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權路迢迢】
剛和律師討論完,準備週五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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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肉:你心情很不好嗎?
喵爸:沒有心情不好呀
感覺沒那麼緊張
看了社工的訪視報告,也跟律師一樣有比較正向的期待
但也只能保持平常心
我已經被兩個機構認證過,我是合格的家長
不然能怎樣,只能平常心
看到訪視報告的文字,也覺得很正向、肯定的
圍爸:
有律師可以幫忙真的滿好的,也比較安心
至少法律用語的部分,有律師cover
多少還是有混亂的感受,也許是當天原本以為會開的立法院公聽會,或當天可能要開的記者會等等
其實還是滿有壓力的
我也搞不清楚這幾天睡不好,是因為在準備演講,思考要不要到大學任教的事,還是週五的開庭讓我睡不好
喵to圍:
覺得你對於法律的部分,過於投入,像是做研究一樣
可能是你對自己期待或設定的關係,努力積極想弄懂解釋和法條內容,我沒想要那麼專業地全盤了解
其他人也沒有這樣
圍:
我想像的是,如果沒有律師我可以如何努力?
喵:但我們有律師呀
圍:
終究我們是當事人,我們的學生遇上性平、兒少事件時,我們不也是研究法條陪伴他們走這個流程
我也是用一樣的方式陪我們自己,嘗試做一點可能的努力
當天主要陳述的會是你(喵),我也會想那我可以做的是什麼?
我能幫的就是從我較熟悉的法規,像是CEDAW,或是我能理解的部分來理解
法條我也是看不懂,但真的就是看了幾次,而且不斷查詢法律概念,查判決書,也在了解司事官可能的判斷?為何如此作為等等
嘗試和司事官角色交換,理解她可能重視的爭點
當天更可以在你講完後,思考我還可以幫上什麼、補充什麼
(後來兩人一大段討論週五開庭後,可能的三種裁定書的狀況)
也決定週五還是讓肉肉上學,不要跟我們去開庭
減少照顧肉肉的焦慮
我再一次白目問了肉肉:他是誰?
肉:喵喵爸爸
圍:喵喵爸爸是你的誰
肉:爸爸呀~
是呀,沒有人能否認,喵就是肉肉的爸爸
就算一審最後裁定喵無法收養肉
喵就是肉的爸爸,繼續往下一關前進就是了
照片:陪伴肉肉時,喵爸專注看著肉肉的眼神
#他是我爸爸 #同志收養家庭 #兒童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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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性平我最大
帶您聊聊 #生活中的性別議題
還記得小時候我們玩的玩具是什麼嗎🤔
小時候大人給我們穿的衣服是什麼😮
是否男生就應該是穿著藍色的衣服、女生就應該喜歡粉色的玩具、芭比娃娃🧐
在學業與職業上的期許及選擇也與性別習習相關
一起想想,喜好的顏色或東西只能被定型二元分化嗎❓
往往這些刻版印象與角色性別期待可能將限制了個人的多元發展❗️
打破性別刻板印象從生活就可作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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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派下員傳男不傳女,合憲?#從釋字728看國家保障基本權之義務〕
先前的文章〔#基本權利理論#人民有OO的自由?〕介紹了基本權利類型及相應國家義務,而國家對於基本權利保障的義務,包括禁止過度侵害與禁止保護不足。
然而,此兩者在個別問題中通常是一體兩面,國家作為保障基本權的角色,在此兩者之間應該如何平衡?今天就從釋字第728號解釋與壯士們聊聊國家對於基本權之取捨與平衡。
▌釋字第728號解釋之爭點所在
釋字第728號解釋之審查標的為「祭祀公業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下稱本規定),也就是說,大法官須判定本規定所稱「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依規約定之」是否合憲。
而本規定中提及之「規約」依循傳統之宗族觀念,大都限定以男性為派下員,多數情形致女性不得為派下員。這樣的情形,是否有違憲法第七條所保障之性別平等?
