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財產,遺棄罪,贍養費是三件事喔!
有網友詢問:
再婚40年丈夫可否把財產都給子女,不給失智的太太?可否告他遺棄?可否要求贍養費?
每個人都有自己處分財產的自由,所以原則上丈夫是可以把他的財產全部都給他的子女的,然而這種自由不能濫用(後面會說如何處理濫用),如果在合理狀況下是不犯法的。
至於遺棄罪,是指對於沒有自救能力的另外一半,見死不救,任由生命危險狀態發生。
如果太太是輕微失智,一個人可以如常的行動,就不算是沒有自救能力的人,因此丈夫沒給錢或不理,是沒有犯罪的!
贍養費是指,夫妻在離婚訴訟中,因為離婚而沒有過失的那一方陷入於生活困難時,可以向他方主張的費用叫做贍養費,在沒有離婚訴訟,是沒有辦法請求的。
但是,如果丈夫是為了避免給太太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或故意不給家庭生活費用,可以要求主張家庭生活費用(或太太符合受扶養的條件時,可以請求扶養費)並提前要求主張宣告分別財產制,然後請求夫妻剩餘財產的分配。
另外一方面要記得做假扣押的聲請,確保財產不會被隱藏處分掉。
#心安傳財富
#恩典來守護
#夫妻財產
#贍養費
#遺棄罪
#失智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2萬的網紅乾坤門五術,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反送中事件在香港發生了極大的暴力示威,癱瘓了香港的經濟與社會的安定,到底是什麼樣的法案,讓香港人如此大動干戈?中美貿易戰,即將在2019年六月底,要在日本短兵相接了!美國與中國,到底要出什麼招?美墨協議出來的什麼樣的結果?英國要脫歐,誰是領頭羊?伊朗與日本,到底又在玩什麼把戲?FACEBOOK即將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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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棄罪危險犯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2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9司律一試刑法第2題】
甲女於醫院甫產下一子。因丈夫乙長年於外地工作,甲擔心無法獨自勝任養育責任,便連夜離開醫院。在尋得甲女之前,由醫院之醫師與護士照顧該嬰兒。關於甲之行為的犯罪評價,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嬰兒事實上仍由醫師與護士照顧,並無生命危險,甲因此不成立刑法第294條有義務之遺棄罪
(B)甲離開醫院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93條遺棄罪
(C)醫師與護士對嬰兒並無扶養義務,因此甲離開醫院,即應成立刑法第294條有義務之遺棄罪
(D)除甲之外,因丈夫乙亦有扶養義務,甲離開醫院即不成立刑法第294條有義務之遺棄罪
___________________
【答案】(C)
【分析】
本題涉及刑法第294條有義務遺棄罪之性質,目前實務已定調為「抽象危險犯」,故甲只要離開醫院,該嬰兒之生命即具有抽象危險,甲成立本罪。白話來說,最高法院對於抽象危險犯的認定,只是單純從形式觀察,也就是在危險犯的類型中,如果立法者在條文裡沒有具體危險犯的文字規定,那就是抽象危險犯。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837號刑事判決揭示的態度即如此。當然,這樣的見解是否妥當,容有爭議,不過一試就按照實務見解選吧!
