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自治是為了學術自由
#不該成為傷害師生權益的藉口
大學自治可以變成公私立大學要外界不要介入,好維持其傷害師生權益狀態的藉口嗎?
范雲辦公室去年下旬接獲的一個陳情案,讓我們看到這個問題的任意性:
國立東華大學有3位學生「未繳清校內違停罰款」所以「無法完成離校程序」,最後「未取得學位證書」。
這個攸關學生學位取得的重大權利案,歷經學生聲請假處分、提起訴願、東華抗告等程序,最後東華大學才在教育部訴願決定前發給學生學位證書的情形下落幕。
個案雖然暫時落幕,但留下幾個值得我們共同思考的議題。
⁉️❶大學可自行規定綁住「辦完離校手續」才能「取得學位證書」?
《學位授予法》第5條規定,修業期滿,修滿應修學分,並符合畢業條件,經考核成績合格者,授予學士學位。
取得學位的重點是「符合畢業條件」,那「辦完離校手續」是畢業條件嗎?
「離校手續」有點像上班族要離職的「離職手續」。依勞動法規,勞工若不辦妥離職交接手續,依法也不會影響離職的效力;但勞工對於雇主因此所受的實際損害,應負違約之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回過頭來,「離校手續」通常也是學校為了確保學生還書、還宿舍、還鑰匙、繳回學生證等事由,所設的「方便行政」的程序;和學生有沒有「符合畢業條件」,是否取得學位資格,完全沒有任何關係。
但是很讓人驚訝的,依據 @NSUTsince2019 昨天發布的調查結果,發現全台灣159間大專校院,竟然至少有:
-79間另訂辦法要求辦理離校手續方能取得畢業證書;
-22間學校以學則明文規範辦理離校手續方能取得畢業證書。
也就是至少有64%的大專院校,都用了「方便行政」的「離校手續」來綁定「學位證書」。
而教育部對此事,尚未表達立場。
⁉️❷ 校方可自訂超嚴苛停車管理規定,傷害師生權益嗎?
大學法第1條規定「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
大學自治的範圍在哪裡?大學法和大法官解釋(如450號、563號等)都非常明確指出,憲法第11條之講學自由賦予大學教學、研究與學習之自由,並於「直接關涉教學、研究之學術事項」,享有自治權。
不過,以校園內的停車管理為例,現在也被教育部和學校認為是大學自治的範圍。結果,各大學多自訂停車管理辦法,亂停車的除了可能被罰上千的罰款外,嚴重的還會被鎖上超大鎖;不知情的校外人士也一樣被管。
在台灣違規停車,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為法源,罰多少錢、怎麼罰,都有法律規定;要移置或扣留車輛,一定要由交通警察等人員為之。
但在一堵圍牆內的校園,彷彿成為「法外之地」,學校想怎麼做就怎麼做。各校的罰款數額,甚至扣留車子上鎖之類,隨便各校自己訂!
「停車」跟「教學研究與學術自由」有關嗎?該屬於大學自治的範圍嗎?
#大學自治是為了保障學術自由
#維護老師和學生權益
#不該成為處罰師生的尚方寶劍
以上兩個議題為例,都是大學圍牆內持續發生的現實:學生畢業證書被離校手續綁定、校園內的停車管理沒有基本規範。
教育部與各大學校方長期習慣的回應是「大學自治」。但,大學自治應該框在保障學術自由的範疇,原本為了維護老師和學生權益的精神,怎麼會現在反過來變成自訂嚴苛辦法來「處罰與傷害」師生的藉口?!
這只是目前從實際個案衍生來的議題,也歡迎大家給我意見。
我後續將持續跟教育部討論,校園內涉及類似「行政處分」侵害人民財產權的「校規」,或是為了行政方便而侵害學生畢業權利的「程序」,都應該檢討改善。
解方可能是教育部研擬基礎規範或行政規則,交由各校在不侵害老師和學生權益的前提下因地制宜。
更好的大學,我們一起努力!
#實質監督
#提出解方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3,870的網紅管碧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20130523管碧玲於教育委員會質詢蔣偉寧部長指出,論文代寫廣告在網路充斥,一打開電腦蒐尋,有關論文代寫的廣告與訊息高達613萬條,比魯肉飯159萬則、炸雞店326萬則高出數倍,不只是碩士論文,連教授升等論文都有人代寫,還有提供多種語言服務,招攬學生代寫...等等,顯示論文代寫業者與論文代寫情形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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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眉蓁的碩士論文讓我們學到的法律知識】
李眉蓁的論文事件在國內引起了不小騷動,導致許多政治人物的論文也被拿出來公審。除了找人代寫的問題外,李眉蓁的論文內容經過比對,與其他論文相似度竟高達96%,那這會有什麼法律責任呢?而李眉蓁同時也自行宣布放棄碩士學位,這樣的行為是有效的嗎?值得我們討論。
🎸論文抄襲的著作權法問題
著作權是什麼?