▌祭祀公業和派下員是什麼?
根據祭祀公業條例第三條之規定,祭祀公業為「由設立人捐助財產,以祭祀祖先或其他享祀人為目的之團體」,其成員多為同姓宗親或親戚。而祭祀公業中之財產多以不動產居多,擁有祭祀公業管理權,通常等於享有一定程度之地方人脈。
而根據上開同條規定,派下員為「祭祀公業之設立人及繼承其派下權之人」,其所擁有之權利則稱作派下權。然而,因祭祀公業所涉及之土地複雜,故其常因派下權不平等而產生糾紛。
▌大法官怎麼說?
大法官認為,祭祀公業的設立及存續,涉及設立人及其子孫的結社自由、財產權與契約自由。
又本規定中所提之規約涉及私法上結社及財產處分行為,基於憲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對於結社自由、財產權、契約自由與私法自治的保障,原則上應予以尊重。
且祭祀公業存在於台灣社會已久,人民早已發展出一套彼此共同遵守的實踐方式。若積極用法律去規範人民應該如何運作,可能侵害人民長久以來的法律確信,也可能造成法秩序之動盪。
故雖本規定造成了「實質上的差別待遇」,然其形式上並未以性別作為認定派下員之標準,且為維護法秩序之安定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仍應認為本規定合憲。
▌過度侵害與保護不足的拉扯
然而,這樣避免過度侵害結社自由與財產權等基本權利的同時,也造成了對婦女地位平等保護不足的問題。
事實上,真正的關鍵不在於派下員的資格,而在於女性繼承財產與持份,以及此身份及財產衍生之社經地位。若家族中之女性有意祭祀祖先(如繼承姓氏),卻單純基於性別無法獲得財產,可能與民法以特留份保障女兒之立意相左。
大法官亦在解釋文中提及本規定對於人民基本權保護不足之處,如祭祀公業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後段之規定「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派下員為設立人及其男系子孫(含養子)。」
即是以性別作為認定派下員之標準,又其他規定雖已基於性別平等原則為相關規範,整體派下員制度之差別待遇仍然存在。
然國家基於憲法第七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六項,應有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義務,又參酌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之規定,對於女性應負有積極之保護義務,藉以實踐不同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合憲非難
這種情形一般稱作「合憲非難」,即該規範目前雖合憲有效,但仍具有違憲疑義,大法官通常會在判決理由中提醒立法機關該法規應與時俱進,適時檢討修正。
也因此,行政院及其他立委們為實現憲法所保障之性別平等精神,及配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保障女性享有平等法律權利,皆針對祭祀公業條例提出許多修正草案,希望就法律權益上實質促進性別平等。可惜這些提案最終都石沈大海,至今尚未通過。
▌不同意見
認為本案違憲的大法官們也提出了不同意見書。
羅昌發大法官認為,本規定表面上雖無歧視之文義,但我國社會以男性作為祭祀祖先之主體的傳統觀念已形成對女性之「結構性歧視」或「系統性歧視」。
羅大法官主張「其規定已超乎『間接歧視』之情形,而極為接近形式上之差別待遇或直接歧視。」並力持國家應積極消除對女性具有歧視目的、效果,及其對女性角色定型之偏見、習俗與慣行。
李震山大法官則表示,私法自治與法安定性並不足以構成排除平等之事由,私人間的法律關係不應基於私法自治而排除於基本權效力之外。
▌結論
釋字第728號解釋展現了多數大法官對法安定性與進步價值的取捨,多數意見選擇尊重現存的法秩序,以合憲非難的方式去處理。
對若以進步價值的角度論之,可能會對大法官的決定有所困惑及疑慮。然而,憲法貴為國家基本大法,更須尊重法體系,因為法律不安定,憲法也就不會安定哦!
換作各位壯士們,會如何取捨呢?歡迎在下方留言告訴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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