此外,醫院的醫師與護士對該嬰兒有無扶養義務?能否認為當下已有其他義務人扶養該嬰兒,而讓甲脫免有義務遺棄罪之罪責?從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837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362號刑事判決來看,應採否定見解,充其量只是(類似)無因管理而已。
綜上,答案選(C)。
【相關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837號刑事判決
1、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之違背義務遺棄罪,構成要件為「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屬身分犯之一種,所欲保護的法益,係維持生命繼續存在的生存權,而以法令有規範或契約所約明,負擔扶養、保護義務之人,作為犯罪的行為主體;以其所需負責扶養、保護的對象,作為犯罪的客體。又依其法律文字結構(無具體危險犯所表明的「致生損害」、「致生公共危險」、「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等用詞)以觀,可知屬於學理上所稱的 #抽象危險犯,行為人一旦不履行其義務,對於無自救力人之生存,已產生抽象危險現象,罪即成立,不以發生具體危險情形為必要(參照本院八十七年台上字第二三九五號判例)。
2、本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七七七號判例所謂:「事實上尚有他人為之養育或保護,對於該無自救力人之生命,並不發生危險者,即難成立該條之罪」乙節,乃專指義務人不履行其義務「之際」,「業已」另有其他義務人為之扶養、保護為限(參照上揭八十七年判例),#自反面而言,#縱然有其他「#無」#義務之人出面照護,#但既不屬義務,#當可隨時、#隨意停止,#則此無自救能力的人,#即頓失必要的依恃,#生存難謂無危險,#行為人自然不能解免該罪責。
3、又上揭所稱其他義務人,其義務基礎仍僅限於法令及契約,應不包括無因管理在內,否則勢將混淆了行為人的義務不履行(含積極的遺棄,和消極的不作為)惡意,與他人無義務、無意願,卻無奈承接的窘境。行為人將無自救力的人轉手給警所、育幼院或醫院,無論是趨使無自救力之人自行進入,或將之送入,或遺置後不告而別,對於警所等而言,上揭轉手(交付、收受),乃 #暫時性,充其量為 #無因管理,自不能因行為人單方的意思表示,課以上揭各該機關(構)等公益團體長期接手扶養、保護的義務,而行為人居然即可免除自己的責任,尤其於行為人係具有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五條所定的法定扶養義務場合,既屬最為基本的法定義務,其順序及責任輕重,當在其他法令(例如海商法的海難救助、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肇事救護義務)或契約之上。
(編按:編號為筆者所加)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362號刑事判決
按刑法第294條第1項之違背義務遺棄罪,以負有扶助、養育或保護義務者,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為其要件。此所謂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係指義務人不履行其義務,對於無自救力人之生存有發生危險之虞者而言,係抽象危險犯,故不以果已發生危險為必要。又負有此項義務之人,不盡其義務時,縱有其他無照護義務之人為之照護,因該 #非出於義務之照護(#類似無因管理)隨時可能停止,對無自救力之人之生命既仍處於有可能發生危險之不確定狀態,自不影響該依法令負有此義務之人遺棄罪之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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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在意的其實是「不通報救護」,而非「逃逸」?】#讀者投書
如果是出自「不通報救護」的考慮,以「加強救護」為主要目的,那針對的行為應該是「不通報救護」,而非「逃逸」。
差異在於,肇事者匿名撥打呼救電話後逃離現場,也不會另外成立犯罪。再加上這是屬於遺棄罪的特別類型,處罰肇事者「不作為」的基礎,是因為他對於傷者的生命危險負有救助義務。
#通報 #救護 #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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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所謂的「送中條例」的相關法案內容:
本條例引用出處為「維基百科」.
