,當在其他法令(例如海商法的海難救助、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肇事救護義務)或契約之上。
(編按:編號為筆者所加)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362號刑事判決
按刑法第294條第1項之違背義務遺棄罪,以負有扶助、養育或保護義務者,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為其要件。此所謂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係指義務人不履行其義務,對於無自救力人之生存有發生危險之虞者而言,係抽象危險犯,故不以果已發生危險為必要。又負有此項義務之人,不盡其義務時,縱有其他無照護義務之人為之照護,因該 #非出於義務之照護(#類似無因管理)隨時可能停止,對無自救力之人之生命既仍處於有可能發生危險之不確定狀態,自不影響該依法令負有此義務之人遺棄罪之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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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時【大法官釋字第799號出爐:性侵犯刑後強制治療制度部分合憲,但須檢討改進相關配套措施】
大法官於今日(2020年12月31日)下午作成「釋字第799號解釋」,大法官多數意見認為,為了保障社會大眾人身安全、性自主、人格權等特別重要的公共利益,針對服完刑期後經鑑定仍有再犯危險的性侵犯「刑後強制治療」制度,並未牴觸憲法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以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但相關制度在程序保障方面明顯不足,必須讓受處分者能親自或委任辯護人有到庭陳述的機會,相關機關必須在2年內修法改進;審判長司法院長許宗力在公開宣示的最後,特別強調現行制度已趨近於刑罰,必須將受處分者視為「病人」而非罪犯,要求相關機關3年內改善硬體的設置地點以及軟體的治療處遇方式,否則一旦有新案件聲請解釋,仍有可能會被認定違憲。
■社會安全與個案權益下的折衷方案
此案緣起於2013年,一位性侵害受刑人盧恩本提出,之後陸續有前台中地院法官時瑋辰(現為新北地院法官,其案件當事人由於已被釋放,非繫屬案件故不被受理)、雲林地院法官張淵森(現為台中地院法官)、雲林地院法官潘韋丞以及多位受強制治療處分者提出聲請。
他們主張,刑後強制治療制度僅憑專家判斷再犯危險性有無顯著降低,若否,就可繼續延長治療,違反「法律明確性」;無時間上限,則成為可無限期拘禁人身自由的「絕對不定期刑」,有違「比例原則」;同時認為,延長強制治療的機制,缺乏完整聽證與辯護程序,即可由檢察官逕自認定,有需要就繼續延長治療,受處分者無從表達意見,只能事後聲明異議,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因此聲請人請大法官就強制治療的法令依據(《刑法》91-1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22-1)宣告違憲並失效。
大法官今日的解釋,可說是權衡社會安全與個案權益下的折衷方案。
多數意見認為,再犯危險是否顯著降低,是由專家依照專業認定,因此並不違反法律明確性;而性侵害加害人在刑法執行完畢後,於固定處所接受強制治療,的確限制人身自由,但除此之外並無其他侵害較小、卻同樣可達社會預防目的的替代手段,為了保障社會大眾的公共利益,不違背比例原則。
