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者之所以把間接故意與直接故意的法律效果不做區別,也是在印證間接故意跟直接故意的主觀惡性是不分軒輊的。
《兩公約》的條文以及一般性意見等所有資料,都沒有指出《兩公約》所指「最嚴重犯罪」限於直接故意殺人。結果一些最高法院見解與某民間團體一直強調間接故意就不是《兩公約》所指「最嚴重犯罪」。若真按照這種邏輯,世界上絕對沒有最嚴重犯罪,因為我們總是可以在每個犯罪找到一些因子沒有達到最嚴重的程度。這種對兩公約的錯誤解讀居然還被反覆引用,真是不可思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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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論,非常上訴不能加重被告的刑罰。在本案中,最多只能作為一種宣示,讓往後的判決不要再錯下去。
間接故意 判決 在 DJ-Trista«薛薛»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Tues金法尤物Day⚠️
#抱歉遲到了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10702/2020796.htm
上週有一則新聞,約5年前,湯姓男子因輸掉與翁姓男子的傷害案件訴訟,氣憤難耐,從判決書中找到翁姓男子的住址,前往縱火,除不在家的翁姓男子逃過一劫外,其家人6人均不幸喪生,法院歷經一審、二審、更一審、更二審全部判處湯男死刑,不過上禮拜最高法院自為撤銷改判湯男無期徒刑,這個判決不僅引起我國輿論譁然,也在法律圈引起不小矚目。
最高法院的判決理由簡略說明一下,最高法院引用了兩公約的見解,因立法院通過兩公約施行法後,兩公約已具有國內法的效力,而根據兩公約,必須要是「最嚴重的罪行」,才能科處死刑,而本案最高法院認為,殺人必須要限於「直接故意」才算是最嚴重的罪行,因為本案湯男對於被害人的死亡僅有「間接故意」,所以不符合兩公約的意旨,故無法科處死刑,又衡量湯男對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但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等因素,判處無期徒刑定讞。
在這邊先跟大家說明一下「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的區別,我國刑法第13條有很明確的規範「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前者就是「直接故意」,後者則是「間接故意」,以本案來說,如果湯男放火的目的就是為了殺死所有被害人的話就屬於「直接故意」,如果湯男的心態是放火就是為了給他們一個教訓,他們死了也好,沒死也沒關係就是屬於「間接故意」,本案歷審法院其實都論述得很清楚,湯男為後者的情形,這部分沒有疑義。
至於這個判決,最高法院引用具有國內法效力的兩公約、認定湯男的行為具有殺人的「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的部分,都沒有太大疑問,最大的爭議在於最高法院第一次認為殺人的「間接故意」並不屬於兩公約中「最嚴重的罪行」,卻沒有看到很明確的說理,導致了部分檢察官以及律師的質疑,也讓對法律相對陌生的民眾一頭霧水,當然有一個最簡單的理由,就是最高法院認為相對於「直接故意」的殺人犯,「間接故意」的惡性比較沒那麼重大,所以罪行相對比較不那麼嚴重。
以上大致就是這個判決的簡單說明,大家可以想一想,撇除掉主觀上覺得湯男很可惡、很該死的情緒,客觀的分析一下,「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的差別,是否惡性真的比較輕微呢,又或者既然都是「故意」的行為,所以沒有加以區分的必要,應該同屬兩公約所稱之「最嚴重的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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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故意 判決 在 法律救生員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湯景華縱火害死6條人命的案件,近日最高法院判決認為湯景華殺人部分屬「間接故意」,不符合兩公約判死刑的要件,逆轉改判無期徒刑,引起輿論譁然。最高法院判決是否妥當,歡迎大家踴躍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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