1. 謀殺或誤殺(包括刑事疏忽導致死亡);構成罪行的殺人;意圖謀殺而襲擊。
2. 協助、敎唆、慫使或促致他人自殺。
3. 惡意傷人;殘害他人;使人受到嚴重或實際身體傷害;襲擊致造成實際身體傷害;威脅殺人;不論是以武器、危險物或其他方式蓄意或罔顧後果地危及生命;與不法傷害或損害有關的罪行。
4. 性罪行(包括強姦);性侵犯;猥褻侵犯;對兒童作出不法的性方面的作為;法定的性罪行
5. 對兒童、有精神缺陷或不省人事的人作出嚴重猥褻行為。
6. 綁架;拐帶;非法禁錮;非法關禁;買賣或販運奴隸或其他人;劫持人質。
7. 刑事恐嚇。
8. 與危險藥物(包括麻醉藥、精神病科藥品,以及在非法製造麻醉藥及精神病科藥物時所用的先質及必需的化學品)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與販毒得益有關的罪行。
9. 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或金錢利益;盜竊;搶劫;入屋犯法(包括破啟及進入);盜用公款;勒索;敲詐;非法處理或收受財產;偽造帳目;與涉及欺詐的財產或財務事宜有關的任何其他罪行;與非法剝奪財產有關的法律所訂的任何罪行。
10. 破產法或破產淸盤法所訂的罪行。
11. 與公司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包括由高級人員、董事及發起人所犯的罪行)。
12. 與證券及期貨交易有關的罪行。
13. 與偽製有關的罪行;與偽造或使用偽造物件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14. 與保護智慧財產權、版權、專利權或商標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15. 與賄賂、貪污、秘密佣金及違反信託義務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16. 偽證及唆使他人作偽證。
17. 與妨礙或阻礙司法公正有關的罪行。
18. 縱火;刑事損壞或損害(包括與電腦數據有關的損害)。
19. 與火器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20. 與爆炸品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21. 與環境污染或保障公眾衛生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22. 叛變或於海上的船隻上所犯的任何叛變性的作為。
23. 牽涉船舶或飛機的海盜行為。
24. 非法扣押或控制飛機或其他運輸工具。
25. 危害種族或直接和公開煽惑他人進行危害種族。
26. 方便或容許任何人從羈押中逃走。
27. 與控制任何種類貨物的進出口或國際性資金移轉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28. 走私;與違禁品(包括歷史及考古文物)的進出口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29. 關乎出入境事宜的罪行(包括以欺詐方式取得或使用護照或簽證)。
30. 為了經濟收益而安排或方便任何人非法進入某司法管轄區。
31. 與賭博或獎券活動有關的罪行。
32. 與非法終止懷孕有關的罪行。
33. 拐帶、遺棄、扔棄或非法羈留兒童;涉及利用兒童的任何其他罪行。
34. 與賣淫及供賣淫用的處所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35. 涉及非法使用電腦的罪行。
36. 與財政事宜、課稅或關稅有關的罪行。
37. 與從羈押中非法逃走有關的罪行;監獄叛亂。
38. 重婚。
39. 與婦女及女童有關的罪行。
40. 與虛假或有誤導成分的商品說明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41. 與管有或淸洗從觸犯本附表所述任何罪行所獲的得益有關的罪行。
42. 阻止逮捕或檢控曾犯或相信曾犯本附表所述罪行的人。
43. 任何人可因其而根據多邊國際公約被移交的罪行;由國際組織的決定所訂定的罪行。
44. 串謀犯欺詐罪或串謀詐騙。
45. 串謀犯或以任何種類的組織犯本附表所述的任何罪行。
46. 協助、敎唆、慫使或促致他人犯本附表所述的罪行,或(作為犯本附表所述罪行的事實之前或之後的從犯)煽惑他人犯本附表所述的罪行,或企圖犯本附表所述的罪行。
以上條例,尚有不足之處,篇幅限制,未能全部列出。本條例引用出處為「維基百科」
遺棄罪危險犯 在 李基銘漢聲廣播電台-節目主持人-影音頻道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本集主題:「禁獵童話III:七法器守護者」新書介紹
專訪作者: 海德薇
內容簡介:
◆入選文化部106年「年度推薦改編劇本書遴選」推薦重點IP!釜山國際電影節詢問度破表、名揚國際!
◆各大書店暢銷榜熱賣!改編計畫熱烈洽詢.當代華人「都會奇幻」代表作品第四集完結篇應各界要求加寫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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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女巫鎮塞林的七角樓一役後,內鬥的四位童話傳人暫時放下仇恨共同進退,但卻有人出賣了他們的家族/法器秘密,引起第三世界恐怖份子的眼紅緝捕。「美人魚」後代玫芮迪絲(玫兒),在澳洲黃金海岸無憂無慮生活的原罪「淫慾」希妲之女首當其衝落入敵方精心設計的陷阱,幸好即時被「白雪公主」凱特琳救出,七大家族的當代成員:阿娣麗娜、尼可拉斯、潔絲敏、賽門、李歐、凱特琳、玫兒正式於香港聚首!
