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在餐廳大撒蟑有什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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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天,台北市的某間餐廳,被人潑灑上千隻蟑螂。
在進一步釐清事實前,我們針對媒體報導所得到的資訊來判斷當事人可能犯的刑法法條(就先不討論組織犯罪的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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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嚇危安罪?
刑法的「恐嚇罪」是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類的事情恐嚇他人(法律上叫做「惡害通知」),而且讓對方感到害怕。
過去曾經發生過有人對鄰居丟死蟑螂並罵「最好不要出門否則殺你全家」,被法院判決成立恐嚇罪(但重點是後面那句死全家,丟蟑螂只是輔助)。
跟蟑螂有關的恐嚇行為還有,某個人對鄰居說「我刀準備好了,下來我就給你死」,但後來卻在法院抗辯他其實是在跟蟑螂說「給你死」,法院當然不相信有人會對著蟑螂自言自語卻不殺死蟑螂,所以判決成立恐嚇罪。
丟活體動物的話,實務上比較常出現的其實是毒蛇,通常是為了討債,而行為人也都成立恐嚇罪(哇靠被丟毒蛇的話我一定嚇到烙賽)。
不過從過去來看,丟蟑螂似乎不會成立惡害通知,畢竟雖然上千隻蟑螂會讓人嚇到烙賽,但距離類似要你去死的恐嚇還有一段距離,恐嚇罪恐怕很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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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暴暴辱?
有人認為,這會成立刑法上的強暴侮辱。
2020 年,唷如恩為了討債,跑到債務人家丟雞蛋、排泄物和蟑螂,法院認為,丟雞蛋、蟑螂、排泄物算是對被害人使用強制力,而藉這個手段進行侮辱,因此成立刑法上的強暴侮辱罪。
當然還是要看當事人怎麼想的,但如果照這個案例來看,強暴侮辱罪滿有可能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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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罪?
內政部長徐國勇表示,丟蟑螂導致餐廳無法營業,也妨害他人行使權利。
但這其實也很難成立,當事人如果是要弄裡面的警察,而不是餐廳的話,很難成立強制罪的故意。
如果是要搞餐廳的話,當事人看起來比較像是要強暴侮辱,成立強制罪的可能性也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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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務?
有人提到,因為當時是警察的聚餐,所以對警察丟蟑螂可能犯了妨害公務罪。
不過,妨害公務罪的前提是在「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假設你看到一個下班後在家裡附近遛狗的警察而揍他,因為他這時候並不是在依法執行職務,所以只會成立單純的傷害罪。
同樣的道理,聚餐中的警察應該不是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公務員,所以對他們丟蟑螂並不會有妨害公務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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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了想用聽的嗎?最新一集法客電台聊了這件事。
另外母親節要到了,台南一名 58 歲的母親,聲稱患有關節病變、憂鬱症等病無法工作,還得扶養高齡 90 歲的媽媽,要求前婚姻所生的子女支付扶養費,不過子女主張該名母親對其子女不聞不問 29 年沒有盡扶養義務。
在法律上,什麼情況子女不需要對母親負扶養義務嗎?若未盡扶養義務,會被告遺棄罪嗎?
現在打開你的 Podcast app 聽這一集:https://reurl.cc/qmEr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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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精彩重點】
✓ 潑蟑螂犯什麼罪?
✓ 和蟑螂有關的判決,司法蟑螂?蟑螂律師?
✓ 司法黃牛是什麼?沒有律師執照可以幫別人辯護嗎?