至於法律並無規定強制治療時間上限,則是考量到性侵害犯罪成因多元,具有個案主觀差異,沒辦法規定一致的治療期限;但對於某些異常人格者,長期治療仍無法降低再犯危險,形同以治療之名終身監禁,在此特殊情況下,此一規定違反比例原則,要求相關機關要檢討改善。
大法官特別具體指出對於長期治療無效者,在實體與程序上應有的改進作法,實體面上,要引進多元的處遇措施,輔助與補充常態治療程序,作為受治療者復歸社會的準備;在程序面上,長期治療可能產生療效的「疲乏效應」,甚至使長期治療者逐漸被社會遺忘、甚至自我遺棄,難以積極護衛自身權益,所以若達一定年限,必須由法官審查決定是否繼續治療,頻率視強制治療長短而定,治療愈長,法官定期審查的頻率就要愈高。
此釋憲案另一個爭議點是,2012年因應白玫瑰運動等民意修改的《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可以溯及既往地將制度規定(2006年6月30 日)前的性犯罪者,也納入執行強制治療的對象,大法官認為,在制度公布施行前已因性犯罪入監者,沒有辦法預見到刑後強制治療也會適用在他身上,的確有侵犯到其權益,但強制治療的目的是維護社會大眾安全,公共利益大於性侵犯的利益,仍未違反信賴保護原則。
■警告性宣示,限期改善配套措施
本次解釋明確違憲的部分,在於《刑事訴訟法》以及《性侵害犯罪防制法》中都未賦予處分人親自或委任辯護人到庭陳述意見之機會,若個案是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者,更應要有辯護人為其表達意見,現行程序對此付之闕如,違反正當法律程序,相關單位要於2年內檢討修正,法院自今日起則要讓受處分者有到庭陳述機會。
最後,審判長許宗力將強制治療受處分者定調為「病人」,從憲法觀點,這個制度是「治療」不是「刑事處罰」,各方面都必須有明顯區隔,但運做多年的結果卻是傾向後者,他特別強調今日釋憲是一「警告性宣示」,要求相關機關3年內完成檢討改進,明顯改善軟、硬體,必須跟刑事處罰要有明顯區隔,如沒達到標準,若有新案件聲請,有可能仍會被宣告違憲。
■醫療與司法實務意見,肯定大法官補強程序
目前全台接受刑後強制治療者分成兩個處所,都在台中監獄內,2006年7月1日以後犯案者(適用《刑法》91-1) 有57人在培德醫院,由矯正署委託中國醫藥大學團隊處遇;2006年6月30日以前犯案者(適用《性侵害犯罪防制法》22-1)有15人,在培德醫院2樓的大肚山莊由衛福部委託草屯療養院處遇。
對於本次釋憲結果,負責大肚山莊的草屯療養院主治醫師黃聿斐認同大法官傳達的社會價值跟及肯認性侵害加害人強制治療的必要,加害人無法親自到庭陳述意見,的確多次造成處遇單位運作的困境,她認為裁判者親眼面見加害人,輔以治療紀錄及評估,才能進行符合現實的裁判。
聲請釋憲者之一,台中地院法官張淵森也肯定本次大法官補強了程序權上的不足,「程序權的保障,應該不分犯罪類型,一視同仁。舉例來說,所有的案子都可以上訴,我們不能因為性侵犯很可惡,就特別規定他不能上訴、一審定讞。」但他認為,此次宣告因考量個案差異仍維持治療的時間彈性,使得輕罪仍可能被無期限治療,顯然違反比例原則,也沒有沒有正面回應受治療人能不能聲請停止治療的不合理問題。
黃聿斐則從實務的經驗提到,加害人的強制治療期間太長、治療難有進展或難以通過評估,是常見處遇的困難,多元的治療模式、或定期限的由法官重新審理或可解決部分問題。關於治療與刑罰間難以區別,她期待主管機關能夠另尋或重新建置安全性高的治療實施處所,一般民眾使用的醫療院所絕非解方,因為加害人需要的治療模式跟其他病人不同,無法期待治療療效,更何論達到再犯風險降低的目標,「最後,醫院就會淪為變相的監獄。」
#議題回顧
【違憲邊緣的治療之網──台灣性侵犯強制治療爭議】https://bit.ly/2L6hlsv
遺棄罪具體危險犯 在 膝關節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這篇寫得好極了
🐶🐕|犬之島 Isle Of Dogs|有劇透解析推薦!🐕🐶
(非常介意劇透者懇請觀賞電影後再閱讀!)