按照著作權法規定,著作完成後,著作權法立即保障了完成的作品不受重製或任意使用的權利(著作財產權),同時著作權法也保障著作人的在著作上表明是自己完成著作的權利(著作人格權),這兩種權利合稱著作權。而他人抄襲了作者的作品,就很有可能已經對於著作權產生侵害。
🎸著作權侵害的界限
有關抄襲這種著作權侵權型態,法院在判斷時有兩個依據,分別為「接觸可能性」以及「實質近似性」,而且抄襲的認定不需要抄全文,只要著作中的重要部分被抄襲,就足以認定有侵害著作權的事實。
接觸可能性的認定,法院認為,被抄襲的著作「完成日期」與「對外公開與否」是接觸可能性的重要判準。本案中的被抄襲的論文已於民國89年出版,在李眉蓁論文完成的民國96年時,已有接觸可能性。至於實質近似性,相似度96%的比對結果,也是明顯符合。所以這次事件應有抄襲而侵害著作權是沒有爭議的。
🎸如果不用抄的,找人代寫合法嗎?
這次論文事件除有抄襲的問題外,也有找他人代寫的情形。而代寫論文是不合法的,違反者有學位授予法的相關行政責任,應予處罰。依據學位授予法第17條,學校應撤銷學位證書,並通知當事人繳還該學位證書;而依照學位授予法第18條,主管機關應對當事人處以罰鍰。
🎸學位可以自由放棄嗎?
碩士學位的資格授予須符合學位授予法第7條、第8條的條件,才能由學校頒發學位,定性上應是「行政處分」,而行政處分的法律效果當然不得由當事人自己放棄,所以李眉蓁是不可以自己放棄學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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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蓁~~~」
週末朋友來一直說眉蓁奪可愛還在路上看到旗子就大叫眉蓁,小編真的是白眼翻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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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蓁主動放棄學位事件讓大家對論文話題一陣熱,「#躲避論文抄襲比對」被發現了🤣🤣🤣
其實我們的學位是有法律規定的你們知道嗎~(謝謝眉蓁讓大家有長知識的機會😎)
引誘代寫跟實際代寫都是不行的,#學位授予法 第18條有明文規定,可以罰30萬到100萬元不等的罰鍰喔!而且還可以一次一次處罰!
可是網路一搜真的很多這種服務經營的有聲有色啊!教育部加加油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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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學位就自己唸書自己寫功課啦,有沒有學位都是自己的選擇,小編沒錢買又不想寫,只好沒那些學位啦~#人生就是充滿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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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眉蓁 #論文 #抄襲 #代寫 #教育部
#吳啟瑞律師 #劉雅雲律師 #翁毓琦律師 #法律 #生活法律 #law #hugowu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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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B🔎#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IG🔎@hugowu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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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23網路論文代寫廣告氾濫,引誘學生違法犯罪,教育部卻苦於無法可管。立委管碧玲今(5/23)提修法增列「學位授予法」第七條之三,對論文代寫廣告與代寫論文者處予20萬至100萬元罰款。管碧玲提案增修「學位授予法」第七條之三,明定以廣告、口述、宣播、或其他方式,引誘代寫論文、創作、展演、書面報告或技術報告;以及幫人代寫論文,或協助舞弊方式供抄寫論文創作、展演、書面報告或技術報告者,將處以20萬至100萬元罰鍰,並可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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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教育部2013年通過學位授予法部分條文,明定引誘代寫或實際代寫論文者,要罰20 萬元至100萬元,去年更將罰鍰下限提高為30萬元,加重處罰。教育部表示,至今裁罰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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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位授予法修正案三讀 傑出成就可取代論文
2018-11-10
〔記者蘇芳禾/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學位授予法修正案」,未來專科學
校以上學生可以「系進院出」或「院進系出」,彈性於院、系、學位學程間跨領域修課,
不限原入學的院、系、學位學程規定,並依其學術領域、修讀課程及要件授予學位。但醫
師、老師等專業人才培訓機制仍須符合相關法規規範,不包括在放寬範圍。
為提升我國博碩士教育能夠學用合一、打破系所藩籬,修正案規定,碩士層級,除已開放
的藝術、應用科技類,擴大開放體育運動類論文得以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
告代替;另屬專業實務者,碩士論文可以專業實務報告代替。博士層級則開放藝術類、應
用科技類及體育運動類,論文得以作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例如
傑出運動員碩博士生修滿應修學分,可憑競賽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取代學位論文。
三讀條文也鬆綁學位名稱可由學校依照學術領域、修讀課程自訂;開放學生跨級、跨校雙
修輔系,學生修讀本校或他校雙主修,符合各要件者,由原就讀學校授予學位證書,並附
記雙主修學校及學系名稱。
為遏止學生找「槍手」代寫論文,條文明定,學生找他人代寫論文或有其他舞弊事項,學
位應撤銷;代寫的行為人或負責人,處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可按次處罰
。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paper/1245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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