✓ 關於扶養義務及遺棄罪
✓ 遺棄直系血親尊親屬因而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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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法客電台 #Podca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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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棄罪 案例 在 朱珍瑤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法律小教室:兒子不聞不問就告遺棄,透過案例看結局📌
#法律諮詢案例分享
「律師啊!你看我已經80幾歲了,行動也不方便,日常生活也無法自理,今天你一定要幫我!」一位頭髮已經花白的阿伯坐著輪椅說著。
「先說說到底發生甚麼事吧!」我詢問著。
「那不肖子啊,幾年前一直跟我要錢,他好吃懶做啊,我就不給他錢啊!孩子的媽都私底下一直給他錢啊!直到前年,他媽媽過世,那不肖子跟我要錢,我看他那樣子我就很生氣,就不給他錢!去年我發生意外啊,就跌斷腿,醫師說年紀大了,開刀風險大,就沒有開刀啊!到現在都行動不便要坐在輪椅上,生活上都完全需要人協助!」阿伯坐著輪椅說著。
「然後呢?」我詢問著。
「這不肖子連我住院時探望我一眼都沒有,出院到現在也都沒有照顧我,也都不回來看我」阿伯說著。
「那你希望詢問甚麼?」我試著詢問阿伯。
「我想告他遺棄!」阿伯以憤怒的語氣說著。
「可以知道你有幾個小孩嗎?」我詢問著。
「我有三個小孩」阿伯說著。
「那你平常和誰住?」我詢問著。
「現在是外傭跟我住!」阿伯說著。
「誰幫你聘請外傭?」我詢問著。
「就是住我隔壁那個女兒啊!她平常要上班,沒時間照顧我,就申請外傭啊!假日才陪著我!」阿伯說著。
「那外傭費用是誰支付?」我詢問著。
「就是住我隔壁那個女兒啊!」阿伯回答著。
阿伯的「不肖子」構成遺棄罪嗎?
#來看看我們法律諮詢律師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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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傳媒
https://baitimes.com/2020/12/21/son/?amp=1
#不肖子
#遺棄
#法律小教室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
遺棄罪 案例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常常被太太們問到,先生狠心離去,完全不顧妻小的死活,可以告他惡意遺棄罪嗎?
我們事務所特地整理了各式各樣的案例,來讓大家了解,什麼是惡意遺棄?什麼又是刑法上的遺棄罪呢?
你什麼時候才會回家呢?-談婚姻中的惡意遺棄
By 神燈小魚
心心老公結婚後即無故離家在外居住,幾無聯絡,僅偶爾為拿取物品而返家,某日老公竟反過來指控心心鎖門不讓其返家同居,構成惡意遺棄而提起離婚,這讓心心的心更碎了。現在到底是誰遺棄誰呢?
● 關於惡意遺棄的離婚事由?
若夫妻一方惡意遺棄他方於持續狀態,則會構成了民法規定的離婚事由(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所謂惡意遺棄是指夫妻一方無正當理由不盡同居或支付家庭生活費用之義務:
1. 無故不支付家庭生活費用:
若夫妻一方有支付家庭生活費用的義務而無故未給付,參小魚前一篇所告知大家的,他方除了可以請法院宣告分別財產制外,若以致不能維持生活,也可作為主張惡意遺棄的離婚事由。
「上訴人身為被上訴人之夫,明知被上訴人因智能較常人為低,無法謀生,且上訴人有支付家庭生活費用之義務,卻無正當理由不為支付,致被上訴人不能維持生活,僅能靠其母供應維持生活,顯然上訴人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之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之情狀甚明。」(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家上字第84號民事判決)
2. 無故不履行同居義務:
(1) 依民法規定,夫妻應負有履行同居的義務(民法第1001條),若夫妻一方無正當理由不為同居,則客觀上即已違反了同居義務。(何謂「正當理由」?可詳參本所蔡詠晴實習律師所列出的例子喔!https://www.facebook.com/lawyerwife/posts/663451787193555 )