文章前一定要先說清楚,其實我覺得這部電影根本不需要推薦,而是你of course要去看的片啊!🤣
而且我是Wes Anderson腦粉(下稱WA),從《天才一族》(The Royal Tenenbaums)、《海海人生》(The Life Aquatic with Steve Zissou)、《大吉嶺有限公司》(The Darjeeling Limited)、《超級狐狸先生》(The Fantastic Mr. Fox) 、《月昇冒險王國》(Moonrise Kingdom)、《歡迎來到布達佩斯大飯店》(The Grand Budapest Hotel) 都沒有落下,
如果說哪個導演的風格最強烈,WA絕對是榜上有名的那種;有人說強迫症風格,有人說復古Hipster風格,他呈現的是一種淋漓盡致的美學,既旁觀卻又主導,既人性卻又一點亞斯伯格,不愛WA的人也是有,但一但愛上這種風格,真的就是非常著迷,某種如同怪癖的愛!💜
《犬之島》和《超級狐狸先生》都是停格動畫,但犬之島,非常的特別,
這一整個故事,適合各種族群觀賞,但是它本身有如一幅巨大的錯覺藝術,每個人可以看到不同的面相,粗略分為三層:
1.小男孩踏上尋狗之旅的冒險物語!(王道路線)
2.人狗之情的動人詩篇!(溫情感性路線)
3.以小男孩踏上尋狗之旅並講述人狗之情故事包裝的政治隱喻電影!(驚悚社會寫實路線)
本文會從3的角度切入比較多,因為在我看來,《犬之島》是很可愛的,從世界觀、場景、狗狗們、小男孩,都很難「不可愛」,但當你吸收到越多的「可愛」,就越有一種不寒而慄的違和感,這也是為什麼《犬之島》是和以前不太一樣的Wes Anderson;
══════劇情══════
在一個叫做巨崎市的地方,爆發了犬類傳染病,於是市長下令將市內所有的犬隻放逐到巨大垃圾島上,並「以身作則」將自宅的護衛犬「斑點」作為第一隻投放犬;
幾個月後,垃圾島上充滿了被遺棄的狗狗們,成為了以狗狗為中心的「犬之島」,大家過著飢餓的流浪生活;有一天小男孩阿中架著小飛機闖入島上,原來他是市長的養子,為了尋找斑點而來,島上的四隻狗狗Rex、King、Boss、Duke決定幫助阿中找到斑點,還有一隻不太情願的原流浪狗Chief只好加入他們的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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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崎市(メガ崎市)
首先,你不能把這個巨崎市當成「日本」來看!雖然有著日本的各種元素,太鼓、壽司、歌舞伎、能劇、相撲、浮世繪、神社…但是,它並不是那麼直接地代表著日本,故事開頭的神話,就是一個完全重新設定的解說,由小林一族所支配的國度,
所以應該把它想成飛天小女警的「小鎮村」那種概念,雖然有許多文化符碼,但它仍然是一個架空的舞台,用以象徵不只是日本才有的問題:反戰、原子彈、移民、移工、種族歧視、獨裁政權、官商勾結、官僚文化、學生運動…有非常多解讀的空間,
(所以雖然有人說整部電影明明日本味這麼濃,卻沒有出現柴犬或秋田,我覺得用意就是為了不要讓觀眾直接認定巨崎市等於日本吧!)
WA絕對不是第一次把政治議題放進動畫裡,《超級狐狸先生》雖然主要敘述狐狸一家和其他野外生物如何在惡劣人類追捕下求生反擊的故事,但那惡劣人類的角色,其實就是三個互相中飽私囊的果農、雞農和土豪地主,帶出人類犧牲自然環境殘殺小動物只為了私慾的醜陋;在《超級狐狸先生》最後,雖然狐狸一家挖洞挖到了超市,大家開心地在超市裡暢飲蘋果汁跳著狐狸舞,但其實轉念一想不也是個唏噓的結局,牠們始終沒能離開人類所建築的牢籠,明明是野生動物,最終卻妥協於人類毀掉牠們的家所製造出來的人類「食物樂園」,
《超級狐狸先生》主要還是個歡快而爽朗的故事,但在陰影面這一塊,《犬之島》埋的東西又更深了一些;
(而且市長競選海報上的「メガ」兩字,直書並且黏在一起,猛一看起來就好像日文殺字的一半呢。(殺す))
▨狗語,人語
一開始就貼心提醒觀眾,在這個故事裡,人類說日文,狗狗說英文,為了看電影的人類的需要,會有口譯員和交換留學生的角色出現替大家翻譯!他不是打破第四道牆,而是直接大大方方地裝了一面自動門上去:泥好~歡迎光臨~,這麼有趣的設定,也是頑皮極了( ´∀`),
但我覺得具體是哪一種語言,其實不是重點,假設今天如果設計成在義大利半島發生的故事,那狗狗講義大利語,人類講英文,意義也是一樣的,為了是創造出一層看不到只能用感受的「隔閡」,
這整部片中所出現、畫面閃過的日文字、日文對白,都沒有任何字幕,所以你在看電影的過程中,只意會到人類角色的情緒激昂,但是實際聽不懂人類在講什麼,儼然就成為了「狗的視角」,從「觀眾」成為了經歷者,真正身歷其境去感受以「狗為主體」的故事,以去強調另一個埋在故事線中的事實,
在這個世界裡,人和狗的關係,非常不諧調。
主角群的狗狗,分別被取了非常氣派的名字:Rex(君主)、King(國王)、Boss(老闆)、Duke(公爵),這四個詞都象徵著一種至高權力中心(就是權貴),然而只有原來的「家犬」有這樣氣派的稱呼,
也只有家犬們,沒有任何懷疑地去幫助小林中找到斑點,最後回到他們原本的位置;你不禁去想,唯一沒有在這個結構中的Chief,他為什麼特立獨行?他為什麼不嚮往被飼養呢?