然而,由上一代所引發的「獵巫」血案讓眾人彼此心存芥蒂,難以在索亞之書尋找起源真相、對抗緝捕等大事上取得共識,加上無法輕易對希妲犯下的過錯釋懷,而對玫兒亦產生無法自制的偏見與敵意。綽號「麻煩精」的玫兒個性調皮,表面不在乎在其他人的緊繃關係上搧風點火添亂,實際上自小被母親遺棄的內心卻是無比寂寞,渴望著「家人」的感覺……
童話繼承者們腹背受敵,才決定要涉險潛入教廷大本營梵蒂岡,尋找與凱特琳有一段過去的幹部莎拉修女協助翻譯索亞之書內的秘密,卻接連遭受恐怖份子穆薩與要為七角樓之戰中身亡的「血腥瑪麗」復仇的女巫姊妹們襲擊。在部分同伴不幸落入女巫手中後,玫兒等人更被迫進行麻州諾福克監獄劫囚的危險任務以交換人質──囚犯正是凱特琳之母、前一戰的幕後黑手伊莎貝!而根據情報,沉寂多年、傳說中的教廷正規部隊「聖騎士」亦將重新啟動,全面剷除與「上帝之善」所不相容的「原罪」!最糟糕的是,童話傳人發現他們賴以禦敵求生的王牌法器似乎會隨著使用次數的累積而讓他們的原罪本性逐漸加深、劣化人格、失去自我……
面臨隨時全滅的絕命危機,童話家族間卻還是立場壁壘分明、宛如一盤散沙。玫兒更在女巫的塔羅占卜中得知自己的明日是「一片空白,沒有未來」……難道她會是最先戰死的成員?年紀最小、也最不受歡迎的罪人之女該如何在繼承「美人魚匕首」後鍛鍊武藝、增強戰力,甚至成為連結眾人的潤滑劑、團結童話家族的關鍵人物?而在一次次的出生入死中,玫兒也漸漸意識到自己的感情歸屬,決定誠實面對……
作者簡介:海德薇
畢業於輔仁大學大眾傳播學系,在行銷廣告領域打滾十餘年,曾任媒體採購、廣告文案與產品經理人。基於對創意和文學的熱愛,榮獲2014年舉辦的時報小說賞佳作,亦分別於2014、2015及2016年入圍信誼幼兒文學獎文字創作組。
筆名「海德薇」取材自哈利波特的貓頭鷹Hedwig,作者深深著迷於奇幻小說和魔法世界,身體力行研習起水晶能量,並完成超世紀療癒系統(Trans-Era Healing System)修業,取得高階療癒師資格,甚至擁有自己專屬的魔杖。
現在持續天馬行空做白日夢、以及孜孜不倦耕耘文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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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說實務見解皆無定論
皆有抽象危險犯及具體危險犯的認定
29年上字第3777號的判例是採具體危險犯
若負有此項義務
之人,不盡其義務,而事實上尚有他人為之養育或保護,對於該無自救力
人之生命,並不發生危險者,即難成立該條之罪。
但是在
99台上3048 的判例中做出免責條件限縮的實務見解
但此應以於該義務人不履行其義務之際,業已另有其他義務人為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
為限;否則該義務人一旦不履行其義務,對於無自救力人之生存自有危險,仍無解於
該罪責。從而實際上照顧無自救力者之人,苟非負有扶助、養育或保護義務之義務人,
其照顧既非出於義務,自可隨時停止,致無自救力者頓失必要之依恃,其生存即難謂
無危險。
我不懂得點是在於
否則該義務人一旦不履行其義務,對於無自救力人之生存自有危險
這句話的意思是什麼????
前面一句話"應以於該義務人不履行其義務之際,業已另有其他義務人為之扶助、養育
或保護者為限"
都這樣講了
不就是說義務人不履行義務時有其他義務人在履行義務中就不構成遺棄罪了嗎?
怎又會扯到履行義務中的義務人一旦不履行義務,無自救力之人就有危險??
實在是看不大那兩句話的重點在哪啊?感覺前後矛盾啊
有人能解釋一下嗎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241.17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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