(2) 被指控遺棄之一方主觀上也必須要有「拒絕同居」的意思,即夫妻之一方積極企圖破壞夫妻共同生活關係或放任此受到破壞。這概念有點抽象,以下列幾個例子給大家參考:
* 婆媳問題(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家上字第64號判決):
「被上訴人與公婆相處問題,已影響兩造間夫妻生活,然其糾結而未明朗,抑鬱而多疑猜,亟待理出頭緒,尋求解決方案,是被上訴人離家後,上訴人雖多次要求,甚至與親友親至被上訴人娘家,欲攜回同住,但既有前情癥結未解,被上訴人仍有疑慮,未隨同返家,自不能因此即認定其主觀上有遺棄上訴人之惡意」
* 雙方對同住沒共識(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家上字第152號判決):
「倘夫妻雙方就共同住居所未達共識,並無拒絕履行同居義務之意思,尚難以一方未配合他方指定之住居所同住,即認為係惡意遺棄。」
* 更換門鎖
「上訴人於100年2月離家後,迄今長達4年有餘,返家次數寥寥可數,且其目的皆非為與被上訴人同居而返家,況上訴人離家後幾未與被上訴人有所聯繫,亦無因欲返家同住而要求開門遭拒之情,故兩造○○街住處之門鎖事後縱有更換,亦難據此認被上訴人有拒絕與上訴人同居之情事。」(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家上字第174號判決):
(3) 法院相對地認為主張被遺棄之一方本身也負有同居的協力義務,即有與對方同居的意願,不能拒絕或是故意更換門鎖。
「原告並無意與被告同居,亦不願交付新鑰匙讓被告無障礙返家,依上開說明,原告不提出其一己之協力,自難謂被告不與原告同居係惡意遺棄」(臺灣台北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117號判決)
「原告整修國興路房屋阻礙被告返回,又未於整修完成後主動交付鑰匙,使被告不得其門而入,確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致被告客觀上無法依調解內容履行,難認被告有拒絕同居之主觀情事,而該當惡意遺棄之要件。」(臺灣台北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362號判決)
(4) 實務上認定構成惡意遺棄的案例大都極端,但即使不構成這款事由,法院也多半會認定構成民法第1052條第2項的離婚概括事由。下列成立案例供大家參考:
* 突然杳無音訊,人間蒸發(最常見!):
「被上訴人經警協尋尋獲後,亦未返家與上訴人同居,自99年10月取得我國身分證後即離家迄今將近3年之久,其有拒絕同居之主觀情事至為明確,應有民法第1052條第5款以惡意遺棄他方之適用。」(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家上字第58號判決)
「被告自104年7月來臺後不久即間離家,旋即於同年9月間出境後,即拒絕再返家履行與原告同居之義務,嗣並失去音訊,經本院所查亦難認其有何不能與原告同居之正當理由,揆諸上開說明,被告在客觀上既有拒絕履行同居之事實,主觀上復有任置夫妻共同生活廢止之意圖,而此種惡意遺棄之事實,仍在繼續狀態中。」(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5年婚字第262號判決)
* 偶爾回家同住(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家上字第88號判決):
「上訴人經常離家不歸,於被上訴人請求離婚時,又同意履行同居義務,卻無永久同居之意,僅偶爾1、2日或十數日住居夫妻婚後住所。是以揆諸上開說明,上訴人確有惡意遺棄被上訴人之主觀意圖,在此繼續狀態存在中,又無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應與民法第1052條第5款所定之離婚要件相當。」
● 也可以適用刑法遺棄罪嗎?
若夫妻一方惡意遺棄他方,要成立刑法所規定的遺棄罪(刑法第294條)須符合幾個要件:
1. 被遺棄的一方為「無自救力之人」:本身沒有維持生存所必要的能力,如果身心健全,只是因教育或經濟程度而難以謀生,無力自給,並不屬之。
2. 遺棄方除了對被遺棄方須負有民法上扶養義務外,也必須有能力為扶養。
3. 若被遺棄方事實上還有其他親屬或照護機構正在照顧,而無生命危險的話,也不至於構成遺棄罪喔!
4. 相關案例:
太太於分居後因眼角膜病變而失明,控告先生成立遺棄罪:
「本件既乏積極明確之證據,可資證明被告遷出告訴人之住處係基於遺棄之危險故意,且其縱有違反扶養義務,然實際上亦另有告訴人之母親及其他弟妹等義務人即時為之救助,揆之首開說明,要不能謂已構成遺棄之罪。」(臺灣台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689號刑事判決)
所以若心心老公要主張心心惡意遺棄來提起離婚的話,除了要提出心心無故分居的證明外,也要證明心心有拒絕同居的意思!