很簡單,他沒有過master,怎麼會有自己需要成為誰的僕的概念?
權貴們推翻了迂腐政權,回到自己的家,繼續享受權貴的美好生活,然而這其中出力最多,親身上陣戰鬥的斑點,除了一座雄偉的紀念雕像,卻也失去部分的身體,最後除了神社主以外的人類們有沒有善待斑點一家,其實看不太出來,
而這個故事裡真的有人是愛狗的嗎?被禁止舔主人的護衛犬、球隊吉祥物、嘴巴上不願意卻還是學了一身狗把戲的表演犬,究竟人類和狗狗的關係,是出於真心的互愛,還是一場主與僕的契約?
「我想了很久,我也不知道為什麼要咬他。」
是害怕人類,還是害怕失去自由?
另外有興趣的人可以去查一下「華族令」這個東西,是日本在明治初期時短暫出現過的一個法令,將原本的將軍、公卿和大名等貴族分成了公、侯、伯、子、男五個爵位,沒有明講那四隻狗狗的名字有沒有在暗示這件事,如果有的話,也是蠻恐怖的。
(然後日本人看這部的時候,反而會是完全的「人視角」!超有趣。)
▨垃圾島
「如果國家有什麼骯髒、低賤、敗壞美好形相與社會和諧的東西,就乾脆扔掉吧,把它們丟到看不到的地方,國家就不用面對這個問題了,看不到了,社會就變好了呢!」
這個噁心的概念,在各個文化作品中都多有出現,如果想要用最簡單的方式了解這些人的心境,其實可以去看海賊王的魯夫兒時回憶篇,講魯夫、艾斯和薩波在天龍人的垃圾山裡整天跑來跑去求生存,最後天龍人還一把火燒掉垃圾山企圖掩蓋國家真相;
犬之島就是這樣一個地方,政府在島上作非人道動物實驗,蓋了汙染環境的工廠,丟棄有毒廢棄物,島上的狗狗都是老弱傷殘,失去價值後任其自生自滅,真相爆發後決定乾脆把牠們全部殺光滅口,牠們就是「低端犬口」,
這個比喻是時代的悲歌,它絕對不離我們很遠,全世界都在發生,用各種不同的形式發生。
▨小林中與小林市長
小林中和小林市長這兩個角色的對比非常有意思,誰能很肯定地說市長真的是壞人,小林中真的是個善良的小男孩嗎?
小林中這個小孩很妙,在垃圾山的寶特瓶小屋裡那段沒字幕的部分,其實他是對著那些狗狗說「好,這是一場戰爭,你們現在都是我的狗了!!」那個大意是這樣,
在找斑點這麼分秒必爭的過程中,他卻那麼想玩溜滑梯!這段唯一體現他的確還是個小孩的事實,但翻到另一面就有點毛毛的,他寧願去玩一個自己實際上是不能玩的溜滑梯,也沒有去顧慮其他四隻狗狗是否正遭遇到生命危險,
這段真的是嚇到我吃手手Σ(°Д°;,那一句「要是這裡還正常運作我們早就死掉了呢。(淡定)」的台詞真是諷刺到不行;
還有更毛毛的最後結局,小林中成為下一代市長,有一個畫面是小林中一副市長樣,一手環抱交換生沃克,然後沃克餵奶瓶給小林中衣服裡的小狗,這一幕看起來簡直就像是日劇裡會出現的大商人在酒店俱樂部裡和小姐飲酒作樂的畫面,
乍看是童趣,是小小戀曲發芽了,但同時也是一大問號,巨崎市在小林中的統治之下會變得更好嗎?小林中難道不是一個迷你的小林市長嗎?
其實小林中完全是個政客典型,在會議中,學生提議要把傷害狗狗的人處以死刑,這裡我們不知道是不是因為小林中畢竟年紀還小,沒有死刑的概念呢,還是至自始至終他心裡非常明白,絕對不能像養父一樣用那麼極端的手段,所以改處犯罪者三十天社區服務以顯示自己的統治「不那麼極權」,
就像Chief一開始不撿他丟的棍子,只要溫柔一點,幫你洗個澡,給你好吃的狗餅乾,你終究會成為我的犬。(呼嗚~有夠腹黑。)
小林中要大家放過狗狗時,說了一段俳句:
「Whatever happened
To man's best friend
Falling spring blossom.」(原文我二刷後再補上)
是什麼時後,人類最好的朋友,如花瓣消逝。
其實以當時的情境來說,這是一句還蠻沒有回答到任何問題的、很小朋友的俳句,也象徵著政客的空洞官腔,但是小林市長卻因為這段這麼單純的句子,回想起了過去,結果妥協並放棄一切的,其實是市長!仔細想想他收養一個小孩撫養長大,最後還願意給他一顆腎,市長真的是壞人嗎?
最後看似圓滿的結局,狗狗回到飼主的懷抱,Chief也找到新主人,巨崎市豎立紀念雕像,斑點成為英雄,但這是對誰來說的圓滿呢?人們在歌頌英雄時,真的還記得過去種族被迫害的歷史以告誡自己不要重蹈覆轍嗎?
結局一幕幕美好的畫面,但城市裡面沒有貓,這次貓咪被關起來了。
這整個故事的人類真的愛狗嗎?這個問題好可怕,沒關係我們趕快退回到第一層,(趕快蓋起來)
隱喻太獵奇沉重時,我們依然可以讓自己相信,犬之島的核心,終究是「狗」!
是十二歲的小男孩和他的那條狗,
我不相信那個眼淚沒有半點意義存在,
然後每個人心的心中,都有一位十二歲的小男孩,和你曾經養過,總是跟在你身後,在你受傷時舔舔你,吃了狗餅乾就很高興的一隻斑點。( ´•̥̥̥ω•̥̥̥` )
推薦度:🐶🐶🐶🐶🐶
看完想衝回家抱狗度:🐕🐕🐕🐕🐕
哭點:🐕🐕🐕
#這部配樂很棒和太鼓很棒(Alexandre Desplat)
#最好的觀賞方式是購入DVD一格一格停下來欣賞
#美學上無可挑剔
#以認養代替購買!!!
#小野洋子真的是你知道的那位小野洋子
#神秘客串卡司有山田孝之松田翔太松田龍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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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於遺棄罪既遂的認定標準
學說實務見解皆無定論
皆有抽象危險犯及具體危險犯的認定
29年上字第3777號的判例是採具體危險犯
若負有此項義務
之人,不盡其義務,而事實上尚有他人為之養育或保護,對於該無自救力
人之生命,並不發生危險者,即難成立該條之罪。
但是在
99台上3048 的判例中做出免責條件限縮的實務見解
但此應以於該義務人不履行其義務之際,業已另有其他義務人為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
為限;否則該義務人一旦不履行其義務,對於無自救力人之生存自有危險,仍無解於
該罪責。從而實際上照顧無自救力者之人,苟非負有扶助、養育或保護義務之義務人,
其照顧既非出於義務,自可隨時停止,致無自救力者頓失必要之依恃,其生存即難謂
無危險。
我不懂得點是在於
否則該義務人一旦不履行其義務,對於無自救力人之生存自有危險
這句話的意思是什麼????
前面一句話"應以於該義務人不履行其義務之際,業已另有其他義務人為之扶助、養育
或保護者為限"
都這樣講了
不就是說義務人不履行義務時有其他義務人在履行義務中就不構成遺棄罪了嗎?
怎又會扯到履行義務中的義務人一旦不履行義務,無自救力之人就有危險??
實在是看不大那兩句話的重點在哪啊?感覺前後矛盾啊
有人能解釋一下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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