遺棄罪 案例 在 志祺七七 X 圖文不符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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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宅 #房屋買賣
各節重點:
00:00 前導
01:17「簡訊設計動畫製作」廣告段落
02:07 怎樣算凶宅?每個人想的都不一樣
03:09 法律認證的凶宅,其實很嚴格?
04:37 凶宅真的可以打房嗎?
05:29 凶宅也可以炒房?
06:24 凶宅不是每個人都炒得起
07:17 怎樣避免住到凶宅?
08:18「租」到凶宅,還可以解約嗎?
08:53「買」到凶宅,可以怎麼做?
10:11 我們的觀點
11:20 提問
11:40 結尾
【 製作團隊 】
|企劃:虎斑
|腳本:虎斑
|編輯:土龍
|剪輯後製:歆雅
|剪輯助理:歆雅/珊珊
|演出:志祺
——
【 本集參考資料 】
→凶宅 定義!怎樣算是凶宅?可以被洗白?凶宅會影響房價?:https://bit.ly/3DYMxAO
→窮比鬼更可怕!網友想租凶宅:多兇都沒關係,自殺火災都OK:https://bit.ly/38Qxdro
→賣凶宅稱""不是很凶"" 民眾:凶宅還分等級?:https://bit.ly/3tnCekU
→驚人巧合令人發毛 台南極凶宅9月二拍:https://bit.ly/38TdtDO
→每坪少13萬!7組人搶燒炭凶宅 得標價遠低於市場價:https://bit.ly/3l8C512
→3組人搶汐止凶宅法拍屋 「幸運兒」203萬拿下 :https://bit.ly/3tr2zhM
→門檻低又肯議價 板橋凶宅掛賣51天火速脫手:https://bit.ly/3yQvixT
→買到凶宅怎麼辦?解約、打折還是拿賠償?:https://bit.ly/3E1XQIw
→發現租到凶宅,到底該怎麼辦?律師教自保秘招:幫你租金、押金通通要回來:https://bit.ly/3nhhslJ
→如何避免買到凶宅 檢察官教你停看聽:https://bit.ly/2Vsi78H
→【新莊封屍宅3】銀行也怕凶宅「貸款紛紛走避」 想買準備好現金:https://bit.ly/2VwRLT2
→凶宅灰色地帶|轉手過一手即不凶 律師:法官論定沒那麼簡單:https://bit.ly/3heYA3b
→房價為何下不來?專家:政府怕自宮 不敢打炒地:https://bit.ly/3hfKH4V
→打房沒在怕!工程師投資客:口袋夠深、放著就好,也可以轉嫁房客:https://bit.ly/2Vpuylu
【 判決案例 】
→600萬購凶宅585萬出售 虧15萬仍構詐欺罪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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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房未告知凶宅 母女皆判刑
https://bit.ly/2WZla8G
→房客發現36年前曾發生命案 屋主提告凶宅獲賠
https://bit.ly/38XrRus
→台南地主遭控隱匿凶宅挨告 法官認證據不足判無罪
https://bit.ly/3zZsW0L
→豪宅成凶宅 家屬判賠300萬 高院逆轉判免賠:自殺者還考慮貶值?
https://bit.ly/3yUXJL6
→獨/法院認證買到「凶宅」卻沒得賠!女「這原因」把苦吞了
https://bit.ly/2YwU7Ci
【 延伸閱讀 】
→被人們遺棄的空間 凶宅解密:https://bit.ly/3l7da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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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棄罪 案例 在 新聞挖挖哇!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沒有經過醫院正常生產的案例很多,在司法判決上相當困難!在台灣有遺棄致死罪,究竟新加坡情侶是否為了逃避死罪,選擇來台灣棄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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